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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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内容

回避制度内容

回避制度内容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于某些人员因为某种关系或利益冲突而被排除在决策或参与某种活动的范围之外。

回避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参与者的公正、客观,并维护组织或社会的整体利益。

1. 什么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一种规范,它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员要避免参与与其有利益关联的决策或活动,以确保公正和客观性。

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维护组织或社会的公信力。

2.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一个组织或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它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了利益冲突带来的不公平与不透明。

同时,回避制度还能提高组织或社会的声誉,增强其信任和合作关系。

3.回避制度的实施范围回避制度的实施范围通常涉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组织。

在政府机关中,高层领导人需要回避利益冲突,以确保公正行使权力。

在企事业单位中,员工需要回避与其岗位职责有关的利益冲突,以保证公平竞争和利益最大化。

4.回避制度的原则回避制度的实施需遵循以下原则:a. 公正公平原则:回避制度需要平等对待各方,避免特权和不公平对待。

b. 预防原则:回避制度应当从源头上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预防问题的发生。

c. 透明公开原则:回避制度的规定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检查。

d. 处罚制裁原则:对于故意或恶意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制度权威。

5.回避制度的具体操作回避制度的具体操作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设计,例如:a. 领导人回避制度:领导人应当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利益的情况下,回避参与相关决策。

b. 员工回避制度:员工在与其岗位职责有关的决策或活动中,如有利益关联,应当自觉回避。

c. 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审计监督制度,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回避制度的挑战和改进在实施回避制度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如利益冲突的识别和界定、制度的监督和执行问题等。

为了更好地改进回避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完善制度法规: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回避制度的标准和程序。

回避制度名词解释

回避制度名词解释

回避制度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各种制度和规则被制定出来。

其中,回避制度被广泛使用,以保证公正的判断和公正的决策。

本文将深入探讨回避制度的定义、类型、适用范围和实践意义。

一、回避制度的定义回避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仲裁员、裁判员、调解员、律师、公证人等职业人员因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下,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以保证公正。

二、回避制度的类型回避制度根据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法官回避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

这种制度是确保法官公正判断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2. 律师回避制度律师回避制度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代理案件的处理过程。

这种制度是保证律师行业规范和公正代理的重要保证。

3. 仲裁员回避制度仲裁员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仲裁案件的处理过程。

这种制度是保证仲裁公正和仲裁结果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4. 公证人回避制度公证人回避制度是指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公证过程。

这种制度是保证公证公正和公证结果真实有效的重要保证。

三、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回避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职业人员,包括法官、仲裁员、裁判员、调解员、律师、公证人等。

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利害关系回避制度适用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职业人员,包括本人、亲属、近亲属、配偶、前配偶等。

如果职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

2. 利益关系回避制度适用于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职业人员,包括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机构、团体等。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某一职位不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人担当的制度。

中国古代回避制度以地域回避为典型,确立于两汉,完备于明清。

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特殊机构回避:指军机处、都察院等机构针对特定人员制定的回避制度。

其中广为人知的是军机处的亲王回避制度。

出于限制皇族权力的需要,军机处在设立之后的一百二十多年里都不允许亲王担任军机大臣,这种回避制度直到咸丰年间才被打破。

- 地域回避:指官员不得在原籍或有家族产业的地方任职。

- 亲族回避:指官员不得在有亲属关系的岗位任职。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旨在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维护中央集权。

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中国古代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人事制度中回避制度

人事制度中回避制度

人事制度中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在人事管理中,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和公开,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发生,制定一些规定和程序来回避和处理潜在的问题和矛盾。

首先,回避制度在人事管理中起到了保障员工权益和利益的作用。

员工的福利、晋升、薪酬等与其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利益关系混乱,导致不合理的人事安排和决策。

有了回避制度,领导在制定决策时能够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回避制度提高了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人事管理中,有时会出现领导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要求领导及时回避,避免造成利益冲突和腐败问题。

如果组织能够实施回避制度,员工和外界对于组织的信任度会大大提高,对于组织的工作安排和人事决策也会更加信任和支持。

另外,回避制度也有助于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动力。

如果员工觉得组织的人事安排是公正的,没有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他们会更加认同和信任组织,并全力以赴地为组织工作。

而如果没有回避制度,员工可能会感觉到内部的利益矛盾和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不满情绪的产生,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动力。

最后,回避制度也能够提高组织的管理效率。

在人事管理中,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会导致领导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可能引发不正当的争议和纠纷。

通过回避制度,领导能够更好地处理和解决潜在的问题和矛盾,减少争议和纠纷带来的工作压力和精力消耗,提高组织的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回避制度在人事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利益,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还能够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动力,提高管理效率。

因此,建立健全的回避制度对于组织的持续发展和员工的长期稳定也是非常必要的。

回避管理制度

回避管理制度

回避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回避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明确管理职责,提高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涉及可能影响管理公正的部门、人员和业务,需要采取回避措施的情况。

三、回避原则
1.合法合规:回避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2.公正公平:确保管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

3.及时有效:要求相关人员及时履行回避义务,采取有效的回避措施。

四、回避类型
1.亲属回避:涉及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2.利益回避:涉及可能影响管理公正的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地域回避:特定地区的人员应当回避。

4.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其
他情形。

五、回避程序
1.自行回避:相关人员应主动履行回避义务,向管理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2.申请回避:如有需要,可向管理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3.审查决定:管理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4.执行回避:相关人员根据决定,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

