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律师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了解律师制度在中西方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全面认识人类律师制度的起源;

(3)了解律师法的体系、内容和适用范围。

Ⅱ、教学内容

一、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二、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四、律师法及其基本原则

Ⅲ、教学重点和难点

(1)律师、律师法和律师制度的概念;

(2)律师制度的起源及其表现与原因。

Ⅳ、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律师?什么是律师制度?

2、如何正确认识人类律师制度的起源?

3、律师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教学内容:

一、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1、律师的概念。

(1)、“律师”的语词

第一,中国:1910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首次出现。由西方经过日本传入中国。(问题:为何不用“法师”?中国法制史:秦朝以前称“法”,此后改为“律”,清末变法修律又改称“法”。)

第二,外国(英文):Lawyer。(参见张慧文,《河北法学》2000年第三期,P160,例释了若干英文用词)

(2)、“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执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参见《律师法》条2)

律师概念的演变[1]:国家法律工作者(原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3年12月《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

2、律师的特征。

(1)、任职资格的法定性。

需要国家许可,通过考试或考核。(参见《律师法》条5)

(2)、服务内容的专一性。

不提供商品,只提供服务;不提供其他服务,只提供法律服务。(参见《律师法》条2)

3、律师的种类(参见《律师法》条13)。

(1)、专职律师。

(2)、兼职律师(Part-time lawyer)

司法部规章曾允许“特邀律师”的存在,至2001年结束。

问题:现行法律服务市场有哪些服务供给者?(参见《律师法》条14、46)

提示:“洋律师”:正规执业律师——“土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黑律师”:无资格、无知识、无技能的诉讼掮客。

[1]王建东、罗思荣主编:《律师学:制度与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P34-40。

二、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1)、律师制度的概念及理解。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司法)制度之一种,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律师的性质、任务、活动原则、权利义务、业务范围、执业机构和管理体制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和。它包括:

第一,律师的业务活动及其开展→律师实务的主干。

第二,律师的监督管理体制。

(2)、律师制度的性质。

第一,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法律(司法)制度之一部,是国家为使其法得以很好实施的必要安排。

第二,律师制度的阶级属性。律师制度是有阶级性的,大体可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与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两类。

问题: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与资本主义律师制度有哪些区别?

提示:服务形式、业务范围、业务性质、服务宗旨等等方面。

2、律师制度在西方的产生。

提问:律师制度是不是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就产生了?

提示:没有国家和法就不会有法律制度。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之一部,稍后于法律制度。

(1)、律师制度产生的国度:古罗马。

(2)、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状况:

第一,律师资格非常严格。古罗马公民、男性、有完全行为能力、受过法律教育。

第二,律师职务二元制。正式;候补。

第三,业务范围非常广泛。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著名律师可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其言论被纳入《罗马法大全》(其中的《学说汇编》)。

第四,社会地位极高。一方面得益于国家保护;另一方面源自自身素质,有渊博的知识和雄辩的口才。

(3)、律师制度在古罗马产生的原因:

第一,古罗马的经济是人类第一个典型的商品经济;

第二,古罗马是古代少有的民主政治国家;

第三,古罗马的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立法较健全;

第四,古罗马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辩论式、当事人主义)。

3、西方律师制度在中世纪的没落(略讲)。

(1)、在黑暗的中世纪,西方的律师制度趋于没落。

(2)、英国的律师制度是个例外。它在此期间建立了四大法学院(律师学院),它们是:林肯、格雷、内殿、中殿。其毕业的学生当然具有律师资格。

4、西方律师制度在近现代的恢复和发展。

(1)、恢复和发展的条件: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伴随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逐步发展。

(2)、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自学)。[2]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解放前:艰难发展。

古代的助讼制度和讼师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和律师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修律时引进的,但清朝末年时仍停留在立法层面上,开始真正建立是孙中山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北洋军阀时期;

(2)、国民政府时期。

具有浓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发育不全,律师规模和作用都很小。

2、解放后:曲折前进。

(1)、50年代初建立(1949-1957):1954年7月开始试办,到1957年6月,全国建立省级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19个,法律顾问处817个,专职律师2528(2572)名,兼职律师350名。

(2)、50年代末受挫(1957-1978):1957年下半年开始反右扩大化,律师成了“右派”。至1959年,各地律师工作机构全被撤销。

(3)、70年代末恢复(1978-1993):1978年3月5日《宪法》恢复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皆规定辩护制度;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通过;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4)、90年代长足发展(1993- ):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出台,2001年12月29日修订。

[2]参见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12月,“下编外国律师制度”。

四、律师法及其基本原则

1、律师法的概念和内容。

(1)、律师法的概念。

律师法是调整律师管理活动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狭义:指法典。1996年5月15日制定,2001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计八章,53条。

