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的几点思考
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通用8篇)

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通用8篇)不作为乱作为篇1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行政上的严重的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膨胀。
实践中,群众对领导干部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一是行政不作为。
一些领导干部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推诿、拖拉、讲条件,“踢皮球”,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大多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能躲则躲,能推就推。
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的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一些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却漠不关心,视而不见。
这里面有思想作风问题,也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不愿作为、不想作为甚或是不能作为。
二是行政乱作为。
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
这里既有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问题,也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后和缺乏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事实长期存在,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一些地方社会治安混乱,公安司法部门有“破大案,立大功”的大志,小事不愿做,大事做不了,至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小偷小摸行为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人民的安定生活,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未能充分考虑大众利益,处理不力,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如:《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文规定严禁乱采滥伐,乱捕乱猎,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同时也引发一些资源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上面追查时轻描淡写,做表面文章。
3、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名,关心照顾亲戚朋友和个人利益为实,将国有固定资产廉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2024年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与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与心得体会范本一、(一)业务知识学习不够深入,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在处理知识面专和广问题上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拓宽知识面,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
二是在处理知识实用性和系统性问题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学习内容上存在实用主义的态度,业务书籍看得多一些,与自己工作相关、用得上的学得多一些,相关不紧密或目前不要用的学得少一些,存在先用先学、急用急学、不用缓学的现象。
三是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仍然不够。
在实际工作当中仍然存在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具体问题不很多的情况,理论和实践仍然结合不够紧密,学用脱节,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二)工作执行力差。
工作缺乏统筹安排,不能主动谋划,存在等上级或领导安排部署现象,被动工作,忙于应付,执行力差。
特别是在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工作重心未及时做好调整,在结合体制调整和职能转变做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未找准切入点,服务能力还有待提升。
(三)不思进取,缺乏创新意识。
安于现状,开拓精神不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成效不突出、亮点不多。
表现在思维方式上有时习惯于凭经验考虑问题和办事情,工作的原则性有余,灵活性不够。
特别是大胆探索创新思维方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思路不宽,存有求稳怕乱、被动应付现象,缺乏知难而进的胆识和勇气。
(四)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开展不到位。
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跟踪督查不到位的情况;在制度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责任追究不及时、不过硬情况,有强调个人原因。
二、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问题针对自查发现问题,我局立即落实整改,由领导班子带头,全体干部职工均按要求形成问题清单及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具体内容,逐一分析解决,一项一项整改落实,解决一个,销号一个。
2024年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与心得体会范本(2)问题清单:1. 不作为乱作为的原因是什么?2. 不作为乱作为会对个人和组织产生什么样的影响?3. 为什么有些人容易陷入不作为乱作为的状态?4. 如何防止和克服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5. 个人应如何调整心态,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和执行力?6. 组织应如何建立合适的激励机制和管理体系,减少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7. 不作为乱作为对企业竞争力和发展有何影响?8. 如何培育和培养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发生?9. 如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氛围,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心得体会范本:不作为乱作为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2024年治理官员不作为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治理官员不作为心得体会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对治理官员的不作为问题感到非常担忧。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一些治理官员因为怠于履职、敷衍塞责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对此,我深感痛心,并对这些治理官员的不作为进行了深思熟虑。
在我看来,治理官员不作为的根源在于官员自身的问题和相关制度的不健全。
下面,我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首先,治理官员不作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官员自身的问题。
在现实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治理官员只顾着追求个人权力和利益,忽视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这种问题在一些地方尤为突出,一些官员将自己当做“权力的巨人”,把公共事务当做自己个人的事情来处理。
这种个人主义思想和行为助长了官员的不作为行为。
另外,一些官员还存在干部作风问题和能力不足等方面的缺陷。
在处理工作中,他们常常缺乏应有的热情和责任心,不思进取,缺乏创新精神,对待问题往往采取推诿扯皮的态度,无视群众的利益和需求,完全无视人民对于治理官员的期待。
其次,当前的相关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健全之处,为治理官员的不作为提供了一定的土壤。
例如,一些区域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导致了一些官员在处理问题时出现了利益冲突和推诿责任的情况。
此外,一些官员的权力较大,监管不足,容易导致他们滥用职权,忽视自己的职责。
还有一些相关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官员缺乏长远的眼光,只顾着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
所有这些制度问题都为治理官员的不作为提供了一个合理化的借口。
针对治理官员不作为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官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这不仅包括专业知识的学习,也包括道德理念和责任意识的培养。
只有通过培养专业坚实的官员队伍,才能更好地解决治理的问题。
其次,我们也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约束。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官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激励他们积极进取、勤勉尽责。
治理干部不作为与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

治理干部不作为与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治理干部不作为与乱作为是一个一直存在的问题,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对于这个问题,我在实践中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治理干部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责任心不强。
有的干部对自己的工作缺乏责任心,对待问题不积极主动,只顾个人利益而忽略了整体利益。
二是能力不匹配。
有的干部在岗位上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自己的职责,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三是思想僵化。
有的干部思维固化,对新理念、新方法不开放,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是形式主义。
有的干部只注重表面工作,忽略了实际问题的解决,导致了治理工作的不完善。
要解决治理干部不作为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加强干部培训。
通过提供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运用的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其次是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
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晋升和奖惩挂钩,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再次是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治理干部乱作为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部门要对干部工作进行详细的布置和指导,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其次是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明确干部的权责和行为规范,规范干部的工作行为和决策程序。
再次是加强沟通和协调。
