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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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服 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城市快速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 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 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地铁与轻轨 钢轮 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 扩建工程以及类似项目可 参照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二 运营设备系统包括车辆 供电 通风 空调 通信 信号 给 排水 消防 防灾与报警 自动售检票 自动扶梯等及其控制管理设 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三章 总体布局及线路工程
第十九条 线路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建项目的城市 必须做好线网规划 并经过市政府审查
二 车辆配置数量应按初期设计年限的用车量配置 三 车辆基地的用地范围以远期设计规模划定控制 列车运用 整备 检修设施宜按近期规模建设 其地面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按 近期 远期相结合建设 四 各系统运营设备宜按近期 远期分阶段配置 其中供电设 备应作经济比较后确定 也可按远期需求一次建成 第十八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构成可分为下列工程 基本设施和运营设备系统两大部分 一 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 轨道 路基 桥隧 车站 主变电 所 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
和直流
以上各类车型 应根据本城市的客流量 行车密度 线路条件
供电电压 车辆与备品来源 产品价格和维修能力等因素 综合比
第八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 必须根据城市
人口 客流量和投融资能力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和线路走向应
作多方案比较 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综合比选 确定建设方案 根据

(完整版)单元1城市轨道交通概述-3城轨交通的类型及其特征

(完整版)单元1城市轨道交通概述-3城轨交通的类型及其特征
➢一般采用直流电机驱动
➢与其他车辆混行,受路口红绿灯的控制,正点率低,噪 声大,加减速性能较差
1908年上海第一条有轨电车
1913年法国的24路有轨电车
日本东京街头有轨电车
✓新型有轨电车系统
➢20世纪60年代初,西方一些大城市重新把注意力转移到 地面轨道交通方式上来 ➢世界上已有270多座城市建有新型有轨电车系统 ➢2009年底,上海浦东的新型有轨电车投入运营
我国缺乏研制独轨车辆的相关经验
➢ 单轨电车
单轨也称作独轨,指通过单一轨道梁支撑车厢并提供导引作用而运行的轨 道交通系统。以支撑方式的不同,分为跨座式和悬挂式两种。
单轨的车辆采用 橡胶轮,最高速度可 达80 km/h,旅行速 度为30~35 km/h, 列车为4~6辆编组, 单向运送能力为 (1~2.5)万人次/ 小时。
9
2
列车编组
4~8节,最多11节 10
项目 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小曲线半径
技术参数 较好 300m
3
列车容量
3000人
11
最小竖曲线半径
3000m
4
车辆构造速度
89~100km/h
12
舒适性
较好
5
平均运行速度
30~40km/h
13
城市景观
无大影响
6
车站平均间距
7
最大通过能力
8 与地面交通隔离率
600~2000km/h 30对/h 100%
地铁的运能,单向在3万人次/ 小时,最高可达6~8万人次/小时。
最 高 速 度 可达 120km/h ,旅 行 速 度 可 达 40km/h 以 上 , 可 4 ~ 10辆编组,车辆运行最小间隔可低 于1.5min。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2008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 ○八年三月四日前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任务,由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部分设计、研究、建设、运营方面的单位共同编制的。

原《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是由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自1999年5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经过去八年。

实践证明,在国内城市中轨道交通建设得到良好的贯彻和运用。

近几年来,在轨道交通制式方面,直线电机、低地板(70%)车、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已建成运营。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速发展,各城市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理念在不断更新和发展,需要及时吸收到标准中来,对标准中的一些参数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铁路监理大纲】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大纲(轨道 通信 安装等)

【铁路监理大纲】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大纲(轨道 通信 安装等)