第二,广义:狭义律师法﹢宪法﹢诉讼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公约﹢行业规范﹢地方性规定等(参见第一讲附件二,法规索引)。

(2)、律师法的内容。

第一,规范律师业务活动的;

第二,规范律师管理活动的。

2、律师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1997-1-1起生效(《律师法》条53)。

(2)、地域。仅限于大陆地区。

(3)、对人。对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公职律师(冒充律师者,是律师但不以律师名义提供服务者也适用)。

(4)、对事。律师的业务活动、管理活动。

3、《律师法》的基本原则(见《律师法》条1、3)。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5)、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6)、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律师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内部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律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正义。 三、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四、忠于律师事业,勤勉敬业,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开拓奉献,严以自律,维护律师声誉。 五、律师为聘请单位和公民担任法律顾问,应经所领导同意或指派,按照聘请合同的约定,为聘请方提洪法律服务,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按单位建立法律顾问档案,详细记录所办理的法律事务、案件和法律建议,以各考察总结工作。 六、律师承办各类案件的代理工作时,必须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接受指派后,要认真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审查其提供的证据,依法办理各种必备的手续,并立即着手进行调查研究和取证工作。案件终止代理、减免收费必须报请所领导批准。 案件办结后,应及时一按要求订卷、归档,典型案件要及时总结、写出案例,以交流推广。 七、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接受指派后,要依法办理各种必备手续,认真研究起诉书或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研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认真阅卷和调查研究。 承办律师必须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刹并做好会见笔录。 做无罪辩护、改变指控性质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辩护,以及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必须经集体研究并经所领导审定。 律师拟拒绝辩护和减免收费必须报请所领导同意。开庭时拒绝辩护的,庭审后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并记录备案。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胡伟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文明与民主的象征。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 (法治)、保障当事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因而,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主要问题: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 (2) 律师阅卷权问题;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4)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5) 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很大的,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根据未来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出了以下这几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策: (1) 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2) 明确“程

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3)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及其内容等。犹太教的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变的东西,要有足够的耐心去忍受我们所不能够改变的事物,同时要有足够的智慧区分前二者。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让我们坚信中国律师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由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格局的新变化,为刑事诉讼各主体实现既要惩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辩护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合法调取证据,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这些都是相关法律职业者需要考虑的新问题。正是由于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理性搏弈和制约,才能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对任何诉讼机制而言,公正性都带有根本性。现代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理念主要体现在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法官中立等诉讼原则之中,我国在此基础上已经基本确立了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格局。《刑事诉讼法》第8 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不但非常不利于“控辩平等对抗

律师制度发展分析

律师制度发展分析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因采纳“无讼”和“讼则凶”的观念,因此使律师制度难以产生和发展。据学者考证,中国最早的律师为春秋战国时期的邓析子,此人因教人诉讼,并收取费用,被子产指责为“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冶怪说”(《荀子,非十二子》),竟因此而惨遭杀害[1],尽管周礼为尊重贵族,规定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而由其下属代为出庭(参见《周礼,小司寇》),但此种规定在历代的律例中并未记载。即使对职官犯法,历代律例中也没有就是否可以由他人代理的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一般平民百姓,自然不能请他人代为出庭辩护[2].不过,自秦以后,在一些典籍中曾出现过有关律师的称渭。如后汉时,曾有人建议聘请散居的“三公”做朝廷的法律顾问,以备“朝有疑议及其刑狱大事”时进行咨访“。至明帝时,大夫卫凯提出设置”律博士“主张,明帝曾采纳了这一建议[3]不过,自唐代以后,律例有不少禁 抑讼师,严惩讼棍滋讼行为的规定。如唐律例有禁止”为人作辞碟加状“,及”教令人告事虚“的两条律文。明、清律并设有严禁”教唆辞讼“条文。明清律都规定:为他人写诉状,状内稍有夸张不实,以致所控罪名有所出入,写状之人就犯了诬告反坐之罪[4].《大清律例》更是严格禁止为他人写作诉状时夸张不实。其中规定:”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只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歼棍不行拿例,交部议处。“供讼师所参考而可能助长诉讼的书籍也一概严禁,代人屡写诉状,即使无不法情事,也应受罚。请代曾设立过官厅许可代书制度,由官府组织讼师写作诉状,但这一制度也在以后被禁止。 讼师之所以受到官府的严厉查禁或监视,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传统文化始终认为“讼则凶”,而应息讼、终讼并导致无讼。而讼师的行为常常导致兴讼,陷人心于不古[5],因此应予查禁。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与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具有密切联系。张伟仁先生指出:“因为我国社会以家庭为单元,许多制度都以家庭为模式,司法制度也是如此。法官审案就像父母处理子女间的纠纷,(事实上诉讼当事人都称地方官为…父母官?,自称为…子民?。)在一般的情形,只要子女将事实陈述清楚,父母就可作为妥当的处理。子女如果诉说不休,固然已无必要;假如又请了外人来帮助辩论,则更大为荒唐。这样的不肖子女固然要严加教训,而那些离间骨肉、拨弄是非的外人更该从重惩斥,否则父母的威严荡然,亲子间勃溪迭起,不仅家将不家,整个社会都将崩析瓦解了[6].”还应看到,请代的讼师虽粗识或熟识法律,但不少人利用老百姓不懂诉讼或负气争讼等,而巧言挑唆,多方包揽,从中渔利,一些人心术阴诈,常对当事人大施敲诈,因此其既为官府痛恨,也不受民间欢迎。所以,民间将讼师称为“讼棍”或“恶讼师”,也不无道理。 然而对讼师的厌恶及官府的查禁,无疑阻碍了中国传统法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进程。一方面,查禁讼师导致了法和权利观念难以滋生和发育。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这种排斥律师参与的“父母官型诉讼”很难使当事人及一般民众产生权利观念,法治难以找到发育的空间[7],此种观念是不无道理。宣统二年两广总督袁树勋上奏时所指出的:“各国法庭皆设律师为两造代理一切质问诘驳等事,诚以恒人遭遇诉讼对薄公庭,外怵于官吏之尊严,内迫于一身利害关系,往往言语失措理虽直而情不伸。有律师则据法律以为辩护,不独保卫人民正当之利益,且足防法官之专横而剂其手,用能民无隐情,案成信谳,法至美也”[8].由此也说明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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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 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 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 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 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关键词: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内容提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 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

