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doc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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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了医疗保险后,生病住院时如何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非常重要)

参保人参加了医疗保险两个月(个人参保六个月)后因生病住院(一般门诊治疗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报销金额是:参保人住院用的总医疗费-起付金-自费项目。剩下的金额报销比例为95%。参保人生病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时办理如下手续:

(1)入院登记:在办理入院登记的同时,务必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和身份证(16岁以下参保人出示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到医院的入院登记处(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住院登记。一般情况应在入院当天办完社保登记手续,急诊、抢救住院就在三天内持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住院手续。

(2)住院治疗期间:医生使用自费药或自费项目之前,需征求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参保人或其家属要在《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费项目签字单》上签名。若医生未经病人的同意使用了自费药,病人可拒绝支付有关的医疗费。

(3)出院结算:参保人必须携带本人社会保险卡、身份证和出院诊断证明,到医疗出院结算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付清个人就付费用后,领取《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完成住院医疗费现场报销手续。参保不不需加社保局报销。

什么是起付金?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市内、外医院等级确定为:市内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为400元;市外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为1600元,二级医院为11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为600元。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哪些项目属于自费项目?

自费项目是指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各项规定医疗服务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具体地说,超出以下范围的都属于自费项目:

1、国家及卫生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

2、“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3、“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4、《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5、“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管理办法”

6、“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

例如:社保局规定的床位费为45元一天,超出的部分社保局不予报销,由参保人自付。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疾病在市人民医院住院,发生住院费30000元,假设其自费药品及检查等金额为4000元,其农医保待遇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计算:

第一步:计算基本医疗费。基本医疗费=住院医疗费-自费金额

=30000元-4000元=26000元

第二步:确定应报金额。市人民医院为市内三级医院,起付金为600元,在基本医疗费中,参保人自付600元后,其余部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即:应报金额=基本医疗费-起付金=26000元-600元=25400元。

第三步:计算报销金额。统筹基金支付额=应报金额×支付比例=25400元×95%=24130元

即该参保人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4130元,个人自付5870元。

同样上述例子,如参保人未经转院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定点医院),其起付金为1600元,报销比例降15%。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为:

(30000-4000-1600)×80%=19520。所以参保人个人自费10480元如参保人在市外非定

点三级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再降15%,如:

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为:(30000-4000-1600)×65%=15860。所以参保人个人自费14140元。

参保人可以到全市的任一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而并非一定要到参保的镇区医院。

二、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9年

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参保人员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

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后必须及时发给每位参保人。

(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按以下办法参保:

一个子女的,原则上随男方可公务员方(含参照、依照公务员毓的人员,下同)参保;两个子女的,父母各还一个参何;三个子女的,男方或公务员方带二个参保,另一方带一个参保。父母因公、因病去世的,子女由用人单位为其继续投保;父母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子女随其退保。凡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子女不得参何。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领养的子女,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父母承担,其中无生育能力的夫妇领养的子女,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个子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子女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在父母应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前出生的子女,须从父母应参保之日起开始参保;在父母参保后出生的子女,应从出生之日起开始参保,必须在入户后3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从出生之日起开始计征;逾期办理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按新参保人计算。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包括由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逐月缴纳。

(五)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以本人参保当月工资作为月缴费工资标准。

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特困用人单位,可申请按不低于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连续2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部门暂停该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包括使用个人帐户已有的金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3连续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除须补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外,其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新参保人计算,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经济责任由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分别承担。中断缴费前个人帐户的金额,参保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在办理退保手续的同时收回其所持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七)参保人的个人帐户,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建立,委托银行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收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将个人帐户的金额逐月划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在2000年3月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可将个人帐户金额结转到"东莞市社会保险卡"上继续使用。个人帐户的本、息为本人所有,可结转、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参保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按法定程序继承,继承人为参保人的,并入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为非参保人的,则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付。无人继承的,将其个人帐户全额划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其个人帐户金额应随同转移。如果工作关系迁入地尚未建立"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则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异地安置的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从帐户金额每月通过用人单位转发给

个人。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管理。(重要)

(一)参保人从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因疾病受诊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

3、《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4、《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5《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

6、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二)因病情需要,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后,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20%。

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未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自行到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减少30%;未经审批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病情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减少30%,否则,不予支付。

在医疗机构高收费病区住院的,参保人如能提供与普通病区费用差价的,按普通病区收费标准计报;不能提供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40%。

