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日本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日本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农残限定2006年欧盟版本C_17_normativa_1773_allegato

Ministero della Salute DIPARTIMENTO PER LA SANITà PUBBLICA VETERINARIA, LA NUTRIZIONE E LA SICUREZZA DEGLI ALIMENTI DIREZIONE GENERALE DELLA SICUREZZA DEGLI ALIMENTI E DELLA NUTRIZIONE DECRETO Prodotti fitosanitari: recepimento della direttiva 2006/62/CE della Commissione del 12 luglio 2006, della direttiva 2007/55/CE della Commissione del 17 settembre 2007, della direttiva 2007/62/CE della Commissione del 4 ottobre 2007 e aggiornamento de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27 agosto 2004 concernente i limiti massimi di residui delle sostanze attive nei prodotti destinati all’alimentazione. Sedicesima modifica. IL MINISTRO DELLA SALUTE Visti gli articoli 5, lettera h), e 6, della legge 30 aprile 1962, n. 283, successivamente modificata con legge 26 febbraio 1963, n. 441; Visto l'articolo 19 del decreto legislativo 17 marzo 1995, n. 194, che prevede l'adozione con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di limiti massimi di residui di sostanze attive dei prodotti fitosanitari; Visto l'articolo 34 del decreto del Presidente della Repubblica 23 aprile 2001, n. 290, relativo ai residui ed intervalli di carenza; Visto i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27 agosto 2004 “Prodotti fitosanitari: limiti massimi di residui della sostanze attive nei prodotti destinati all’alimentazione”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 Serie generale n. 292 del 14 dicembre 2004, supplemento ordinario n. 179), modificato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7 novembre 2004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30 del 7 febbraio 2005),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4 marzo 2005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21 del 26 maggio 2005),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3 maggio 2005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84 del 9 agosto 2005),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5 novembre 2005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28 del 3 febbraio 2006),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9 aprile 2006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62 del 14 luglio 2006),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20 aprile 2006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61 del 13 luglio 2006),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23 giugno 2006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204 del 2 settembre 2006),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3 ottobre 2006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282 del 4 dicembre 2006),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26 febbraio 2007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02 del 4 maggio 2007);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3 giugno 2007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199 del 28 agosto 2007);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3 giugno 2007 (pubblicato nella Gazzetta Ufficiale n. 200 del 29 agosto 2007); dal decreto del Ministro della salute 13 giugno 2007 (pubblicato nella

日本肯定列表使用的分析方法

SPE结合 结合LC-MS/MS技术对日本肯定列表规定食品中残留的农 结合 技术对日本肯定列表规定食品中残留的农 业化学品进行多残留监测
美国瓦里安公司
摘要
2006年5月29日,日本卫生、劳动和福利部 (MHLW,相当于美国 FDA)在食品中引入 农业化学品残留物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农药化学品含量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MRLs)的食品销售。这些农药化学品包括农药,饲料添加剂,兽药 。该法规适用于所 有的日本本土生产和进口的食品。肯定列表中涉及的化学品近800种 。 西太平洋/澳 大利亚与日本一样也是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因此在这些地区内对食品的检测也基本依 照此标准,其它一些国家也倾向于以此为指导进行检测。法规中规定的分析方法草案使 用SPE结合LC/MS 或者 GC/MS 技术对这些化学品进行检测。
为了应对日本肯定列表,Varian的科学家们开发了一种食品中农业化学品的多残留检测 方法。方法中包括67种中性、碱性和酸性的化合物,采用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最后结 合LC/MS/MS检测技术进行分析。 将复杂的酸性化合物混为一组, 使用高分辨Pursuit? XRs C18 柱结合串联质谱检测技 术,达到了很好的色谱和质谱分离效果。针对日本肯定列表中所涉及的食品种类给出了 极具挑战性的化学品的检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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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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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肯定列表使用的分析方法
基于样品基质和分析模式的不同而选 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GC/MS分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GC/MS分 GC/MS 析方法(农产品) 析方法(农产品)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LC/MS分析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LC/MS分析 LC/MS 方法Ⅰ 农产品) 方法Ⅰ(农产品)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LC/MS分析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LC/MS分析 LC/MS 方法Ⅱ 农产品) 方法Ⅱ(农产品)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GC/MS GC/MS分析方法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GC/MS分析方法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兽药多残留HPLC分析方法Ⅰ 兽药多残留HPLC分析方法Ⅰ(畜 HPLC分析方法 禽产品和水产品) 禽产品和水产品) 兽药多残留HPLC分析方法Ⅱ 兽药多残留HPLC分析方法Ⅱ HPLC分析方法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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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药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汇总

