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河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内河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内河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内河航标管理工作应遵循便于航行、科学合理、便于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内河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内河航标的设置和维护标准;(二)组织内河航标的设置工作;(三)监督内河航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河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第五条内河航标设置应根据内河航行特点,科学确定航标种类、数量和位置,确保航标网络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第六条内河航标的维护应及时保持航标的完好性,确保航标的稳定性和可见性。
第七条内河航标的设置和维护应合理选择航标设备,并确保航标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八条内河航标管理部门应制定航标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检修航标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内河航标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包括:(一)定期检查航标设备的完好性,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二)定期清洗航标设备,保持设备表面干净;(三)定期检查航标设备的电源和电缆连接,确保正常供电;(四)定期检查航标设备的光源和镜面,保证可见性。
第十条内河航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河航标设备管理台账,记录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情况,并定期对台账进行审查。
第三章内河航标管理第十一条内河航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航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内河航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河航标管理制度,规范内河航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内河航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内河航标使用单位的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使用航标设备。
第四章处罚与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内河航标管理部门和航标使用单位应将内河航标设置和维护情况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1、内河航标设置和维护标准2、内河航标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航道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于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航标维护工作,提高标志效能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航标维护工作,提高标志效能1. 引言内河航标的维护和管理对于提高水运安全和航行效能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内河航标的维护工作,提高标志的效能,本文将介绍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和相关措施。
2. 内河航标管理的重要性内河航标的管理对于船舶的安全航行和保护河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航标管理能够确保船舶在河道中安全航行,并减少事故的发生。
此外,有效的航标管理还能提高航行效能,缩短航行时间,降低船舶运营成本。
3. 内河航标维护工作的重点内容3.1 定期巡检和维修定期巡检和维修是确保内河航标长期有效运行的关键措施。
巡检应覆盖所有内河航标,并及时发现并处理任何航标的损坏或故障情况。
维修工作应包括更换灯具、维修浮筒以及清理航标上的污垢等工作。
3.2 航标灯光管理航标灯光的有效性对于夜间航行至关重要。
航标灯光管理应包括定期更换灯泡、清洁灯具以及修复灯光系统故障等工作。
同时,应配备备用灯泡和备用电池,以确保航标灯光在故障或电力中断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
3.3 清理航标周围水域航标周围的水域应保持清洁,以确保航标的可见性和有效性。
清理工作应包括清除漂浮物、杂草和其他障碍物,并保持航标周围水域的通畅。
3.4 航标标志更新和管理航标标志的及时更新和管理也是内河航标维护的重要内容。
随着河道环境的变化,有必要对航标标志进行更新和调整。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航标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航标标志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实施4.1 设立专门的航标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航标管理机构负责内河航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设备,以确保航标管理工作的高效和专业化。
4.2 制定详细的航标巡检计划制定详细的航标巡检计划,确保所有航标得到定期巡检和维护。
巡检计划应涵盖巡检的区域、时间和频率,并建立巡检记录和反馈机制。
4.3 加强航标维护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航标维护队伍,增加维护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装备,以确保维护人员能够胜任维护工作。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水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活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水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活1. 引言内河水运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地区联系和人民生活改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内河航道条件复杂、水文改变频繁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内河水运安全管理面临许多挑战。
为了加强内河水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的生活和财产安全,本文将介绍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内河航标管理的背景内河航标是指河道中设置的用来引导船只航行和标识危险区域或其他特殊区域的标志物。
良好的内河航标管理可以提供准确、明确的导航信息,帮助船只安全通行,并及时预警危险,降低船舶碰撞风险。
然而,当前内河航标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统一管理、航标设置不规范、维护不及时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内河水运安全,也限制了内河水运的发展。
3.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1 内河航标的统一管理内河航标的设置和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确保航标的设置规范、统一和科学。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河航标数据库,记录每个航标的位置、类型和用途等信息,便于管理和维护。
