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目录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 (1)二合作作品 (1)三汇编作品 (2)四影视作品 (2)五职务作品 (2)六委托作品 (3)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邻接权 (4)二出版者权 (5)三表演者权 (6)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第七章著作权限制一概述 (12)二种类 (12)三合理使用 (12)四法定许可 (14)五著作权穷竭 (15)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二、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一般归属——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 其著作权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2条
改编 翻译 注释:针对文字作品 整理:古籍校点、补遗等 临摹 演绎的原则 (1)演绎前:取得许可,尊重权利人 (2)演绎后:行使权利,不得侵权
<金陵之夜>导演署名权
张泽宇于1984年3月与钱江一道被电影厂任命为《金陵之夜》的导演。 他们两个接受任务后共同编写了导演分镜头剧本,并于1984年7月随摄 制组到外地进行实地拍摄。 但是到了9月,张泽字突然被厂里调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厂领 导反映,他在武汉外景地工作期间有不正当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传讯。 从此,他离开了摄制组。 在这之前,张泽宇已参加了武汉、南京、杭州3个外景地的拍摄, 完成了全片462个镜头中的202个镜头,并参加了编写分镜头剧本的前期 创作。此后的摄制工作由导演之一的钱江独立继续执导。 《金陵之夜》完成之后,电影厂取消了张泽宇在片头字幕演职员表 上的导演署名资格。这下,把张泽宇彻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他的单位侵犯了他个人的署名权。 此案自1985年立案,经过7年却迟迟没有审结。这期间,法院曾一 度提出退案,据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于一个重要方面打来的电话。
8、、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归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 工作任务 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优 先使用。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发布权和转让权等。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即著作权的产生和获取。
一、著作权法中对合法来源认定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
”这表明著作权的产生是由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的,因此,只有通过创作来取得著作权是获得著作权的最基本的途径。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取得著作权的合法途径,例如,规定在雇佣、委托创作、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等。
其中,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雇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受雇单位享有著作权。
”这表明,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雇主。
同样,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
”表明委托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受托人。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权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二、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在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具体步骤如下:1. 判断是否符合创作的要求首先,需要检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的要求,即是否具备独创性、客观表现形式和审美价值等方面的特征,并是否能够通过创作过程来证明作者对该作品的创作过程。
2. 判断著作权是否属于合法获得如果该作品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例如该作品是盗版作品或者是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或转载作品等,就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反之,如果该作品是通过创作、雇佣、委托、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合法途径获得著作权,则可以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3. 判断著作权是否被侵权如果在著作权的所有权归属上存在争议或者被侵权,就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例如,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存在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多方参与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等,只有排除所有著作权争议和侵权问题,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有哪些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的规定有哪些
汇编作品即是对若⼲作品、作品的⽚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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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的规定有哪些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合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的名义发表,⽽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享有。
“汇编⼈可以是⾃然⼈,也可是法⼈或⾮法⼈单位。
”“由单位组织⼈员进⾏创作,提供资⾦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或⾮法⼈单位所有。
”
2、汇编⼈⾏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同意,并向其⽀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条汇编若⼲作品、作品的⽚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享有,但⾏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产⽣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原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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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是中国著作权法的
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内容、范围、取得与终止、权利及限制、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保护著作权人的
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明确规定了“著作物”的范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
的作品,如文字、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等作品。
著
作权人享有著作物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
络传播等权利,并可以要求其他人对其作品的修改、删除、署名等。
该法也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一般为作者死亡后50年。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对侵犯著作权的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保护和促进著作
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并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

重点提示 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必须到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能 取得著作权。 加注标记取得:指作品出版时必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版权标记。 自动取得: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数人创作作品; 构成条件 2、合作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3、具有共同的创作行为。 注意掌握: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2、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注意: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 意汇编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 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
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依本条第二款规 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 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出版方式汇编其创作的作品。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1、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动物“自拍照”的权利归属?
