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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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异同一、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含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它具有以下几项法律特征:1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应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 职务作品是体现坐着个人一直的智力创作结果。

法人作品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中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即法人作为“作者”,对作品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

二、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相同点1.二者都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作品的创作离不开物质技术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一定构成了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比如,在工作闲暇时间,创作了一部与工作无关的小说,这部小说应该是作者的个人作品,而不应该认为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2.二者都与工作有关。

二者都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都是作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创作过程就是工作本身。

创作的作品既可能完全是工作目标和任务,也可能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工作辅助性成果或工作富余成果。

但是,并非为完成工作任务,只是一定程度上借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出来的作品,则不应该被认为是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

3.二者都体现了作者和单位的共同利益。

二者都是单位为了实现利益目标而组织作者进行创作的结果,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作者投入智力和精力,最终创作出来的作品在价值上反映了作者和单位的诉求,单位和作者都对其享有一定的利益回报。

三、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1. 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职务作品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意志的体现,是职务作品的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

虽然作品创作是属于作者与所在单位约定的或者规章规定的“责范围”,但是对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创作活动都是由作者自己意志所决定的,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在作品中任意加进集体的意志或者导者个人的意志。

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

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

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11条与第16条分别对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作出了相关规定。

所谓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它是从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个角度来说明的,即作者为该法人单位。

而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而创作的作品。

它的作者则为自然人个人。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对著作权人的规定中包含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一特点,所以以上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暴露着诸多的不足,包括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与联系认识以及两者的著作权归属争议和著作权人著作权利益保护不周问题。

所以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很有必要,本文欲从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

关于此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因此,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理所当然归属于法人单位。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基本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第2 卷第2 4 期 2 1年 2 0 1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n l f h n c u nv ri f ce c n e h oo y S ca S i c s dt n) o ra o C a g h nU i s yo S i ea d c n lg { o i ce e io e t n T l n E i
根据立法 , 职务作品是公 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 作任务所创作的作 品, 其构成要件有 二: 第一 , 作品的作者 同
单 位 之 间 必须 是 一 种 职 务性 的上 下 级 关 系 , 即劳 动 法或 者 类 似劳 动 法 ( 如 国家 公 务员 同国 家机 关 或 者事 业 单位 之 间 的 ) 例
的实际情况 , 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的三类作 品提 出全面的整合意见。 [ 关键词] 委托作 品; 职务作 品; 法人作 品; 离; 分 重构 [ 中图分类号] D9 3 2. 4 [ 文献标识码] A
[ 作者简介 ] 邹晓纽( 9 0 , , 17 -)女 博士, 副教授 , 究方 向为法理 学、 研 知识产权法、 法社会学。
业投资者对著作权 的分配成为著作权法关心的问题 , 国著 我 作权法也不例外 , 规定了委托作品 、 职务作 品和法人作品对此
进行规范 , 但是存在不少 问题 , 拟对此进行探讨 。