部分国家、地区草药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汇总 加入WTO后,中药的国际贸易将以国际通行的标准进行。目前,国际上虽然尚无植物类中药的国际标准,但是FAO和WHO均制定了食品、蔬菜及茶叶重金属的允许摄入量和农药残留限量。美国、欧盟及传统出口中药的东南亚地区均对中药提出了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限量的指标,并有提高的趋势。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以环保标准为基础的绿色认证制度日趋盛行,“环保标签”在许多情况下变成贸易壁垒。在中药材生产过程中,由于对土壤选择不严,以及长期施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加之对农药的盲目选择,施用时间和剂量等达不到技术要求,导致目前药材普遍存在农药残留量和有害重金属含量超标,这是造成中药材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也是制约我国中药及其它农副产品难以走向国际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了中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此情况下,一方面我们要建立适合我国产品质量的标准以适应国际标准。另一方面中药在中国有数千年的使用历史,世界各国在制定相应的植物药产品质量标准中也多参考我国的中药标准,因此,制定绿色标准也可以影响世界,达到对我中药产品国际贸易相对有利的局面。由外经贸部制定并颁布的《药用植物及制剂外经贸绿色行业标准》已于2001年07月0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中药的第一个进出口质量标准,也是我国中药的第一个绿色标准,对推动我国中药进入国际市场,确保植物药进出口品质,有着重大的历史性意义。 一、中国大陆 (一)中国药典(2010版) 药典对植物药中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的限量要求( ×10- 6)

(二)药用植物及制剂外经贸绿色行业标准(WM/T2-2004) 适用范围:药用植物原料及制剂的外经贸行业品质检验 重金属及砷盐限量: 重金属总量 ≤20.0 mg/kg 。 铅(Pb ) ≤5.0 mg/kg 。 镉(Cd ) ≤0.3 mg/kg 。 汞(Hg ) ≤0.2 mg/kg 。 铜(Cu ) ≤20.0 mg/kg 。 砷(As ) ≤2.0 mg/kg 。 农药残留限量: 六六六(BHC) ≤0.1 mg/kg 。 DDT ≤0.1 mg/kg 。 五氯硝基苯(PCNB) ≤0.1 mg/kg 。 艾氏剂(Aldrin) ≤0.02 mg/kg 。 二、 香港(香港中药材标准第一册) 表1:药材中重金属限度

