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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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修正文本)(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07)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07)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苏劳仲委[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统一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的执法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

省、各省辖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等问题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仲裁的,是否受理的问题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两种不同途径,二者的处理结果依法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果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就同一事项重复执法,必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的仲裁申诉,应告之当事人按照劳动监察的程序处理,如当事人坚持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劳动者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已明确作出不予立案或者已经撤销立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之日起中断,自劳动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重新计算。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__ 2007)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__ 2007)
六、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职工在周六上班是否属于休息日加班
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条规定:“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职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五、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出现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在法定情形消失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时,因出现法定情形(如女职工处于三期,劳动者医疗期未满),导致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依法自动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之日(如三期期满、医疗期满等)。其终止日期是明确的,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消失后终止劳动合同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订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其终止日期是不确定的。但法定情形消失后,如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导致劳动关系存续的,用人单位再终止劳动关系则属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八、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不当解除、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其解除、终止决定应依法撤销。根据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要以双方的互相信任为前提。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导致双方的信任度受损,女职工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劳动者明确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因不符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且有失公平,故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26
•【字号】吉政办函[2009]84号
•【施行日期】2009.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9〕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主任:
金振吉副省长
副主任:
张大松省政府副秘书长
金秀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郭喜武省总工会副主席
骆德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高枫省公务员局局长
王永忠省法制办副主任
王德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朱涛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李守田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会长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德胜兼任。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三十二条
障行 政部门负责每年 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 二 十五 条
员会聘任, 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 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 为专职仲裁 员和兼 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
被聘 任的仲裁
列行为: (一 ) 徇情枉法, 偏袒一方当事 人; (二 ) 滥用职权, 侵犯当事人合 法权益; (三) 利用职 权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私利; (四 )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 私自会 见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 客送礼; ( 六 ) 故意拖延办案, 玩忽职守; (七) 擅自对 外透露案件处理 情况; (八) 在任职 期间担任仲裁案 件的代理人; (九 )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第十四条
仲裁委 员会及其办
(三 )讨论重大或者 疑难的争 议案件; (四 )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 员会按 照统
第 九条
仲裁委 员会应 当每
筹规划 , 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 的原则设立, 由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第 六条
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研究本 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 仲裁委员会主 任或者 三分之 一以上的 仲裁委员会组 成人员提
记录人员在仲裁庭
仲裁委 员会由 干部
2010- 2- 3
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
山东劳动保障
法规 � � � � � 编辑 吕国玲�
期届满未被续聘的仲裁员, 被解聘的 仲裁员, 辞职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原因 不再聘任的仲裁员, 应当及时收回仲 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条
记录人员 不得由本庭 仲裁员 兼任.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湘人社规〔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3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工作指导,提升争议办理质效,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9月16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的送达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送达人员是指受仲裁委员会指派依法从事仲裁文书送达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受送达人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参加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包括:(一)受理通知书;(二)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答辩通知书;(四)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仲裁反申请书副本、反申请答辩书副本;(五)开庭通知书;(六)举证通知书;(六)调解书;(七)决定书;(八)裁决书;(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十)其他需要送达的仲裁法律文书。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二)邮寄送达;(三)留置、张贴送达;(四)委托送达;(五)电子送达;(六)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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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佚名
【摘要】12月22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副省长曲木史哈出席了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由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叶壮主持。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列席会议。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1(000)012
【总页数】1页(P7-7)
【关键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劳动;成员单位;四川省;副省长;副
部长;组织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14.2
12月 22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副省长
曲木史哈出席了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由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叶壮主持。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是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体组成人员会议。

会议宣读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成立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的通知》,听取了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事项。

会议提出了下一步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打算: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依法健全调解组织,整合调解资源,完善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模式,增强调解实效,力争将50%以上的争议案件化解在内部,化解在基层;结合我省实际,加快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办案制度、办案程序、办案机构、办案场所的“五个统一”,逐步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统一指导和无缝对接;加强仲裁工作“程序规范化、文书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建设,通过规范化建设推动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力争仲裁按期结案率达95%以上,一裁终局率达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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