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的案例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
补充: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案例二】(关系回避)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 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案例

回避制度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回避制度案例。
你知道吗,那可真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呢!
说个例子哈,就好比一场激烈的比赛,裁判要是和其中一方有关系,那这比赛还能公正吗?那肯定不行啊!回避制度就像是这场比赛的守护者。
曾经就发生过这么一个事儿。
在一个小镇的选举中,候选人小李的亲戚在负责选举的一些关键工作。
这下可引起了大家的质疑和担忧,“哎呀,这能公平公正吗?”大家心里都犯嘀咕。
这不就跟跑步比赛,裁判是你家人似的,那还怎么让人信服呢!好在后来发现及时,进行了调整,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负责,这才平息了大家的不安。
还有啊,在法庭上,如果法官和案件中的一方有密切关系,那案子还能审得公正无私吗?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好像你玩游戏,对方有个开挂的,你还怎么玩得开心?
回避制度其实就是为了保障公平,就像一道坚固的防线,把那些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都挡在外面。
没有它,那不乱套了吗?你想想,要是没有这道防线,多少不公平的事情会发生啊。
所以啊,回避制度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保障我们每一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啊!千万别小瞧了它,它的重要性超乎你的想象呢!我们应该坚决维护和支持回避制度的实施,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在每一个角落!。
民事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

民事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1. 引言民事回避制度是保护司法公正和客观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它要求参与司法程序的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情况下回避处理案件,以避免可能引发公正和公平性疑问的利益冲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民事回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2. 案例一:法官的亲属当事人之一在某个民事案件中,法官的亲属作为被告方当事人之一参与了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有权自行判断是否回避处理此案件。
然而,在此案中,法官选择继续参与审理,并作出了有利于其亲属的判决。
这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回避制度的作用被严重削弱。
法官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导致裁判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这个案例表明,在实践中,仅仅依靠法官自行判断是否回避并不足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客观性。
3. 案例二:律师的利益冲突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一位律师同时代理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当事人。
他的行为引发了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民事回避制度的讨论。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保持独立、诚信和保密,但是在此案中,他在代理两个对立当事人的过程中,面临着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个案例进一步强调了民事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法律界对于律师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以确保律师能够保持独立和公正。
律师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其无法真正做到公正代理当事人的职责,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民事回避制度在律师领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 案例三:鉴定人的利益冲突在一宗鉴定案件中,鉴定人在辩论过程中被揭示与被鉴定方存在利益关系。
根据鉴定人的回避制度规定,他应该在发现利益冲突时及时回避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然而,在此案中,他没有主动回避,而是继续参与鉴定工作。
这个案例凸显了民事回避制度在鉴定领域的重要性。
鉴定人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偏袒和不公正。
回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5. 案例四:仲裁员的利益关系在一起涉及仲裁的商业纠纷中,某位仲裁员被发现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补充: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案例二】(关系回避)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
补充: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案例二】(关系回避)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履职回避是指公职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因为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选择不参与或不干涉与自己相关的事务,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下面是十个履职回避案例的描述:1. 一位政府官员的亲属经营着一家与政府合作的建筑公司,该官员在政府招标项目中选择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2. 一位法官的配偶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律师事务所与一起案件有关。
法官选择回避,以避免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偏见。
3. 一位市长的亲戚正在考虑在市政府的一项重要项目中投资,市长选择回避,以避免被指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 一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拥有一家与监管行业相关的公司的股份,该官员选择回避与该公司相关的监管事务,以确保公正的监管行为。
5. 一位国会议员在一次立法中选择回避,因为他是该立法的主要受益者之一,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6. 一位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在利率决策会议上选择回避,因为他拥有一家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公司的股份,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7. 一位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在讨论与他个人密切相关的决策时选择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8. 一位学校校长的配偶是该学校的教师,校长在与教师薪酬相关的决策中选择回避,以确保公正的决策结果。
9. 一位公共事业公司的高级经理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决策中选择回避,因为他与某个供应商有私人关系,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
10. 一位科研机构的研究员在评审同行论文时选择回避,因为他与某位作者有学术竞争关系,以确保客观评审结果。
以上是十个履职回避案例的描述。
在这些案例中,公职人员都在特定情况下选择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履职回避是维护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建立公正行政机构的基础。
法律回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在办理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因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回避。
本案中,张某的回避决定涉及了法律回避的适用、程序和影响,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涉及某国有公司董事长王某,以及其他多名公司高管和业务人员。
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等人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负责办理该案。
张某与王某在2006年至2010年间,曾共同在某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张某担任王某的直接上级。
因此,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出,张某与王某存在特殊关系,请求张某回避。
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在共同任职期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且张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法决定对张某进行回避。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回避决定及程序1. 回避申请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张某回避。
2. 法院审查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后,对张某与王某的关系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确认张某与王某在共同任职期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
3. 回避决定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法决定对张某进行回避。
4. 依法指定替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依法指定了其他检察人员担任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五、回避决定的影响1. 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张某的回避决定,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回避案例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
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
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1、律师不得在当事人未授权情况下独自提出回避申请。
