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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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条款

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条款

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条款
履约保证金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中,作为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详细解释:
1. 定义: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由合同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资金,作为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

它通常被视为一种违约金,用于在合同一方违约时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 金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根据合同金额、项目规模、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

3. 缴纳方式:履约保证金通常需要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一般是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

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等。

4. 作用: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合同的一方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合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5. 退还: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合同一方没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通常会退还给缴纳方。

如果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则履约保证金可能会被扣除作为违约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方式可能因不同的合同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合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3(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2024精)

合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3(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2024精)

合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3摘要: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形式,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分析其在合同履约中的重要地位,并对2023年最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1.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保障权益: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双方交易的一种保证金制度,可以迫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为合同另一方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提高履约意识: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存在可以迫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合同履行,有效提高履约意识,减少违约的风险。

•降低经济损失: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经济制约手段,可以减少一方违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鼓励当事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最新规定•金额限制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金额限制将根据交易金额和行业特点进行调整。

在某些高风险行业,保证金金额可能会相应增加,以保护合同另一方的权益。

•证券化担保:为了提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利用效率,新规定将允许合同履约保证金进行证券化担保,使保证金更加灵活高效地发挥作用。

•责任明晰:新规定明确了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责任主体和履行义务,以及申请解除保证金和保证金退还的程序和条件,进一步规范了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

3. 如何合理使用合同履约保证金•正确评估风险:在合同履行前,双方应认真评估潜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和合同金额合理确定保证金的金额。

这有助于降低违约和经济损失的风险。

•保证履约义务:合同履约保证金能迫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在违约时有一定的经济赔偿作用。

因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有效使用有助于保证各方遵守合同。

•合理申请退还:当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时,申请解除保证金和保证金退还是必要的。

在申请时,应根据约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相关凭证和证明文件,以保障申请的成功。

4. 结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现代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履约意识,降低经济损失。

2023年最新规定的调整将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制,提高其在商业交易中的效率和可靠性。

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向发包方缴纳的一种担保金,用于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
为违约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至10%。

2.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通常为7个工作日)向发包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期未支付的,视为承包商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包商。

2. 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
违约金,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3. 如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
1. 发包方应设立专门的履约保证金账户,对承包商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进行管理。

2. 发包方不得擅自挪用、占用或扣留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争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3篇

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3篇

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3篇篇一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甲方(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保证金金额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缴纳时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三、保证金的用途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

四、保证金的退还1. 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甲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2.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缴纳金额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篇二履约保证金合同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应方/中标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通用合同范本6篇

履约保证金通用合同范本6篇

履约保证金通用合同范本6篇第1篇示例:履约保证金通用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鉴于甲方同意为保障乙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特订立本履约保证金通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约定如下:第一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形式1.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履约保证金应以现金/银行汇票/保证保险/其他形式提供,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2. 乙方应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提供相应的收据,甲方应对此保留至本合同终止之日。

1. 本合同项下,如乙方因甲方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标准齐全的商品和服务,造成乙方损失时,乙方有权直接使用履约保证金进行赔偿。

在使用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合同期满,甲方履行合同义务无误,乙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及时返还给甲方,不得拖延。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的变更与退还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甲乙另有约定需变更履约保证金数额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及时履行。

2. 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如双方无争议,乙方应当及时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给甲方,并在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确认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 本合同对于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合同内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体内容如有变动,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以上为履约保证金通用合同范本,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工程合同履约金如何计算

工程合同履约金如何计算

工程合同履约金如何计算一、定义及目的履约保证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约履行义务。

该资金通常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并在项目完工或在解决违约问题后返还给承包方。

二、计算方法1. 固定比例法:- 按照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例如,合同总额为1000万元,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比例为5%,则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

2. 阶梯比例法:- 根据合同金额的不同区间设定不同比例。

例如,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时,履约保证金比例为3%;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比例为2%;超过2000万元部分,比例为1%。

3. 单一固定金额法:- 不论合同总额多少,履约保证金均为一个固定金额。

例如,不论项目大小,履约保证金均为100万元。

4. 其他特殊计算方式:- 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特殊的计算方式。

三、条款示例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工程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条款:“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XXX万元(¥XXX,XXX.00),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若乙方完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四、注意事项- 双方应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支付时间、退还条件等关键信息。

