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

合集下载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哎呀妈呀,读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这脑子简直像被炸开了花一样!这本书可真不简单呐,孟德斯鸠那家伙的想法,有时候让我觉得太牛了,有时候又让我觉得:“嗯?这能行?”也许这就是大师的魅力吧,能让你在一个脑袋里装下两种完全相反的想法。

我觉得吧,他说的权力分立这个事儿,简直太有道理了!就像我们平时玩游戏,要是一个人啥权力都有,那这游戏还能玩得下去?不得被他一个人玩坏了呀!可是呢,有时候我又在想,这权力分来分去,会不会效率低下?可能会吧,也许不会,谁知道呢?书里讲的那些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让我想到了咱们身边的事儿。

比如说,为啥有些地方治安好,有些地方乱糟糟的?难道只是人的问题?我觉得不是,说不定就是法律的“精神”没到位呢!这就好比一个班级,没有好的规矩,那还不得乱套了?读这本书的时候,我一会儿兴奋得不行,觉得自己好像发现了新大陆;一会儿又迷茫得很,这到底该咋理解呀?不过,这也正是读书的乐趣所在,不是吗?反正,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长大了一点,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也深了那么一点点。

我不禁想问自己:“以后我能为这法律的事儿做点啥贡献不?”谁知道呢,走着瞧呗!篇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和你们唠唠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书可真是让我又爱又恨呐!刚开始读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有意思吗?”结果一读进去,哎呀,还真有点东西!孟德斯鸠讲的那些关于法律的道理,就像是一道道闪电,劈在我混沌的脑袋里。

你说权力要分立,这我能理解,可为啥要分得那么细呢?也许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就像给权力套上缰绳,不让它撒野。

但我又想,这会不会太麻烦了?万一遇到紧急情况,决策还得层层审批,黄花菜都凉了!还有啊,他说法律要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民族精神,这一点我觉得特别对。

就好比不同的土壤种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

可问题是,怎么判断哪种法律适合哪种环境呢?这可太难了,我觉得我脑袋都要想破了。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在翻开这本书之前,我就像一个在黑暗中摸索的孩子,对于“法”这个概念,只有模糊而笼统的认识。

然而,当我真正沉浸其中,却仿佛打开了一扇通往全新世界的大门。

孟德斯鸠在书中展现出的那种对法律深入骨髓的剖析和理解,让我大为惊叹。

他没有把法简单地当成一种条文和规定,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与社会、历史、文化乃至人性紧密相连的精神力量。

这种视角的独特性,就好像是他递给了我一副超级望远镜,让我能够看到法律在人类社会这个广袤宇宙中的运行轨迹。

就拿书中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论述来说吧。

孟德斯鸠详细阐述了君主政体、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中法律的差异。

他指出,在君主政体中,法律既要维护君主的权威,又要保障臣民的一定权利;共和政体则更强调公民的平等和参与,法律要为这种平等和参与提供保障;而专制政体下,法律几乎成为了君主随心所欲的工具。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历史上的种种例子。

比如说,咱就讲讲古代中国的唐朝吧。

唐朝那可是个辉煌的时代,政治相对开明,实行的可以说是一种比较接近君主政体的制度。

那时候的法律,一方面要确保皇帝的至高无上地位,这一点从各种礼仪和制度就能看出来,皇帝的话那就是金口玉言,谁敢不听?但另一方面,唐朝的法律也注重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百姓的权利也有一定的保障。

像均田制,就是为了让老百姓都能有地种,能吃饱饭,不至于因为没活路而造反。

法律还规定了科举制度,这给了普通老百姓一个通过读书考试当官、改变命运的机会。

这不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既要维护君主权威,又要给臣民一定发展空间的特点吗?再说说欧洲的古希腊城邦,特别是雅典的共和政体。

那时候的法律,简直就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平等参与而生的。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在公民大会上发言、投票,决定城邦的大事。

法律保障了这种参与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谁要是违反了法律,那可就是对全体公民的冒犯。