目录第一章综合说明······························································································- 1 -1.1 编制依据····································································································- 1 -1.2 工程概况····································································································- 1 -第二章监理服务范围、内容及依据 ·······································································- 7 -2.1监理服务范围·······························································································- 7 -2.2监理服务内容·······························································································- 7 -2.3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 11 -2.4监理工作依据····························································································· - 11 -第三章监理工作目标要求 ················································································· - 12 -3.1工程目标··································································································· - 12 -3.2进度控制目标要求······················································································· - 12 -3.3质量控制目标要求······················································································· - 12 -3.4造价控制目标要求······················································································· - 13 -3.5安全控制目标要求······················································································· - 13 -3.6管理协调要求····························································································· - 13 -3.7工程监测管理要求······················································································· - 14 -3.8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要求················································································· - 14 -第四章监理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及监理工作制度 ··················································· - 15 -4.1监理机构设置····························································································· - 15 -4.2岗位职责··································································································· - 16 -4.3项目监理人员关于专业、技术职称及年龄结构等的配备说明································· - 19 -4.4监理工作制度····························································································· - 20 -第五章监理工作程序 ······················································································· - 27 -5.1监理工作程序划分······················································································· - 27 -5.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 27 -5.3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 31 -5.4安全管理程序····························································································· - 54 -5.5环保控制体系程序框图················································································· - 55 -5.6依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保证监理工作··················································· - 55 -第六章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及措施 ····································································· - 57 -6.1轨道工程··································································································· - 57 -6.2气体灭火系统····························································································· - 66 -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1 -6.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99 -6.5安全防范系统监理要点················································································- 120 -6.6强电系统工程监理重点及措施·······································································- 124 -6.7系统测试联调····························································································- 137 -6.8系统试运行·······························································································- 138 -6.9系统验收··································································································- 138 -6.10本工程系统接口的管理 ··············································································- 139 -6.11工程进度控制重点 ····················································································- 142 -6.12造价控制重点 ··························································································- 143 -6.13项目管理协调工作重点 ··············································································- 144 -6.14安全控制的重点 ·······················································································- 146 -6.15工程环境管理的重点 ·················································································- 147 -第七章质量控制 ····························································································- 149 -7.1本工程质量控制难点分析·············································································- 149 -7.2质量控制的依据·························································································- 149 -7.3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149 -7.4质量目标的确定与分解················································································- 150 -7.5质量控制的主要方法···················································································- 151 -7.6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与监控·············································································- 151 -7.7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157 -7.8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61 -7.9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 166 -7.10针对本工程质量控制方面我们的工作设想 ······················································- 167 -7.11季节性施工监理工作要点及措施 ··································································- 168 -7.12针对本工程施工监理措施 ···········································································- 169 -第八章旁站监理 ····························································································- 177 -第九章进度控制 ····························································································- 181 -9.1本工程进度特点和难点分析··········································································- 181 -9.2进度控制依据····························································································- 181 -9.3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181 -。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3.29
•【文号】建标[1999]81号
•【施行日期】1999.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的通知
(建标[1999]8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为了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标准化和系列化,提高我国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水平,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委托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会同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通过,现作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客流量及占车站总客流量的比重进行预测。

并应预测相关线路之间、不同方位和方向的换乘客流。

(六)出入口分向客流预测:对各个车站出入口高峰时段的分担客流进行预测(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补充)。

(七)客流特征分析:绘制客流年递增曲线,进行敏感性分析、客流特征分析和风险评价,合理确定需求规模,推荐设计采用数值。

指导运营组织、票价研究、国民经济和财务效益评价。

第二十条线路建设规模应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

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初期建设线路正线长度不宜小于15km。

分: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运营总图和土建工程设施。

(一)线路运营总图,属工程设施的基础项目,包括线路、客流预测、运营组织、限界。

(二)土建工程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以及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的土建工程部分。

二、运营装备系统,包括车辆、供电、通风空调(含采暖)、通信、信号、给排水与消防、防灾与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和电梯、站台屏蔽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及其控制管理设施,车辆基地的维修设备等。

地铁建设标准


本标准用词说明

……………………………………………………………………………………………………………………… (3 0) (3 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 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 建设和管理
水平, 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 推进技术进步和车辆、 设备国产化, 提高投资效益, 促进城市轨道交通 的健康发展, 修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的尺度。 第三条 行。 第四条 最大化。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超前规划, 适时建设, 量力而行, 有序发展。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做好轨道交通远景线网规划。从实际需求和可能出发, 把握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时机, 合理安排项目建设。 第六条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应与铁路、 民航、 公路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规划建设进行有机衔 接, 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 满足便捷、 通畅、 高效、 安全的运输服务需求。 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范围, 应与城市远期总体规划相符合, 重点选择近期 1 0 1 5 年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时机、 建设时序和建设规模, 落实建设资金, 做好沿线土地利用和控制规划, 支持 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发展, 初步构成线网基本骨架, 形成初始规模效益。 第八条 第九条 资源。 第十条 效性。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线网规划、 项目建议书( 含预可 行性研究报告)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除客流预测专题报告外, 应同时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 地质灾害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估、 土地使用评价等四项专业报告; 并建立防灾救援的应急机制, 保 证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 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设计, 应依次做好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对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 程复杂的项目, 宜作试验段工程, 试验段工程必须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 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以城市轨道交通远景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基础, 按全线( 包括支线) 范围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有关专题论证研究。其研究报告内容应保持 2 年内的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 应树立网络化资源共享理念, 开发轨道交通资源, 开拓经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初期建设规模, 应按客流预测、 筹资能力和网络效应等综合研究 范围, 提高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 提高自我发展和抗风险的能力, 减轻城市财政负担。 确定; 提高车辆和机电设备国产化率, 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改、 扩建工程项目, 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 做到安全可靠, 功能合理, 经济适用, 低耗高 效, 节约能源、 资源和土地, 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 充分体现地区特色, 力争实现项目生命周期内价值的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高运量、 大运量、 中运量系统、 钢轮钢轨系统的新建工 程项目。市域轨道交通系统、 有轨电车系统、 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 既有线的改建、 扩建工程可参照执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城市轨道交通“ 项目建议书” 、 “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 可 行性研究报告” 的重要依据, 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 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2008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 ○八年三月四日前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任务,由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部分设计、研究、建设、运营方面的单位共同编制的。