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史莱特与网红“鸣人”
• 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戴维·史莱特( Slater ),2011年在印尼苏拉威西
岛热带丛林拍摄黑冠猕猴时,这群猴子其中的一只突然走上前来,查看 他的器材,夺走了他的一台照相机,并拍摄了数百张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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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本章需要掌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及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著作权的继承及转让。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1、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2、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演绎作品的概念所谓演绎作品是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演绎作品是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合作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九条)案例:王馥荔诉邓某某、北京出版社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案[案情]1993年前后,王馥荔与郑某某合作创作了《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并发表在《炎黄春秋》1993年第1期杂志上,署名为王馥荔与郑某某。
1994年,郑某某与北京出版社的下级单位北京十月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北京十月出版社出版郑某某的个人作品专辑《寻找储安平》。
该书内容为郑某某创作的几十篇文章,其中收录了王馥荔与郑某某合作创作的《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书中使用的文章名称为《寻找储安平》,文章末尾标注“本文系与王馥荔合写”。
该书与储安平有关的文章仅此一篇。
王馥荔认为郑某某使用文章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侵犯了其著作权,提起诉讼。
问题:郑某某是否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为什么?如何处理?[分析]一、郑某某将合作作品未经对方许可收进自己的专集是否侵权。
我国法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二、郑某某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是否侵权?侵犯了王的修改权三、郑某某将合作作品的名称作为自己专集的名称,是否侵权?郑某某未经王同意以此种方式使用合作作品,构成侵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汇编作品的概念编辑作品是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二)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汇编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例:我国首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原告海南经天公司胜诉本网讯我国首例法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经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终审判决。
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侵权事实成立。
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书面向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海南经天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
法律法规不具有版权,但由这些没有版权的法规汇编而成的数据库是否有版权?这在旧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并不明确,但在2001年颁布的新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年将其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
经天公司将该侵权的网上法规数据库,经过公证将其下载作为证据,愤而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但海口中院一审认为:“海南经天公司虽然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海口网威公司对自己的网站和所设置的网页也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经天公司的数据库和网威公司的网页虽均为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收集和编排整理,但双方在分类和用语上还是稍有不同”,“经天公司的数据库和网威公司数据库中相同位置存有相同的‘▲’号等,因在案外人编制的《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全库》中也有”,因而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海南经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管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完全错误的。
海南经天公司认为,原告已在一审庭审中以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数据库在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数据库完全一样。
除两方面外,被告对原告指控其侵权的举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但一审判决仅仅提及其中两个方面,而对其他六个方面只字不提,这属于认定事实的错误;一审判决以原告与被告“双方(法规数据库)在分类与用语上还是存在不同”为理由,认定被告的法规数据库不构成对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的侵权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某些特征上不仅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亦与案外人的法规数据库相同,认定被告是复制了案外人的数据库,而不是复制了原告的数据库,是严重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归纳的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相应的证据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已提交法院并经当庭质证,除了个别点,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予以认定。
在二审审理中,当庭展示了原告数据库、被告数据库和案外人数据库,展示证明,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法规的分类、分类编码方面,对法规题目、颁布单位的编辑格式和使用省略格式方面,对内容、注释的编辑格式和编排体例方面,在特殊符号的运用和编辑的错误方面与原告数据库都是相同的。
二审认为,《中国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已获国家版权登记,依法享有版权。
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经天公司的法规库基本相同。
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案外人的法规库只有某些特征相符,因此并不能排除其抄袭经天公司法规库的可能性。
其抗辩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海口网威公司的网上法规数据库对海南经天公司《中国大法规数据库》的侵权事实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海口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判决维护法规数据库编辑者的著作权,它对著作权的广泛、深入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五、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影视作品的概念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3、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职务作品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特点:a.从事创作的公民与下达创作任务的单位具有劳动关系b.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作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二)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除特殊职务作品以外的作品,均属一般职务作品。
2、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特殊职务作品有两种情况:a.科学技术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委托作品的概念委托作品,是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案例:原告梅忠恕于1991年5月拍摄了冲击电压发生器及其塔窗试验的照片。
后来在一次会议期间,原告选择了其中摄影效果最好的两张赠与罗某。
事后,罗某将这两张照片给了兰波公司,兰波公司在未征求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印刷于本公司广告上,刊登在《高电压技术》杂志1995年第1期。
广告中未署摄影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
原告要求兰波公司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分析:1.自然景观的照片是否属于作品范畴?独创性要求。
2.载体物权转移并不等于著作权转移九、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中除了署名权以外,都可以由持有人享有。
十、著作权的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一)著作权的继承转移1、著作权的继承转移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著作权的承受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五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章需要掌握邻接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了解邻接权制度的来源,掌握表演者权的概念及权利和义务内容,掌握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概念及权利义务内容,明确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明确邻接权的限制。
一、邻接权1、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狭义的,传统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者权三种。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使用“邻接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联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