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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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论文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论文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摘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各有其特点,两者不完全相同,在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法官素养高和有科学的诉讼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法律事实就能接近客观事实。

关键词: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特点;接近诉讼法律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里的“事实”指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法律事实。

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常常认为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等同起来。

本文试对诉讼案件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问题进行一点探讨,以帮助学生及法律学习者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

客观事实的含义及特点客观事实指原本发生的真实存在过的事实,即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性而存在的客观事件。

客观事实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即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绝对存在的事实。

这种事实不论人们是否把它带入法律领域,法官是否认可它,它都是绝对存在的。

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即这种事实是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认识而独立存在的,不论人们是否去认识或证明它,它都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特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即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用立法加以设定,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

也指证据显示出来的事实,即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的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即法律事实展示的载体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来源、形式、程序合法。

首先,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其次,法律事实的认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内心裁量)等规则。

还有,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主观性的特点。

“‘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而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诸如此类的事实而构设出来的”[1]法律事实是对过去事实的认定,是法官依照论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及第三人等提出的证据进行推断,构造出的人工世界,这种再现性的认识事实,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主观性影响,受到法官自身素质、证据等的主观性影响,如,在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有时出于自己的利益,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得法律事实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事实,这种事实带有人的主观性。

司法权威: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间游走

司法权威: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间游走

司法权威: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间游走—以《民事证据规定》在基层运作为视角内容摘要:《民事证据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现代化的城市社会而产生的,对于经济、文化水平相对封闭、落后的农村社会还很难有效运作。

常出现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一致,法官以法律事实为审判依据时,当事人把与对方的对立情绪转化为对法官的不满甚至仇恨,进而影响司法公信。

基层法官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如何选择?本文从《民事证据规定》在基层运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在农村出现不适应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力图使基层司法能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

关键字: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民事证据规定、能动司法一、问题的提出。

“莫兆军案”,这起曾轰动全国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争鸣的案例,影响至今。

莫兆军是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他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案中,原告李某依据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清偿债务。

而两被告辩称,该借据是受原告李某及冯某持刀胁迫所写,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

莫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以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为由判决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因不服判决作出了喝农药自杀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李、冯两人才承认确实实施了胁迫被告书写借条的事实。

不久,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莫兆军提起公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告莫兆军不构成犯罪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后作出了莫兆军无罪的终审判决。

通过莫法官是否涉嫌玩忽职守案,深刻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相互关系以及显现出我国审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被告认为“受胁迫出具借条”的客观事实与莫法官判案“被告举证不能”而认定的法律事实完全不同。

从民事证据规定来看,莫法官依据有限证据作出裁判是正确的。

但如果能深入调查,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莫法官也不会扣上涉嫌玩忽职守的罪名。

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有些案件法官依据证据规则没判错,而当事人却不服,认为法官收了好处有偏袒,因此不断上访、申诉,甚至作出报复社会、报复法院的过激行为,比如湖南永州法院干警被残杀事件。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案例(3篇)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4月10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市区主干道由南向北行驶。

当天下午4时许,李某在行驶至该市区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张某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法律事实1.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4月10日下午4时许。

2. 事故发生地点:某市区某路段。

3. 事故当事人:李某(肇事者)、张某(受害人)。

4. 事故原因:李某操作不当。

5. 事故后果:张某重伤,车辆损坏。

6. 事故责任: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三、客观事实1. 事故现场: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车辆损坏,张某重伤。

2. 事故发生过程: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李某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3.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

4. 事故发生后,李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5. 事故发生后,李某赔偿了张某的医疗费用。

四、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1.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联性:本案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密切相关。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以及责任等客观事实,为确定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2.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性:在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停车、拨打急救电话、赔偿医疗费用等行为,虽然符合道德规范,但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依据。

3.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悔罪态度,但并不能改变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律事实。

五、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李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原因是其操作不当。

在驾驶过程中,李某未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

2. 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决定官司胜负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决定官司胜负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决定官司胜负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在很多情况下,案件当事人一方信心满满,但最终的结果却是无奈败诉。

原因是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客观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更不明白客观事实如何转化为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又是如何转化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具体说,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在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更改性。

这种客观事实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如自然事实风雨雷电、电磁反应等,社会事实如游行罢工、旅游出行等等。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客观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空难导致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法律关系,空难即为法律事实;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出生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生即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社会发展现状,相关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将某种或某类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一种是客观事实经过当事人搜集、整理,固定为证据事实,最后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为法庭所采纳,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农村中广泛存在事实婚姻现象,偏远地区许多农村男女青年根本就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农村存在的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承认了历史上这种客观存在事实,于是这种客观事实才转化为法律事实,及承认了历史上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这种转化是通过法律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的。

在这个司法解释之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而这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一律以男女同居关系处理。

