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株国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株办发〔2018〕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等。
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等。
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的投融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原则: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遵循“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监管原则。
2.监管方式:根据文件精神,省政府国资委改变监管方式,不再监管具体项目,不再对省管企业具体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或备案。
其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制度层面和特殊类型公司的监管。
制度层面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管理等基本制度,以及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计划管理、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项目管理、风险管控、投资后评价、内部审计监督、投资责任追究等专项制度和实施细则。
特殊类型公司的监管要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
3.特殊类型公司的监管:企业投融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科学编制投融资计划,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投融资行为依法合规,提高投融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融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4.制度执行和动态监管:出资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企业投融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科学编制投融资计划,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投融资行为依法合规,提高投融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融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决策程序的监督检查,通过投融资管理平台系统对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进行动态监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可查阅《办法》原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资委及所属监管企业:《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八章容错及奖惩第九章附则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的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1. 引言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在保障投资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2. 事中监管事中监管指在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目的是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减少风险,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事中监管应包括以下内容:2.1 项目准备阶段的监管在项目准备阶段,监管部门应对企业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项目可行性等进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管在项目实施阶段,监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这包括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进行。
2.3 项目运营阶段的监管在项目运营阶段,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这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检查,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和持续发展。
3. 事后监管事后监管是在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后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
其目的是核实项目实施情况、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项目提供参考。
事后监管应包括以下内容:3.1 项目成果的评估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的成果进行评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企业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3.2 问题的查找和整改对企业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找和整改。
对于问题的查找,可以借助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由监管部门组织开展。
整改措施应该具体、有效,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3.3 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对于成功的企业投资项目,应该总结其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应该推广示范性项目,鼓励其他企业积极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4.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作用监管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职责包括:4.1 监管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监管部门应根据投资环境和市场需求制定和修订监管规定,确保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12日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事后管理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包括:(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二)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六)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发改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改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一)职责权限由师发改委负责对我师辖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督检查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44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1.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通过;2.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3.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四)监督检查方式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4.督促落实整改;5.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1.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2.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3.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七师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社会发展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或安排资金后,会同有关部门(督查办、建设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等),按照国家、兵团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进度进行跟踪,及时掌握进展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为确保重大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实物工作量保质保量完成,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职责权限由师发改委负责对我师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发展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监管企业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监管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意图,聚焦转型升级。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 1 - / 11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项目单项投资额、监管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50%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25%的市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或不足1000万元但超过净资产50%(含)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至1500万元或不足500万元但超过净资产25%(含)的市外投资项目;(三)境外投资项目;(四)新设境内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五)监管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自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换;交由政府收储后,联合其他企业竞标开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及利用他人资金在本企业土地上建造构筑物等投资项目;(六)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审核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2 - / 11(一)单项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三)单项投资额250万美元(含)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四)涉及国家战略和省、市级重大任务的投资项目;(五)其他需要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企业对投资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风险控制,各级政府引入了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本文将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进行解读,为企业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供指导。
一、事中监管事中监管是指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前进行立项审批和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管。
在事中监管中,政府主要通过评估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风险等因素,确保项目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事中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在投资项目立项前,企业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政府部门将对项目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
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展需求。
2.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管在项目立项获得批准后,企业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权审批等。
政府部门会对企业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注重确保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
3. 事中监管的目的和意义事中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降低项目风险。
通过事中监管,政府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同时,事中监管还可以有效避免投资项目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保护公众利益。
二、事后监管事后监管是指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后的监管和评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保持合规性。
事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实施的监督政府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监督。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政府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照计划稳步推进。
2. 项目资金的监管政府会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使用资金,并及时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府办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第1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方式第三章监管处置第四章联动监管第五章附则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以及管委会(含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按规定对负责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合理调配监管执法人员,充实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
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
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条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章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十五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
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章监管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
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核准权限等措施,督促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所称的警告,均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核准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备案机关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