我国水果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表

我国水果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表 农业行业法规: https://www.360docs.net/doc/6214115202.html, 2012-9-21 10:36:00 浏览57 次《》我国水果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表一 名称种类限量(mg/kg)标准号 滴滴涕杀虫剂0.1GB2763-81 六六六杀虫剂0.2 GB2763-81 倍硫磷杀虫剂0.05GB4788-94 甲拌磷杀虫剂不得检出GB4788-94 杀螟硫磷杀虫剂0.5GB4788-94 敌敌畏杀虫剂0.2GB5127-1998 对硫磷杀虫剂不得检出GB5127-1998 乐果杀虫剂 1.0GB5127-1998 马拉硫磷杀虫剂不得检出GB5127-1998 辛硫磷杀虫剂0.05GB14868-94 百菌清杀菌剂 1.0GB14869-94 多菌灵杀菌剂0.5GB14870-94 二氯苯醚菊酯杀虫剂 2.0GB14871-94 乙酰甲胺磷杀虫剂0.5GB14872-94 甲胺磷杀虫剂不得检出GB14873-94 地亚农杀虫剂0.5GB14928.1-94 抗蚜威杀虫剂0.5 GB14928.2-94 溴氰菊酯杀虫剂0.11)-0.052) GB14928.4-94 氰戊菊酯杀虫剂0.2 GB14928.5-94 呋喃丹杀虫剂不得检出GB14928.7-94 水胺硫磷杀虫剂0.023)GB14928.8-94 喹硫磷杀虫剂0.052)GB14928.10-9 草甘磷除草剂0.1 GB14968-94 克线丹杀虫剂0.0052)GB14969-94 西维因杀虫剂 2.5GB14971-94 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二 名称种类限量(mg/kg)标准号 粉锈宁杀菌剂0.2GB14972-94 阿波罗杀螨剂1GB15194-94 氟氰戊菊酯杀虫剂0.5GB15194-94 克菌丹杀菌剂15GB15194-94 敌百虫杀虫剂0.1 GB16319-1996 亚胺硫磷杀虫剂0.5 GB16320-1996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 1.1 肯定列表系统内涵及其执行措施概要 在食品中引入农业化学品残留物肯定列表系统,即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一律标准)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销售。该系统将在《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发布(2003年5月30日)后三年内(2006年5月29日)生效。 为实施肯定列表系统,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将在2006年5月之前采取如下三项措施: 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制订一律标准,在该标准水平下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一律标准)。 i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指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豁免物质)。 ii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1段的规定,制订食品中临时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MRLs)。 健康、劳动与福利部于2003年10月公布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第一次草案,在2004年8月公布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第二次草案、“统一限量标准”草案以及“豁免物质”草案。在广泛征求国内外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6月21日,日本正式向各WTO成员通报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统一限量标准”以及“豁免物质”最终草案。 1.2 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程序及最终草案 1.2.1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背景 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以后,日本将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超过一定水平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的流通。然而,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制定的农用化学品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还不能充分地覆盖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和农用化学品国内登记许可标准(WHL标准),这将妨碍肯定列表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日本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对于食品中还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用化学品残留物,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物质(如豁免物质)。 1.2.2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一般通则 i、抗生素与合成抗菌剂 抗生素与合成抗菌药的现行标准应当保持不变,食品不得含有抗生素,肉类、禽类、蛋类、鱼类和贝类不得含有合成抗菌药。 ii、不能确定ADIs值的农用化学品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目前农产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生物毒素残留量、重金属含量、食品包装和标签要求、动植物检验检疫制度、食品安全与卫生要求、环境保护及“绿色补贴”等等。近年来,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实施了很多限制措施,如美国于2003年12月开始执行食品和农产品注册通报制度;欧盟通过修订关于食品标签的指令、增加对我国出口商品抽验批次;日本通过修改《食品和农产品卫生法》及实施强制检验等,都对我国出口农产品设置了障碍,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限制。 农产品出口遭遇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壁垒 由于发达国家对进口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等卫生要求越来越多(仅2003年,国外在进口农产品和食品方面就新增标准260多项),限量指标越来越苛刻,所以农产品(食品、水产品、畜禽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问题成为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由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引发的贸易纠纷已经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2002年5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宣布中国蜂蜜氯霉素残留检测限为0.31μg/kg,并有可能提高到0.1μg/kg,受此影响,中国蜂蜜2002年对美出口约7614吨,比上年下降52.35%,出口额约809万美元,比上年下降43.56%。欧盟不断实行新的茶叶检测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指标不断增加,到2003年已经增加到196项,截止到2004年8月27日,欧盟共出台26个欧盟委员会指令涉及茶叶,从今年8月1日起,欧盟又将硫丹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从30mg/kg调整为0.01mg/kg,这些措施使得我国茶叶的出口雪上加霜;据海关人士介绍,今年1-7月广东累计出口茶叶8938吨,价值1868万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3.9%和26%,其中对欧盟出口茶叶167吨,与去年同期相比降幅达88.8%。此外我国出口的水产品中抗生素超标及2002年的台州西兰花出口风波等问题都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正确认识农药残留问题 农药残留是指残存在环境及生物体内的微量农药,包括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等。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主要来自化学农药,是关系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不仅危害人和动物的健康,破坏环境,而且影响世界农产品的正常贸易。 我国地域辽阔,农作物品种虽然丰富,但农业生产力还是比较落后,绿色经济所占比重不高,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我们既要看到农药的使用在害虫、病菌等有害生物的防治中具有快速、高效、经济等的特点及在保证农业稳产、增收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同时也要积极关注自身健康,不断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目前,在农业发展中完全禁用化学农药是不现实的,同时在土壤中残留的已经禁用的部分农药对农产品的影响仍然存在,所以世界各国农产品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农药残留问题。 限制农药残留的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政府在鼓励、扩大出口的同时,以各种手段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利益。利用发达科学技术,以保护人类、动物和环境为理由,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是目前世界上很普遍的一种做法。由于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达到一定的数量时,会对人类、动物和环境造成危害,所以将农药最高残留限量作为农产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Positive List System)。是指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中农业(包括、和添加剂)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和“一律标准”五大类型。其中,“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暂定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禁用物质”为15种:“豁免物质”共68种;“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制定一个统一限量标准:0.01ppm,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公斤。可见,日本现行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严格。 一、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日本是和农产品大国,目前60%左右的农产品需要依赖进口。近年来,由于日本进口农产品频繁出现农业化学品超标事件,同时日本国内也发现了违法使用未登记农药问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与此同时,在“肯定列表制度”出台之前,日本只对目前世界上使用的700余种农业化学品中的350种农业化学品进行了登记或制定了限量标准.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其余400多种农业化学品。则无明确的监管措施,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严重威胁日本食品安全。在上述背景下,日本出台了“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二、“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产品的影响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几乎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都做出了规定,设限数量之广、检测数目之多,限量标准之严格,可以说前所未有。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必然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各国(地区)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2006年6月,由于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提高蜂王浆技术指标,中国蜂王浆企业已开始遭遇退货,使蜂王浆成为最早遭受这一制度影响的中国商品。 日本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近年来,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额保持持续增长,对日出口农产品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基本保持在30%左右,主要涉及肉类及制品、食用蔬菜、水果制品、水产品及谷物等五大类产品。其中,制品、、、等45种商品,、罐头、等15种商品,、、等商品。日本分别是中国第一、二、三大出口市场。根据日方进口统计资料.中国干鲜香菇、木耳、保鲜、罐头、、保鲜、、烤鳗、等商品在日本进口中的比重均占90%以上;及、、、红小豆、、、、仁果、茶叶、冷冻、、、苹果汁、、、、冷冻等商品的进口份额均在50%以上。 由于中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规模大、品种多,并且大多数产品在日本进口市场中占有较高份额。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必然对中国输日的农产品产生深刻的影响。 1.“肯定列表制度”使对日农产品出口受阻 目前,中日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差异大。中国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尚不健全,不但设限项目少而且限量要求低,与“肯定列表制度”有很大差距。“肯定列表制