3.2 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要求航标的设置应根据航道的特点和水文条件进行合理的布设,确保航标的可见性和可辨认性。
航标一旦损坏或失效,应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保持其正常使用状态。
3.3 航标巡查和维护人员的培训为了保证航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在每个管理区域设立专门的航标巡查和维护队伍。
这些巡查和维护人员应接受系统的培训,了解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要求,熟悉航道和水文情况,并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3.4 配备先进的航标设备和技术手段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和采用先进的航标设备和技术手段,如使用更高亮度的灯光、增加雷达和GPS等导航设备,提高航标的可视性和导航精度。
4.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通过加强内河航标管理,可以提高航标的设置和维护水平,降低船舶碰撞风险,提高内河水运的安全性和效率。
这将有助于促进内河水运的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并保障人民的生活和财产安全。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航标设施建设与管理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航标设施建设与管理1. 引言内河交通作为水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营对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内河航标作为内河交通的重要标志物,起到了引导船舶航行、提示水文情况以及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内河航标设施建设与管理,提高内河交通的安全运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 内河航标设施建设2.1 航标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内河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内河航标设施建设规划,明确航标设施修建的目标、范围和时间表。
2.2 航标设施建设标准根据内河交通规模和特点,制定航标设施建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航标灯塔、浮标、桩等。
2.3 航标设施建设资金保障加强对内河航标设施建设资金的保障,增加相关投入,保证航标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3. 内河航标管理3.1 航标设施管理机构建立内河航标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航标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工作。
3.2 航标设施管理人员培训加强内河航标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确保航标设施的有效管理和维护。
3.3 航标设施巡查与维护定期对内河航标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航标设施的正常运行。
3.4 航标设施信息发布与共享建立健全内河航标设施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使船舶和相关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取航标设施的信息,提高航行安全性。
4. 内河航标管理的监督与评估4.1 内河航标管理的监督加强对内河航标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
4.2 内河航标管理的评估定期对内河航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提高航标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5. 总结内河航标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是保障内河交通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加强内河航标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能够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将为内河交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只有做好内河航标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才能确保内河交通的安全运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一)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一)一、总则内河航标是指在内陆水域内设置的用于指导航道、标识危险和提供导航信息的设施。
为规范内河航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航行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内的航标管理工作。
二、内河航标的类别和功能1. 定位航标:用于标示水道方向、航道范围,提供导航参考;2. 标志性航标:用于标示航道、港口或者船闸、大型设施的位置;3. 临时航标:临时设置的航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导航标识;4. 危险警示航标:用于标识各种危险情况和禁止行为;5. 导航信息航标:提供航行规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等导航相关信息。
三、内河航标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负责内河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2.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航标档案,记录航标的位置、类型、功能、状态等信息;3.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的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4.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要开展航标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5.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定期审核航标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内河航标的设置和维护1. 内河航标的设置应符合通航需求和航行安全要求,根据航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航标的位置和类型;2. 内河航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工作功能正常;3.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定期对航标进行巡查,并记录相关信息;4.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根据航道变化和修建工程等情况及时调整航标的位置和类型;5.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航道变化和其他信息,做好航标维护工作。
