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中国邮政国际物流案例

中国邮政国际物流案例中国邮政是中国最大的邮政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邮政企业之一。
作为国际物流行业的领导者,中国邮政一直致力于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物流服务。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介绍中国邮政国际物流的运作和成功实践。
1. 案例背景为了更好地拓展国际市场,中国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决定通过中国邮政进行其产品的国际物流配送。
该公司拥有全球用户群体,并急需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物流速度以保持竞争优势。
中国邮政以其广泛的网络覆盖和专业的物流服务赢得了该公司的信任与合作。
2. 服务范围中国邮政国际物流为该电子产品制造公司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包括:- 全球物流网络覆盖:中国邮政与各国邮政企业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形成了覆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物流网络,确保顺畅的国际物流服务。
- 快速通关服务:中国邮政通过与海关的紧密合作,提供快速通关服务,包括快速报关、有效的物流跟踪和准时的交付,确保客户的货物能够快速、顺利地通过海关。
- 安全可靠的包装和运输:中国邮政提供专业的包装和运输服务,确保客户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减少损坏和丢失的风险。
3. 运作流程中国邮政国际物流的运作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订单收集:中国邮政与该公司建立了电子订单管理系统,在订单生成后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包括货物数量、重量、目的地等。
- 运输安排:中国邮政根据订单信息制定运输方案,并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如航空运输、陆路运输等。
- 包装和标签:中国邮政提供专业的包装和标签服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保护和识别。
- 运输执行:中国邮政根据运输方案进行货物的收集、运输和交付,并提供实时的物流跟踪服务,确保客户能够随时了解货物的位置和状态。
- 通关和交付:中国邮政与海关合作,提供快速通关服务,并按时将货物交付给客户。
4. 成功实践与案例分析通过中国邮政国际物流的服务,该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物流成本降低:中国邮政利用其丰富的资源和专业的物流技术,帮助该公司降低了物流成本。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分析: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 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 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 有人;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 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 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 造成的。
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 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 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 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在本案 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 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 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 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 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 故其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 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 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 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 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解决办法:卖方代买方办保险,货物装船后背书给买方。 这样装船前卖方可索赔,装船后买方可索赔 。卖方也可加卖 陆运险。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第一章1. 199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
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
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答:(1)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
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
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
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
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
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
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物流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国际物流过程中,由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物流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物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被告:Y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作为货运代理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然而,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和丢失,被告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1)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损坏、丢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原告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因货物损失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而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1. 联合包装:某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产品损坏的问题。
他们通过联合包装的方式,将多个产品放在一起进行打包,减少了运输中的碰撞和挤压,成功提高了产品的完好率。
2. 航运合作: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需要将产品从中国运送到美国。
他们选择与多家航运公司合作,通过比较运输时间、运费、服务质量等因素,最终选择了一家性价比较高的航运公司,成功将产品按时送达目的地。
3. 仓储优化:一家服装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库存不足的问题。
他们通过优化仓储管理,及时补充库存,并通过仓储系统进行跟踪和管理,成功解决了库存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订单的履约率。
4. 定制运输方案: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将大型机械设备从德国运送到中国。
他们与物流公司合作,制定了定制化的运输方案,包括适合装运的船舶、运输路线的选择、运输时间的安排等,成功将设备按时运送到目的地。
5. 跨境电商配送:一家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将商品从中国仓库发往全球各地。
他们通过建立合作关系,选择了多家物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利用他们的全球物流网络和仓储能力,实现了跨境电商的快速配送。
6. 跨国运输协调:一家食品公司需要将新产品从韩国运送到日本。
他们通过与物流公司合作,协调了韩国和日本的运输流程,包括海运、清关、配送等环节,成功将新产品及时送达日本市场。
7. 冷链物流管理:一家水果进口商需要将新鲜水果从南美洲运送到欧洲。
他们通过建立冷链物流管理系统,确保水果在运输过程中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成功将新鲜水果送达欧洲市场。
8. 关键零部件供应链管理: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保证关键零部件的供应。
他们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共享信息、协调生产计划等方式,确保关键零部件按时供应,避免生产线停产。
9. 逆向物流处理:一家电子产品公司面临退货问题。
他们建立了逆向物流处理系统,包括退货流程、产品检测和分类、退款流程等,成功处理了大量的退货,并及时做出退款或换货的处理。
10. 跨国仓储网络:一家国际零售商需要建立全球仓储网络。
国际物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国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运输费用。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原告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无法正常销售。
经调查,原告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了盗窃,导致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遂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仅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不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责任归属问题;2. 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3. 国际物流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律分析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责任归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承运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固有缺陷;(三)包装不当;(四)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
在本案中,原告在货物包装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可以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部分免责。