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建立了4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 of the law),由称作主管委员(benchers)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至少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barrister)。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serjeant-at-law)手中。御用状师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极少,常年保持在十人上下。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10年以上的优秀出庭律师中封授,大约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补充因死亡或有人晋升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

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论我国的律师制度

北京开放大学昌平分校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的律师制度 姓名: 学号:2 年级:2014春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字............................... I 英文摘要与关键字............................... II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由来 (1) 二、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2)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二)................................................... 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 (2) (三)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3) (四)........................ 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3 三、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4) (一).............................................. 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4 1、政府部门不理解 (4) 2、难以参政、议政 (4) (二)........................................... 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5 1、法律服务主体多元杂乱 (5) 2、法律服务机构名目众多 (5) 3、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良莠不齐 (5) (三)....................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5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立法不足 (5) 2、律师调查取证的实践阻碍 (6) (四).........................................................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6) 四、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方针 (7) (一).................... 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7 (二)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 (7) (三)行业管理能够适应律师和律师工作机构的特性 (7) (四).........................................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8 【参考文献】 (8)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瓶颈和发展空间分析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瓶颈和发展空间 历史缺陷:中国律师业的先天病灶 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封建专制主义、职权主义的司法,漠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民权的保护,只强调皇权和统治秩序的需要,不给管理对象话语权,因此产生不了现代律师制度。歧视、敌视律师,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遗产之一。中国国民伦理观依附于官方的引导,将律师视为社会麻烦制造者、是“讼棍”、“挑词架讼”者和“唯利是图”者,这都有历史的渊源。春秋战国时期的《左传纪事本末》、《吕氏春秋》有一则关于民间讼师邓析因为帮助百姓诉讼,教会百姓如何打官司,而被官方诛杀的记载:“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而胜,所欲罪而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为驷颛所杀。”因此,封建法庭上的文人师爷,不是律师,多是为官方服务的吏,协助侦查和审理案件,不准为被告人提供帮助。千年传承,“民风好讼”是刁民的代名词;“无讼”是良治的最高境界。至于如何达到无讼,历来史书都不去深究,多简单地理解为是社会没有矛盾,天下大治之故。间以“讼师”面目出现的,大都是负面的。这是职权主义司法的必然结果。办案方法靠纠问、挞掠,强迫认罪,不得辩护。包公戏和其他古代记录,大量遗存了这种办案实况。被告自我辩护权和律师辩护权是被忽略和否定的。 中国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借鉴引进。1840年国门打开。1901年(光绪27年)张之洞洋务派《江楚会奏变法三摺》,提出司法改革9条意见,强调审案要“重众证”。1906