原《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是由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自1999年5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经过去八年。

实践证明,在国内城市中轨道交通建设得到良好的贯彻和运用。

近几年来,在轨道交通制式方面,直线电机、低地板(70%)车、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已建成运营。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速发展,各城市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理念在不断更新和发展,需要及时吸收到标准中来,对标准中的一些参数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

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

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

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

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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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总体布局及线路工程3!!!!!!!!!!!!!!!!!!!!!!!!!!!!!!第四章车辆5!!!!!!!!!!!!!!!!!!!!!!!!!!!!!!!!!!!!!第五章车站与结构工程6!!!!!!!!!!!!!!!!!!!!!!!!!!!!!!!!第六章运营管理及配套设备8!!!!!!!!!!!!!!!!!!!!!!!!!!!!!!第七章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12!!!!!!!!!!!!!!!!!!!!!!!!!!!!!第八章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14!!!!!!!!!!!!!!!!!!!!!!!!!!!!!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5!!!!!!!!!!!!!!!!!!!!!!!!!!!!!!附加说明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推进技术进步和车辆、设备国产化,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铁与轻轨)钢轮/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类似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发展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运输安全、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抗震、人防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做好线网规划、项目建议书(含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研究;按设计程序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各设计阶段工作,为工程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国内,努力提高国产化水平,控制车辆与设备的平均国产化率不低于70%,并以保障功能和安全为前提,选好运营模式,确定合理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建设规模,降低工程造价,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七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符合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每条线路应以交通需求为出发点,以客流预测为基础,配合城市建设实施规划,拟定建设顺序,合理选定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并从线网全局考虑,对车辆和运营设备的配置进行综合平衡,保持有序的协调发展,逐步形成系统的运输能力。

第八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根据城市人口、客流量和投融资能力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和线路走向应作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确定建设方案;根据筹资能力,分期、分段实施;从发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

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

第十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一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客运交通需求,按照线网规划及其建设顺序,使城市快速轨道工程建设保持连续有序地发展。

第十二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线建设规模,应按线路远期单向客运能力(断面运量),分为三类线路运能等级。

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确定。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表1线路运能分类Ⅰ(高运量)Ⅱ(大运量)Ⅲ(中运量)(地铁)(轻轨)单向运能(万人次/h)5~73~51~3适用车型AB(或A)C(或B)列车最大长度(m)185140100线路型式(市中心区)全封闭全封闭半封/全封闭最高速度(km/h)≥808060~80旅行速度(km/h)30~4030~4020~30/30~40适用城市市区人口规模(万人)>300>200>100注:①半封闭型线路系指当地面线路为专用道,其中部分路口设平交道口。

②“适用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系指人口规模能达到或超过此限的城市,其快速轨道交通线网中的主干线,可能达到相应的运量等级。

第十三条每条线路的建设,应拟定分期设计年限。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第十四条每条线路运能,应通过客流预测分析确定。

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远期设计年限分别测算,同时也应考虑整个线网的远景客流进行平衡性的预测,经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需求规模。

第十五条每条线路远期设计行车最大通过能力,在全封闭型路段应为30对/h;在半封闭型路段,对平交道口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并采用“列车优先通过”措施,确定行车密度,以满足运能要求。

第十六条每条线路的各类设施应根据运营需要,以“功能、安全、环境”为基本要素,合理平衡、充分挖潜,形成经济运营规模。

运营管理、服务与车辆设备维修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建设规模,应分项分类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