农业部《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制定指南》 为规范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经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农业部 2015年10月8日 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 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公平贸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分析农药毒理学和残留化学试验结果,根据消费者膳食结构,对因膳食摄入农药残留产生健康风险的可能性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价。 本指南用于指导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 一、毒理学评估 农药毒理学评估是对农药的危害进行识别,并对其危害特征进行描述。通过评价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和毒理学试验结果,推荐出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或急性参考剂量(ARfD)。 (一)毒物代谢动力学评价 对农药在实验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生物转化过程、排泄和蓄积等进行评价。 (二)毒理学评价 对农药及其有毒代谢产物的急性毒性、短期毒性、长期毒性、致癌性、致畸性、遗传毒性和生殖毒性等进行评价。 (三)推荐每日允许摄入量和急性参考剂量 根据毒物代谢动力学和毒理学评价结果,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采用适当的不确定系数,制定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对于有急性毒性作用的农药,制定急性参考剂量(ARfD)(具体参考《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和《农药急性参考剂量制定指南》)。 二、残留化学评估 残留化学评估是对农药及其有毒代谢物在食品和环境中的残留行为的评价。通过评价动植物代谢试验、田间残留试验、饲喂试验、加工过程和环境行为试验等试验结果,推荐规范残留试验中值(STMR)和最高残留值(HR)。 (一)动植物代谢试验和残留物确定 参考毒理学评估结果,进行动植物代谢试验,对农药代谢规律、最终产物进行评价,确定残留物。 (二)残留行为评价 1.残留分析方法。对残留分析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正确度和精密度等。 2.样品贮藏稳定性。对试验样品贮藏稳定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包括提取、净化后待测试样的贮藏稳定性。 3.规范残留试验。对试验设计中的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施药剂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样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和世界农产品出口影响分 析 摘要:本文通过选取2001年以来中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以及日本进口世界的农产品的贸易数据,通过计算中国出口日本农产品占世界出口日本农产品百分比的方式进行分析,得出肯定列表制度在对我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贸易量会产生影响,对世界出口日本农产品贸易量也会产生影响,但是前者受到的影响大于后者的结论。我国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 关键词:肯定列表制度农产品出口措施 一.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 “肯定列表制度”是日本为了加强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以及农产品中的农药化学品的残留量的监控和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主要包括“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和“一律标准”。其中“一律标准”是最核心的制度,没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产品,全部遵循0.01毫克/公斤的“一律标准”。 二.肯定列表制度的出台背景 日本是一个资源小国,国土面积的限制导致其大部分农产品需要进口。其中60%的食品以及农产品都需要进口。所以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目前,世界上的农业化学品大约有700多种,日本制定的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还不到400种,其余的化学品给日本的食品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另一方面,中国是农产品出口大国,其农产品的出口对象主要是日本,中日两国是近邻,也给两国之间的农产品交易带来了便利。近年来,中国农产品因为低廉的价格,在日本国内的销售量持续上升,给日本本土农产品市场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但是中国的农产品在卫生安全上也存在不小的隐患,由于我国国内经常出现农产品不合格事件,这些新闻,经过渲染,传入日本国内,也让日本国民产生了恐慌。民众要求政府加强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基于此,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3年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以该法案为依据,在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中引入了“肯定列表制度”,并于2006年5月正式实行。 三.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日本农残标准