2、张权与被害人同住一个小区,不构成回避事由,只有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可以申请张权回避。
3、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即公安局长决定,侦查科科长没有权力决定张权的回避。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张权不必在回避被提出时立即回避。
5、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公安局长和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也不构成回避事由,只有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可以申请其回避。
7、刑事诉讼法庭审判阶段,书记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审判长当庭决定驳回赵某申请违法。
赵某的申请应当被批准,李丽原为本案侦查人员后为书记员,应当回避。
8、检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审判长决定准许陈明回避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解题思路】考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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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第 1 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 一案件中担任审判人员。根据《解释》第 26 条的规定,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 请他回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案例5 申请回避的方式;回避的处理程序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 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 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我申请他回避。”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 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 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庭对你的申 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审判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 复议。” 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评析】 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 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 回避申请。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 间太迟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3)关于适用回避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过侦查人员的就不能再担 任公诉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9 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这一解释也具有法律 效力。因此,本案公诉人应当回避。 (4)关于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必须是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本案的申请 合法,不能当庭驳回,而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 察委员会决定。(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 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 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案例6 本案初审法官能否担任再审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有三名法官。对于被告人某甲盗窃一案,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理,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 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在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组成合议庭时,县人民法院院长对 刑事审判庭庭长说:“你虽然在一审中担任过审判长,本来不应该参与本案的再审。但是由于 我们法院懂刑事审判的也就这么两三个人,因此,没有办法,再审的时候,你也要参加,由 你我和另外一名副院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我担任审判长。” 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 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 成合议庭进行。这意味着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合议庭成员。《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第 2 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3 条均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 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 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 4 条更是明确规定:“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 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因此,在本案中,县人民 法院院长在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不能让曾经在一审中担任审判长的刑事审判庭庭长 再次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法院无法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的规定,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而不能因陋就简,违反规定组成合议 庭。 ▲ 讨论案例 案例1 【案情】 某法院在组成合议庭时,人手不够,临时找人充当人民陪审员。法官甲说:“乙和丙两弟兄是 大学毕业生,现在正在自修法律本科文凭,已经快毕业了。他们现在刚好有空,我把他们叫 来当陪审员好了。”于是法官甲和乙丙两弟兄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147 条。
案例3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故意伤害案。在开庭以后,被告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是审判长 的妻子的弟弟,我请求审判长回避。” 问: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 提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4 项、《中
局长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有权要求他 回避。他的儿子指责他不该派人抓他时,实际上是在说他应当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他 的儿子也没有要求他回避的情况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指令他回避。但我国法律 和司法解释都缺乏检察委员会指令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程序规定,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 出现本案例所述情形就是难以避免的。 案例3 目击证人能否担任法官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 岁)杀害丙的全过程,并将乙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 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 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 开庭审判。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开庭以后, 法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代他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故意 杀人行为。法官甲当庭指出:“我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公诉人 也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抵赖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 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乙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乙没有上诉, 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官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本案的证人,依法 应当自行回避。在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他应当说明自己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提 请自行回避。开庭以后,在法庭调查开始以前,他也应当向被告人交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不交代诉讼权利就直接进行法庭调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 回避的诉讼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本案公诉人不但没有及时向法庭提出纠 正意见,同时还错误地支持法官甲的说法,表明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3 条至 第 205 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 检察院可以对本案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 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提审本案或者指令进行再审。 此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法官甲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纪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法官甲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应当 受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例4 本案侦查人员能否担任本案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 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