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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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失业保险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管理,促进就业、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是指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失业救助、提升职业技能的各类补贴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

对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人社领域其他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补贴项目监管遵循预防为先、效果为主、全程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经办谁负责,确保补贴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社局和受委托实施补贴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补贴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

对资金使用要全过程记录,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全过程留痕可溯。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是指为应对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措施,旨在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稳定就业市场。

这一政策资助了很多企业,帮助其保持稳定的就业岗位,减少了失业人数,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中国也不例外。

疫情导致企业面临困难,大量企业被迫停产、裁员,失业人数急剧增加。

为了稳定就业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中国政府推出了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旨在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鼓励企业保持岗位、稳定就业。

二、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参保企业和职工。

参保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相应的返还。

返还对象是参保企业的在岗职工,政府将根据企业在保障就业方面的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政策的具体内容1.返还对象:参保企业的在岗职工,每个企业的返还对象数额有限制,上限为企业参保总人数的30%。

2.返还比例:政府将根据企业在保障就业方面的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返还比例在10%-50%之间。

3.返还周期:政府将按季度进行返还,具体时间和方法由各地区确定。

4.返还资金来源:返还资金主要来自失业保险基金,政府会按照规定从基金中划拨相应的资金用于返还。

四、政策的意义和影响1.促进稳定就业:政策给予企业一定的返还,鼓励其保持现有就业岗位,避免裁员,减少失业人数,稳定就业市场。

2.减轻企业负担:返还政策减轻了企业的成本压力,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活力。

3.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稳定就业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关键,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少贫困人口,维护社会稳定。

4.推动经济发展:保持稳定的就业市场对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恢复生产,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五、政策的总结与展望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实施在疫情防控和经济复苏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职工就业能力,稳定就业岗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提升就业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组织培训或职工积极参加培训的,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扶持。

(一)继续教育培训补贴。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且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同一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职工,在职期间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1000元学历提升补贴;在职期间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职称提升补贴。

(三)技能提升补贴。

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规定的企业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19年1月16日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吸引聚集更多人才来津创新创业。

现就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创业扶持对象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人才引进条件,在津落户5年内自主创业的学历型人才。

二、鼓励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补贴。

三、提供创业导师授业指导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导师授业活动,按照最高1:3的比例,与创业导师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授业协议,通过传帮带,提高创业成功率。

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贷款再扶持。

五、提供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对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人社部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津民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个方面17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1.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

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

要结合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成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审批,精准认定。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各区80%转移支付补助。

3.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津滨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区委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着力稳定就业总量,提升就业质量,开发更多岗位,为经济平稳运行和民生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

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推动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重点群体就业技能。

推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行动等稳就业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落地,发挥最大政策效应,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

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要求,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确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不见面”缴费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应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天津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天津税务APP、银联“云闪付”、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用人单位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避免人群聚集。

二、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一)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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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2.13
•【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失业保险
正文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策受益面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条件由“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年度本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对申请时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20%。

稳岗补贴、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援企稳岗政策,裁员率条件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提高返还效率
市人社局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初步符合条件企业,按参保区下发企业名单。

各区人社局根据名单精准投送政策,核对企业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填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

对未筛查出的符合条件企业,也应及时受理申请。

各区人社局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效率,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抽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的,疫情防控期间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每周将申请受理和资金拨付情况报送市人社局。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各区人社局要设立热线电话、专用电子邮箱,及时提供咨询、引导服务。

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引导企业通过天津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或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

因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实行容缺后补。

四、严格把握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同时要加强负面清单管理,对审核时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审核时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以及申请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不包含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调转,或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调转
的人数)的企业,不予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五、加大宣传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各区要通过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定向投送政策,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支持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

本通知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疫情防控期间各区稳岗返还申请热线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基本情况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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