通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干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是加强监督和问责。
建立健全对干部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乱作为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对干部的有效约束和惩治机制。
在实践中,我也遇到了治理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认识到,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打破陈规旧思,深入分析问题根源,形成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需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治理官员不作为心得体会

治理官员不作为心得体会治理官员不作为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不仅存在于我国,也存在于其他一些国家。
这种现象的存在对社会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幸福感。
在我多年的工作和生活经历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治理官员不作为的问题,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治理官员不作为的问题与多方面的原因有关。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官员个人素质问题。
部分官员虽然能够取得一个官位,但在为人处事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
他们可能缺乏责任心,对待工作敷衍了事,只顾眼前效果而不关心结果。
他们可能缺乏专业能力,没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解决实际问题。
他们可能缺乏纪律意识,不守规矩、不讲廉洁,以权谋私。
他们可能缺乏担当精神,从不敢于破除陈规陋习,推动改革创新。
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治理官员的作为,使他们无法胜任自己的职责。
其次,我认为治理官员不作为的问题也与制度环境有一定关系。
有些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使得官员不作为成为常态。
例如,某些领导干部的绩效评价过于注重政绩,而缺乏对基层治理的考核和评价,导致官员只关注表面的光鲜成绩,而忽视对社会问题的解决。
另外,一些地方的权力分配体系不完善,导致责任不清、利益错位,使得官员在事务处理中不明确职责,推诿扯皮成为常态。
再次,我认为治理官员不作为的问题还与信息不对称有关。
有些问题并非因为官员不作为,而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
官员往往掌握着较多的信息资源,而群众往往对问题的真实情况了解有限。
这样一来,即使官员想要解决问题,也常常因为对问题的了解不够全面而导致方案的不准确。
而群众往往无法了解到官员为什么不作为,也无从评价官员的工作表现,造成了一种被动局面。
面对治理官员不作为的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官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提高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官员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在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下,引导他们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超过合理时间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成因、法律后果以及解决方法等角度探讨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被理解为行政机关对他们应负有的职责存在疏漏、不履行或超过合理时间的状况。
行政不作为不仅指行政机关的故意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因疏忽、不作为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公众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法规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其中,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上存在的问题是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或技术支持,导致无法顺利履行职责。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机构繁琐等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产生。
法规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是行政不作为的成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而导致行政不作为。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复杂性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主动行动的原因。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还包括环境因素,如政治压力、利益关系等。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政治压力或个人利益而选择不作为,将个人或特殊利益置于公众权益之前。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因此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还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解决行政不作为的方法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减少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的几点思考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的行为。
通过对就行政义务的理解,当前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的分析提出了一些看法,并对遏制行政“不作为”行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对策建议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的行为。
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每年“民告官”的案件有近10万件,其中有40%左右以老百姓胜诉而告终,而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由此可见,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引发的“官民矛盾”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行政中的“不作为”不再是我们一些行政领导所认为的那种“无所事事”、“无所作为”,也不是“群众观念、作风态度、办事效率”的问题,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给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
鉴此,笔者就行政“不作为”行为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一、行政主体行政义务的理解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为前提。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它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同时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了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如果下级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对行政主体的这种言而无信的行为,会使政府形象一落千丈,有损政府形象,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不利于行政管理。
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相应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因此,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行政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2.规章以下文件设定的义务,即上级行政机关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义务,即行政承诺;4.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行政义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如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
论行政不作为的思考

浅论行政不作为作者:周志坚发布时间: 2010-07-05 09:56:18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该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利益,行政不作为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行政执法领域和司法审判领域倍感困惑的一个问题。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作为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目前法律上对行政作为行为规定得非常详细,对行政不作为行为规定却很少。
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是行政法学理论界的新热点,也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漏洞,司法中的一大难题。
目前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规制, 对行政不作为致相对人权益损害的救济途径也十分有限。
从学理上讲,行政行为同时包括了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不够充分和细致。
很少谈起行政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之分,更无专门系统的介绍行政不作为的内涵。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研讨,以完善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尤其是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由于其隐蔽性,更是经常出现,致使个人或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所以也要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重视。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所谓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实施某方面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能够履行却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形式。
目前,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有以下提法:1、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的法律状态,或者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和拒绝颁发许可证等,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①2、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对待作为义务的行为。
这是以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对义务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为标准;②3、行政不作为通常包括:迟延行为、作为起因性不作为行为和狭义的或纯粹不作为行为。