可要是到了专制政体,比如说古代埃及的某些时期,法老的权力那叫一个绝对,法律完全就是法老说了算,他今天高兴了,可能就赦免一个罪犯;明天不高兴了,随便找个理由就能把人关进大牢。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仿佛被卷入了一场思想的风暴,脑袋里不停地翻腾着各种新奇而深刻的想法。

孟德斯鸠在书中所阐述的那些关于法律、政体以及各种社会现象的观点,让我这个平时不太爱思考这些“高大上”问题的人,也禁不住沉浸其中。

一开始,我以为这会是一本枯燥乏味、充满生硬理论的书,但真正读进去才发现,它就像是一个藏满宝藏的神秘洞穴,每深入一点,都能发现让我眼前一亮的宝贝。

比如说,孟德斯鸠谈到的“权力制衡”这个概念。

以前我对这个词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觉得就是几个权力互相牵制,不让一方独大。

但通过他的论述,我才真正明白这背后的深层逻辑。

他说,就像在一个大家庭里,如果爸爸一个人说了算,那可能就会乱套;如果妈妈也能发表意见,孩子们也能提提想法,大家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这个家才能和谐美满。

这多形象啊!一下子就让我联想到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场景。

我想起了我们小区曾经发生的一件事儿。

小区的物业一直独断专行,说收多少物业费就收多少,服务还特别差劲。

业主们都怨声载道,可又没办法。

后来,有几个热心的业主站了出来,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这一下,物业可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为所欲为了。

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的工作,对不合理的收费提出质疑。

物业呢,也开始收敛了一些,服务质量慢慢有了提升。

这不就是一种权力制衡的体现吗?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这个“制衡”的力量,估计我们还得继续忍受糟糕的物业服务。

还有啊,书中提到的法律与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的关系,也让我感触颇深。

孟德斯鸠说,在寒冷的地方,人们可能更需要严格的法律来规范行为;而在温暖的地方,法律可能就相对宽松一些。

这让我想到了不同国家的交通规则。

在一些人口密集、交通拥堵的大城市,交通法规往往特别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很重。

但在一些地广人稀的小地方,可能就没有那么多细致的规定。

这并不是说小地方不重视法律,而是因为当地的环境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不需要那么多繁琐的条文。

另外,孟德斯鸠对于政体的分析也十分精彩。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一个充满智慧和思考的世界。

孟德斯鸠对于法律的见解深刻而独到,让我对法的理解不再停留在表面。

书中提到的很多观点都让我深受启发。

比如说,他强调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壤、风俗习惯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想到了咱们生活中的实际情况。

就拿交通法规来说吧,在大城市里,人口密集,车辆众多,所以交通法规就会制定得非常严格和细致,比如严格规定各种车辆的行驶路线、速度限制等等。

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小乡村,道路狭窄,车辆稀少,交通法规可能就不会那么复杂,更多的是依靠大家的自觉和相互的默契。

这就是法律根据不同的环境和情况做出的调整,就像孟德斯鸠说的那样,法律得适应它所适用的地方。

还有他说的关于权力制衡的观点,也让我感触颇深。

他认为,如果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手中,就很容易导致腐败和滥用权力。

这让我想起了一些新闻报道里的事情。

有的地方官员因为手中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为所欲为,贪污受贿,给老百姓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而在一些权力制衡做得比较好的地方,政府的决策更加透明、公正,老百姓也能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的管理和监督中来。

这让我明白了,一个好的法律体系,不仅要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还要保证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监督,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另外,孟德斯鸠对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也让我思考了很久。

他说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自由。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平时的生活。

比如说,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个自由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便造谣、诽谤他人,而是要在尊重他人权利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就像在网络上,我们可以自由地交流和分享信息,但是如果有人利用网络传播不良信息或者进行违法活动,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障自由的实现,让我们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中享受真正的自由。