范 围内的优先使用权 ; 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主要归属于单
位 , 作人 只享 有 署 名 权 。前 者 采 用 在著 作 权 不 能分 割 的 基 创 础 上 平衡 双 方 利 益 , 而后 者 则 直接 采 用 权利 分 割 配置 , 都 能 但
者和财力投 资者 的分野。但是 “ 实践 中确实存在需要由法人 出面并且直接享有著作权 的作 品。 尽管这类作品同个人作品 相 比数量不是很大 , 但是也有必要予 以规范” 于是法人作 品 ,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相关问题研究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 20 年《 01 著作 权法 》 在第 1 条 与第 1 1 6条 中分别对 法 人 作 品 与 职 务 作 品 的著 作权 归属 作 出
了 相 关 规 定 。 但 此 种 规 定 在 实 践 中 暴 露 出 诸 多 不
足 , 中包 括对 两类 作 品 划 分 的 困 难 , 作 权 归 属 其 著 的争议 以及 对著 作权人保 护 的不周 。 《 著作权 法 》 1 第 1条 第 3款规 定 “ 由法 人 或 者 其他组 织 主持 , 表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意 志 创 作 , 代 并 由法人 或者其 他 组 织承 担 责任 的作 品 , 法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视 为作 者 ” 即法 人 作 为 “ 者 ” 对 作 品 。 作 , 享有 包括 著 作人 身 权 与 著作 财 产 权 在 内 的完 整 的 著作权 。而在 第 1 6条 第 2款 又 规 定 “ 有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职务 作 品 , 者 享 有署 名权 , 作 权 的 其 他 作 著
20 0 9年 第 6 期 ( 总第 12期 ) l
福 建 警 察 学 院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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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00 .6 2 9
S ilN o 1 era .1 2
职 务 作品 与 法 人 作 品相 关 问题 研 究
王 汀 滢
( 京 大学法 学 院 , 京 1 0 7 ) 北 北 8 0 1
摘 要 : 国20 我 0 1年《 著作权 法》 第 1 条 与 第 1 在 l 6条 中分 别对 法人 作 品 与职务 作 品 的著 作权 归属 作
出 了相 关规 定 。但 此种规 定在 实践 中暴 露 出诸 多不足 , 中 包括 对 两类作 品 划 分 的 困难 , 其 著作 权 归属 的 争

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上)

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上)

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下文将“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为“法人”,将“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简称为“法人作品”)。

同时,《著作权法》又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

其中对于“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单位(通常是法人)享有。

然而,“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并存不仅在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中没有出现,在实践中也往往难以准确地加以区分。

笔者认为:这一在世界上绝无仅有的立法例是我国生硬地揉合不同国家相关规定的结果。

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导致了混乱。

在当前我国已启动修订《著作权法》工作之时,应当对“法人作品”的规定进行认真反思,为其重构作好理论上的准备。

;一、“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模糊的分界;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根据第11条第1款有关“著作权属于作者”的规定,法人既然被视为“作者”,当然对作品享有一切著作权。

; 同时,《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其中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即通常所说的“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由于《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而这两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又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动手完成创作的自然人而言,作品究竟属于“法人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就显得非常重要。

因为如果作品被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实际创作者至少还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可以对单位或他人侵犯其署名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相反,一旦作品被认定为“法人作品”,则由于“视法人为作者”,实际创作者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以署名权为核心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论档案工作中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分

论档案工作中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分

档案工作 中创作 出大量 的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 ,正确区分这 两种不同性质的作品 , 具有重要 的法律意义。长期 以来 , 档案界更
多 的是侧 重 于从 理 论 上 对法 人 作 品 与职 务 作 品 划分 的探 讨 ,缺 乏
部立 即在当年第 6期《 B档案史料》 发表《 李墨林年谱》 下半部时将 署名改为“ H档案馆 ”并 以“ , 更正” 方式对上半部署名作 了修正 。 王
综上所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的理解必须从非物质文化生命力的提升这一角度来进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的实践也要贯彻于档案化档案的公开研究研究的结果的普及宣传等各个工作环节参与的主体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我们不否定档案馆在其中的作用但是把档案式保护等同于档案馆的保护无疑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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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义发表该文献 , 编辑部对署名予以更正就是要 以正视听, 并非 对王某某著作权的侵犯。H档案馆辩称 , 编写《 李墨林年谱》 是单位 工作计划 , 主题思想 、 资料 收集都 由单位组织完成 , 王某某最终执
上半部。随后 , H档案馆致电《 B档案史料》 编辑部, 认为《 李墨林年
谱》 系单位成果 , 王某某不能以个人名义发表。( ( B档案史料》 编辑
某某认为《 李墨林年谱》 系职务作 品 , 著作权归其所有 , H档案馆、 ( ( B档案史料》 编辑部侵犯了其著作权 , 于是在 向 B市第二 中级人
对实践中范例的研究。 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件的介绍 、 法律适用 的点评来 阐述界定档案工作中法人作档案馆 、B档案史料》 ( ( 编辑部停止侵权 、
遗文 化 的距 离 ; 放 的 档 案也 有 利 于 学 者 、 好 者 的研 究 , 元 力 开 爱 多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小谈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小谈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小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法律实践中数量最多的是著作权案件,著作权法可以说与每一个企业都息息相关。

