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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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伙企业法教案

(2024年)合伙企业法教案
合伙企业法教案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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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 合伙企业法概述 • 合伙企业设立与变更 • 合伙人权利与义务 • 合伙企业内部管理结构 •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处理 •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和终止 • 违反合伙企业法责任追究 • 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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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合伙企业法概述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合伙企业的收支、记账、报销等流程 ,确保合伙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合伙人信用调查
在吸收新合伙人时,应对其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经营能 力等情况,避免引入不良合伙人。
法律风险防范
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引 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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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和终 止
合伙事务执行人代表权
合伙事务执行人作为对外代表,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 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超越权限行为效力
如果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对外签订合同,除非相对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否则该代表行为有效。
竞业禁止与自我交易限制
合伙事务执行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 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外。
证照管理
合伙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置于住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如有遗失或者毁坏,应当及时向登记 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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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合伙人权利与义务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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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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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决策权
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决策,对重大事项进行

2024版年合伙企业法教学设计精选

2024版年合伙企业法教学设计精选

2024年合伙企业法教学设计精选目录•课程介绍与背景•合伙企业设立与变更•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总结回顾与展望课程介绍与背景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征介绍合伙企业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阐述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的比较。

掌握合伙企业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程序,熟悉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关系。

知识目标能够运用合伙企业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具备从事合伙企业管理或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专业能力。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素质目标教学目标与要求课程安排与时间课程安排本课程共分为导论、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合伙企业的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等六个部分。

每个部分包含若干小节,按照逻辑顺序逐步深入讲解。

时间安排本课程总学时为36学时,每周3学时,共12周。

其中课堂讲授28学时,实践教学8学时。

课程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进度和接受能力,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合伙企业设立与变更01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02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程序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设立条件及程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法教学教案

合伙企业法教学教案

合伙企业法教学教案教案:合伙企业法教学目标:1.了解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

2.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管理和解散程序。

3.理解合伙企业合作协议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4.能够分析和解决合伙企业法律问题。

教学内容:1.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a.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承担共同债务、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b.合伙企业具有合伙人之间的互信、共同分担风险和利益、权利义务一致等特点。

2.合伙企业的设立a.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和要求i.缔造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出资份额、分配收益等。

ii. 申请注册登记: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b.合伙企业的注册流程i.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合伙协议、股权结构、申请表等。

iii. 领取营业执照:领取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的管理a.合伙企业的经营权和决策权i.合伙人共同决策:合伙事项需要合伙人共同决策。

ii. 合伙事务代理:合伙人可以委托其中一人代理合伙事务。

b.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i.出资和收益分配: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进行。

ii. 财务记录和报告:合伙企业需要定期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4.合伙企业的解散a.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i.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情况下解散。

ii. 合伙人决议:合伙人共同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b.合伙企业的清算和分配i.合伙企业财产清算:清算合伙企业的资产和债务。

ii. 分配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5.合伙企业合作协议的重要性a.合伙协议的作用i.约束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ii. 确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目标。

b.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i.民事法律效力:合伙协议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ii. 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协议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教学方法和手段:1.授课法:通过讲解合伙企业的定义、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学生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要点。

2.案例分析法:通过解析实际合伙企业案例,让学生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管理和解散程序,并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合伙企业法教学设计

合伙企业法教学设计

《经济法》课第七单元课程教学设计(2014~ 2015学年第一学期)单元名称:合伙企业法所属专业:会计电算化所属系部:经济管理系制定人:合作人:制定时间:2014年9月16日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单元标题:合伙企业法教学学时 2在整体设计中的位置第1次授课班级2014会计电算化6、7、8、9班上课时间10周 12月7日第 4节至10周12月21日第8节上课地点教室教学目标能力目标知识目标素质目标1、能区分各种企业的不同点。

2、能掌握各种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能运用其进行案例处理。

2、能应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确定合同的效力。

3、能处理合同实践中的履行、违约等问题。

1、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种类、和我国企业法律体系的构成;2、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3、掌握各种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能运用其进行案例分析,处理现实是生活中相关企业事宜。

4、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通过企业的基本概念,准确掌握企业的种类、特征。

培养认真、细心、严谨的工作作风。

同学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这就引发他们解决问题的兴趣,从而能够使学生提起学习兴趣。

能力训练任务任务1.了解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任务2.设立合伙企业时能明确设立条件和程序任务3.明确合伙企业法违法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任务4.要求学生模拟成立合伙企业,在学校周围商铺进行投资,明确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本次课使用的外语单词Artnership合伙Limited 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Accounting会计Increase of capital 增资Reduction of capital减资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 合伙企业A general partnership enterprise普通合伙企业A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企业The priority purchase right 优先购买权The occupation入伙Withdrawal 退伙Statutory withdrawal法定退伙案例和材料案例1:2000年3月,某警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

合伙企业法教案

合伙企业法教案

合伙企业法教案引言: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以共同的名义、共同的目标、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享受收益而组成的经营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下面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探讨合伙企业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方法。