(三)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或特定门诊的参保人所提供的报销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四)参保人住院期间因医疗机构设备故障而需要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其检查费用由所住的医疗机构承担;因所住医疗机构没有该项检查设备而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参保人须持该检查报告复印件、医疗收费收据、所住医疗机构的证明以及"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在出院后30天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五)下列就医就诊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医疗机构构挂床治疗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2、未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如属特定门诊病种范围的,其治疗费用按特定门诊的有关规

定支付);

4、超过七天的出院带药,住院期间的自行购药,无详细记录的药品,家属、陪人等非

当事人的检查、治疗、用药,与特定门诊病种、住院疾病病情无关的检查、治疗、用药等费用;

5、违反国家和省、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切费用;

6、职业病患者的鉴定费、疾病诊治费用。

(六)住院的参保人,病情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经社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后,从确认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的,未经本人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强制病人出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或家属。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

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选征得参保人或家属的同意。

(八)交通法规所指的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以外的交通伤害(包括本人和非本人责任),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1个月后参保的人员,参保时间不足1年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的报销限额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参保时间满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费报销限额在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十)参保人发生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衽病种费用限额管理,以申报批准的日期开始按月计算其当年的实际封顶额,不跨自然年度,即:当年实际封顶金额等于该病种平均每月封顶额乘以当年剩余月份。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申报手续。

(一)参保人患《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范围内的疾病时,每年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特定门诊申报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首选由一级以上(含一级)定点医院的主诊工程师填定《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再由科主任核定签名,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批准,并加盖公章后随同门诊病历、有关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门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因病情需要申请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参保人,需持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关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门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特定门诊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生效。特定门诊的参保人原则上应在原申报医疗机构就诊,其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和本人身份证,出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基本医疗费报销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垫付,然后在出院后30天内持出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转院申请表(仅限转院诊治者)、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1、在市外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2、因电脑故障不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本医疗费支付业务的;

3、"东莞市社会保险卡"遗失,参保身份不明确,不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本

医疗费支付业务的。

(四)除《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中所列情况以外的受伤,以及用人单位拒付、缓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出院后30天内持出院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其中受伤的需提供受伤经过报告),送交社会保险部门核实,明确其医疗费是否属于统筹基金支付。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

(一)社会保险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分别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与《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按以下办法办理各项结算:

1、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定点零售药

药时,可持"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在医疗机构门诊或药店收费处现场进行结算,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自付。因POS机(收款机)故障或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无法使用"东莞市社会保险卡"时,参保人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

付,然后在30天内持医疗收费收据、门诊用药记录、检查报告、"东莞市社会保险卡"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和指定银行办理冲卡(将IC卡中个人帐户金额划入普通金融帐户中)手续,但只能划出个人帐户的现有金额。

2、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与医疗机构结算,其余

部分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医疗机构结算。当本人个人帐户存款余额超过1000元时,其超过部分金额可用来支付每次住院时的起付金额。

3、按规定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出院时先垫付医疗费,再将出院诊断证明

书、医疗收费收据、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转院申请表等有关资料送交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三)参保人在门诊留院观察、诊治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支付办法结算。因病情危重不能及时转住院而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特定门诊报销比例支付。

(四)特定门诊的参保人,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持门诊病历复印件、处方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医疗收费收据、"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五)参保人住院期间使用自费的药品和诊治项目时,其医疗费用结算单需经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并有权向医疗机构查询住院费用的明细项目。

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在职职工:一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三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比例部分由个人帐户或个人承担。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率为在职职工70%。

(2)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一、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概念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以下简称重病补助金)是指单位或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带来的严重经济风险而参加的一种辅助医疗保险。它是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重病补助的意义

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虽然不多,但医疗费用数额较大,超"封顶"以上费用如无法解决,则他们的医疗保障就有缺陷,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会较大。因此,《方案》借鉴了各试点城市的经验,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以化解超"封顶"以上费用给职工带来的经济风险,为患有重大疾病的参保人提供特殊的医疗服务帮助,切实解决了参保人的后顾之忧。

三、参保要求

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上年度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重大疾病的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单方或双方合理负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补助办法

参保人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病补助金按90%支付至10万元,个人负担10%;超过重病补助金支付10万元对应的医疗费用,重病补助金按95%支付直至最高限额,个人负担5%。重病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为使筹集的重病补助金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要求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强制参加,使其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必要的附加项目。经测算,如按2000年度为例,只要每人每月缴费4.1元,覆盖率150万人时,一年可筹得补助金7380万元,可使超"封顶"病人获得

补助金最高达15万元的给付,给付率占超封顶医疗费用的90%-95%。

保险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对应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比例分段给付,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缴费比例,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0.26%(即:4.1元/月)

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以上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90%由大病补助金给付,至10万元;超过大病补助金10万元所对应的医疗费用,按95%给付。补助金支付额度最高至15万元为止.