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事实(3篇)

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事实(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对于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作出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定义、区别以及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又称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客观的事件。

基本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基本事实是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关键。

1. 基本事实的特征(1)客观性: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2)真实性:基本事实是真实发生的,而非虚构的。

(3)关联性:基本事实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基本事实的种类(1)案件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等。

(2)证据事实:包括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证明力等。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称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相结合的产物,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1. 法律事实的特征(1)规范性: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

(2)客观性: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3)关联性: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法律行为:包括法律主体在法律规范调整下所实施的行为。

三、基本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1. 形成基础不同:基本事实是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客观的事件,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 内容不同: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包括案件事实、证据事实等;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等。

3. 功能不同:基本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是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事实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是作出公正裁决的依据。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h1律师在从事诉讼代理实务(包括刑事辩护实务)过程中,几乎是不可避免要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看法进行讨论、磋商,甚至会发生争论。

本文试对民事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意在对诉讼当事人对这方面问题有所了解与认识。

一、问题的由来我国长期以来高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口号与法制原则,而实际上未必能够尊重与维护事实。

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诉讼时也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口号中的“事实”与当事人所称的“事实”是一样的,即事实的本身,或称自然发生的事实。

但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事实,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

即法律中的事实,或称证据显示的事实。

作为律师,大概都懂得“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多年来,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判案忽视自然事实(客观事实),一味强调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制原则,实际上是形成或演变成了“以有限证据为基础,由人为主观来判案”,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我国现行诉讼法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每个案件的审理,对于代理律师、承办法官来讲,都是一个探查、认识、证明客观事实到正确适用法律的“实事求是”的复杂过程。

从哲学角度上讲,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客观真实是绝对的,法官、律师可以尽其努力去认识案件的事实。

然而“以事实为根据”,所讲的事实当然是客观、真实的事实,由于诉讼存在期限的限制,故它不能成为哲学意义上的事实,更不是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有如下三种事实:1、客观事实: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者,亦是人类认知想到达而永远无法到达之彼岸。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所谓“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即在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以及举证质证所主张的事实,它的情况比较复杂,大体有:1、全部或部分的客观事实;2、非客观事实;3、伪造证据或通过胁迫方式制造出的、试图获得法律确认的事实。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案例(3篇)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用途、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天花板渗水、门窗损坏等。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沟通,要求其解决这些问题,但李某某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退还租金及赔偿装修费用。

被告李某某辩称,房屋在交付时并未存在质量问题,且房屋质量问题系张某某装修过程中造成的。

同时,李某某还提供了房屋交付时的照片作为证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房屋在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张某某的装修行为是否导致房屋质量问题;3.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张某某提供的房屋交付时的照片显示,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天花板渗水、门窗损坏等问题;2. 张某某提供的装修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张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3. 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房屋在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且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张某某的装修行为是否导致房屋质量问题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但房屋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存在的,并非张某某装修行为导致的。

因此,张某某的装修行为不应成为李某某免责的理由。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常常被人们混淆。

法律真实是指在法律上的真实性,是法律规范所需要的一种真实性,而客观真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真实性,是与事实相符合的一种真实性。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不同法律真实是指事实在法律上所必须符合的标准,即法律标准。

法律规定了特定的标准,例如证据的确凿性、公正性、完整性等,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事实才能够被称作法律真实。

因此,法律真实的判断需要依靠法律规范的内部规定和审判机构的裁量。

客观真实则是指真实的事实情况,与事实相符合的情况。

客观真实的判断是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不受法律规范或审判机构的规定和裁量的限制。

客观真实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例如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图像记录等,而且客观真实可以通过检验和验证,一旦被证实是不存在争议的真实存在。

二、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关系法律真实是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对客观真实的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客观真实的“翻译”和“转译”,再将其映射到法律的现实中。

但是,由于法律规范只是针对某种目的或行动而产生的,因此不同于客观真实的普遍性、连续性、多样性等本质特征,“法律真实”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范的“真实性”,更多的是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

尽管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判断法律事实的过程中,法官更多的是从证据材料中寻找事实线索,不可能直接通过获取客观真实的形式来判断,因此需要对客观真实进行判别、比较和整合,规范出符合判决的法律真实。

在诉讼过程中,客观真实往往是需要证明的,如果证人证言能够反映客观真实,那么可以被法官在法庭上采信,这就为裁判机关制定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决提供了证据的基础。

此外,一旦客观真实与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时,一些法官可能会采取柔性判断的方式,把法律规定和客观真实综合考虑,以达到一个更为合理的结果。

总之,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相互的联系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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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摘要本文通过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二者概念的阐述以及两者关系的界定,分析了我过审判实践当中“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二字应作何理解,提出应以法律事实为认定案件的事实,而不是客观发生的事实。