- 履约保证金的计算应考虑项目的实际规模和风险,保证公平合理。

- 应设有违约条款,明确如何处理未能按时支付或未按约履行时的处罚措施。

- 合同中还应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方式,比如是否计息、如何保管等。

五、结语制定合理的履约保证金计算方法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它不仅保护了发包方的利益,也为承包方提供了明确的财务预期,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2024版)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2024版)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保证金的目的1.2 保证金的法律依据1.3 保证金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2.1 缴纳标准2.2 缴纳时间2.3 缴纳方式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3.1 管理主体3.2 管理职责3.3 管理流程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4.1 退还条件4.2 退还时间4.3 退还方式第五章:保证金的扣除5.1 扣除条件5.2 扣除程序5.3 扣除后的补缴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6.3 违约处理第七章:合同变更与解除7.1 变更条件7.2 解除条件7.3 变更与解除后保证金的处理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法律适用8.3 争议解决地点第九章:附加条款9.1 特殊约定9.2 保密协议9.3 其他补充条款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签字10.2 乙方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保证金的目的本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旨在确保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1.2 保证金的法律依据保证金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本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2.1 缴纳标准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______%缴纳履约保证金。

2.2 缴纳时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2.3 缴纳方式乙方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缴纳保证金。

2.3.1 缴纳凭证乙方缴纳保证金后,应向甲方提供缴纳凭证。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3.1 管理主体甲方为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主体。

3.2 管理职责甲方负责保证金的收取、保管、退还和扣除等管理工作。

3.3 管理流程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流程:______。

3.3.1 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保证金的存储、利息处理、账目核对等。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4.1 退还条件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1(3篇)

合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1(3篇)

第1篇一、前言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各方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合同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我国对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最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1.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根据最新规定,合同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存单、国债、金融债券、保单等多种形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

3.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1)保证金缴纳比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2)保证金缴纳时间: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前缴纳。

(3)保证金缴纳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现金、转账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4.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1)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

(2)合同解除:因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再具有担保意义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

(3)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

5.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利息(1)保证金利息计算:合同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归缴纳保证金的一方所有。

(2)利息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支付方式,如按月、按季、按年支付。

6.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监管(1)保证金管理:合同当事人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进行管理。

(2)保证金监管:有关部门应对合同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确保保证金安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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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金】关于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结算《招投标法》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该法没有明确如何缴纳、缴纳标准、方式及如何结算; 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该文件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前述内容。

因此,鉴于法律规定的诸多不明,履约保证金在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使得施工单位市场竞争中弱势的情况下,出现多缴而又无法返还的不利局面。

同样,由于没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的定性,同样也使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其债权人诉讼等时,履约保证金面临被其他债权人主张要求分享或法院执行的尴尬。

履约保证金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法律规范不完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对其内容约定不明、建筑市场秩序尚待进一步健全等因素息息相关。

本文就从现在法律的规定出发,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法律探析,并对该内容的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施工合同的双方及履约保证金的今后立法有所裨益。

在中国现阶段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约定绝大多数是支付金钱为表现形式,鲜有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等方式。

因此,本文以现金为表现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为阐述对象一、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系指为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经建设单位要求并由双方约定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一定金额并特定化的保证金,在施工单位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

显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担保工程承揽契约之落实完工,以及违约之责任之归属,便于迅速厘清责任,将损害降至最低,使工程顺利进行[②]。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该条是从工程签约一开始,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为使公平有序的进行,投标人的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该条是否为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履约保证金在理论上的争论是相关的,鉴于本文作者的观点,应为一种保证。

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应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相结合。

(二)履约保证金法律性质由于我国法律和规章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对其性质争议颇多争议,主要有违约定金、违约金、金钱质等三种,兹分析检讨如下:违约定金说:持该观点的人主要是基于其一,履约保证金有担保的功能,而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套用为定金;其二,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有条款约定:在建设单位未完全履约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履约保证金除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否则,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而有约定的,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有单向性质,其功能具有保证一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唯一性,则不能认为合同存在履约保证金。