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隧道、路基、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二、车辆配置数量应按初期设计年限的用车量配置。

三、车辆基地的用地范围以远期设计规模划定控制。

列车运用整备、检修设施宜按近期规模建设;其地面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按近期、远期相结合建设。

四、各系统运营设备宜按近期、远期分阶段配置。

其中供电设备应作经济比较后确定,也可按远期需求一次建成。

第十八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构成可分为下列工程基本设施和运营设备系统两大部分: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轨道、路基、桥隧、车站、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

二、运营设备系统包括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与报警、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等及其控制管理设施。

2第三章总体布局及线路工程第十九条线路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拟建项目的城市,必须做好线网规划,并经过市政府审查批准,报国家备案,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建项目的线路,应依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选站布线。

线路走向应串联主要客流集散点,符合城市主导客流方向;并应与城市用地和其他交通相配合。

经客流预测和综合分析,合理选定线路运能等级。

三、拟建新线长度必须从运营经济效益出发,根据全线客流预测,初期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客流量Qmax不应小于1万人次。

初期新建线路应有足够的运营长度,不宜小于10km,且线路末端(2~3区段)的平均高峰断面流量Q不宜小于(0.25~0.30)Qmax。

第二十条线路敷设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路敷设型式应根据城市环境、地形条件和总体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地选择。

在城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线;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且街道宽阔地段,宜首选地面和高架线;在地面和高架线地段,应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效果,并维护地面道路的交通功能。

二、每条线路与其他线路相交,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两线接轨应避免造成双向敌对运行。

第二十一条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站应布设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各种交通枢纽点上,尤其是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换乘点。

二、车站间距应参照城市道路布局和客流吸引范围而定。

在市中心区宜为1km左右,在市区外围宜为2km左右。

三、当线路经过市郊铁路车站时,应设站换乘。

有条件的地方,宜预留接轨联运条件。

第二十二条轨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轨道结构应坚固、耐久、稳定,有适当的弹性,应有利养护维修,确保行车安全平稳。

二、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轨道结构及主要部件应符合快速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技术特点,其产品应逐步自成系列,并尽可能与国家铁路的产品标准一致。

三、轨道应铺设无缝线路,并采用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

此外,还要考虑绝缘和对杂散电流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路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路路基建筑于城市道路之间时,应以少占地为原则,并满足相邻道路的交通功能。

二、路基结构应稳定可靠,并满足防淹要求。

路基造型应简洁美观,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三、从地面至高架桥的过渡段路基不宜过高,并应尽早与高架桥衔接。

分界点可设在桥下净空为1.5~2.0m处。

第二十四条在线路经过地带,应划定快速轨道交通走廊的保护地界,保护地界的确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地界应以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由建设单位与当地规划部门协商划定。

二、在规划线路地段的地界,作为工程实施的影响范围,宜结合城市道路红线规划,按道路中线两侧各50m为界。

三、在已建线路地段的地界,作为运行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宜以桥隧结构外侧边线各30m为界。

四、当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该地界应经专项研究确定。

五、在地界内需新建各种城市建筑物时,应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采取必要的预留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应按表2的规定执行。

3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表2基本车型ABC最小曲线半径(m)正线300~350250~30050~100辅助线250150~20025~80车场线15080~11025~80最大坡度(‰)正线30~3530~3560辅助线404060车场线1.51.51.5竖曲线半径(m)正线3000~50002500~50001000辅助线200020001000钢轨(kg/m)正线≥6050~6050辅助线≥50≥5050道岔(N。

/R。

)正线9/2009/200或7/1507/150车场7/1506/110(待定)注:①特殊困难地段的技术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②C型车的线路最小曲线半径80m,系指受流器的车辆。

③N。

系指道岔号,R。

系指道岔导曲线半径(m)。

4第四章车辆第二十六条车辆基本型式应按以下类型选择:一、按车体宽度分:A、B、C三类车型。

二、按牵引控制系统分:直流变阻车、直流斩波调阻车、直流斩波调压车、交流变压变频车。

三、按车体材料分:耐候钢车、不锈钢车和铝合金车。

四、按受电方式分:受电弓和受流器受电的车。

五、按电压等级分:直流1500V和直流750V。

以上各类车型,应根据本城市的客流量、行车密度、线路条件、供电电压、车辆与备品来源、产品价格和维修能力等因素,综合比较而选定。

第二十七条各类车型的主要技术规格,可参照表3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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