2. 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国际物流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国际物流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案例(续)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 (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 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 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 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 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 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案例14: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 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 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 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 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题: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 么?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13:
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 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 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 港口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 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 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 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 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 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为 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 笔货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一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
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
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
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
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
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
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
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
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
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000吨货物提单。
问:此案例中采用何术语比FOB更优?案例二某年H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
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
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案例三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按合同赔偿。
问:该公司术语选择是否准确?如不准确,有何术语更适合?案例四2000年5月,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江西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贸易术语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为此出口方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
经3个月的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
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问:该出口公司以后应如何避免本类风险的发生。
案例五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
合同中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于12月2日前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迟于12月2日到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须退款。
”该公司10月中旬装运,而后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港,该公司以重金租拖轮,但终晚到数小时。
适逢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方损失严重。
问:分析以上案例,指出本案例的问题主要出在哪?案例六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
交货期8月。
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
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
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案例七印度孟买某公司与日本京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
在合同中,京都方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承担内陆及海洋运输中的风险,而孟买方也表示自己不会承担交货前的风险。
双方最终商议的运输路线为京都由陆路到横滨,再由横滨海运到孟买,全程为集装箱运输。
问:根据案例,分析双方可能签约的术语。
案例八我方出口矿产500吨至欧洲,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海运至欧洲,容许卖方数量增减5%,买方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不得分批。
1、2月我方如期交货收款,3月因货源不足,与船公司协商,3月10日先在青岛装货70吨上C轮,该轮船航至烟台时,3月18日烟台再装75吨。
我方向银行提供了青岛、烟台两套提单共计145吨。
开证行却拒绝付款,理由是:(1)合同规定150吨,现在却只有145吨;(2)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现在却存在青岛、烟台两地装运。
问:根据案例,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案例九我方出口一批货物至德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至汉堡。
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接受。
禁止转运。
”我方将货物交重庆外运,如期装上火车经上海改海运至汉堡。
结果,开证行却拒绝付款。
理由是:(1)运输单据上船名部分出现“预期”(intended)字样,而单据上无装船日期和批注;(2)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明该批货物发生了转运。
问:根据案例,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案例十我方出口一批货物,买方为新加坡商。
在商议的过程中,以FOB中国港口为条件与新加坡商成交。
新加坡商开来的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
但是在信用证上要求货物运至日本横滨,并要求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字样。
问:根据案例,分析新加坡商的动机。
我国东北某公司2010年9月按DAF满洲里与俄罗斯公司签定了一笔矿产品合同。
合同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
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
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
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
问:根据案例,分析我国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案例十二我方出口一批货物,买方为新加坡商。
在商议的过程中,以FOB中国港口为条件与新加坡商成交。
新加坡商开来的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
但是在信用证上要求货物运至日本横滨,并要求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字样。
我国A公司与非洲B签订一笔贸易合同,以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
在装运期内,B公司装运完成后,来电要求我方支付全部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
问:根据案例,分析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十四我国出口A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B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CIF 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问:根据案例,指出本案例的问题主要出在哪?2009年1月我国A进口商与东南亚B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问:根据案例,分析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五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2009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CFR 张家港,装运期为当年6月。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问:根据案例,分析我方能否获得向出口方提出的索赔。
案例十六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1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问:根据案例,分析损伤应由谁承担。
案例十七我国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根据案例,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要点案例1术语FOB是以越过船舷为界来区分风险分界点的,因为,在本案例中A方提出的理由有一定依据,但是船舷是一个不确定的空间概念,因为我们认为在FOB术语下应以装船完毕为风险转移点更适合,所以B和船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A、B方如果要更好的规避风险,应选用术语FAS更优。
因为FAS可以更早、更明确的转移风险。
案例2应支持后一种意见,即该合同已不是CIF合同。
在CIF合同中,卖方虽然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但是其承担的风险却只到装运港为止,因为常规的CIF合同卖方应只需承担内陆段的运输风险。
但是在本案例中,英国D公司添加的附加条件使得该合同由CIF合同变成了D组合同,这样H公司的风险无疑被人工延长了,这是不公平的一份合同。
案例3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远洋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