案例背景:A、B、C三位合伙人组成了一家合伙企业,他们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共同经营一家餐厅。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因为A合伙人擅自决定撤资,并且以非法手段将餐厅所有权转移到自己名下,导致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问题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应当共同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和决策,共同承担企业的债务和风险,共同享有企业的收益。

然而,在本案中,A合伙人擅自决定撤资并转移所有权,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合伙关系的基本原则。

处理方法:1. 联系律师:由于该行为涉及合伙企业法律问题,合伙人可以联系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措施和维权途径。

2. 调解协商: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和对话的方式,尝试解决纠纷。

如果合伙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3. 提起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和维权。

问题二: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运营的基石,是合伙人之间约定权益和义务的重要文件。

在本案中,合伙人没有做好合伙协议的规定,导致合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权发生争议。

处理方法:1. 制定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在成立合伙企业之初制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方式。

2. 修改合伙协议:如果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发生变化,合伙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修改合伙协议,以适应实际情况。

3. 依法履行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诚信地履行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权益和义务。

问题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如果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合伙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合伙企业需要进行解散和清算。

经济法教案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教案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教学要求1.明确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性质及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关系;2.了解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对外债务的承担及与无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3.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及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性质;4.了解我国合伙企业设立、解散与清算,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与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般而言,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二)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三)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五)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三、合伙企业的种类合伙企业根据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①以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划分,可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②根据合伙的目的和法律地位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③在我国,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④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四、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伙,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一致,书面合伙原则。

合伙企业法教案

合伙企业法教案

合伙企业法教案第一篇:合伙企业法教案项目二合伙企业法任务一合伙企业的概述一、合伙概述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两类: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今天我们紧密结合两种形式的对比特征来深入了解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在我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延伸1:什么叫“以合伙协议为大”?在合伙企业法的诸多法条当中,都有一个这样的表述:如果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按照另有规定来办。

怎么理解?所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都是在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生效。

如果合伙协议有规定,那么谁优先?大家一起回答:合伙协议优先。

因此体现了谁为大?——合伙协议。

大家说,合伙协议体现的是谁的意愿啊?——全体合伙人。

因此一定要记住,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具有着紧密的人合性。

按照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把企业分为人合性企业和资合性企业。

为什么合伙企业是人合性呢?——我们几个哥儿们姐儿们关系很好,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所有事情都由大家的集体意志协议形成,而法律的规定仅仅在合伙协议没提及的时候才会适用。

因此,谁的效力更高?——合伙协议。

这就叫做紧密的人合性。

延伸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它们是人合性还是资合性的呢?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资合的特色。

合伙人又要关系好,彼此是哥儿们姐儿们,而且彼此要不要拿钱出资啊?——要,都要钱。

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法教案(范文)

合伙企业法教案(范文)

合伙企业法教案(范文)第一篇:合伙企业法教案(范文)合伙企业法导入案例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A公司与合伙人债务纠纷案案例简介王甲、黄乙、李丙三人于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个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

王甲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还先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变卖了他的这辆车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渔场2万元。

1997年11月,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

在黄乙、李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

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

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

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担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货款 6万元。

王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合伙债务可由常丁负责,自己不负责。

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

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还债3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

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王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之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

请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财产责任?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第一讲合伙企业基本法律制度一、我国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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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教案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合伙企业是典型企业的一种,是在公司企业之前产生的,由于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特点,现许多国家依然将其作为一种主要的企业形式。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而与公司企业进行对比,以便更好的分析每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优劣,更好的在法律上予以完善。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

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为标准,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特征有: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人和的性质,合伙企业法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数额,不仅如此,合伙企业还允许劳务出资,企业的资本数量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合伙企业还可以通过非常灵活的赢利分配方式最大限度的合伙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没有数量足够并且较为稳定的财产保证。

一旦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很可能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救济,因此合伙企业规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合伙人能够最大程度勤勉、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合伙企业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为了规范隔阂货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合伙企业法》。

该法只调整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合伙关系。

有限合伙、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未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合同性合伙,以及虽采取合伙组织形式但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没有纳入《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最少为两人以上,法律没有规定上限。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1)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即参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一例外地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如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的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时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入伙和退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交付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用劳务出资。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自行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时注意名称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且名称中不得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登记采取准则主义,首先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第三节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合伙人的出资,一部分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虽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值。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火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属共有并且是共同共有。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质押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显著区别之一,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的收益,共担合伙企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应当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可以在协议中事先予以约定。

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可供选择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有: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3、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4、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选择全体合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相互监督。

2、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但是,为了保护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利益,让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也享有以下权利(1)监督权(2)查阅帐簿权(3)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权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无论选择哪一种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但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依法或者接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但;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首先,合伙人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合伙人负有交易禁止的义务,即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再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郸责任。

第五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在处理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费用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末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之间毕竟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不应当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应当影响其他合伙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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