读完这本书,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5篇.doc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毕生心血,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篇一】《论法的精神》经典读后感在书中,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然而,马克思认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了。

”那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呢?是公平吗?书中认为,法律是首先为了维持立法者所代表之团体利益而制定;其次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而制定的。

就此论断而言,法律显然无法超越个体(包括个人和团体)自身利益的羁绊。

但公平要求做到不偏不倚,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平等。

个体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法律自制定起,就不带有公平属性。

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平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结果平等(不可能的);第二,起点平等(也不可能);第三,机会平等(不完全可能);第四,规则平等(比较可取)。

”那么,法的精神是正义吗?“正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流淌着满满的道德味道。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

柏拉图无异属于前者,而荀子则属于后者。

无论是哪种主义的正义观,都显然不可能是法律所能捍卫的。

国人似乎对正义有天生的狂热追求,格外推崇“路见不平一声吼”,然“扶不扶”的问题,在法律范畴里怎么处理都显得那么尬。

那么,法的精神是自由吗?人类似乎一生下来,就有追逐自由的本能与冲动。

从装翅膀飞翔到换脑移植,人类不停地从广、深、宽、厚、长多个纬度探索扩张着自由度。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普世自由便是凌驾众生,上帝因此为上帝。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篇1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假设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____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发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局部民众握有最高权利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按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那么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根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那么,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那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假设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中去。

因此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读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仿佛经历了一场思想的盛宴,脑海中不断翻腾着书中的观点和思考。

这本书可真是不简单呐!孟德斯鸠在书中对法律的探讨深入而全面,让我这个普通读者也能沉浸其中,有所感悟。

在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各种因素的关系,像是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等。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法律现象。

比如说,在不同的地区,对于某些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力度可能就不太一样。

这可不是法律不公平,而是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需要因地制宜。

就像在一些山区,交通不便,对于交通违规的处罚可能会更注重教育和引导,而在繁华的都市,交通法规就会更加严格和细致。

还有啊,孟德斯鸠提到了权力的制衡。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单位里的一些事儿。

我们单位不大,但也有各个部门和领导。

有时候,某个部门的权力过大,就容易出现一些不太公平的决策。

这就好像一个天平,如果一边太重,整个天平就失衡了。

所以呢,在单位里也需要有一定的制衡机制,让各个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说到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我就想起了老家的一些传统习俗。

在我们老家,逢年过节都有一些特别的规矩和仪式。

这些习俗虽然没有写进法律条文,但大家都会自觉遵守。

比如过年的时候,晚辈要给长辈拜年,这看似是一种民间的传统,但其实也蕴含着一种尊重和秩序。

而法律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规范和保障。

孟德斯鸠还谈到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障。

这让我联想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我们都渴望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工作和娱乐。

但这种自由可不是无限制的,法律就像是一条边界线,告诉我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能越界。

比如说,我们有言论自由,但不能恶意诽谤他人;我们有行动自由,但不能违法犯罪。

法律给了我们一个框架,让我们在这个框架内能够安心地享受自由。

回想起来,以前我对法律的理解比较简单,觉得法律就是一些条文和规定,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但读完《论法的精神》,我才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极其复杂而又充满智慧的学问。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第一篇: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

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

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

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

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

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

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

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

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

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

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

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一、孟德斯鸠的原初动机:法的形而上学生活于17 世纪和18 世纪交汇时期的孟德斯鸠深受柏拉图理性论影响。

他说:柏拉图感谢天,使他出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

我也感谢天,使我出生在我生活所寄托的政府之下,并且感谢它,要我服从那些它所叫我爱戴的人们。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

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这些原则引伸出来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等等。

尽管孟德斯鸠声言: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

但他又承认:我们越思考到细节,便会越感觉到这些原则的确定性。

显然,他发现的原则的确定性的唯一途径是他的思考理性的思考。

因此,孟德斯鸠写作《论法的精神》的原初动机,是要为所有各国建立共同的法律原则,即为所有的立法者立法。

事实上,源于其研究方法的偏颇,他只能是在法哲学领域制造出另一个形而上学以原则为最高抽象物的形而上学,和孔子的仁、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这里,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所有理性论者们的认识论谬误。