氯嘧磺隆和苯磺隆检测方法 1.分析目标化合物 农药等成分物质 分析目标化合物 氯嘧磺隆 氯嘧磺隆 苯磺隆 苯磺隆 2.仪器设备 带紫外分光光度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 3.试剂 除下列试剂外,使用附录2所列试剂。 柱色谱用合成硅酸镁:将柱色谱用合成硅酸镁(粒径150~250μm)在130℃加热12小时以上,转移到干燥器中冷却,加入5%的水。 4.标准品 氯嘧磺隆:含氯嘧磺隆98%以上,熔点为181℃。 苯磺隆:含苯磺隆99%以上,熔点为141℃。 5.试验溶液的制备 a 提取方法 样品粉碎通过420μm标准网筛后,称取其10.0g,加入20mL水,放置2小时。 加入100mL丙酮,搅拌3分钟后,用涂布1cm厚硅藻土的滤纸,抽滤于磨口减压浓缩器中。取出滤纸上的残留物,加入50mL丙酮,搅拌3分钟后,按上述同样操作,合并滤液于减压浓缩器中,40℃以下浓缩至约30mL。 将其移入预先加入100mL 10%氯化钠溶液的300mL分液漏斗中。用100mL 乙酸乙酯洗涤上述减压浓缩器的茄型瓶,合并洗液于上述分液漏斗中。用振荡器激烈振荡5分钟后,静置,乙酸乙酯层移入300mL三角瓶中。水层中加入50mL 乙酸乙酯,按上述同样操作,合并乙酸乙酯层于上述300mL三角瓶中。加入适量无水硫酸钠,不时振荡、混合,放置15分钟后,滤入磨口减压浓缩器中。用20mL 乙酸乙酯洗涤三角瓶,以此洗涤液洗涤滤纸上残留物,重复操作2次。合并2次洗涤液于减压浓缩器中,40℃以下除去乙酸乙酯。 残留物中加入50mL正己烷,转移到200mL分液漏斗中。加入80mL正己烷饱和乙腈,用振荡器激烈振荡5分钟后,静置,乙腈层移入200mL分液漏斗中。正己烷层中加入50mL正己烷饱和乙腈,按上述同样操作,合并乙腈层于上述200mL 分液漏斗中。加入50mL乙腈饱和正己烷,轻摇混匀,静置,乙腈层移入磨口减压浓缩器中,40℃以下除去乙腈。残留物中加入2mL丙酮:甲醇(19:1)混合溶液溶解。 b 净化方法 在内径15mm,长300mm色谱管中注入5g悬浮在丙酮:甲醇(19:1)混合溶液中的柱色谱用合成硅酸镁,其上端填入约5g无水硫酸钠,放出丙酮:甲醇(19:1)混合溶至柱上端留有少量丙酮:甲醇(19:1)混合溶液。柱中注入a 提取方法所得的溶液后,注入50mL丙酮:甲醇(19:1)混合溶液,弃去流出液。再注入100mL丙酮:甲醇(9:1)混合溶液,收集流出液于减压浓缩器中。40℃以下除去丙酮与甲醇。残留物中加入2mL丙酮:正己烷(1:1)混合溶液溶解。 三甲胺基丙基甲硅烷基硅胶小柱(500mg)中注入20mL丙酮:正己烷(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日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16版正式颁布实施,这一农药残留的新国标,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突破,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此次发布的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制定了苯线磷等24种禁用、限用农药184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监管提供了判定依据。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对不存在膳食风险的33种农药,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强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系统性。三是除对标准中涉及的限量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外,还同步发布了106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据悉,我国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均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同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公正、公开,标准制定期间,广泛征求了生产、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在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的同时,又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实际。 作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国,我国是少数几个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国家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能力和影响力逐步提升,使用我国残留数据制定国际限量标准数量已达到11项。目前我国农药残留膳食风险评估原则、方式、数据量需求等方面已与国际接轨。 据介绍,“十三五”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已列出明晰的任务和规划——新制定6000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重点解决蔬菜水果和我国特色农产品的限量标准,完善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逐步实施“进口限量标准”和“一律限量标准”,扩大我国限量标准的覆盖面。同时,将以我国自主创新农药为重点,积极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推动我国农药自主创新。

