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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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金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概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概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概述一、资本管理的基本原则二、资本计量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基于风险敞口,并采用标准法或内部评估法进行计算。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和业务对资本进行有效监管,并确保资本充足水平。

三、资本充足、适度和优质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其风险敞口,确保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抵御预期和非预期损失。

同时,商业银行应保持资本水平适度,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资本水平。

此外,商业银行应创造和保持优质的资本,以支持其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乘数商业银行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根据国际监管标准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和资本缓冲区。

五、资本补充和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在资本水平下降时,应及时采取补充资本的措施,以维持资本充足水平。

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限制派息、限制高风险业务等。

六、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其资本状况,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损失情况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中国的商业银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金融市场的风险,提高其资本充足水平,降低金融风险。

同时,资本管理办法还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其经营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然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其次,银行在衡量和计算风险敞口时,需要准确判断各类风险因素的含义和影响。

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以确保资本管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中国金融体系规范化和稳定化的重要举措。

它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其资本充足性,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商业银行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以适应新的资本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1. 简介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中介、支付结算、信贷投资等多种功能。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指引,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监管指引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2. 监管目标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客户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监管指引,规范商业银行的运营行为,确保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3.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监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3.1 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在面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时具备足够的抵御能力。

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杠杆比率等指标。

3.2 资产质量要求商业银行监管指引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3.3 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流动性风险评估、应急流动性储备、流动性风险监测等方面。

3.4 内部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并进行内部控制评估和审计。

3.5 合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合规经营。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不当竞争等方面,确保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

3.6 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以提高透明度,增强市场信心。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一定的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告、风险报告、治理结构等方面,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5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5

附件15: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1、 主要风险管理体系(1) 信用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2) 市场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3) 操作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4) 其他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5) 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

二、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一)银行集团名称。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和财务并表的差异,以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表。

(四)按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

(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分别披露前十大纳入计算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和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六)拥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

(七)银行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

三、资本数量及构成(一)所有监管资本项目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资本构成项1.核心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

(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 二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二级资本工具。

(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

(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三)总资本的期末数。

(四)资本扣除项。

1. 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项目的扣除数额,包括:(1)商誉。

(2)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5)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6)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7)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本银行股票。

(8)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应予以扣除的正值或予以加回的负值。

(9)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两家或多家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拥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数额,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数额。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和客户服务能力,保护储户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管理活动,包括资本的构成、计算、监管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客户至上”的原则,注重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资本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储户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和计算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当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份。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实收资本应当是永续性的股本,即不能转换、不能回购;(二)其他资本工具应当是可转换债券等股权相关工具;(三)优先股、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心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的加权计算;(二)附属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相关工具的加权计算;(三)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应当是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总和。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加强资本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等方面的制度;(二)进行资本计算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本不足问题;(三)对资本充足率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障资本充足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披露资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违法行为。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角色也更加凸显。

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运营安全性至关重要。

因此,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深入解析。

1. 背景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储和贷款赚钱,而在吸储和贷款的过程中,资本的充足程度对银行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此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2. 意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资本充足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因此,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2 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过程中,有利于商业银行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防范风险,加强财务管理。

2.3 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是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银监会监管商业银行的重要标准之一。

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

3. 内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3.1 资本计量与充足性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计量和充足性管理体系,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3.2 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控制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确保资本工具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3.3 资本管理指标的监测和计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定期监测和计算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等资本管理指标,保持资本充足率在合理范围内。

3.4 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资本计量方法、风险管理措施等资本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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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质量的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构成、监管资本项目与资产负债表项目对应关系以及资本工具主要特征等信息披露模板。

现进一步明确以下监管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境内外已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总资产超过10000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

二、监管资本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对应关系的披露要求。

为充分揭示监管资本项目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说明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数据与资本构成披露模板数据之间的关系:
1.详细披露银行集团层面的资本构成和资产负债表(见附表1和附表2)。

如果银行集团层面的资产负债表和监管并表下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差异,则无需填写附表2,说明两者无差异即可。

2.扩展资产负债表,进一步说明用以计算监管资本的科目(见附表3)。

如,资本构成表中“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项目需扣减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商业银行应扩展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应扩展为“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如果实收资本全部计入核心一级资
本,则不需扩展。

商业银行扩展的细致程度取决于资产负债结构和资本构成的复杂性。

3.将扩展涉及的科目与资本构成披露模板中的项目进行对应(见附表4)。

三、资本工具主要特征的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应披露所有合格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见附表5)。

四、披露频率。

商业银行每半年披露一次。

若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发生变化(赎回、减记、转股等),应及时披露。

五、商业银行应在本行网站建立监管资本专栏,详细披露有关信息。

六、商业银行应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附表5,或至少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详细信息的网址链接。

七、上述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资本构成披露模板
附表2:集团口径的资产负债表(财务并表和监管并表)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注:商业银行披露集团并表口径的资产负债表(财务并表和监管并表),具体科目可调整。

附表3:有关科目展开说明表
附表4:第二步披露的所有项目与资本构成披露模板中的项目对应关系表
附表5:资本工具主要特征模板
31其中:若减记,则说明减记触发点
32其中:若减记,则说明部分减记该是全部减记
33其中:若减记,则说明永久减记还是暂时减记永久/暂时/不适用34其中:若暂时减记,则说明账面价值恢复机制
35清算时清偿顺序(说明清偿顺序更高级的工具类型)
36是否含有暂时的不合格特征是/否
其中:若有,则说明该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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