尽管孟德斯鸠抱着使每个人爱他的责任、爱他的君主、爱他的祖国、爱他的法律的话,使每一个人在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政府、每一个岗位,都更好地感觉到自己是幸福的话;那我便是所有人们当中最快乐的人了的善良愿望从事《论法的精神》的写作,但是,在科学的最终审判面前,其原初动机仍然难以摆脱抽象的、片面的和泛化的先验论性质。

至于《论法的精神》在历史上所产生的影响,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迎合当时资产阶级政治谋求和经济利益需要。

二、《论法的精神》的精神:我的原则受制于其理性论的认识论限制,《论法的精神》的精神被孟德斯鸠隐喻地定义为我的原则。

他在描述自己创作该书的心路历程时这样写道:我追求着我的目标而没有一定的计划;我不懂得什么是原则,什么是例外;我找到了真理,只是把它再丢掉而已。

但是,当我一旦发现了我的原则的时候,我所追寻的东西便全部向我源源而来了;而且在二十年的过程中,我看到了我的著作开始、增长、成熟、完成。

这说明了:《论法的精神》之六卷三十一章内容,皆是发现了我的原则,这个我的原则在整个作品中居中心地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前几章的整体分类中,按照国家有无法治,民众的政治自由有无保障这两个原则将政体划分为专制国家、君主国家和共和国家。

他认为,一个国家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众的政治自由。

这是因为他认定在法律界限内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由此他激烈地反对洛克的消极的自由理论,认为将自由定义为消极自由完全是没有道理可言的。

他将自由划分为哲学和政治学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而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主要谈论的是政治自由。

在这个意义上,他反对超脱于法律之外的自由,认为只有依靠良法的规范,公民的政治自由才能有所保障。

换言之,法律不应当是给予公民自由,而应该是保障自由的实现。

孟德斯鸠曾经指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他强调,政治自由并不等同于无政府主义,将政治自由与政府相对立完全是无稽之谈。

没有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就根本谈不上安全,更无所谓个人自由了。

自由需要一个自治的政府对其加以维护。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欲使民众的政治自由成为现实并得以保障,孟德斯鸠认为应防止统治集团的独裁势力造成权力失衡,参照当时英国的政体提出了以三权分立(即通过立法程序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各自的权力范围,并使其彼此之间相互制衡)为特征的宽和政体。

他认为三权分立只是保障民众政治自由的重要前提。

欲使这一政体正常运转,在制定了良好的政体的同时,还应当辅之以法律,使各个权力主体的权限范围制度化,真正达到权力相互制衡的效果,建构有限政府,从而使民众的政治自由得以保障。

对此,许明龙曾指出,从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分类法中可以看出,他的着眼点在于法治是否确立。

并且他的分权理论也是为了反映他的法治思想,其目的就是要依靠法律和制度来改善政体。

侯鸿勋也曾指出,孟德斯鸠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立法治的思想,这一思想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显然,他们所谈到孟德斯鸠的法治,只是孟德斯鸠的我所追寻的东西,而非孟德斯鸠的我的原则,即非《论法的精神》的精神。

三、《论法的精神》的形而下旨趣:为立法者立法而基于我的原则之上,如何实现我的原则的形而下的实践路径,孟德斯鸠则认为,以法治国是实现自由的重要保障,而能够确保实现这一原则的决定性人物就是立法者。

对此,孟德斯鸠在其序言中曾谈到:如果我的书能使那些发号施令的人增加他们应该发布什么命令的知识,并使那些服从命令的人从服从上找到新的乐趣的话,我就是所有人们当中最快乐的人。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论法的精神》的整体结构布局中看出,在全书三十一章中,第一章为引言,第二章至第二十六章全部在讨论,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下立法者应当如何制定适当的、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第二十九章讨论的是制定法律的方式,并在最后一节提出了立法者应当是谁以及当时的立法者在立法时的局限性(鉴于第二十七章、二十八章、三十章、三十一章为后来所加,这里不将其列入讨论范围)。