六、责任与监督
1.相关人员未按照本管理制度履行回避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管理部门负责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

3.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1.本管理制度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公务员履职过程中的公正性、廉洁性与高效性,对公务员在特定情况下回避参与决策或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廉洁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与意义回避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公共行政组织用以保障公务员公正行使职权的一项制度安排。

在公务员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利益损害、违反行为准则等情况。

通过回避制度的规范,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确保公务员在决策、执行职责时能够做到公正和廉洁。

回避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1. 维护公务员廉洁从政。

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回避参与决策或行为,防止利益输送、腐败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公务员廉洁从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保证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能够防止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利益驱使,确保决策结果的公正和公正。

3. 提升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回避制度要求公务员根据自身的职责和利益,主动回避与之有关的事务,从而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务员回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直接利益关系。

公务员在决策或行为中直接涉及的事项与其本人的利益有直接的关联,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2. 家庭利益关系。

公务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在决策或行为中直接涉及的事项与其近亲属的利益有直接的关联,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3. 其他特定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规定,需要公务员回避的其他特定情况。

三、回避制度的原则与操作步骤公务员回避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务员回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务员个人的利益不应成为回避的唯一依据,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

2. 主动与自觉原则。

公务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主动回避与本人或近亲属利益相关的事务,确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七章_回避制度

第七章_回避制度

4、审检侦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
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其他关系如同学、师生、战友、邻居、同乡、 朋友、恩怨关系等 5、审检侦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

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注意:以上五种回避事由参见刑诉法第28、 29条
6、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只可参与其一

参见高院刑诉解释第31条第1款、高检刑诉规则第29 条 参见高院刑诉解释第31条、刑诉法第192、206条、 高院回避规定第3条

例:被告人龙某(聋哑人)与被告人王某长期通奸被 丈夫发现,便与王某合谋杀死了亲夫.案发后,审判该 案的司法人员都不懂哑语,但王某会哑语,在没有找 到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让王某为龙某进行翻 译.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 ) A、正确,因为翻译人员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 列 B、正确,虽然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 但在一时找不到其他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让王某 暂时担任翻译人员 C、错误,因为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王某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D、错误,翻译人员虽然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 围,但在本案中,王某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 关系,所以也应当回避 答案:C

例: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 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 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应当如 何处理 ( ) A、李某应该立即停止进行逮捕,更换其他侦查 人员进行逮捕 B、李某应该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并让犯 罪嫌疑人签字 C、李某应该继续执行逮捕 D、在执行逮捕以后,李某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 人报告这一情况,并由其决定是否回避 答案:BCD
7、审判程序只可参与其一

8、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

回避制度 (1)

回避制度 (1)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一)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意义回避制度的确立是法官中立及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要求和制度保障。

保障司法公正:回避制度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个人关系影响,从而保证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增强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它能够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公正性的疑虑,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促进法治建设:回避制度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它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回避的人员与情形(一)回避的主体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技术调查官等。

证人不属于回避的主体。

(二)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47条、《民诉法解释》第43-45条规定了回避的具体情形或具体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审判人员本人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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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掌握回避的概念、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回避的程序。

组织方式:阅读案例4个,讨论案例4个(3学时),教师小结答疑(1学时),学生完成作业案例4个。

一、回避的概念、目的和意义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利益规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消除程序不公的因素,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

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避免司法人员的角色冲突,不至于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职能分离,使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辩护、审判职能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有利于保持司法人员的客观公正,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增加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的信任度,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者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三、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者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他们都可以申请回避。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而由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回避。

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回避的复议:回避的决定一般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原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回避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对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的,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阅读案例案例1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案情】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

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

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评析】(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

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

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

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赋予公诉人申请回避权,可能是解决开庭以后法官回避问题的最好办法。

案例2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案情】某县公安局局长的儿子故意杀人。

公安局局长闻讯后,拍案而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刑警队长小张,你赶快把他给我抓过来。

”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被缉捕归案后,公安局局长亲自进行讯问。

讯问过程中,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说:“虎毒不食子。

你是我的父亲,不应该派人抓我。

”公安局局长回答:“你犯下滔天罪行,我作为一局之长,为民除害是我的天职。

我不抓你谁抓你?你是我生的,我还没有资格抓你?”问:本案中,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

公安局局长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

他的儿子也有权要求他回避。

他的儿子指责他不该派人抓他时,实际上是在说他应当回避。

在他没有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没有要求他回避的情况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指令他回避。

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缺乏检察委员会指令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程序规定,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出现本案例所述情形就是难以避免的。

案例3目击证人能否担任法官【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岁)杀害丙的全过程,并将乙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开庭审判。

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

开庭以后,法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代他所享有的权利。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法官甲当庭指出:“我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

”公诉人也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抵赖了。

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被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乙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乙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评析】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官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本案的证人,依法应当自行回避。

在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他应当说明自己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提请自行回避。

开庭以后,在法庭调查开始以前,他也应当向被告人交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

不交代诉讼权利就直接进行法庭调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

本案公诉人不但没有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还错误地支持法官甲的说法,表明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至第205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本案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提审本案或者指令进行再审。

此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法官甲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法官甲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应当受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例4本案侦查人员能否担任本案法官【案情】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

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

”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审判人员。

根据《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案例5申请回避的方式;回避的处理程序【案情】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县人民法院开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

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

因此,我申请他回避。

”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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