欧盟农残限量指标

欧盟农残限量指标 编号英文名称中文名称限量检测限欧盟指令备注 1 , 1 乙滴涕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Dichloro-2,2-bis(4-thyl-phenyl-)ethane/Perthane 2 1,2-Dibromoethanee(ethylene dibromide) 1,2-二溴乙烷0.1 0.1 9 3 58 EEC 3 2,4,,5-T 2,4,,5- 涕0.05 0.05 93 58 EEC 4 Acephate 乙酰甲胺磷0.1 0.1 93 58 EEC 5 Aldiarb 涕灭威0.05 0.05 93 38 EC 6 Aldrin 艾氏剂0.02 0.02 见狄氏剂 7 Amitraz 双甲脒0.1 0.1 95 38 EC 8 Amitrole(Aminotriazole) 杀草强0.1 0.1 93 58 EEC 9 Aramite 杀螨特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10 Atrazine 莠去津0.1 0.1 93 58 EEC 11 Barban 燕麦灵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12 Benalaxyl 苯霜灵0.1 0.1 94 30 EC 13 Benfuracarb 丙硫克百威0.1 0.1 94 30 EC 14 Benomyl 苯菌灵见多菌灵 15 Bifenthrin 联苯菊酯 5 98 82 EC 16 Binapacryl 乐杀螨0.1 0.1 93 58 EEC 17 Bromophos-ethyl 乙基溴硫磷0.1 0.1 93 58 EEC 18 Bromopropylate 溴螨酯0.1 0.1 95 61 EC 19 Camphechlor(Toxaphene) 毒杀芬0.1 0.1 93 58 EEC 20 Captafol 敌菌丹0.1 0.1 93 58 EEC 21 Carbendazin 多菌灵0.1 0.1 93 58 EEC 22 Carbofuran 克百威0.2 0.2 94 30 EC 23 Carbosulfan 丁呋丹0.1 0.1 94 30 EC 24 Cartap 杀螟丹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25 Chlorbenside 氯杀螨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26 Chlorbufan 氯草灵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27 Chlordane 氯丹0.02 0.02 93 58 EEC 28 Chlorfenson 杀螨酯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29 Chlormequat 矮壮素0.1 0.1 96 32 EC 30 Chlorobenzilate 乙酯杀螨醇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31 Chlorothalonil 百菌清0.1 0.1 93 58 EEC 32 Chloroxuron 枯草隆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33 Chlorpyrifos 毒死蜱0.1 0.1 93 58 EEC 34 Chlorpyriphos-methyl 甲基毒死蜱0.1 0.1 93 58 EEC 35 Cyfluthrin(sum of isomers) 百治菊酯(氟氯氰菊酯)0.1 0.1 2000 24 EC 2001/01/01 执行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行业报告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06年5月29日,日本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日本是中国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中国也是日本农产品的第二大进口来源国,该制度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农产品出口日本的门槛,影响到中国近80亿美元的出口额,涉及5000多家对日农产品出口企业和1600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认真研读该制度,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迫在眉睫且意义重大。 一、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日本是食品和农产品进口大国,目前60%左右的农产品需要依赖进口。近年来,由于日本进口农产品频繁出现农业化学品超标事件,同时日本国内也发现了违法使用未登记农药问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与此同时,在“肯定列表制度”出台之前,日本只对目前世界上使用的700余种农业化学品中的350种农业化学品进行了登记或制定了限量标准.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其余400多种农业化学品。则无明确的监管措施,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严重威胁日本食品安全。在上述背景下,日本出台了“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 )。是指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豁免物质”和“一律标准”五大类型。其中,“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暂定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禁用物质”为15种:“豁免物质”共68种;“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制定一个统一限量标准:0.01ppm ,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公斤。可见,日本现行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严格。 二、“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几乎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都做出了规定,设限数量之广、检测数目之多,限量标准之严格,可以说前所未有。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必然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各国(地区)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2006年6月,由于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提高蜂王浆技术指标,中国蜂王浆企业已开始遭遇退货,使蜂王浆成为最早遭受这一制度影响的中国商品。 日本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近年来,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额保持持续增长,对日出口农产品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基本保持在30%左右,主要涉及肉类及制品、食用蔬菜、水果制品、水产品及谷物等五大类产品。其中,鸡肉制品、鳗鱼、大米、香菇等45种商

