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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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土地是国家的重要生产要素和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国土状况、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反映,它是国家国土管理工作的总体制度和政策。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等内容。

这些制度既是我国国土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和政策,又是我国土地发展的保障和促进的有力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

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和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我国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基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之上,建立的统一的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保有所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我国国土利用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主要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国的国情,针对农村土地问题而制定的,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经营制度。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促进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

土地出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市场化出让和经营性使用。

以上三个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和政策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土地保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它建立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保障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问题的基本解决制度,通过建立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土地的良种良法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土地管理制度框架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进行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1.原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在为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统一的“多规合一”。

三区三线(城镇空间、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

2.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年度控制。

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在年度内的具体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军队有关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公司土地部管理制度

公司土地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土地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土地管理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2. 依法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3. 保障土地资源安全,防止土地资源流失;4.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土地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公司土地部负责公司土地的规划、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土地规划应遵循以下程序:1. 土地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土地规划方案;2.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相关部门备案;3. 土地部根据审批意见,组织编制土地规划报告;4. 土地规划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土地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土地审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管理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管理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等环节。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取得应依法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使用应合理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应依法办理,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土地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土地资产管理包括土地资产的评估、登记、核算、处置等环节。

第十三条土地资产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评估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土地资产登记应依法办理,确保土地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土地资产核算应准确反映土地资产的价值和使用状况。

第十六条土地资产处置应依法进行,确保土地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土地纠纷处理第十七条土地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八条土地部负责协调和处理公司内部土地纠纷。

第十九条对外土地纠纷,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

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利用行为而制定的一套法规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土地使用权制度: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制度,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不可抵押,但可以通过出租、承包方式进行经营管理。

2. 土地征收制度: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有时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3. 土地使用规划制度:国家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

4.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5. 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避免土地纠纷。

6.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

7. 土地资本化和流转制度:通过土地资本化和流转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总之,土地管理制度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土地资源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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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体系

土地管理制度体系

土地管理制度体系
土地管理制度体系是指一系列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用于规范和指导土地利用、保护和管理。

一个完整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权属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其他各项制度的基础。

土地规划制度:制定土地利用的长期和短期规划,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控制土地的开发利用方向和强度。

土地使用制度:规定土地使用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土地转让等方面。

土地保护制度:通过制定各种保护措施,保护土地资源不受破坏,维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监察制度:通过建立土地监察机构,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违法用地的行为。

土地整理制度: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土地税收制度:通过征收土地税和其他相关税费,调节土地利用行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这些制度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完整的土地管理制度体
系。

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和引导土地利用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模板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模板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所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使用。

3. 基本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合理规划土地使用。

二、土地所有权1. 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

三、土地使用权1. 出让:国家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

2. 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3. 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4. 抵押: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

四、土地利用规划1. 规划制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规划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经上级政府批准。

3. 规划执行:所有土地使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五、土地征收1. 征收条件:为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收土地。

2. 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六、土地登记1. 登记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 登记机构:由政府指定的土地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工作。

七、土地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2. 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责任1. 违法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九、附则1. 法律法规:本模板应与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一致。

2. 修订更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和土地管理需要,定期修订更新本模板。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土地管理制度模板

土地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管理活动。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4.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三、土地权属管理1. 土地权属登记:(1)土地权属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

(2)土地权属登记应当以实际土地权属关系为依据。

(3)土地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土地权属变更:(1)土地权属变更应当依法进行。

(2)土地权属变更应当符合土地用途规划。

(3)土地权属变更应当经过土地权属登记机关审核批准。

四、土地利用管理1. 土地利用规划:(1)土地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利用目标、范围、期限和空间布局。

(3)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审批和实施。

2. 土地利用计划:(1)土地利用计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土地利用计划应当包括土地供应总量、供应方式、供应对象等内容。

(3)土地利用计划应当依法编制、审批和实施。

3. 土地用途管制:(1)土地用途管制应当遵循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土地用途管制应当依法进行。

(3)土地用途管制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土地市场管理1. 土地使用权出让:(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依法进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2. 土地使用权转让:(1)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单位土地经营管理制度

单位土地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单位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土地管理原则1. 坚持土地公有制,维护国家土地权益。

2.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遵守土地管理政策。

3.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土地管理职责1.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土地管理工作。

2.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土地的规划、审批、登记、发证、变更等工作。

3.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四、土地规划与审批1. 单位土地规划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规划。

2. 单位土地规划需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3. 土地规划变更需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五、土地使用权登记与发证1. 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定办理。

2. 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

3. 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六、土地使用权变更1. 单位土地使用权变更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 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变更等。

3. 土地使用权变更应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1. 单位土地权属争议应按照国家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2.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3.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结果应依法执行。

八、土地闲置与收回1. 单位应合理利用土地,避免土地闲置。

2. 土地闲置超过规定期限,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

3. 土地收回后,按照国家规定重新进行规划、审批、分配。

九、奖励与处罚1. 对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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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框架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进行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1.原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在为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统一的“多规合一”。

三区三线(城镇空间、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

2.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年度控制。

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在年度内的具体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军队有关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2.预审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4.关于永久基本农田2018年7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以下六类项目经批准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

3.公路项目。

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1)省级高速公路。

(2)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四)能源类。

(五)水利类。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三、建设用地审批1.农用地转用审批➢用途管制的核心。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

(单独选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土地。

(城市批次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权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

土地征收报批的要求征地程序方面提出了“告知、确认、听证”的要求,即“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者;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者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3.农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四、建设用地组卷报批程序1、单独选址项目——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向市、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材料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程序2、城市批次用地---程序(1)省级批准城市批次项目➢市、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三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审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2)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五、建设用地批后实施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2.实施征地(1)土地征收方案公告(2)补偿登记(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支付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6)清理土地3.供地(主要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划拨供地•有偿供地➢划拨供地(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有偿供地:划拨供地之外的用地有偿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4.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登记类型主要有:(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六、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1.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形成原因及处置方式:➢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处置方式有:(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属于企业原因的,处置方式有: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2.批而未供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是指,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主要原因有:1.因征地拆迁难导致无法供地;2.因城市规划未确定或调整的无法供地;3.项目未落实导致无法供应;4.配套基础设施未完善难以供地;5.因林地等原因无法供地等。

3.增存挂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

要明确各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省份,国家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将在因素法测算结果基础上,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土地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主要对象:未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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