关键词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形式理性
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定和二者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审判方式的改革,成为理论界和实物界讨论的
热点问题,因此,对两者及其关系的界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涵义
概念的科学界定是科学研究的前提。

就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而言,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在用语和对用语的界定上仍然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既反映了对有关问题的不同认识,也妨碍了认识的统一。

对于客观事实,比较容易理解,一般的来讲就是指人的认识所反映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和事件。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是按照法律的要求,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是指的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通过立法加以设定以及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
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互关系
对于二者的基本关系,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两者关系的界定基本上都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以司法实践过程中将案件发生时的事
实通过诉讼活动确定为法律上的事实来考查和讨论两者的关系。

其主要论点如下:
(一)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
即在诉讼中需要查明的事实,都属于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对象或者与案件当事人的争议有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认定,而在诉讼中通过诉讼过程中相关活动认定后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因此,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
(二)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
法律事实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

认定法律事实的法律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的认识(心证),均属基本的法律手段。

换言之,认定法律事实有三种基本手段,即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内心裁量)。

由于法院都是在客观事实发生以后再认定事实,这种认定也只能是尽量的事实复原。

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局限性,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复原”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主观性,两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三)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认定事实的审判程序、证据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手段,都是以追求客观事实为目标。

一种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否合理,要看其是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认定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一致。

可以说,当今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审判规则和证据规则,实际上都是人类为在诉讼中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而
创造的
科学手段,是发现客观事实的历史经验积累,也是人类优秀的科
学文化。

三.对“以事实为根据”中“事实”内涵的探讨
通过上面对两者定义和两者关系的论述,可以看出二者在审判实践当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长期以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已向基本要求,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

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应该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成为学界近几年来争论的焦点。

有人主张这里的事实应该是客观事实,有人主张应该是法律事实。

主张应是客观事实的学者的理由如下:1.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认识,人类具有认识世界的能力,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对客观存在进行认识,最终形成自己的意识。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诉讼活动对客观事实进行认定2.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必然会在客观世界里留下各种痕迹,这位法院查明客观事实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3.我国司法机关有党的
坚强、统一的领导,有广大具有社会注意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于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想、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的司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力组织保证。

基于以上观点,有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应当是客观事实,法官的职责就是查清客观事实,并以此作为定案
的依据。

认为应当是法律事实的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这两种观点的交锋,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即“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

之所以笔者认为应以法律事实为事实,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
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属于对过去事实的认定,是客观事实转化为当事人和法官主观认识的事实。

诉讼证明属于历史证明,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予以证明,在证据裁判原则之下,诉讼证明是运用证据来证明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

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原本的证据可能已经灭失,人们不可能像自然证明那样通过对条件的控制反复再现,任何侦查、推理工作都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式重复事实的全部经过。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实践中对客观事实的追寻有一定的障碍,在对案件的认定上只能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二)诉讼当事人的干扰因素的存在,也为寻找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的,所以在诉讼中在对案件陈述的时候有可能只陈述对自己有利和对对方不利的事实,或者将对自己不利和对对方有利的事实加以隐瞒或者不予陈述。

加之办案人员自身认识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客观事实难以达到与原本同样真实的效果。

(三)就程序法本身的而规定来看,对事实的认定也应以法律事实为根据
诉讼法中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时间都有具体的相关规定,这就是说不能为寻找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无限制、无之境的进行下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得出相对真实的结论。

同样,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当事人主张、证明事实与法官认定、采用事实均受制于诉讼证明的价值、原则和规则。

这些价值追求和原则规则一方面维护真实的实现,另一方面为维护更高的价值利益而不得不放弃或限制某种真实。

对于我国一些学者将客观事实作为定案证据的原因,笔者认为这与我国证据制度中形式理性观念的缺失有着很大关系。

我国向来实行的是罪恶纠纷观,因此倾向于要求“按本来面目”来认识违法行为或查明违法行为,在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很容易与“完全按照认识或反映客观真实具
有重大价值”的价值联系在一起。

这就造成了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真实情况的努力追寻,而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形成为追求实质的真实而不顾程序上的要求,忽视了形式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而形式理性观念要求所有旨在规范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查找的程序规范,都必须得到遵守和实施,而不论这种遵守和实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这就是说,不论是审判者还是控辩双方,都不能为寻求客观真实而无限制的进行诉讼活动。

因此,在严格的形式主义的限制下,诉讼活动所认定的事实显然不能等于案件的本来面目。


观事实的揭示过程处处受形式理性的制约,不再是绝对的客观真相,而只能是服务于诉讼或仲裁的解决争端目标的法律事实。

因此,对于审理过程中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事实。

综上,对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在二者的关系界定清楚的情况下,应当认识到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以经过诉讼程序确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

参考文献:
邵明.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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