年,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起草完成而未施行,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国最早对律师制度的介绍。规定律师可以写状呈堂;上堂辩护;堂询原告和证人;代被告辩护,引申案例辩论。1910年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设2名辩护人;初步规定了律师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验视证据权。但清室飘摇,未及颁行,被传统法统卫道者否决,没有施行。 因此,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泊来品,天然的同“西化”相近似,受中华传统文化浸润的共产党高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抵制这种制度。有的政法书记、高级法院院长在座谈会上公开说,律师就是麻烦制造者,社会不安定因素。党的机关报也发表这种非常落后观念的文章,把律师列为主要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影响,因此,中国律师业目前的所有困境,都有历史的影子。这个困境会长期存在,不单官方,民间认识亦如此。中国律师业走不出国门的政治因素影响,也是源于此。律师业还没有壮大,我们就已经不放心,将之同社会组织、NGO组织混为一谈,作为防范对象了。中国律师需要正名,让官方和民间都能够以现代法治理念,来理解、接受、欢迎律师业的发展与壮大。人的思想启蒙、文化启蒙,是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律师生存环境的重要工作。 性质定位: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法治力量 政治发展史表明,律师制度是人类司法文明的必然途径,是社会良性管理、达致和谐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律师业的前景是光明的。 中国目前已经有23万多执业律师。每年在增长2--3万左右。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讲到中国的法制建设时,大略说过中国应该需要

律师行业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外国: 早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共和国时期,就产生了律师的雏形——辩护士或保护人。根据雅典的法律规定,只有雅典的男性公民享有起诉权,而妇女,奴隶以及异邦人没有起诉权。异邦人的诉讼,只有通过其“保护人”才能提起和进行。在案件的审理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且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辩论。这是的辩护士或保护人当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但由于雅典法律制度的滥觞地位,无疑对罗马律师制度的诞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公元前一世纪是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演变的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罗马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与此相适应,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这些人与统治阶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公元三世纪,即罗马帝国后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的管理,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或候补律师。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新兴地主阶级代替了奴隶主阶级,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这是社会一大进步。但是,由于长期的封建政治割据和自给自足的农奴制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意义。加上纠问式诉讼代替辩论时诉讼后,审理案件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法庭无论对被告或原告,甚至对证人都可以刑讯逼供,并把口供誉为“证据之王”,诉讼当事人毫无诉讼权利,这就是律师制度几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条件。因此,在封建社会前期的欧洲大陆,律师制度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 12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律师制度有所发展。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封建时代的英国的律师制度较为发达些。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律师制度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 2011049011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讼师在我国古代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角色,有人认为讼师是扰乱人心和妨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有人认为讼师在古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古代讼师是现代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 你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吗,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中国的律师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

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一词是个外来语,在西方,Barrister, Solicitor, Lawyer, Counselor,Attorney, Gownsman等都有律师的含义。我们最常用的是lawyer一词。律师,顾名思义,律是指法令、法则或规范,统称法律;师是指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的人。一般而言,律师就是指那些熟知法律、善于解说法律,并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 Barrister:[英](有资格出席高级法庭的)律师:A lawyer admitted to plead at the bar in the superior courts. [美]法律顾问, 律师 Solicitor:[英](初级)律师;[美](为一个城市或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法务官。 Lawyer:One whose profession is to give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clients and represent them in court or in other legal matters. 律师,其职业是给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帮助,并在法庭或其它法律事务中代表他们。中国人在称呼律师时用得最多的英语单词。其含义在上述诸词中也是最广的。 Counselor:顾问, 律师, 辅导员(主要用于“顾问”一义) Attorney:[美]=lawyer Gownsman:One who wears a distinctive gown as a mark of profession or office.职业上穿长袍者穿与众不同的长袍的人以表示不同职业或职位(如法官、律师、教授等) 在我国,律师的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这一规定,律师的定义包含以下含义:(1)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的工作性质,实际上肩负着国家赋予的使命。律师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出发,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发展中一支维护法制的重要力量。(2)律师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编制人员。那时的法律顾问处属于各地司法局的一个机构。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国家发,律师收费统一上交国库,律师经费列入国家事业预算;编制统一配置,并且穿着司法局的服装,而办公地点就在司法局内。 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期间,将律师的性质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对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性质越来越显示出在律师制度发展战略上的局限性,如不加以改变,将影响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一、这一定义难以体现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特点。 第二、不利于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 第三、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大量出现,个人律师事务所也产生了,原有的管理模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第四、不符合国际惯例。 这种情况下,我国于1996年5月制定了《律师法》。按照我国现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既是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律师的定义,也是对律师的性质的界定。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佳兆业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三)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五)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第十一条承办机构明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要求后,依照本规定适用公开竞聘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初步选择至少两家律师事务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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