至于孟德斯鸠为什么要为立法者立法,主要是其观察到了以往的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都不能够超越自身的局限这一事实,并力图改变这一现实状况。

他曾这样写道: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关,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留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在一起。

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譬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在立法时喜欢将个人成见加诸于法律;马基雅弗利在立法时脑袋里充满了他的偶像;托马斯在立法时则过分教条等等。

带着为立法者立法的形而下旨趣,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的具体原则:(一)立法者应当具有适中宽和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坚持适中宽和这一基本精神。

因为政治的善就好像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

在这里,孟德斯鸠为了更彻底地让人们明白这一理论,他首先列举了一个正面的例子:司法手续的繁琐和过分简单都会对公民的自由和安全造成一定的破坏的实例,来佐证宽和适中要比极端更有利于公民自由的保障这一观点。

其次,他又列举了《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债主有权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砍成碎块的例子。

他认为不应当把最残酷的法当成是最好的法,善不应当是过激无度,从而从反面论证了适中宽和的重要性。

同时,根据这一具体原则,孟德斯鸠对立法者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制定的刑罚应当适度,要轻重相协调。

治理人类不应当用极端的方法,既不可以对犯罪不加处罚,也不应当对轻微的过错施加酷刑。

无为而治会导致犯罪丛生,而过度使用严酷的法律会使人们的精神被酷刑所异化,从而不再惧怕惩罚,最终达不到原本想要的效果。

第二,立法要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在书中,孟德斯鸠以古代中国的政策为例,他提到古代中国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坚持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结合,在汉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制定适合本民族发展的法律制度,因此中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以此来批评当时的某些立法者在立法时一味追求全国的整齐划一的方式。

(二)立法应当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孟德斯鸠认为: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

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首先应考虑本国的国情。

同时,他还提到,如果这部法律刚好也同样适合另一个国家,那么这件事应当只是一个巧合。

相似的法律在不同的政体中会得到不同的甚至会是相反的效果。

对此,孟德斯鸠列举了贝壳放逐法在阿尔果斯和西拉库塞实施过程中所得到的不同结果,以及对于富人把钱借给穷人这一举措罗马和法国所得出的截然相反的效果的例子来佐证他的观点。

这就提醒立法者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直接移植,首先要考虑两国的政治体制是否相同,其次还要考虑本国的风俗民情。

只有将二者有机融合在一起,才能够制定出相对最好的法律。

(三)法律应当以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为基础孟德斯鸠认为暴政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物质上的暴力,即用残暴的制度压迫人民的身体;另一种则是精神上的暴力,即统治者所制定的制度与民族精神背道而驰。

在不违反政体的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

因为当我们能够自由地顺从天然秉性之所好处理事务的时候,就是我们把事务处理得最好的时候。

孟德斯鸠说,法律不应当被当作纯粹的权力作用,再好的法律,如果和民族的一般精神背道而驰,就不再是好的法律。

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就是简单的。

所以明智的立法者不仅要制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而且要制定奖励优良品行的法律。

通过激励使道德约束成为防止犯罪的重要手段,实现一体两翼(即以法律为一体,以风俗、规矩、惯例和某些民事法规为两翼),从而更好地保障自由的实现。

孟德斯鸠还说:立法时法律的体裁应当简洁直接,法律用语应当准确无误和通俗易懂,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

立法者应当对制定法律足够的重视,遵照原则,反复权衡制定出相对最好的法律。

孟德斯鸠声明:我打算在这本书里研讨所有的这些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

并强调:政治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

但是在原则健全的时候,就是坏的法律也会发生好的法律的效果;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

因此,借鉴《论法的精神》的积极价值时,只需重视其原则无须拘泥于其细节,即重其道而非其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