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
临电流程办理及收费有关规定

业务流程办理及收费有关规定一、流称收费依据说明1、居民新装、增容流程苏价工【2007】100号文《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客户电力增容收费标准的函》城乡居民电力新装、增容统一收费标准,即配置8kW的客户收费标准为280元,8kW以上的仍按照苏价工【2002】148号文执行。
泰州市在2002年4月26日签发的泰价工【2002】86号文转发了苏价工【2002】148号文并对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容量在8-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950元;容量在12-16千瓦以内的,每户1400元。
2、小用户新装、增容流程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苏价管【1995】2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非居民生活用电100元,低压动力用电200元。
3、临时用电流程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苏价管【1995】2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非居民生活用电100元,低压动力用电200元。
供用电营业规则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临时用电定金及扣临时用电定金苏价工【2002】69号《关于明确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临时用电户应在临时用电期限内向供电企业交纳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由用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定金标准分别为每千伏安100元、200元、300元。
用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每天扣除千分之3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的,定金不退。
目前已在营销系统收费项目中增加扣临时用电定金(或者叫临时用电定金超期违约金)项目。
业务员在办理退临时用电定金时需核对是否超期,若超期应按标准扣部分或者全部临时用电定金。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a、根据原临时用电定金收据退出全部临时用电定金;b、业务员确定扣临时用电定金金额;c、收费员根据业务员确定的费用收取扣临时用电定金费用,该费用属于违约金范畴,财务入其他营业外收入科目。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10.17
•【字号】宁价工[2005]327号
•【施行日期】2005.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的通知(二○○五年十月十七日宁价工[2005]327号)
南京供电公司:
为规范供电企业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2005]156号)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居民新增容量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用户申请电力增容,供电部门不得收取增容费、供(配)电贴费等费用。
二、农村非公寓式居民合用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新增用户申请用电,应承担施工、材料费,具体标准:
1、装表容量在8千瓦及以下的,每户120元(含刀闸、PVC管及附件、接户线、熔丝及附件等材料费用);
2、装表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的,每户850元;
3、需安装三相电能表或户装表容量在12千瓦以上的,每户承担的材料、施工费按实收取。
具体收费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由供电公司提供电力工程造价
(或预决算)单,并与用户签订合同,按实结算。
三、公寓式农村居民用户申请增容的,按宁价工[2002]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20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013d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8e.png)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
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
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7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工〔2016〕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为推进电力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6〕103号)要求,经对我省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决定取消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降低收费水平偏高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项目包括复电费(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的远程自动复电费取消,保留对居民用户提供上门复电服务时收取复电费)、移表费、复验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迁移费、临时用电定金及超期收入等七项。
临时用电预交的接电费用由用户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放开项目包括单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和三相峰谷分时电能表、应急移动发电车有偿服务三个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中应急移动发电车服务对重大公益项目和突发事件应提供免费服务。
三、保留(降低)项目包括居民用户上门复电服务费、居民电力增容费、电费交费卡补办工本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六项(详见附表)。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100kVA及以上(I型)降为5000元/户、50kVA-100kVA (II型)降为2000元/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3d29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43.png)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五年八月三日苏价工函[2005]157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供(配)电费用收费名称的请示》(苏电财[2005]604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省苏价工[200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0]72号、苏价工[2002]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村电力用户增容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复函。
——结束——。
苏州供电税费指南

苏州供电税费指南供电收费指南一、供(配)电工程贴费收取标准1、对一般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不收供(配)电贴费。
2、对新增双电源或多路电源用电户,按合同约定容量最大的一路电源停收供(配)电贴费;其余各路电源按合同约定容量收取供(配)电贴费。
临时用电定金收取标准1、临时用电户在临时用电期限内向供电企业交纳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由临时用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
2、用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金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3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定金不退。
二、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三、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商业照明用电执行范围为: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电力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库等;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文化娱乐场所:如费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等;修理、修配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如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2、它照明用电执行范围为:原非居民照明用电扣除上述商业照明用电户以外的电力用户。
3、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4、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中除省载帽化肥以外的其他化肥(氮肥、钾肥以及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用电在上表价格中减国家电力建设基金2分。
四、客户外部供电工程费用按国家预算定额标准,按实收取。
五、客户内部电气工程费用按国家预算定额标准,按实收取。
六、居民电力增容收费标准七、城镇居民客房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服务收费标准1、居民住宅内部,属居民客户资产的电能表(不含电能表)后的线路、熔断器、熔丝及各类开关、闸刀等配电装置,应由居民客户负责维护、修理。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价工[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苏价工[2004]29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上网电价(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
减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减免名单的通知
(苏价工〔2018〕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精神以及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工〔2018〕20号)要求,为落实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政策,经各有关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供电公司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27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名单予
以公布(详见附件),并自2018年2月1日起,对上述公布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减半收取。
请省电力公司及时与相关企业做好电费结算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其他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各地在资料齐全、通过初审后,继续按规定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名单表(第一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名单表(第一批)。
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72号
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72号2000年2月25日)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局(电业局):为进一步改善居民用电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用电需求,扩大电力销售,经研究,决定对电力增容收费政策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能表保证金和电费保证表。
二、对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容和整栋或整单元改造成一户一表并容量在4千瓦以内的,暂免收供配电贴费。
三、对原合表用电户中单户申请增容的和用户申请容量超过4千瓦的部分,暂减半收取供配电贴费。
四、新增用户按国家规定交纳贴费。
五、对集体申请增容和单户申请增容的,从电能表出线至户内分线盒的施工、材料费用,每户最高收取28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六、对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配变增容、高压线路改造由供电局负责。
从变压器低压出线到每户户内分线盒的工程费用由物业管理部门和住户负责,住户承担费用每户不超过28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七、对企事业单位自供及转供住宅,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高压线路、配变改造费用由企事业单位与供电企业协商解决,变压器低压出线到每户户内分线盒的工程费用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户负责,居民户承担费用每户不超过280元。
八、对非居民用户申请增容,仍按国家规定交纳贴费。
以上通知,从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
——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客户电力增容收费标准的函-苏价工函[2007]100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客户电力增容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客户电力增容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工函[2007]100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客户电力增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电营[2007]3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实现我省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根据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点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城乡居民新装、增容客户最低配置标准为8KW。
为体现政策的统一,决定统一城乡居民电力新装、增容收费标准,即配置8KW的客户收费标准为280元;8KW以上的仍按照苏价工[2002]148号文执行。
二、供电企业、各市价格部门应做好统一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供电企业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城乡居民用电需求。
三、城乡居民用电新装、增容统一收费标准政策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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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11
•【字号】苏价工[2002]148号
•【施行日期】200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苏价工[2002]148号2002二年4月11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企业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企业对城镇居民申请电力增容不再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合用电度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加容量的用电户,应承担材料、施工费。
其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按容量大小分别确定,各市物价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行水平:
(一)容量在8千瓦(含8千瓦)以下的,其标准每户不超过280元。
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苏价工[2000]72号文件执行。
(二)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其标准每户850--980元。
(三)容量在12千瓦到16千瓦以内的,其标准每户1300--1400元。
三、各地供电企业应严格按新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物价部门
应加强对供电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违反价格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