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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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00〕90号)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52个省级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进行了认真清理,并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分两次通过《四川政报》增刊将清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以及40多家大型企业征求意见。

省政府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了建设性意见。

现将各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的115个项目、下放审批的87个项目和53个备案项目共255个项目予以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月23日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17项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环保政策、资金自筹,不需平衡外部条件的城市基础、商品房建设项目2、一般工业基本建设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农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畜牧、林业、水产、农机、农业科研所等)4、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自主确定贷款的工业、农业项目5、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地方公路改扩建和中小桥梁、隧道、站点建设项目6、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水运港口建设、航道整治项目7、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铁路专用线8、民用天然气包干计划指标、地方天然气利用指标、天然气计划指标9、全省工业、民用的焦炭、煤炭年度分配计划10、下达天然气净化费投资计划1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12、工业性试验项目13、科技推广应用项目14、邮电附加费使用计划15、非成都市区生源毕业生到省直单位入城入户指标计划16、大型企业计划单列事项17、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二、下放审批19项1、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开工2、城市日供水5万吨以下项目3、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污水项目4、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垃圾项目5、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路桥基建项目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省平衡资金和外部条件、在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工业新建、扩建项目7、市、州机关办公用房,高档别墅、高档楼堂馆所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8、市、州经济适用房项目9、地方电力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项目、35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的项目10、由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市场、商业网点及其他商品流通设施(不含省以上直属储备粮库)项目11、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教育建设项目12、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13、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4、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广播电视建设项目15、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新闻出版建设项目16、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体育设施建设项目17、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旅游宾馆(饭店)建设项目18、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其他社会发展项目19、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成都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6项1、除国家重大技改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技改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2、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3、将审批全省性企业及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4、废旧有色金属出省手续5、煤炭调运出省手续6、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二、下放审批1项市、州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三、备案2项1、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2、市、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2项1、教仪生产定点厂家认定2、审评推荐学生体育卫生艺术器材及学生保健用品二、下放审批5项1、转学到外省的高中学生会考成绩审定2、中专学校专业设置3、中专学校学生转学4、中专学校勒令学生退学及开展学籍5、省属高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管理三、备案4项1、教师进修学校设立变更2、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4、成人中专调整或增设专业四川省科技厅取消审批5项1、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2、技术商品、科技致富信息及特定技术培训班广告内容的审查3、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4、技术交流会5、科技广告四川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3项1、银行购买专用运钞车2、公路检查证3、营业性公共场所消防许可二、下放审批5项1、外国人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登记和储存许可3、生产、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许可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防范设施建设方案5、经营网吧三、备案5项1、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给予拘留处罚2、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ISP、ICP互联、接入等单位3、入川销售防产品4、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工艺消防安全标准和预防火灾办法5、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四川省安全厅备案1项经批准录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录像资料目录四川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1项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及未成年人子女农转非的审批下放市、州二、备案2项1、经省民政厅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2、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四川省司法厅下放审批1项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四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6项1、各种财政周转金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2、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报损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3、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4、省级部门社会集团消费专项控制商品5、省级单位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和核销6、核准收费单位领取《票据领购证》二、备案3项1、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2、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直接管辖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四川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5项1、省级政府系统内部和中央在蓉单位干部调动2、省属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3、省属部门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4、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5、省级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二、下放审批8项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般行政职务2、市(州)、县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3、三州汉族内调干部安排到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垂直管理系统的省厅局审批4、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方案、增加离退休费方案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5、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6、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增人计划内,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内跨市(州)调动、跨县调动的,以及由外系统调入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各部门:党中央在"十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政府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要运用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技术,加快信息化步伐。

"。

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关于推进"电子政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办发〔2000〕79号)、中编办提出的相关要求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建设的通知》(川府〔2001〕3号),均要求加快政府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以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

我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经过"九五"期间的努力,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由于观念、体制、基础建设、人才及经费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这项工作在全省发展很不平衡,难以适应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要求。

