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委设备修理费的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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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外委修理费的结算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设备外委修理的严细管理,外委修理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到财务部报帐、核销入帐的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财务部方能给予核销入帐:

一、设备外委修理追查报告

1、设备正常磨损需要修理的,设备修理追查报告上必须注明属正常磨损修理,无责任者,报告上须有机电运输部主管工程师、机电运输部部长、主管机运副矿长(副总)签字。

2、设备由于损害(丢失)人为造成需要维修的部分,必须经过机电运输部组织追查,按责任划分,填写设备修理追查报告,并对责任人要有处理意见。报告上必须有主管工程师、使用段队段长、机电运输部部长、主管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

二、设备外委修理报价单

1设备外委修理时,厂家要有修理报价单,报价单中要包括设备型号、设备电机功率、设备分项(分部件)价格、设备总金额及修理期限等。报价单矿内必须有供应部长签字、机电主管工程师签字、主管机运副矿长(副总)签字;厂家要有车间主任、厂家经理签字。

三、设备外委修理到矿验收单

设备外委修理完工,到矿后由供应部采购员通知机运部设备员,由设备员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试运转,到货验收单上必须有供应部采购员、机电运输部设备员、机电运输部主管工程师、机电运输部部长。主管机运副矿长(副总)签字。财务方可入账。

四、设备外委修理费用分摊表

1、设备外委修理费用分摊表依据设备修理发生的费用和追查报告责任的划分。

2、由主管机运副矿长(副总)召集相关人员(机电运输部、使

用段队)参加,对费用进行分摊。

3、设备修理费用分摊表必须有机电运输部主管工程师、机电运输部长、主管机运副矿长(副总)签字。

五、合法发票

1)要有合法的发票,即:发票上有“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并盖有承揽维修任务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2)发票要附有修理使用的材料、配件以及耗用工时等明细表。并盖有修理厂家印章;

对发生的设备外委修理费用要严格执行以上五项标准,财务部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设备外委修理管理标准。修理费报帐以验收之日起,报账发票不准超过3个月,年末发票不准跨年度,执行当年修理当年入帐。

六、供应部拿回发票后,由供应部找机电运输部要齐“设备外委修理追查报告”、“设备外委修理报价单”、“设备外委修理到矿验收单”、“设备外委修理费用分摊表”后与发票一同报送财务部长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字,由成本会计入账。

七、设备修理费用入账项目

1、设备外委修理费财务部单列费用项目,严禁打入材料费当中。

2、在矿内修理的设备所发生的材料费,必须在材料费中核算,严禁进修理费用。

八、要求:

1、特殊情况:设备单一(没有备用设备时),执行先送出后追查提交追查报告规定,要求主管机运副矿长(副总)必须在“设备外委修理审批单”上注明:“此设备无备用设备,执行先送出后追查规定”字样,并签字。

2、设备外委修理必须执行审批规定,由设备员填写“设备外委修理审批单”,按格式填写,“设备外委修理审批单”一式两份(报送

供应部一份,设备员存档一份),经逐级审批后,由设备员报送供应部长,设备方可送出矿修理。

3、设备外委修理(包括内部修理):需对设备签定、外委修理审批单、追查报告、报价单、到矿验收及试运转和质量不合格赔偿、修理费用分摊七项工作由主管机运副矿长(副总)负责监管,严格执行检查、监督、通报和处罚。

4、设备外委修理费用入账结算由矿长监管,财务部长负责协管,严格执行检查、监督、通报和处罚。

5、由主管机运副矿长(副总)负责制定:

①设备外委修理进矿验收及试运转规定(包括井上、井下试运转);

②设备外委修理保质期及保质时间计算办法规定;

③设备外委修理质量不合格赔偿规定;

④设备外委修理费用分摊规定;

以上4项规定20天内完成,并下发执行。

6、处罚规定:

①不执行上述规定每项、每次处罚责任者300元;

②不执行设备外委修理审批、不符合标准入账,每项、每次处罚责任者2000元。

本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设备追查报告》

《设备联合验收单》

《设备外委修理费用分摊费用表》

《设备外委修理报价单》

亚泰煤业三矿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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