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监[2009]9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03.27【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苏价监[2009]9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及时发现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高政府价格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和省政府《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江苏省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发现价格异动征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和省政府《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视和重点调查,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价格监测机构内安排一定数量人员,或者设立专门的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统筹内部工作力量,主动开展市场调查巡视。
第五条价格监测机构及调查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完成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
应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8.05
•【字号】徐价检[2003]188号
•【施行日期】2003.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
度》的通知
(徐价检[2003]18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应对价格异动时期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发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苏价检[2003]23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县(市)、区如启动实施应急制度,应提前一日将工作方案报市物价局。
二、实施应急制度期间,应暂停一切与应急价格检查无关的工作,逢公休、节假日应照常工作。
三、实施应急制度期间,实行情况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人工值守,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附:《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略)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苏价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价监〔2008〕74号2008年2月28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现将《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意见2008年,全省价格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价格工作首要任务,认真开展“《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年”活动,密切监测市场重要商品价格走势,深入分析研究价格总水平变化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健全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机制,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基础建设,全面履行价格监测职能,为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发挥重要作用。
一、紧扣目标做好预警和应急监测1. 加强对价格苗头性、趋势性变化的监测。
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履行价格调控监管职能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苏价电传〔2007〕19号)的要求,监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主副食品价格行情,调查掌握其生产、供应、流通等情况。
强化主要商品出厂、收购、批发环节价格监测,迅速报告价格异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关注期货市场对现货市场价格的影响。
加强与周边地区市场价格信息的定期交流,关注毗邻地区价格变动对本地区的影响。
2. 建立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企业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凡是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企业,一律确定为临时价格监测点。
对列入提价申报品和调价备案的商品价格实施跟踪监测,要求企业每周一次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
当企业所经营的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或其它相关商品进价明显上升、销售或库存异常变化以及出现抢购、断档、脱销等异常波动征兆时,企业应当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徐价检[2005]1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8.29【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徐价检[2005]181号)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举报,价格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十一)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十三)应当由价格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苏价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苏价监〔2008〕71号2008年2月28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月15日以省政府第39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提供优质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贯彻落实《办法》1. 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实施价格监测预警的责任意识。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政府规章。
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对于进一步增强政府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价格监测预警的职能定位、实施主体、主要任务、工作方式、经费保障等,既系统继承了原有的监测理论,又在近几年价格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内容精髓。
各地价格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开展价格监测预警是价格部门的法定义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同时,组织好价格系统相关人员特别是价格监测人员的学习,增强依法履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的能力。
2. 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贯彻《办法》的良好氛围。
今年是《价格法》实施10周年,各地要将《办法》的宣传纳入“价格法1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中,统筹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内容、对象、载体、目标要求和时序进度,有序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检[2016]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价检〔2016〕2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现将《江苏省价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政府和信用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物价局2016年1月29日江苏省价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价格部门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价格监管与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价格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要结合价格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优化价格工作流程,理顺价格信用信息归集路径,畅通价格信用信息公开渠道。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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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价服〔2018〕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和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现将《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9类31项,其中,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11类20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8类11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苏价监[2006]374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监[2006]374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价格异动,是指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及其它因素引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非正常波动。
第三条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时,按本细则实施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灵敏应对的原则,制定预警和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省、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内部应分别或综合设立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技术保障工作小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徐价检[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徐价检[2005]181号)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举报,价格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十一)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十三)应当由价格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徐价检[2003]188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8.05
【实施日期】200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徐价检[2003]18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应对价格异动时期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发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苏价检[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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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
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7.18
•【字号】苏价检[2003]232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
急制度》的通知
(苏价检[2003]232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应对价格异动时期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发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并及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
为及时应对价格异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以下简称应急制度),是针对市场发生的价格异动情况,紧急开展阶段性价格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制度。
价格异动,是指因
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市场部分商品或服务供求一时失衡,出现相关价格异常波动、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制度,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应急制度:
(一)国家或省宣布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实施应急制度的;
(三)本地出现价格异动情况,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经书面请示当地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启动应急制度程序:
(一)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研究制定应急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向社会公布实施应急制度的有关信息和政策;
(四)调查核实市场相关价格异动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工作。
四、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的应急制度工作方案,应当通知辖区内的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并贯彻执行;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的应急制度工作方案,应当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实施应急制度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宣传、举报值班、市场检查、综合材料、内部监督等组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六、区别不同情况,对市场价格行为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社会宣传。
通过张挂标语横幅、出动宣传车、开展街头咨询、散发宣传品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采访、制作节目、发送稿件等形式,公布有关价格法规政策及相关信息,公示价格主管部门的应对态度和意见。
(二)价格监控。
通过调查,发布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供求信息与价格信息,缓解群众恐慌心理。
(三)提醒劝戒。
以价格诚信活动为基础,通过召集会议、上门服务、发送信函、电话沟通等方式,对经营者实施提醒劝戒,宣传价格政策,提出行为规范,要求经营者自觉遵纪守法。
(四)开展检查。
根据情况,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下放检查执法权限,也可以委托办案、联合办案;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首先组织对举报案件的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价格执法监督员和新闻记者等参加检查,必要时可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五)从重处罚。
坚持法制原则,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价格违法行为。
(六)公告曝光。
定期集中公布所有实施价格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重点曝光。
七、加强价格举报工作。
建立举报电话值守制度,必要时实行24小时人工值守;组织应急检查队伍,随时待命处理市场紧急事务和群众举报。
八、建立应急期间的信息报送制度。
按照应急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报告内容、报告要求、报告时限,及时向党政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报送相关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和错报。
九、严格工作责任制。
定岗定责,强化监督,对不遵守工作纪律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或者较大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上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派出督查组、走访调查、电话查询等形式,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执行应急制度的情况实施督查,并在系统内通报督查情况。
十、应急制度停止实施程序:
(一)国家和省宣布解除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停止实施应急制度;
(三)当地政府批准停止实施应急制度;
(四)向社会宣布停止实施应急制度。
十一、全面总结本地区和本部门实施应急制度的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实施应急制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本制度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