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8号

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1.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步编制本行业(本区域)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并报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区发展改革委将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送审。
2.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于每年10月底滚动编制本行业(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并报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或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直接纳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按照符合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不符合建设条件且预计三年内不能调整等三类情况,将核实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并会同项目单位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针对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及计划。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撰写人:日期: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撰写人:日期:第 6 页共 NUMS6 页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37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日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7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论证评估工作采取咨询评估和行政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咨询评估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评审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咨询评估第三条咨询评估是指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对由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工艺较为复杂、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进行咨询评估。
第五条咨询评估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咨询评估工作原则上在咨询评估委托服务协议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八条咨询评估结论是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性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性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江津府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性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政府性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江津区政府性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议事规则》已经江津区政府性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8日江津区政府性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89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江津区政府性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131号)精神,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会议任务。
(一)审定投资基金计划。
(二)审定投资基金方案。
(三)审定各领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协调解决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考核投资基金管理绩效目标。
(六)研究解决政府性投资基金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会议组织。
(一)投决会会议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二)投决会会议的出席人员由投决会成员组成,有关部门、单位及镇街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和要求参加或列席会议。
召开投决会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
第四条确定议题。
(一)需提请投决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在会前向江津区政府性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并提交议题材料,办公室收集汇总并交由办公室主任综合平衡后报会议召集人确定是否上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园区2021年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园区2021年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江津府办〔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财政监督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园区2021年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区财政局、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滨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双福街道、圣泉街道、德感街道:《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园区2021年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5日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园区2021年财政管理体制方案根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园区管委会的通知》(江津委办〔2021〕2号)以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完善镇街(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9〕94号)等有关要求,根据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园区管理委员第一次主任办公会精神,为集中财力物力促进江津园区高质量发展,理顺区级财政、江津园区管委会、“三个中心”(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滨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明晰区、管委会、“中心”财政分配、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切实提高管委会财政保障能力,充分调动各“中心”积极性,经研究,将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园区2021年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制定如下。
一、调整预算主体从2021年6月起,科学城江津园区管委会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由投资计财部代表管委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区财政统一办理预、结、决算;各“中心”为二级预算单位,2021年的预算决算管理,体制结算仍按现行方式办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江津府办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9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江津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江津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9日江津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重庆市江津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审组由区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区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区财政局等专业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人员参与。
第四条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
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并根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开展。
第五条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
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所有区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分为区本级支出和对镇街的转移性支出。
第七条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渝财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办发〔2008〕1号)局各处室(中心、校):为进一步推进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并经2007年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市级财政项目资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扩大投资评审范围,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财政管理关口前移,搞好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经费评审工作,为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的编制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供科学、合理、量化的评审参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评审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委托,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市级财政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的经济技术审核与评价。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方式第三条项目资金评审范围包括:(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投资的生产建设性项目资金。
主要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重大的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支出和城市维护费等项目资金;(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专项安排的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
主要含年初部门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一般项目预算,其范围包括工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大型会议(活动)、一次性大批量印刷、场站(馆)运行补贴经费;(三)政府基金和负债安排的,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公共性支出项目资金;(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资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江津府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3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各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属我区以及招投标活动由我区监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BT融资建设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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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
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江津区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YYY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坚持“依据YYY,规范建设程序;严控投资预算,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评审范围
(一)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含BT和BOT融资项目),评审项目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审查施工合同。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三)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程结算。
(四)社会投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进行结算审核。
(五)上述限额之外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手续等报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六)BT和BOT融资方案审查。
(七)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工程概算、征地拆迁预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其他评审事项。
第七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以及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工程预算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区发展改革委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送审预算书及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