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颁布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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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三章景观风貌管理第四章公共环境艺术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镇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第七条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提出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实施日期】2020.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

(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七)将本条例相关条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

二、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修订)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修订)

【法规标题】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4年修订)【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4-11-28【生效时间】2014-11-28【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历史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JlA NG REAL ESTATE
第五条 城 市 、县 人 民政 府应 当建 立健 全城 市景观 风貌 规 划设 汁和管理 的专家和社会公 众参 与制度 。城 市景观风 貌规 划设计和 管理 中的重大 事项应 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
第 二章 景观 风 貌 规 划 设 计
圊bse 观鼬靴规
浙 江 省 城 市 景 观 风 貌 条 例
2017年 11月 30日浙江省 第十二届 人 民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四十 五次 会议 通 过 公告 第 7 0号 自 2018年 5月 1日起 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JJU强城市景观 风貌规 划i殳汁种管 理,营造 美丽宜 塔环 境 ,改善空 间乩质,彰显地域特 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 力,根拊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尚未 建成地下综 合 管廊 的,新建 管线应 当采取地
第十四条 城 市 、县 人民政府城 乡规 划主管 埋 的方式 。因客观原 因无法实施 地埋 ,确需 架空
部 依 法提 出或 者明确规 划条件 时,应当根据控 设置的,应 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制性 详细规 划将城市景观 风貌控制和 引导要求 列
第八条 下 列区域应 当列入城 市景观风 貌 重 点管控 区域 :
(一 )城 市核心区 ; (二 )历史文化街 区和其他体现 历史风 貌的地 区 : (三 )新城新 区 ; (四 )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 地 ; (五 )重要的滨 水地 区和山前地 区 ; (六 )对城市景观风貌 具有重要影响 的其他 区 域 。 城 市景观 风 貌重 点管控 区域应 当编制详细 城 市设 计,细 化 总体 城 市设 计提 出的控 制和 引导 要

2018年度《中国主要城市道路网密度监测报告》发布

2018年度《中国主要城市道路网密度监测报告》发布

习近平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加强改革创新战略统筹规划引导 以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4月26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改革创新、战略统筹、规划引导,以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他明确提出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的5个关系:第一,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面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第二,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第三,正确把握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的关系,坚定不移将一张蓝图干到底;第四,正确把握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第五,正确把握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努力将长江经济带打造成为有机融合的高效经济体。

(来源:新华社)国家发改委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经验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一批试点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主要经验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引导城市要素下乡以及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后续可围绕城乡融合发展等关键制度继续探索创新。

第二批、第三批试点要继续围绕人往哪里去、地从何处来、钱从哪里出的大逻辑,对标先进、学习典型,将适用于本地区的好经验迅速应用,并对表试点任务清单,敢拼敢闯、先行先试、蹚出新路子,确保任务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好头,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省内试点地区的指导督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协同有关部门,推动改革举措和政策安排率先在试点地区落地,并梳理提炼、宣传推广试点地区典型经验,形成全国性制度和政策安排,推动新时代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发改委)国家部委联合发文要求高铁新城规模要统一规划5月7日,发改委、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高铁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总体上看,我国高铁车站周边区域整体开发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 ,各方面对高铁建设和城镇化融合发展研究还不深入,个别地方高铁车站周边开发建设不同程度地存在初期规模过大、功能定位偏高、发展模式较单一、综合配套不完善等问题。

杭州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3修正)

杭州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3修正)

杭州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3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杭州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杭州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条定义1. 历史风貌区: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技或其他重要价值的区域,以其历史风貌为主要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空间规划、建筑风格和环境条件的区域。

2. 优秀历史建筑: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技或其他重要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古建筑、历史遗迹、传统民居等。

第二章历史风貌区保护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划定1. 杭州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历史风貌区划定方案,并报请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 历史风貌区划定方案应当包括历史风貌区的范围、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历史风貌区保护控制区1. 根据历史风貌区划定方案,杭州市政府应当划定历史风貌区保护控制区,并依法公告。

2. 历史风貌区保护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园林景观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修缮和管理。

第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计划1. 历史风貌区保护计划是指对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保护方针等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

2. 杭州市政府应当制定历史风貌区保护计划,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第七条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1. 杭州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2.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建筑物本体及其所在地的环境。

第八条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措施1. 对于优秀历史建筑,杭州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其建筑本体及其所在地的环境。

2. 对于受损的优秀历史建筑,杭州市政府应当采取修缮、复原等措施,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艺术特征。

第四章监督和监测第九条监督检查1. 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杭州市政府应当对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浙江省风景名胜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6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8日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寺庙、革命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划分为市、县级和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三章景观风貌管理第四章公共环境艺术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镇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加快建设“两富”“两美”浙江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适度开发,努力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保护、活态传承、活态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整体保护,活态传承。

坚持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完整性的有机统一,做到村落结构肌理保护与山水格局保护并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重,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方式保护并重,力求见人、见物、见生活。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坚持保护第一,做到能保即保、应保尽保,整体保护、全面保护。

同时,注重合理发挥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努力实现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

——居敬行简,最少干预。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尊重传统,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不搞大拆大建,防止嫁接杜撰,为自然“种绿”,为村落“留白”,努力做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着眼于传统村落的地域条件、文化特征、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性,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和发展模式,切忌保护发展模式简单化、单一化,避免千篇一律、千村一面。

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

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2023年9月26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4日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2023年9月26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景观风貌第三章绿色生态第四章文化传承第五章公众参与第六章幸福生活第七章创新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国际花园城市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和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促进城市空间和绿色生态有机融合,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机统筹,人文精神和文脉传承有机结合,公共服务和健康生活有机衔接,推动建设具有国际知名度的现代化城市。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发展计划,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际花园城市促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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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_雷 芝 设计_姜 璠
● 浙江:颁布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2018年5月1日,《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这是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专项立法,是浙江“走在前
列谋新篇”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条例》在遵循国家和浙江省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的前提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提升,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
江实际的城市景观风貌管理规范。

《条例》全文分六章共三十二条,围绕城市景观风貌管理,从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实施监管、公共环境
艺术促进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管理职责和保障措施。

一是确立以城市设计为主导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了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城市设计
编制审批程序,使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景观风貌塑造的重要手段,成为城乡规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条例》明确将重要的公共开
放空间作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坐标界线,并在规划条件出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竣工核实等环节强化规划管控,保障城市设
计得以落地。

二是建立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

《条例》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重要公共项目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情形,明确配建投资比例及实施管理要求,规定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投资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对投资概算超过20亿元,
规定其超出部分配建投资比例不低于千分之五。

三是建立城市景观风貌分类管控制度。

《条例》规定要根据总体城市设计制定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
管理要求,对于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明确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要求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
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四是深化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条例》规定要根据总体城市设计制定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管
理要求,对于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明确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要求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
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 辽宁:买绿色建筑住宅首付及贷款利率可降低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20%,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可适当降低。

辽宁省政府法
制办就《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住宅小区。

各级政府安排绿色建筑资金,应当重点用于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住宅小区、
可再生能源、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全装修建筑、既有建筑改造、绿色抗震农房以及其他类绿色建筑项目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扶持政策,包括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
产登记的建筑面积;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居住建筑,供暖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平分时电价,制冷系统
用电可以执行大工业电价;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可以依法从低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
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20%,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可适当降低。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
划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采用一种及以上
可再生能源技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提供的规划条件中明确对绿地、建筑采光、日照间距、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等方面的绿色建筑要求。

2018.05-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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