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6111019988.html,/fg/detail2022934.html

解析关于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举债部门、单位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上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含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财税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财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规定由本局制定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本县实际行政管理中需要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没有涉及,面本县的实际财税行政管理经常遇到,迫切需要作出规定,且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2、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局内部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3、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1、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 2、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应当充分征求本局内部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 3、规范性文件定稿后,起草科室应写出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方面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书,连同规范性文件草稿一并送法规科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论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论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读《让顾客再次回来》有感通过读《让顾客再次回来》,让我再次重新认识了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如何让顾客再次回来呢如何降低客户流失率,增强企业效益和竞争优势呢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提高服务质量! 服务能够满足现有和潜在需求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是企业为使目标顾客满意而提供的最低服务水平,也是企业保持着已预订服务水平的连贯性程度。 传统的观点仅将服务局限在服务业上。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服务已融入各行各业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企业增加产品附加值、实施差别化战略,进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最佳途径。 总的来说,服务在现代市场营销中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是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武器与形成差异化的重要手段。 2 良好的服务是降低顾客流失率和赢得更多新顾客的有效途径。 3 提供良好的服务促进企业利润持续增长。 4 提供良好的服务有助于使企业获取反馈的信息,指导决策。 就目前公司大部分人员,在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思想上并没有真正形成顾客第一的观念。 2第一线员工没有很强的服务意识。 3 服务承诺多顾客意见大。 那么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如何使我们新东联能够鹤立鸡群,蓬勃发展呢 首先,要树立以顾客为中心的观念,时刻牢记尊重顾客。顾客的购买过程是一个在消费过程中寻求尊重的过程。顾客与员工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参与程度和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顾客满意度。高素质的、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员工队伍,比再好的硬件设施更能创造顾客满意,进而创造优异的业绩。 其次,加强一线员工的教育与培训,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第一线员工提供

的行为对服务的买卖行为影响是非常之大的,他们在客户中留下的印象也将是非常深刻的。因此,对于一线员工的培训,要对员工的外表、提供服务时的态度、行为和语言的使用进行指导;要提高员工和客户沟通的技巧以及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说“员工就是公司的品牌”。 再次,提高顾客满意度,追求顾客零流失率。公司的顾客服务处于一般水平时,顾客的反应不大;一旦其服务质量提高或降低一定限度,顾客的赞誉或抱怨将呈指数倍增加。这就要求公司要始终如“逆水行舟”般地视顾客满意度为公司目标的重点,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售前售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以此提高顾客的口碑、顾客保留率,培养并提高顾客对公司的忠诚度。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服务的重要性,但要真正做好服务,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的是整个团队的成员共同努力,共同付出,用自己的真心、诚心去为别人服务。 所以我认为,服务更是一种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一个公司里,如果人人都具备了这种服务的观念,那么,公司会是最优秀的公司,员工会是最优秀的员工。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清理管理规定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一、清理的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二、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一)清理范围。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二)指导原

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四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三、清理的依据和方法(一)清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计划。上位法作了修

服务质量的特性重要表现几个方面

服务质量的特性重要表现几个方面 一:功能性:(是指事物发挥的作用和功能) 二:经济性:(是指客人在整个消费当中其费用的开支与所得到的服务是否相等,价值是否相等) 三:安全性:(是指能够使客人的生命和财产得到充份的保障,身体和精神不受到伤害)四:时间:(急时,准确) 五:舒适性:适用,方便,整洁,美观和有制序(是指外关美观和身体的舒适性)。六:文明性:(精神需求) “三声” 1:欢迎声2:招呼声3:欢送声(遇到客人时) “三轻” 1:走路轻2:说话轻3:动作轻(礼貌服务时) “三让” 1:让路2:让坐3:让梯(要主动) 服务质量的内容哪几个方面 一:具备优良的服务态度(主动,耐心,周到,热情) 二:完好的服力设施 三:齐全的服务项目: 1:基本的服务项目是在服务过程中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围绕主题业务所设立的服务项目称基本项目 2:附加的服务项目凡是有宾客提出但不是所的宾客所需要的称附加服务项目 四:灵活的服务方式: 是指在热情周到为宾客服务时所采用的形式和方法 如何给宾客提供方便和舒适: 1:适当的营业时间 2:简便的营业手续 3:舒适的休息场所 4:得力的应急措施 5:份外的主动服务

6:方便的规章制度 五:娴熟的服务技能 六:科学的服务程序 七:快速的服务效率 七句话的总结 服务质量是公司的生命线 服务态度: 1:主动2:耐心3:周到4:热情 礼节礼貌: 1:语言(“请”字当头,“谢”字当尾) 2:行为举止 服务的特点: 1:无型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在服务的当中是由客人来评判的。客人不会 去判断好坏,而是错,对) 2:服务质量消费的统一性:(服务的质量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当客人 发现服务质量不合格时,他已经消费了这种不合格的服务因而服务产生的质量具 有不同可弥补性,这就决定了对服务质量的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3:质量信息反馈的直接性: 1:情绪2:员工一致 3:善于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且训练有数 4:质量评价的主观性和不确定(自我观念) 5:质量的不稳定性: 1:情绪2:、环境3:受服务的对象4:服务的时间 不稳定性: 1:饱满精神(3—5小时)2:平稳3:后期兴奋,期待 服务人员在迎宾接待服务中语言谈吐的具体要求 1:微笑(在距离客人1点5米至2米) 2:语言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或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含滞留、挪用其他资金)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计划报批、落实来源、规模控制、专款专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 力相适当,并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镇内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借款主体,必须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反映债务的余额变动情况,并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镇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债务的规模、举借与审批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审批办法,并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镇政府的政府性负债规模实行严格的债务指标控制制度。各项债务指标应控制在警戒线内即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第十条新增镇债务性建设项目,债务指标在警戒线内的,由镇财政审查还款来源后实施;如债务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新增出借资金,不得新增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对镇债务要争取每年有所下降,要以限期清收为重点,划分债务类别,制定周密的清收方案,做到有奖有罚。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提高酒店服务质量的三个关键点

