小贷公司设立村镇银行规定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ⅩⅩⅩⅩ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ⅩⅩ市ⅩⅩⅩⅩ村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在综合评价企业及企业主信用的基础上,对资信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小额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主是指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本实施细则中的贷款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证),并年检有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有持续的资金流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近三年无环保违法、欠缴税金等记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企业主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素质良好、无不良嗜好,从业经历在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短期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及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
综合考虑客户的信贷需求、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现金流、企业主金融资产、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销售周转情况、资金回笼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中国人民银行[200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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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1. 引言为推动金融服务向农村和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延伸,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决定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本文档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临时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为改制工作提供指导。
2. 改制程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程序如下:1.履行准备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改制申请,包括改制目的、计划、资金等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改制条件。
2.成立筹备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改制筹备组;–改制筹备组负责制定改制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3.资产评估与整合:–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自查自纠,清理和整理资产,确保资产真实、合法、有效;–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贷款资金。
4.资本增加与股权转让:–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增资、引入新股东等方式增加资本;–股东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设立村镇银行的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6.村镇银行备案登记:–完成设立村镇银行的备案登记手续;–相关部门核准村镇银行名称,并颁发营业执照。
7.改制完成:–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改制为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开始履行银行业务。
3. 机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的村镇银行应遵循以下机构管理原则:1.董事会:–村镇银行设立董事会,担负最高决策职责;–董事会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门槛和比例选聘独立董事。
2.行政部门:–管理和协调银行日常运营工作;–行政部门包括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
3.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
4.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村镇银行客户关系管理和业务开展;–客户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5.内部审计:–定期对村镇银行各项业务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部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真实。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迈向村镇银行

设立 的条件和资金来源作 了具体规定。 浙
江省人 民政府 在这一背景 之下 ,于 2 0 08 年7 月印发 了《 江省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 浙
众存 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 和长期贷款 ; 办理 业务而 已。 浙江小额贷 款公 司的主发起人
国 内结算 ; 办理 票据承兑 与贴现 ; 事同 从
的社 区性和扶贫性 , 这类机构可 以不缴纳
税 费 , 享 受 一 定 的政 府补 贴 率苑圈 庆 女 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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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省小额贷款公 司定义为执行 国
限公 司 。
的 目的都是为 了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 促进 农村经济发展 , 但实际上两者的差别还是 比较大 的, 具体异 同性见下表 :
批 准机构 与监 管机构 的不 同决定 了
调整放宽农村 地区银行业 金融机 构准入 政策更好支持社会 主义新 农村建设 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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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 的 比较
浙江小额 贷款公 司与村镇 银行设 立
构 营业许可证 , 其经 营范 围 、 资本 充足率 的要求完全与商业银行相 同, 而且其 主发
内 容
不 同的 概 念
国际上对小额贷 款组织并没 有确定
统一 、 准的定义 。 标 一般 而言 , 小额贷款组
浙 省、贷 公 江, 款 司 j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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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村镇银行是理 人 一 点来 看 , 这 浙
资本 金和 向不超过 两家 金融机 构融 入不 超过资本金 5 % 资金 ,许多小额贷 款公 0 司都面临着 “ 无米下 炊” 困境 。 的 村镇银行 允许吸收公众存款 , 理论上不存 在贷 款资
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村镇银行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下面是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一、政策法规要求:1.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2.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3.具有合法的经济地位,注册资本充足。
二、成立资格要求:1.符合金融机构的设立资格要求,如非法人或法人联合体;2.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村镇银行注册本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3.有成熟的面向农村地区服务的银行业务经验;三、股权要求:1.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可以是县以下政府或社团团体,也可以是中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2.发起人股权持有比例:金融机构不得持股超过49%,村镇企业、合作联社等社会力量应持股比例达到合计30%以上;四、经营能力要求:1.具备开展相应银行业务的人员力量,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拥有现代化的金融服务设施和信息技术支持系统;3.具备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以及风险控制措施;4.具备开展信贷业务的能力,包括贷款风险评估与审批能力;5.可以独立核算,进行经营决策和资产负债管理;五、合规要求:2.合规运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3.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地域要求:村镇银行主要在农村地区设立,满足当地居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以上是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村镇银行在服务农村居民和小微企业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村镇银行的设立和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希望能够保证其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能力,更好地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制度(doc 8页)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制度(doc 8页)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
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发起人或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
发起人或出资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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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
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
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
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