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行业会员管理制度

教育行业会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教育行业会员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行业协会会员管理水平,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会员申请与评审1. 申请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教育行业协会提出会员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遵守教育行业协会的章程和规定;(2)具备法人资格或民事行为能力;(3)无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禁止加入教育行业协会的情形。
2. 申请流程(1)提交会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教育行业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符合条件者,进行会员资格评审;(4)教育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3. 会员等级教育行业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三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及权益由教育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
三、会员权利和义务1. 会员权利(1)参与教育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2)享受教育行业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提出对教育行业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4)参与教育行业协会组织的选举和决策;(5)申请享受教育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类优惠政策和项目。
2. 会员义务(1)严格遵守教育行业协会章程和规定;(2)维护教育行业协会的形象和声誉;(3)积极参与教育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4)交纳会员费及其他费用;(5)配合教育行业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会员管理1. 信息管理(1)教育行业协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会员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2)会员有义务及时向教育行业协会更新个人或组织信息。
2. 会费管理(1)教育行业协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对会员会费的管理;(2)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逾期未交纳的,教育行业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3. 组织管理(1)教育行业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会员有权参与组织的选举和决策;(2)教育行业协会将组织生活、学术研讨、交流活动等服务常态化,提升会员参与积极性和影响力。
五、奖惩管理1. 奖励制度(1)教育行业协会设立会员荣誉奖励,对在教育行业协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荣誉奖励设置包括最佳会员、优秀会员、年度贡献会员等,具体评定标准由教育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
教育学会的规章制度

教育学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学会的运作,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学研究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育学会是一个自愿组织的学术团体,旨在促进教育学科的研究、交流与传播。
第三条教育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教育工作者,促进教育学科的繁荣与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的进步。
第四条教育学会的任务是:组织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教育科研项目;出版教育学术刊物;培养青年教育学人才;搭建教育学者之间的交流平台。
第五条教育学会的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理事会成员。
普通会员是指对教育学会宗旨和任务表示认同,自愿加入教育学会的个人;理事会成员是由教育学会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执行教育学会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教育学会的会员应遵守会纪、维护会风,在学术研究中要诚实守信,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加入教育学会需要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教育学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成为教育学会的普通会员。
第八条教育学会的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学术研讨会、交流活动的权利,可以参与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与执行,有机会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一定的研究资助。
第九条教育学会理事会成员由教育学会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教育学会的理事会成员有辞职、遗失联系、严重违反学会规定等行为者,可以被撤销理事会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教育学会的理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学会规定,维护学会利益,积极参与学会各项活动。
第三章学术活动第十二条教育学会每年举办至少两次学术研讨会,旨在促进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学术研讨会包括主题演讲、分组研讨、学术报告等环节,会员可以自愿参与,并提出学术观点与建议。
第十四条教育学会每年举办一次学术论文评选活动,评选出优秀论文,进行奖励与表彰。
第十五条教育学会每年组织一次学术考察活动,会员可以参与考察,并深入了解教育学科的最新动态。
第四章学术出版第十六条教育学会设立学术期刊,定期出版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附件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调动高等教育战线广大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者参加高教研究活动的积极性,扩大教育科学研究的群众基础,完善与加强学会组织建设,本会决定吸收热心教育科研工作,有一定高等教育科学理论素养和较为丰富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在本专业、本地区(或本学校)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作为学会个人会员,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承认和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自愿申请,按时交纳会费,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并有一定研究成果,经学会审核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登记成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
二、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1.热心教育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2.在教育科研及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3.在本专业、本地区(或本学校)有较大学术影响;4. 在高等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上工作,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对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所属分支机构的发展有重要贡献;6.教育学、高等教育学等学科的在读博士生。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1.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交给的科研任务;3.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学术交流活动;5.按规定交纳会费;6.向学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信息。
四、个人会员的权利1.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2.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3.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登记程序1.凡有意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个人应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登记表;2.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后直接寄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学术部在两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会费、领取会员证后即成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个人会员;4.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
教育机构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机构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教育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教育机构的会员管理,包括会员的入会、退会、权利与义务、服务与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三条会员类型本教育机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1. 对教育事业有浓厚兴趣,愿意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的个人;2. 在教育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专业能力的个人;3. 愿意参与本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支持本教育机构发展的个人。
(二)单位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1. 与教育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2. 教育培训机构;3. 教育科研机构;4. 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
第四条会员资格申请(一)个人会员申请个人会员申请需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3. 入会申请理由。
(二)单位会员申请单位会员申请需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 机构法人证明;2. 机构营业执照;3. 机构简介;4. 入会申请理由。
第五条会员资格审批(一)个人会员资格审批由本教育机构理事会负责;(二)单位会员资格审批由本教育机构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会员权利(一)个人会员权利:1. 参加本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2. 获取本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类教育资源和服务;3. 对本教育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4. 享有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单位会员权利:1. 参加本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2. 获取本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类教育资源和服务;3. 在本教育机构内设立分支机构;4. 享有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会员义务(一)个人会员义务:1. 遵守本教育机构章程;2. 积极参加本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3. 支持本教育机构的发展;4. 享有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冀教师〔2020〕18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教师〔2020〕1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20年12月16日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建立省级骨干教师、特级教师、燕赵名师、教育家型教师梯队成长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构建教师专业成长机制,激发教师内生活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
二、建设原则(一)遵循规律,梯次成长。
遵循教师专业梯次性成长规律,根据教师专业成长不同阶段,设立省级骨干教师、特级教师、燕赵名师、教育家型教师成长梯次。
(二)德专结合,专绩兼顾。
立德树人,有高尚师德,有热爱教育的定力和淡泊名利的坚守,有扎实深厚的专业素养和独特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有丰厚的理论积淀和教学经验,有丰硕的教育成果和教学业绩。
(三)坚持标准,控制规模。
各梯次建设坚持标准,控制规模,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四)保障待遇,履行职责。
既保障各梯次教师相应的荣誉、奖励及待遇,又强调认真履行在教师培养、教学改革、科研创新及支教帮扶等方面职责,充分发挥梯队作用。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6〕111号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6〕1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属各异地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健全异地商会的准入机制和监管体系,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异地商会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为主要业务。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合理处理商会内部事务。
第五条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强化国家教育督导”的精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督学队伍,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暂行)》,我厅对原《河北省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在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工作中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4年2月28日附件河北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督学是由省政府或省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省督学应由具有教育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评价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
第四条省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聘任兼职省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省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有履行省督学职责的能力和完成督导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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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教师学会[2006]1号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为了满足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加入我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要求,使广大会员更加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入会程序及要求、以及注册再登记等规定,我们制订了《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市教育局学会有关领导有关高师院校和中小学校
附件: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加入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单位会员
第四条单位会员包括:
河北省内各市、扩权县教师教育学会、各高师院校、师专分校和各市、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以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在省内有较大响影的教育集团、培训机构、教育学术团体及致力于教育服务的企业单位。
第五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详细填写《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学会颁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 . 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 . 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4 . 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5 . 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6 . 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7 . 向有关部门印发会刊、开放会网。
第七条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 . 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 . 参加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 . 参加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 完成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第三章个人会员
第九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 热心教师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在教师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在本专业、本学科、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4.拥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学会颁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3年(第一年1至3月份为会费缴纳时间),共30元,即每年1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文件和有关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参加学会相关的活动(优秀论文评选、科研课题申报、有关会议等)。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师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师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六条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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