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市*关于印发《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号各区县人民*,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地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公安交管、园林、市容、文物、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电力、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线的规划编制第四条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编制本系统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规划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第五条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合理选择专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隧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相应管位,供管线敷设时使用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公安交管、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建设的专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建设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第三章管线的设置第八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快车道内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第九条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支管让干管;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十条地下管线的位置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排列次序应当遵循下列规定: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输水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且单侧车行道宽度超过12米以上的,可在另一车行道内增加给水输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以上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第十一条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一级公路的快车道范围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公路两侧建设控制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本市确定的地下文物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交叉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的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第十五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以外第十六条地下管线的井框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自身的功能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第十七条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第四章管线的规划审批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区范围内的下述管线工程:1、管径毫米以上的给水管;2、管径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毫米的排水沟;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毫米以上的燃气管;4、热力管;5、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路灯及地下电缆;6、工业管道;7、新建小区的管线;8、已建成小区需扩建、改建、新建的管线市区范围外的下述管线工程:1、电压千伏及以上的地下电缆;2、长途电讯地下电缆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以及其它管线工程本条第项范围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由所在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关单位在建设计划确定后,应当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地下管线同步施工的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1:或1:现势性地形图2份;1:或1:现势性管线图1份;管线路径初步方案图第二十二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1:或1:现势性地形图6份;1:或1:现势性管线图1份;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第二十三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1份;施工设计图3套;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经审定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规划管理部门重新审定第五章管线的开工与验收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测绘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覆土前测量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测量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及竣工图的编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造成地下管线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结束后,测绘单位必须将管线竣工测量图及有关的成果资料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因测量结果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遭受损害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第三十一条未经规划许可或者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由该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电力、通信、广电、路灯、交通监控、热力等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以及化工物料、油料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宁政发[2013]28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2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凸显南京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内容,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南京城市特色的把握。
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内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内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南京市规划局。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彰显南京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南京“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范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南京出台_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_

11城市规划通讯CHENGSHI GUIHUA TONGXUN 2005.13行业信息本刊讯 日前出台的《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一个好办法:南京老城中心区地面道路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交通时,应将地下道路的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被视为地下空间利用准绳的《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认为,拥挤的城市空间、交通堵塞、环境恶化、土地资源匮乏等问题愈来愈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难题,而向地下要空间已成为改善城市功能、改善环境的重要手段。
规划提出,除了大量的楼宇小面积地下室外,南京近期主要开发建设新街口、鼓楼、河西、湖南路、南京火车站5个中心地区的大面积地下街区,初步形成以地下街为主的5个中心的总体布局。
此外,还要结合地区开发速度,择机开发建设下关(热河南路)、金城厂地区的地下空间。
而在远期,还要增加夫子庙、安德门、中保村、上新河、河西南部中心、孝陵卫等地区地下空间。
此外,还要开发主城外围的浦口、仙林、东山、火车南站等地地下空间。
《规划》提出了“串联”地下空间的概念:在近期(2010年前)将依托地铁1号线、2号线的建设,对新街口、河西、山西路、夫子庙、鼓楼、南京火车站六大重点区域地下资源进行整合、新建,形成14条地下街区,构成南京地下空间的基本框架。
而在远期,南京主城的所有地下空间将通过7条地铁线全部连通。
规划方面的专家日前笑称:“就是要不出地面,吃好玩遍整个南京城。
”日前公示的规划还提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能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地下道路”将会在将来和南京市民见面。
规划称,南京将加快进行城市立体化交通的研究,为远景建设地下道路创造条件。
同时,当老城中心区地面交通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交通时,应将地下道路的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从规划部门获悉,目前南京初步完成了第一条地下道路的规划工作。
(安静)本刊讯 枣阳市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经拉开序幕,在日前举行的枣阳市总体规划修编动员会上,市城建、水利、环保等30多个部门就这一议题展开了商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宁政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6日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地下空间是转型时期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十三五”期间,南京市高度重视地下空间有关工作,取得了多项突破。
其中,地下空间开发容量达国内领先水平,新街口地下城雏形初显,江北新区核心区启动建设,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已下探至地下68米,综合管理和规划编制等多个体系已初步建成,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等多项工作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地下空间发展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第三,地下空间已成为展示南京城市发展的名片。
(一)开发利用情况1.地下空间规模快速增长。
规模总量处全省第一、国内领先水平,截至“十三五”期末,南京全市地下空间开发规模为7190万平方米,人均地下空间开发面积达7.7平方米,规模总量居全国前列。
“十三五”期间,南京市新增地下空间规模总量约3400万平方米,年均新增地下空间开发规模达6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增长迅速。
2.地下空间格局初步显现。
“十三五”期间,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升了新街口、河西中部、南京南站及江北新区核心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强度,成为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区域。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8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4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4月14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以下称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建设、登记、使用等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由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水域及其设施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和城市综合防灾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建设地下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宁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价服〔2016〕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苏人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有关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管廊的利用率,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为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保护长江经济带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强化规划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引领和控制作用,立足长远,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宏观统筹、科学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目标、适建区域、系统布局,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5月3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作者:张丽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下旬》2017年第06期【摘要】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技术尚不成熟。
本文在介绍国内外地下空间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市场状况,对各类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此类用地评估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价内涵;评估方法1、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内涵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立体化利用而出现的土地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国内外评估实践经验2.1国外实践经验国外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研究中,日本、德国的估价方法比较具有代表性。
(1)日本--楼层效用比率法日本对于土地高层化使用涉及到的土地立体利用价值评估,制订了楼层效用比率作为评估依据,日本《公共用地取得损失补偿基地细则》对楼层效用比率做了规定,作为评估土地立体利用价值的依据,如表1所示。
其中,A类建筑物:下层用于商业店铺,上层用于办公(也有在办公场所的上层作为住宅的);B类建筑物:全楼均作办公使用;C类建筑物:下层用于办公或商业店铺,上层大部分作为住宅;D类建筑物:全楼均是住宅。
对于建筑物各楼层空间使用权经济价值的评估,德国采取史基墨滚动法。
史基墨滚动法模型把建筑空间分为3个类型,分别为混合商业区域、繁华商业区域和办公场地。
通过测算,认为一楼一般具有最高的经济价值,其效用比率高于其他楼层,因此,3种空间类型都将一楼的效用比率设定为1,其它楼层的相应效用比率如表2所示。
德国、日本的研究显示,土地立体空间的利用,地上一楼的土地效用最高,自地上一层起往上或往下依次递减,递减速度随深度或高度的增加而变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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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6]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和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市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发改、应急、财政、交通、安监、工商、物价、城管、园林、水务、文物、地铁等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地下空间利用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市规划部门会同人防部门组织编制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或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设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