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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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9日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推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原则。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用。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并政发〔2014〕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小微企业在增加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群众收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创新模式、健康发展,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

在市为民服务中心设立非固定资产审批类的集综合性、专业性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运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事务代理、政策咨询、创业创新、投资融资、管理诊断、行业引领、市场开拓、法律维权、企业文化、产业升级、信息化等第三方公益性服务,加大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的舆论宣传。

为小微企业提供深层次社会化服务。

二、实施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工程。

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30万元用于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培训。

每年组织1000名管理人员、2000名创新型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进入“管理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专业培训班”进行梯次培训,提升企业经营者、中层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素质。

三、设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市财政每年筹措一定资金,采取基金运作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总规模达5亿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

四、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开发应用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倡导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给予奖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引导并奖励小微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上升为国家、国际标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17施行日期2009.02.17文号并政发[2009]7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市科技局)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活动最重要的力量,也是促进创业就业的重要途径。

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于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大中小企业要充分认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也是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的主要手段,注重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通过开发适应市场变化的新产品替代现有档次较低、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积极采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等节能技术,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增加效益,走“专、特、精”路子,不断增强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中小企业要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会

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会

并经信技装〔2015〕65号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第二批)申报工作的安排意见各县(市、区)经信局、各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省经信委《山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依据并经信〔2014〕16号《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开展2015年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第二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县(市、区)经信局、各开发区,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切实发挥示范企业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认真做好2015年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

二、申请认定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以及申报程序等,按《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经信局和各开发区要对驻地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和择优推荐,推荐户数一般不超过3家。

四、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2)、企业及技术创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文字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装处。

五、联系方式太原市经信和信息化委员会技装处联系电话:4030656(办公室)电子邮箱:jzc4030656@附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编写提纲及格式3.企业及技术创新基本情况表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5月22日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印发附件1 TYBG-2014-0201 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太原市财政局文件太原市总工会太原市科学技术协会并经信〔2014〕16号关于印发《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工会、科学技术协会,各开发区,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山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总工会和太原市科学技术协会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太原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一、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本文档旨在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办法,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认定条件1.注册资本:企业注册资本应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定标准。

2.企业规模: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不超过规定的上限。

3.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4.技术水平:企业所涉及的技术应达到一定的水平,并经核实得出具体评价结果。

5.知识产权: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6.经营状况:企业需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三、认定程序1.申请材料准备:企业需准备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技术研发能力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认定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

3.审查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

4.认定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将向企业通知认定结果。

5.公示与异议处理:认定结果将进行公示,如有异议,企业可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6.最终认定:经正式认定程序后,确定企业是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颁发相应的认定证书。

四、认定效力与期限1.认定效力:认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可凭证书享受相应政策和待遇。

2.认定期限: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前企业需重新申请并进行认定。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技术研发能力证明材料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合法财产权利、自主经营管理、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企业。

2.自主创新:指企业不依赖外部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通过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自主创造和创新转化的能力。

3.知识产权:指对知识(包括科技成果、文化产品、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的占有、使用、转让和保护所享有的权利。

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技术领域:
申报年月: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五年制
一 1 一
企业名称所属县区
企业注册部门及时间注册资金(万元)
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联系电话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
职工总数其中大专以
上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占
总人数比例
科技人员学历科技人员分类
总计硕博大学大专总计
高级
职称
中级
职称
初级
职称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其中
技术性收入
占营业收
入比例科技产品销
售收入
占营业收
入比例
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万元)占营业收入
比例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量、技术水平、产值利税等)
一2一
企业申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科技局备案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格一式三份,企业、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各一份。

一 3 一。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并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系指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及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系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立项资助或给予后补助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尊重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06]29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06]29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06]29号)各市科技局,太原、长治高新区: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有效促进我省民办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2000]209号文件)的要求,对加强和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审查条件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业务范围应为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与扩散、科技成果转化与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评估以及科技传播与普及等业务。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

一般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院,正高科技人员数量应在5人以上;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正高科技人员数量应在3人以上,拟任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并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经历与背景;拟设立机构的关键业务岗位负责人由科技专家担任。

以上人员均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3)具备必要的场所和科研设施。

一般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院,办公场所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成立省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办公场所应不少于60平方米;并拥有与其业务相当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4)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究所或中心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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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12-09 11:08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次
并科【2015】18号
为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创新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并发〔2015〕8号)、《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9号)和《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并字〔2015〕27号),按照《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2011年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保持一定研发投入强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应符合的标准和条件:
1、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技术(服务)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范围和相关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3、小微企业设有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达到30%以上,研发投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产品、技术(服务)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

4、开展新技术研发、新产品研制,从事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以及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并有明确的科技人员收入分配和奖励制度。

5、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活动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常年受理,申报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证或租房协议,国、地税登记证等资质证明;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以往开展项目情况,科技成果、专利、软件、植物新品种等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
(4)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产品技术及主营收入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条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条经认定的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纳入太原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工作给予支持。

同时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进行重点培育,实行动态管理。

认定管理部门要建立年度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分析和监测。

第六条太原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并购重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认定的,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七条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认定的行为,取消其太原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格,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本办法由太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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