补充医疗保险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一种辅助医疗保险,是对医疗社会保险的一个有益的补充。

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利于逐步过渡到全民医疗保险;三是有利于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四是对基本医疗的有效补充,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五是鼓励健康储蓄,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

三、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的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性质。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自愿性原则;

二是非福利性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不具备社会的公平性,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收益的原则;

三是客观性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特点、人口的年龄结构特点、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层次等实际情况来决定。

四、参保形式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团体的形式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接受个人参保。

五、缴费方式及保险项目

分别设置四个项目,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

(一)住院补充保险,缴费率0.8%;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缴费率1.3%;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缴费率0.4%

(四)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缴费率0.6%。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原医疗待遇水平,以顺序分项方式选择适合的保险项目,即参加前序项才能参加后序项保险。

(五)缴费的来源: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合理负担。

六、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年内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5%给付;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

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给付。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额费用慢性疾病,在门诊就医时,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 给付。

(四)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该项目的基金全部划入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门诊特定项目报销办法

(1)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不超过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①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年度累计,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在职职

工为10%,退休人员为7%。

②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的同等比例支付。

③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的同等标准执行。

(2)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

①因病情需要,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

②因病情需要,在一级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医疗;

③因恶性肿瘤或尿毒症,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

④经批准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可视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作适当调整。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2002年4月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l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l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III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l.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 双眼矫正视力<0.l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l.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l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l)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 心功能长期在II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O.3。

4.2.8 双眼矫正视力≤O.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 判定基准

5.1 运动障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l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l)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表1 呼吸困难分级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1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II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III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

或心绞痛。

IV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表格)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表格)

表2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表3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l.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l996)相应条目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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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

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范本2018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范本2018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 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__________ 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 限: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期限:从20 年月日起至20 年 月日止0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固定期限:从20 年月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

限:从2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__________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 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 ________ 年月日起至20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街(区)社区(村)厂区(公司、门店)的部I、T 岗位工 作。第四条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方面造成损害。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 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 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 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 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 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 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 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 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 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 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 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沪医保〔2000〕46号)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

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范本(新)00000

编号:东莞市职工 劳 动 合 同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局印制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甲方)确定招用劳动者(乙方)后,需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乙方口头同意录用而不愿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应作不同意招用处理;乙方同意签订合同而甲方招用30日以上不签订本合同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三、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亲自签名或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五、工时制度分为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六、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八、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 年月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 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市镇街(区) 社区(村)厂区(公司、门店)的部门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 ,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项明确:(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方面造成损害。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 (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甲方依据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新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411 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新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新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乙

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 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 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_________市_________镇街(区) 社区(村)厂区(公司、门店)的_________部门 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_________,甲乙双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它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五、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范本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_________市_________镇街(区) 社区(村)厂区(公司、门店)的_________部门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_________,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_________方面造成损害。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

系统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为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所有正式职工、内退和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对新录用的大学生、复退军人、转业干部、新调入的职工,从起薪当月起参加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停缴基本医疗保险金。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监制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 第四条各单位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到当地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按职工本人工资的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在职职工和内退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已办理退休手续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2%的医保金。 各单位的缴费标准报分局审核后,由各单位到当地社保部门缴费。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月以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时缴纳医疗保险金。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单位给退休人员缴纳医保金的基数,按上年度社保机构核发给本人的月平均退休金确定。 第九条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用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至用完为止。 第十条职工应定期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到当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办理个人帐户登存手续。 职工患病应到当地社保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具有社保机构颁发的医疗服务资格证书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定点社区医院就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就医或购药发票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或所属储蓄所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患病住院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其支付办法如下: (一)在起付标准以下,即:550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也可由个人帐户支付。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在第一次550元的基础上依此递减15%。 (二)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共同承担。其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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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范本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合同范本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从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无固定期限:从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无试用期。 试用期从20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年___月___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_______市______镇街_________社区厂区的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10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一个村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内居民代办参保缴费手续。?社保所应加强对参保人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归档,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各门诊定点机构均应为登记管理的参保人办理门诊就医登记手续,并上传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和进行健康指导。?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缴费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到户籍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大中专学生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第五条职工医保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组织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第六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相应的规定按时参保缴费。?(一)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时,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二)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时,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村民委员会应汇总《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三)大中专学校为大中专学生办理参保(参加B档)时,应由学校或班级统一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参保大中专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参加B档)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只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医保。 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退休时办理了逐月缴费的参保职工,如需改为一次性趸缴,其退休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为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由村民委员会代办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应凭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大中专学生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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