五、内河航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航标的实时监控和管理;2. 内河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航标基础信息、巡查记录、维护计划等模块;3. 内河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相关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交互,提高数据的有效利用;4. 内河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5.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水路设施维护与养护工作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水路设施维护与养护工作1. 引言内河水路交通是我国水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航标是内河水上交通的重要设施,对于船只的航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内河水路设施的维护与养护工作,保障航行安全,提高水运效率,需要制定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合理规范内河航标的建设、维护与养护工作。
2. 内河航标的分类内河航标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功能分类:包括导航标志、信号标志、控制标志、警告标志等。
按材质分类:包括石质航标、铁质航标、木质航标、塑料航标等。
按结构分类:包括桩式航标、浮标、灯塔等。
3. 内河航标的建设原则4. 内河航标的维护与养护工作内河航标的维护与养护工作是确保航标长期有效的重要环节,具体工作包括:定期巡视:对内河航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航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及时发现并处理航标的损坏和故障。
清洁保养:定期清洁航标的表面和灯光设备,确保航标的可视性。
维修修复:对于损坏或故障的航标,需要及时进行维修和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能源管理:对于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航标,要进行有效的能源管理,确保能源持续供应。
数据管理:建立健全的内河航标数据管理系统,记录航标的建设、维护和养护情况,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5. 内河航标管理的责任分工内河航标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分工,确保协同工作的顺利进行。
常见的责任分工包括:水运管理部门:负责内河航标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制定内河航标建设方案和维护计划。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巡航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航标损坏情况。
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航标能源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确保能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内河航标数据的管理和统计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6. 内河航标管理的改进措施结论内河航标的维护与养护工作对于航行安全和水运效率至关重要。
制定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并加强内河航标的建设、维护与养护工作,可以确保内河水路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船舶航行的安全。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二)(1)2024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二)是根据国内河航行管理的要求和现实需要制定的一套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航标种类、安装要求、维护管理、航标守则和监测评估五个方面对内河航标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航标种类1.1 探岸航标的功能和作用1.2 航道标志的种类及使用范围1.3 航标灯光和颜色的意义和分类1.4 浮标的类型和区分1.5 码头标志的标准和标识方法二、安装要求2.1 航标安装的位置和密度2.2 航标安装时的基础处理及固定方法2.3 航标安装时的尺寸和标志要求2.4 在特殊地区的航标安装措施2.5 航标安装验收程序和要求三、维护管理3.1 航标巡护制度和巡护记录3.2 航标巡视维护的频次和内容3.3 航标修复和更换的程序和流程3.4 航标修复时的安全措施3.5 航标管理数据的记录和备份四、航标守则4.1 内河航行守则的内涵和指导原则4.2 港口航行区域的守则和注意事项4.3 进出港船舶航行的交通规则4.4 执法巡航时的注意事项4.5 特殊情况下的航行指引和措施五、监测评估5.1 航标监测的方法和技术5.2 航标监测结果的分析和评估5.3 航标系统运行情况的评价与调整5.4 航标管理效果的监测和评估指标5.5 航标管理办法的持续改进和更新总结: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二)通过对航标种类、安装要求、维护管理、航标守则和监测评估五个方面的详细阐述,为内河航行管理提供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措施。
航标的种类及使用范围、安装要求和基础处理、巡视维护的内容、内河航行守则和注意事项、航标监测评估的方法和指标等方面的规定将有助于提升内河航行的安全性和流畅度,保障航行安全。
此外,持续改进和更新航标管理办法也是保障内河航行管理能够适应新要求和环境的重要手段。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航标维护工作,提高标志效能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加强内河航标维护工作,提高标志效能引言内河航标是指在内陆水道上设置的用于指引船只航行的标志物。
它们起着引领船只航行、保障航道安全的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航标的功能正常发挥,提高标志效能,加强内河航标维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以加强内河航标的维护工作,提高标志效能。
一、建立内河航标管理体系内河航标管理机构的设立为了加强对内河航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河航标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航标的设置、维护、巡航和更新等工作。
同时,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内河航标管理的责任分工在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内,应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
其中,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标设置和更新工作,巡航部门负责日常航标巡视和维护工作,技术部门负责航标设备维修和更新工作。
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可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强航标维护工作定期巡航和巡视定期巡航和巡视是内河航标维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巡航和巡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航路线和巡视要求,对航标进行检查和维护。
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航标的亮度、可见度、稳定性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定期维修和更新内河航标应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
维修工作包括对损坏的航标进行修复,保持其正常使用功能;更新工作则是根据航道变化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对航标进行更换或升级。
通过定期维修和更新,可以保障航标的功能和性能达到最佳状态。
增加航标数量和密度根据航道使用情况和航行需求,可以适当增加内河航标的数量和密度。