因此,该说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违约金说:该说主要认为是履约保证金是对施工单位违约时,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这一说法是以偏盖全,其一,违约金只是履约保证金实现担保功能时的体现;其二,履约保证金是根据合同约定,即有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其目的是“担保”及促使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是作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担保,与违约金是债务不履行损害债务发生后始得请求,并不相同;其三,若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的,建设单位在没收履约保证金后,完全可以要求其另行赔偿其他损失。

本文主张履约保证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是担保,主要理由是:从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出发,是为了促使施工单位完全履约,就必须保证该履约保证金具有排他性。

若不具有排他性,在施工单位的其他债务纠纷时,任由其他债权人分配或由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则会使其目的完全丧失。

“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的固定属于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中的某一种,其性质和效力无法整齐划一的定论。

”,该些观点无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目的,也不利于理论上的探讨,应当予以摒弃。

[③](三)履约保证金的种类在实践中,有的施工合同会笼统的约定就是履约保证金,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依保证的内容不同,而对其数额进行分割,具体包括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等。

而按施工合同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在招投标阶段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主要包括交纳方式、数额及接收,鉴于现在法律对此并明确,而该内容对当事人双方至关重大,确有探讨的必要。

首先履约保证金既然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当然具有实践性之法律特点,即不交付就不生效。

建设单位往往中标书中会载明,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在符合中标的情况下,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因此,只要施工单位参与了招投标,就实际事先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在实践而言,不存在投标单位不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可能性,因为若不根据中标书签订施工合同并交付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就是违反招投标规定,会被没收中标保证金。

那种认为建设单位直接将中标保证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是侵犯了施工单位的利益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当然,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产生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台湾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招标注意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厂商得标订约时,应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不低于决标价百分之十为原则。

但没有上限,明显与施工单位不利。

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为支付违约金所作的担保,因此,参照违约金标准比较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结合实际,履约保证金约定在合同总标的的10%-30%为合理区间,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同样,如果履约保证金扣减或没收过高或过低的,也可以酌情调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履约保证金是这样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

履约保证金应交付给建设单位,转移占有,且应设立履约保证金帐户,不得与其他混同,也不得擅自挪用。

这主要是基于履约保证金金钱质的特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扣除的情形,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履约保证金扣减协议或由建设方向施工方书面通知扣除理由、数额与时间。

这样操作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在第三方对该履约保证金主张权利时,厘清其性质与数额,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包括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抵扣或没收等,是对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处置。

双方当事人往往在此会产生较大的争议,是施工单位最心有余悸的事项,是建设单位最想利用的筹码。

所以很有必要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也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细化。

(一)返还按台湾工程投标须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无息返还。

台湾学者及法院判例认为,系争工程尾款须俟正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许可证后结付,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乃系以该事实之发生为债务之清偿期。

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上,结合我国实践,认为:1、可以约定在工程款结算前按履约进度,分段返还:如于工程完成25%、50%、75%及验收合格时与结算后各返还15%、20%、25%等,该种方法因实际占有的履约保证金的递减而使担保力度减弱,显然对建设单位不利;2、约定结算后一次性返还。

因在施工实际中,还存在工程款的结算环节,建设单位有否多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对扣减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认可等未决事项,因此,验收合格后全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还不成熟,应推迟至工程款结算时比较合理;3、返还时是否包括履约保证金的孳息,完全属于当事人的意志自治范围,从合同之约定。

(二)抵扣或没收抵扣是部分而没收是针对全部履约保证金。

为避免当事人对抵扣或没收发生争议,对抵扣或没收的情形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非常重要,而不能单纯依现有法律对违约责任的笼统规定上。

对抵扣或没收情形的约定其原则应为:合同或法律没有明文约定或规定不允许抵扣或没收的,不得抵扣或没收,应予以及时返还;其抵扣或没收的情形必须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等范围。

具体我们可以参考台湾政府采购法规定: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含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发还之情形:1、有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1项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条第二项前段得追偿损失者,与追偿金额相等之保证金;2、违反政府采购法第65条规定转包者,全部保证金;3、擅自减省工料,其减省工料及所造成损失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我;4、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部分终止或解除契约者,依该部分所占契约金额比率计算之保证金;全部终止或解除契约者,全部保证金;5、查验或验收不合格,且未于通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损失、额外费用或惩罚性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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