服务质量是关系服务行业生死存亡的大事,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一家酒店经营的好坏。服务质量由有形的硬件和无形的软件组成,而要提高软件———服务质量,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通过长期的经营和探索,几乎所有的酒店管理者都达成了共识:个性化服务是赢得客人的关键所在。于是,各种专家讲座、礼仪培训、细节培训、案例讲解等纷至沓来,员工素质逐步得到了有效提高。但管理者却往往发现,通过这些举措,酒店整体服务质量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比如:员工明知电话应在3响内接听,但偏偏要等到第4响;员工明知要热情、微笑迎客,而脸上往往没有表情;员工明知应主动承担并解决客人的询问,但每每“推诿式”地告诉客人去找某某处;员工明知岗上要遵守劳动纪律,却屡屡趁机扎堆聊天。这些现象向酒店暗示着三大资讯: 员工忠诚度是前提 心理学家说: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换句话说,员工有什么样的思想意识,就会支配他产生什么样的行为。员工对酒店有高度的认同度、忠诚度,有良好的职业修养,就会非常重视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将其所学运用到工作中,将自身真正融入酒店;反之,员工对酒店不够认同、不够忠诚,其思想意识与酒店文化和管理思想不够一致,服务工作的一举一动难免与酒店标准发生偏差。 经常在宾馆用餐的人士会有这样两种体会,一种是顾客不用费心,整个进餐过程进行得非常顺畅和谐,甚至偶尔还会产生一些意外的惊喜;另一种是顾客总是找不到服务员,感觉没人理睬,服务中老是出差错,令人心情非常不快,甚至产生投诉。而两者的差别就在于是不是用心待客。如何用心服务呢?解决服务员的职业思想和服务意识是第一要务。对于后者,管理人员进行处理时,一般按照酒店的规章制度,出警告单,必要时予以罚款,警示今后注意,同时安抚好客人,一件投诉就算处理完了。然而实事上,服务员只是得到了制度上的处罚,工作观念是否正确、服务意识有无偏差、劳动思想是否涣散等等,这些才是真正根源。一个人只有专注地愿意去做某件事情时,才能把事情做到最好。因此,解决服务质量问题,就要抓准员工的思想意识和心理上的症结,警醒其思想,触及其灵魂,才能从根本上治本。 有效执行力是关键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 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 解释、清理、评估、修改、废止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

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发布; (三)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解释、清理; (四)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五)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实施

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是以货币或其他经济资源偿还的各种负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政府名义向国内外或境内外承借或担保,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两种类型。对于隐性债务往往缺少有效、统一的监测、管理制度,隐蔽性强,已成为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要出险区。 最近几年,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逐渐加大了投入力度。在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招商引资、出卖土地、举债等成为地方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债务余额急剧上升。经济发达地区因地方财力状况较好,政府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比例相对合理,对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厦门为例,近几年,厦门市贯彻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融资集资举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如海沧大桥、环岛路二期、三期等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对改善城市面貌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员当湖污水改造成功,成为城区改造典范;环岛路的建成和市政绿化率不断提高,获“东方夏威夷”之称,使厦门成为温馨的海上“城市花园”;海沧大桥的贯通,大大缩短了岛内外距离;火炬高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的相继建设,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另外,厦门东通道的建设,又将为厦门“海湾型城市”建设抹上重重的一笔。2003年厦门国内生产总值达760.12亿元,增长17.2%,财政收入达149.22亿元,增长18.2%,因此可以说,相对合理的债务余额,对厦门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功不可没。 但大部分经济落后地区,举债规模偏大,债务余额所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偏高,一旦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银根紧缩,将出现债务偿还困难。 一、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原因 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债务风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借款、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但政府在举债时,缺少统一管理和约束机制,多头并举,管理混乱,重债务收入、轻债务偿还,过分依赖上级财政或金融机构,有的甚至存在逃废债务的心理。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是过浓的政绩意识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大量举债。地方政府为完成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增长目标,不顾财力所限,盲目上项目,求速度,大量对外借款,将还债义务推给下届政府,明显的短期行为。 四是公共企业大量贷款,政府承担还款责任。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膨胀,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面临着巨大压力,公共投资体制不健全、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政府用于公用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已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公益项目的建设更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债务的偿还还不可能依靠项目的收入完成,大部分还款责任自然又推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加剧了政府债务负担,使得投资风险不断向地方政府集中。财力匮乏的区县一直是典型的“吃饭财政”、“讨饭财政”,负债累累。 二、地方政府过渡举债的危害 第一,地方政府负债投资整体上降低了社会投资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扩大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许多地方政府大规模启动的投资项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机场、公路的重复建设项目有许多建成即亏损,给当地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素质和质量。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板】

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上述两种情形。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编号、公布等制定程序和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的批复类文件、单纯的调价或调

整标准文件,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和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程序制定,严禁以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本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5〕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及其所辖区县(含开发区)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乡镇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规模控制,预算管理。按照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市政府对区县(含开发区)政府债务实行总额控制,在省级下达的限额内分配发债额度,把全市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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