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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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5•【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协同发展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

2020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要推进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推进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协同发展,强化西安、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推动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高质量发展。

黄河“几”字弯都市圈涵盖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等4省区沿黄地区,包括太原、呼和浩特、银川等3个省会(首府)城市,以及宁夏吴忠、中卫,内蒙古乌海、巴彦淖尔、包头、鄂尔多斯,陕西榆林,山西朔州、忻州、吕梁等主要城市,经济基础较好,生态功能突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和粮食主产区。

支持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加强沿黄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环境污染系统治理力度,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委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过程中,将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沿黄城市群作为重要内容,以专设章节的形式提出了相关重大任务、工程和重要举措。

一、关于加快构建规划引领一体化机制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对城市群布局和建设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包括呼包鄂榆、兰州—西宁等城市群规划,有关地方编制实施了山西中部等省内城市群规划,明确了各城市群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范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范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5.18•【文号】国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发改基础规〔2020〕1079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0〕1079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对2016年4月印发的《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2016〕747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7月6日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西部地区铁路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中西部地区铁路,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

第四条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向第五条支持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带动国土资源开发、增强国防建设,对改善交通条件、增进人民福祉、强化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

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方案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X届X中、X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

(X务部、证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外商投资导向。

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

(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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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包括5个部分,共23条,对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请和下达、监督检查作出了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

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专项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

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暂行办法》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按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两个方向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监管方案,加强项目调度跟踪、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组织建设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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