增加航标数量可以提高航标的覆盖范围,确保船只在行驶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引导;增加航标密度可以提高航标的可见度,进一步提高标志效能。
在增加航标数量和密度时,需要考虑航道特点和资源限制,确保航标设置的科学合理。
三、提高标志效能运用新技术改进航标设备随着科技的进步,新技术的应用给内河航标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通过运用新技术改进航标设备,可以提高航标的性能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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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20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航标治理,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提升航标爱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治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治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治理。
第三条航标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治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航标治理机构)负责航标治理工作。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除交通部直属管辖的外,其航标的设置和治理,应按行政区划分工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确定治理范畴。
省界河流的航标治理应通过协商由航运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标治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航标治理机构对航标治理的差不多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规定;(二)制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形;(三)负责编制和审定航标爱护工作打算,提出实施措施;(四)把握航道特点、水情变化及碍航物分布情形,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并公布航道通告;(五)定期检查航标,指导和关心基层班组工作;(六)编制航标船艇及设备修理保养打算,并组织实施;(七)收集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分析航标爱护质量,总结航标爱护治理体会;(八)参加评审本辖区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标设施建设项目和审定航标配布图;(九)参与航标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研制、鉴定和推广使用;(十)按规定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治理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和本方法中有关航标爱护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级航标治理机构应按第五条规定的差不多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形,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基层班组的差不多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航标技术规定和安全生产制度,完成辖区航标爱护打算;(二)负责航标的设置、爱护和通行信号的揭示;(三)把握航道变化,及时调标、改槽;(四)按规定测报航道尺度,并向上级报告航道情形,及时提出辖区航道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建议;(五)负责航标设备及船艇的治理和日常修理保养工作;(六)做好航标爱护和信号台工作记录,按时填报报表;(七)对损害航标设施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向上级报告;(八)对漂移、流失、损坏的航标,必须及时复原。
不能及时复原,应公布航道通电,通报船舶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航标治理机构应按照需要配备航标工作船艇及爱护航标的设备。
第九条基层班组的管辖范畴、人员编制、船艇及要紧设备的配备等,按部颁《内河航道爱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航标配布第十条内河航标的配布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的规定执行。
航标配布类别应按照航道条件及航运需要,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第十一条航标配布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符合航道尺度的规定,做到标位正确、灯质可靠、颜色鲜亮、视距足够。
第十二条干、支流汇合口河段和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
第十三条航标配布应注意航标间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岸标的作用,保证同侧相邻航标之间所标示的航道界限内有规定的爱护水深。
第十四条航标配布图的编制与审批按以下规定进行:(一)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航道应编制航标配布图,按三类航标配布或配布重点标的航道,可按照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二)航标配布图由航标治理机构编制,编制应征求驾引人员及港监等部门意见,编制方法与内容按《内河航道爱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编制后必须报上级航标治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属基建性的航道,其航标配布图按基建程序编报审批。
(三)航标配布图应按照航道变化定期修改。
(四)封冻河流航标配布图按年编制,报上级航标治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变更航标配布图,及调整固定标位的重点航标时应报上级航标治理机构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航标设置应以批准的航标配布图为依据,做到所设航标位置正确,结构良好,安装牢固,稳固可靠。
第十七条航道内碍航物情形不明,或枯水期变化频繁的浅滩航道及石质河床,在设标前应视情形组织全面或重点扫床。
第四章航标爱护治理第十八条浅、险航道或重要河段,应按照需要建立值班守槽制度,以加大航标的爱护治理,具体方法由各级航标治理机构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航道突变或航道内显现新的碍航物时,基层班组应赶忙采取调标措施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变化频繁的浅滩航道,应按照航道实际情形自行调整航标。
第二十条设置通行信号台操纵船舶单向通航时,应制定通行信号台操纵指挥方法;当一个操纵河段设置二个或二个以上信号台时,必须明确其中一个为指挥台,负责该河段通航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航标治理机构应建立航标异动报告制度。
设置或调整航标后,应进行定位或位置校核。
第二十二条航标治理机构必须建立航标检查制度,并督促执行。
航标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和周期按《内河航道爱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航标治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航道通告或航道通电,及时向船舶和有关单位通报航标情形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航标治理机构负责编制年度航标爱护打算,对打算的执行情形必须进行检查,并总结上报;遇专门情形需要调整打算,应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航标治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统一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并按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储存。