计算机软件、商业策划书、展示产品的PPT、超市放的背景音乐、电影院播放的电影、职工存在电脑里的工作文档等等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调整范围。

目前我国正在修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已经发布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学习著作权法,并积极参与著作权法的修改。

因为法律的修改其实是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益。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多种作品形式,其中两种作品形式与企业关系最大,并且经常被人误解,这两者作品形式是: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一、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也叫雇佣作品,是指作者于受雇期间在其职务范围内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主要由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单位只是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构成职务需要具备两个特征:1、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务范围。

这个职务范围如何确定,首先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的,要一般情况下公众对作者职位、职务的一般理解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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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杨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5期
摘要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但这几种作品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模糊,尤其是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存在交叉之处,本文将论及著作权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在立法上的不足,建议将法人作品进行明确的限定,并对委托与职务作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
作者简介:杨蓉,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9.022
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理论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人作品与自然人作品之间的区别在于法人作品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法人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完成的。

第二,作品是法人意志的体现。

第三,作品由法人承担责任。

可见,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是作者,但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那么法人便是作者。

职务作品从一般由自然人享有著作权,但特殊职务作品法律赋予了法人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而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说明了《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五个:第一,自然人与单位(一般是法人)存在劳动工作关系,即属于单位的员工。

第二,作品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的。

第三,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来承担责任。

第四,特殊职务作品的对象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合同约定的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作品。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会发现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存在以下的不同之处:第一,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

职务作品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反映的是个人的情感和思想;而法人作品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

创作者是执笔者,并没有提供智力的劳动,起的是辅助作用。

第二,从主体上看二者的范围不同。

在职务作品中,作者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在法人作品当中,执笔人既有可能是单位员工,也有可能不是本单位的员工。

二、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理论及现实困境
以上对理论的探讨虽然能够区分一部分的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就能发现法律的规定并不像理论上那么泾渭分明。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人作品中的“工作任务”尚不明确。

虽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工作任务”做了解释,即属于职员的“职责范围”,但依然不是很明了。

在实践当中,对于“职责范围”的理解十分容易产生混乱,表现为与“业务范围”、“工作时间内完成”、“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等概念的混淆使用。

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对“职责范围”应当做严格的规定。

要求职责范围既要必须由劳动合同或相关法律文章直接规定,又要求作者创作的作品与其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相关联。

这样对于法人作品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也符合现下保护创作者的立法宗旨。

第二,职务作品中“创作者意志”与法人作品中“法人意志”界定模糊。

“意志”一词本身就有很大的迷糊性。

根据创作者的意思,“法人作品”的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

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一般通过领导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依法或依章程执行职务而体现出来。

在实践中“法人意志”也确实作了较为宽泛的理解。

一方面,认为创作作品的任务本身就是法人“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认为,只要根据法人提出的框架要求去创作,而不是凭自己的想象去完成,就属于“法人意志”的作品,这一点在“杨运送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建灵塔办公室”案中得以印证。

幸而,在“葫芦娃”著作权纠纷中,纠正了这一思路。

但为了使得实践中较为统一,应当在立法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三,特殊职务作品的范围模糊。

特殊职务作品在立法上被限定为两种情况。

但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具体怎样认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是否属于完全列举?除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情况?首先,针对第一点“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具体认定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但资金、设备和资料是完全提供还是部述分提供,提供多少提供到什么程度依然不是很明了。

其次,对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怎么理解也是对特殊职务作品界定的关键。

法律为什么仅对这几种进行了列举,“等”字又有怎样的解释?如果将“等”字解释为兜底,那么列举这几种作品的意义又何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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