欧盟最新农残标准

欧盟最新农残标准 茶叶 农药英文名称农药中文名称MRL (mg/kg) 检测限 (mg/kg) 指令备注 ethylan 乙滴涕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Ethylene dibromide 二溴乙烷0.1 0.1 93 58 EEC 2,4,5-T 2,4,5-涕0.05 0.05 93 58 EEC Acephate 乙酰甲胺磷(欧杀松) 0.1 0.1 93 58 EEC Aldicarb 涕灭威(得灭克) 0.05 0.05 95 38 EC Aldrin 艾氏剂见狄氏剂 Amitraz 双甲脒0.1 0.1 95 38 EC Amitrole(Aminotriazole) 杀草强0.1 0.1 93 58 EEC Aramite 杀螨特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Atrazine 莠去津(草脱净) 0.1 0.1 93 58 EEC Azoxystrobin 安灭达0.1 0.1 99 48 EC 2001/04/01执行Barban 燕麦灵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Benalaxyl 灭菌安(本达乐) 0.1 0.1 94 30 EC Benfuracarb 丙硫克百威(免扶克) 0.1 0.1 94 30 EC Benomyl 苯菌灵(免赖得) 见多菌灵 Bifenthrin 联苯菊酯、氟氯菊酯 5 98 82 EC Binapacryl 双苯唑菌醇0.1 0.1 93 58 EEC Bromophos-ethyl 乙基溴硫磷0.1 0.1 93 58 EEC Bromopropylate 溴螨醇0.1 0.1 95 61 EC Camphechlor(Toxaphene) 毒杀芬0.1 0.1 93 58 EEC Captafol 敌菌丹(四氯丹) 0.1 0.1 93 58 EEC Carbendazim 多菌灵(贝芬替) 0.1 0.1 93 58 EEC Carbofuran 克百威(加保扶) 0.2 0.2 94 30 EC Carbosulfan 丁呋丹(丁基加保扶) 0.1 0.1 94 30 EC Cartap 杀螟丹、培丹、巴丹、派 丹 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benside 氯杀螨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bufam 氯草灵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dane 氯丹0.02 0.02 93 58 EEC Chlorfenson 杀螨酯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mequat 矮壮素0.1 0.1 96 32 EC Chlorobenzilate 乙酯杀螨醇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othalonil 百菌清(四氯异苯腈) 0.1 0.1 93 58 EEC Chloroxuron 枯草隆0.1 0.1 00 24 EC 实施日期:01/01/2001 Chlorpyrifos 毒死蜱0.1 0.1 93 58 EEC Chlorpyrifos-methyl 甲基毒死蜱0.1 0.1 93 58 EEC Cyfluthrin 氟氯氰菊酯0.1 0.1 00 42 EC 实施日期:01/07/2001

各国重金属和农残限量和标准

各国重金属和农残限量和标准

各国重金属和农残限量和标准84 部分国家、地区草药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汇总;甘草;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六六六(总B HC)不得过千万分之二,滴滴涕(总D;黄芪;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六六六(总BHC)不得过千万分之二,滴滴涕(总D;丹参;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 部分国家、地区草药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汇总 甘草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有机氯农药残留量: 六六六(总BHC)不得过千万分之二,滴滴涕(总DDT)不得过千万分之二,五氯硝基苯(PCNB)不得过千万分之一。 黄芪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有机氯农药残留量:

六六六(总BHC)不得过千万分之二,滴滴涕(总DDT)不得过千万分之二,五氯硝基苯(PCNB)不得过千万分之一。 丹参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白芍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西洋参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金银花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铅、镉、砷、汞、铜含量限定如下:铅不得过百万分之五,镉不得过千万分之三,砷不得过百万分之二,汞不得过千万分之二,铜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石膏 重金属: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含砷量不得过百万分之二。 煅石膏 重金属: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 白矾 重金属: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玄明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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