第二十六条航标治理机构应制定航标爱护质量标准及检查方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航标治理机构应每年进行航标质量考核,要紧内容包括航标爱护正常率、设标座天、航标技术状况和航标使用成效。
第二十八条航标治理机构应制定航标设备的治理制度,并按《内河航道爱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修理保养。
第二十九条航标设备应选用定型产品,并应有一定的储备量。
储备量可按照设备的使用量、消耗量以及易损程度由航标治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航标治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基层班组应配备安全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基层班组发觉或获悉船舶、排筏发生海事后,应赴现场了解航道、航标情形,并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报告。
第五章专设航标的配布与爱护治理第三十二条在通航河流上配布专设航标,必须报经航标治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专设航标是指:(一)建设和治理单位为保证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航标;(二)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创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内所设置的航标;(三)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沉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缘故设置的航标。
第三十四条专设航标的治理应按本方法和《内河航道爱护技术规范》执行,并同意航标治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托付航标治理机构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托付方必须提供与设标有关的技术资料,签订托付代设、代管的协议,负担航标设施和爱护治理的费用。
桥区水上的航标,其爱护费由桥梁治理单位和航标治理部门各负担全部爱护费用的一半。
第三十六条修建桥梁、闸坝时,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标,其有关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在专门河段建设桥梁,经论证需要增设的航标及其他设施,可由航标治理部门与桥梁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由桥梁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十七条桥梁施工期及桥梁建成后,桥区水上航标的爱护治理,桥梁建设、治理单位宜托付航标治理机构负责。
桥涵标及桥柱灯由桥梁治理单位自行爱护治理,也可托付航标治理机构爱护治理。
桥梁治理单位自行爱护治理桥区水上航标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一)要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要紧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爱护技术规范》及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航标配布图报航标治理机构审批;(二)按照需要设置爱护治理桥区航标的机构,按航标治理机构的要求对航标进行爱护和治理。
确保桥区航标与主航道标志的衔接,保证航道畅通;(三)变更通航桥孔或调整桥区航标配布时,必须报航标治理机构同意,并通知有关部门和承担航标治理机构公布航道通告的费用;变更通航桥孔时,桥梁上的桥涵标及桥柱灯应与水上航标同步调整。
第三十八条船闸信号标志由船闸治理单位负责设置和治理。
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和与之衔接段的航标,船闸治理单位宜托付航标治理机构负责设置和治理。
如船闸治理单位自行设置和治理,则必须按本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除桥梁、船闸外其它与通航有关设施的专设航标的治理方法,由航标治理机构按照辖区航道的具体情形按本方法的原则自行制定。
第六章航标保护第四十条航标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受国家法律爱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四十一条航标治理机构在设置、移动或撤销航标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干涉或索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在航标设施的爱护范畴内,不得种植阻碍其工作效能的竹、木、高杆作物及水生物和设置渔簖、渔栅、渔网等;不得堆放物件或修建建筑物和其它标志。
对阻碍航标发挥正常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妥善遮挡。
第四十三条在进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及其它施工作业时,需移动或拆迁航标,必须经航标治理机构同意,其移动或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或治理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破坏、哄抢、侵占航标;(二)非法移动、攀登、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其它损坏航标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赶忙报告就近航标治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四十六条当航道内发生沉船、沉物时,航标治理机构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采取设标或其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航标治理机构要加大对航标的爱护治理,主动开展爱护航标的宣传,依靠地点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航标联防工作。
第七章罚则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治理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航标治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四条规定的,航标治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调整、关闭或者撤消该航标。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方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航标治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复原原状、归还原物;造成缺失的,航标治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缺失。
对构成违反治安治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缺失情形赔偿,航标治理机构能够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国境河流的航标治理,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签定的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