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延续核准现场考核要求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办理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办理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皖经行业函[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办理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皖经行业函〔2009〕113号)有关农药生产企业: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药生产核准有效期限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一段时期以来,因种种原因影响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使得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已过核准有效期而未及时办理延续核准。
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抓紧开展部分农药生产企业逾期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第3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逾期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需申报延续核准的企业。
2004年6月底前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见附件1)。
其中经我委批准并已审查的迁址企业,视同已经核准,无需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延续核准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延续核准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近5年来企业农药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表(见附件2);(四)近5年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年度监测报告或达标排放意见;(五)企业现状和对照《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符合性说明,人员情况及资历证明;(六)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类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产品标准备案情况(附标准封面复印件即可)。
(七)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证或5年以上土地租用协议)。
原药生产企业需附实录光盘(厂容厂貌、生产、仓库、质检、环保、消防、管理制度等)。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2009年3月底前报我委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全许办[2008] 26号
![全许办[2008] 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d95cd549649b6648d74767.png)
全许办[2008] 26号关于对《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发证产品等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审查部:2007版《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于2007年10月29日公布,并于2007年11月20日实施,现就两点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对已列入《危险化学品发证目录》的合成樟脑和日用樟脑实施许可管理,并列入《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具体实施如下:1、在原细则基础上增加2个产品:合成樟脑和日用樟脑。
合成樟脑为“原药单元”的新增品种,日用樟脑为新增“防蛀剂单元”中的品种。
具体单元、品种、规格、标准见表1。
表1 农药产品单元、品种、规格和主要标准2、合成樟脑和日用樟脑产品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见表2、表3表2 企业生产合成樟脑和日用樟脑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表3 企业生产合成樟脑和日用樟脑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3、其他规定按《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于对《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发改办[2005]1191号)进行修订,发布了《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中第四条“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的要求”的第(一)款中规定:“现有制剂企业新增加工剂型,环评报告须经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批复。
”2007年11月20日起实施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4.1.17条款规定:“2005年1月1日后新建农药企业及2005年8月1号后制剂农药企业首上农药原药的,应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文件。
其它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任一相同生产类型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或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细则》未规定制剂企业新增加工剂型时需提供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批复的要求。
为了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一致,在受理农药企业新增加工剂型(可等同为新增发证单元)时除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外,均应提供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批复。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的不断加剧,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食品的安全,农业部门加强了对农药产品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严格把关农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了市场准入和监管,推动了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
一、审查范围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对农业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甄别,确保其符合企业设立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把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生产工艺流程:对生产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检验等重点进行审查,确保农药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和有效性。
3、生产设备及场所环境:对生产场所的环境、土地使用、建筑设施、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等重点进行审查,要求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质量控制体系:对农药产品的检验方法、检验设备和质量控制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农药产品达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审查流程1、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的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接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先进行初步筛查和审核,检查是否具备受理和审查的条件。
3、现场检查:对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查看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
4、复审: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复审,对企业整体情况和其生产的具体农药产品进行评估和审查。
5、拟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拟同意”生产许可证。
6、公示:对获得“拟同意”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颁发:获得公示同意且无争议的企业,可领取正式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审查标准1、合法有效证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企业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生产企业规模: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生产要求,拥有生产所需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3、生产流程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流程,是生产过程安全、可控、无污染,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
核要点(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药》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石化行办: 为促进农
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推动农药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地保护环境,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年第
23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委制定了《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以此作为农药行业准入条件。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2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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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编辑日期:2004-03-16 作者:来源:农业部有效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和林业的病、虫、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核和批准(以下简称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向国家经贸委申报核准。
第七条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现场考核

一、农药生产企业地人员要求二、农药生产企业地生产条件要求四、对农药生产企业地环境保护地要求五、农药生产企业地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要求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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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管理规定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 年 6 月 21 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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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现场考核要求
1.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的基本程序和制度
2.要组织一支有专业特点、熟悉情况的专家队伍,专家队伍的人数根据本省农药企业的数量和每个专家一年内参加考核的次数不超过三次的要求进行考虑。
并要定期对专家队伍进行培训。
3.要保证每次考核中各方面的专家配备齐全,不得由一人负责两个以上考核方面的考核。
4.每次考核应严格按《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进行逐项考核,并做好现场记录。
考核结束应及时填写考核报告,做出综合性结论,并由各成员签字后封存交主管部门。
5.严格按一个生产场地、一个农药生产类型一张考核表进行考核和填报,不得合并填报。
6.参与考核的成员应严格考核纪律,不得查看、询问与考核无关的情况,不得向企业示意某个方面申报和现场改进,不得向企业提出和示意为其提供财、物、方便等。
7.发现考核人员有违纪现象,或出现明显的考核失真(不论是有意或无意造成的)都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从专家队伍中除名。
考核报告内容如下: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现场考核报告
被考核企业:
考被核的农药生产类型:
被考核的农药生产装置所在地: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考核日期:
生产级别:一级☐二级☐
一级:化学合成原药☐生物发酵原药☐现代工艺植物提取原药☐二级:液体制剂☐固体制剂☐其它加工制剂☐
生物类☐病毒类☐传统工艺植物提取类☐杀鼠剂☐
蚊香类☐气雾剂☐其它卫生制剂☐分装类☐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现场考核表一、农药生产企业的人员要求
二、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要求
三、农药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要求
四、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要求
注:
1、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此项不适用”。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考核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2、考核结论的确定原则:项目中不合格(包括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不超过6款(含6款,其中严重不合格不得超过2款),考核结论为合格。
否则考核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