根据国家人事部、中编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更快更好地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现就加快全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和任务我省人事和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以相关单位及人员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电子政务"为龙头,以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推动和促进企事业单位及全社会的人事人才资源开发逐步实现信息化、现代化。

经过三至五年时间,逐步完成"两库""两网"建设。

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川人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开发办、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团委: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团中央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6〕16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我省《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6〕15号),2006年省和部分市已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应募的高校毕业生逐步上岗开始志愿服务工作。

经过一年来的实践,“三支一扶”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对“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形成畅通有序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流动机制,现制定有关政策如下:一、“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的政策(一)生活补贴。

参加“三支一扶”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的(名单附后,以下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在其他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50%。

本文印发之日前低于此标准的,不予补发。

市(州)自行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川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06月17日川办发[2010]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司法厅(简称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川办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4号)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附件: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省政府决定组织对省级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

为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省级部门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为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系统提供基础数据,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主体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省级部门直接管理的单位(机构)由省级部门直接清理。

(详见附件)三、清理依据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规范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适用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川人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6]9号)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

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应聘人员公平择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公告
按照省政府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认真清理,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继续有效文件516件、废止文件32件、失效文件175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附件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附件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调查工作办理委托手续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
年4月30日以前宣
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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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处室、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厅(含编办,下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促进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1.清理范围: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由我厅制发(含联合制发)或由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3.清理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二、清理方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其中,处室调整职能划转的,由目前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送政策法规处综合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其中,我厅作为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单位为主办单位)和其它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事业单位)在提出清理意见前应征求其它单位意见;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并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8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最后由省政府决定。

三、清理步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4月1日开始至2009年10月31日结束。

总体分为四个阶段:1.组织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根据省政府要求及时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定清理工作保障措施,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清理自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各处室、事业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处理建议,并填写《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表》,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于6月30日前,将填写好的清理表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报政策法规处。

3.汇总审查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政策法规处对各处室、事业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及处理建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对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于8月1日前将清理建议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4.总结上报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由政策法规处对全厅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填报有关清理报表,并将填写好的清理报表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1.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厅长办公会进行评估后重新公布或修改后公布。

2.200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公布;存在相关问题,经修改后仍需执行的,按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在指导思想、主要政策措施等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次清理要求的要予以废止。

3.内容已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4.我厅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电子文本)和拟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并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

清理工作完成后,我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清理工作完成后,对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实行统一标注有效期制度。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组织领导和要求成立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徐毅同志任组长,张明、赵仕荣同志任副组长,各处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即撤销。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人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人事编制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2.开门清理,接受监督。

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认真细致,保证质量。

各处室、事业单位在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研究,审慎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现象。

4.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培训、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的审核、汇总、报送、总结等综合协调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附件:1.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2.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3.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4.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四)5.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一)6.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二)7.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三)8.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四)9.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二○○九年五月六日附件1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附件3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附件4四川省人事厅(编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四)(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5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6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附件7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附件8代拟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四)(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9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按照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中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指我省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除规章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根据这一界定,规范性文件至少应该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外部性。

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

反之,纯粹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直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可以怎样干、必须怎样干、不能怎样干;另一种情况是,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但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配合,或者执行的结果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前一种情况,是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作出规定;后一种情况,是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一件行政公文,只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就具备了外部性。

第二,普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普遍约束力”,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不管哪个公民、哪个法人、哪个组织,只要进行某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活动,就要按照这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

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的行政措施。

反之,如果一件行政文件的适用对象是某个特定的公民、特定的法人或者特定的组织,对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没有效力,比如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征收决定书,只对特定管理相对人有效,那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第三,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是“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所谓“反复适用性”,是指在某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对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

反过来说,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文件,比如上述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因此,任何一件行政文件,不管它用什么文种,不管它针对什么问题,只要内容同时具备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就是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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