所谓迟延,保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不予答复之行为;所谓作为起因性不作为,保指因行政机关的作为造成违法或者危险状态于先,又未阻止其结果之发生于后,即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导致结果发生损害之行为;所谓狭义的或纯粹不作为,保指因自然界或社会上所发生的危险,例如药害、食品公害、土地灾害、犯罪、动物或其它危险物品等构成损害之直接原因,国家对于此等社会构造上之被害者负有安全照顾之义务,却疏于防止致发生损害之行为(日本学者将此种形态的不作为称为危险防止责任或危险管理责任);③4、不作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履行的行政法定职责,放弃、拖延或拒绝履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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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的几点思考
[摘要]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的行为。
通过对就行政义务的理解,当前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的分析提出了一些看法,并对遏制行政“不作为”行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对策建议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的行为。
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每年“民告官”的案件有近10万件,其中有40%左右以老百姓胜诉而告终,而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由此可见,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引发的“官民矛盾”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行政中的“不作为”不再是我们一些行政领导所认为的那种“无所事事”、“无所作为”,也不是“群众观念、作风态度、办事效率”的问题,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给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
鉴此,笔者就行政“不作为”行为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一、行政主体行政义务的理解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为前提。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它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同时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了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如果下级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对行政主体的这种言而无信的行为,会使政府形象一落千丈,有损政府形象,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不利于行政管理。
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相应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因此,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行政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2.规章以下文件设定的义务,即上级行政机关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义务,即行政承诺;4.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行政义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如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
行政主体不履行上述义务都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
当前行政“不作为”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在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为了不犯错、少犯错,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选择了不作为。
例如:2006年某都市有21个行政执法部门有不作为现象,这21个执法单位可以对很多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却没有一次处罚,这说明,并不是这些单位的执法少、与群众关系不密切,之所以没有处罚,是因为没有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严格执法。
2.对于危及群众人身权、财产权时,请求保护,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人民群众利益受侵害。
例如公民的生存环境受到水污染、噪音污染等,向环境保护部门请求保护,一些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在行使管理职权中不是以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为主,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导致污染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致使矛盾长期存在,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3.对于在接到群众的许可申请或依职权发现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损失。
例如:某工商管理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管理中,虽然接受了群众的申请,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核,但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既没有向群众发放许可证或执照,也未向群众告知不予发放及其理由,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损失。
4、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事务,缺乏主动性,有利则做,无利则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事项互相推诿,拖延不办,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不作为”行为产生原因的分析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将有更多的社会事务纳入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又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
而行政“不作为”行为大多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政策意识、大局意识,特权思想严重,业务素质低劣等原因造成的。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个别立法不注重实施,执法资源配备不合理。
如某都市21个行政不作为单位中有单位提出目前福利管理、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方面没有配备执法人员;负责监控化学和农药生产的处理仅三人,仅能限于日常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工作,无力深入开展执法。
但也不排除一些部门对执法检查认识不足,没有建立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机制,也就没有发现违法行为。
还有一些单位重许可、轻监管,在人员力量安排、执法装备等方面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重视程度偏低。
一些机关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怕得罪人,不敢、不善于执法的情况。
2.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为了保护地区、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有些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置法律法规和规章于不顾,该作为不作为,缺少相应的监督措施。
3.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行政伦理素养较低,业务工作能力不高,遇到比较复杂的行政工作不知如何作为。
同时,法制本身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缺乏应有约束,导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作为”行政行为无所作为。
4.责任意识淡化。
长期以来,在涉及多部门的事务中,没有真正贯彻“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而信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世俗理念。
致使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严重脱节,行政主体以权利为掩护消极的规避义务,行使行政职权时,往往考虑小集体的利益问题,当没有利益或利益小时,往往会发生行政不作为。
四、遏制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改变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的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针对目前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问题,可从以下三方面努力,有效的遏制不作为行为。
1.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度,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业务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形象。
因此,定期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能力的培训非常必要。
因为行政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范围广,加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没有经过业务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不能及时掌握、领会,导致行政管理上的偏差,出现行政上不作为或不善于作为的现象。
只有加强培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改革监督体制,要做到“监督机关地位一定要高,权力一定要大,手段一定要硬”,改变因“位低、权微、手段弱”而不能实施有效监督的现状。
政府层级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要形成一股“监督合力”。
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机制,可试行“各类监督联系会议”、“定期联合办公制度”,通过沟通协作,使分散的监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建立对行政不作为的约束、查处制度。
发现行政不作为应纳入监察部门视线,启动效能机制,把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问题作为考核的重要因素。
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协调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协调范围、途径、程序、责任等。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的理念,也是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准则。
因此,对于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调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政府对其进行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