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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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公告[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1号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要求,为做好我省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到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发证登记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发放过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其中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及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豫环文[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豫环文[2018]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严格防控环境风险,依据土壤污染攻坚方案,省环保厅决定开展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面排查。

现就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对全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在摸清污染底数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所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处理处置方式及经营处理能力等信息,实施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管控,更好的开展服务,防范环境风险。

二、职责分工(一)县级排查。

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当地环保部门对摸排结果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市县建档。

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对排查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建档、管理,报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查结果汇总整理、分类建档,并对县级环保部门排查情况进行复核。

(三)省级督查。

由省环保厅统一部署实施,排查结束后进行督查落实,防止瞒报漏报。

三、时间安排2018年3月28日至5月15日。

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领导,负责调度、协调、指导、督查、考核,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提供业务支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具体措施(一)排查过程中,省环保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排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市、县、乡可自行组织进行培训。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产量持续增长,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地域性分布不均,部分省份面临处理设施不足的困境。

为解决这一问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

本方案旨在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流程,提高危险废物处理效率,确保环境安全。

二、目标设定1.实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安全、高效、合规;2.提升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减轻部分省份的环境压力;3.优化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布局,促进全国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三、转移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不发生污染事故;3.坚持合理布局,优化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地域分布;4.坚持协同发展,促进危险废物处理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四、转移流程1.申请转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转移申请,包括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转移目的地等信息。

2.审核批准生态环境部门对转移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告知相关省份生态环境部门。

3.签订协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4.实施转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危险废物运输至接收单位。

5.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转移安全、合规。

五、保障措施1.完善法规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相关法规政策,为危险废物转移提供法治保障。

2.加强协同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共同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

3.提升处理能力加大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投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减轻部分省份的环境压力。

4.强化技术创新鼓励危险废物处理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危险废物处理效果,降低处理成本。

5.培育专业市场培育危险废物处理市场,引导企业参与危险废物处理,促进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六、预期成果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安全、高效、合规;2.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得到提升,部分省份环境压力减轻;3.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布局优化,全国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协调发展;4.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增强。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豫环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一、实施分级管理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协同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是负责审核企业的年度转移计划并抽查企业执行转移计划情况;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审核转移资料和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并检查企业转移情况,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核查接收企业接收处置能力,并监督检查企业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和处置利用情况。

二、规范工作程序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实行网上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为:企业申报年度/半年转移计划→→省生态环境厅核准年度/半年转移计划并印发审核意见→→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意见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收意见审核企业跨省移入事项→→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意见,函复危废产生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产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后企业可以开始办理跨省转移业务。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规范(一)年度计划审核时间每年1月份,省生态环境厅将收到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企业报送的年度转移计划,核准并印发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转移计划仅可作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依据,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跨省转移业务的凭证。

6月上旬,企业可以根据跨省移入业务办理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半年调整计划,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经过核准的转移调整计划。

12月份,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可以向省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转移计划。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保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建设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精神,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高发态势,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环境风险,5月27日至6月4日,省环保厅成立执法检查组,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执法检查分4组对全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85家、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单位31家共计116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企业77家,其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54家、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单位23家。

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确认存在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检查发现,一些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生产经营情况记录薄不规范;应急预案及演练形同虚设;申报登记存在漏报、不报,申报登记不全,未将危险废物包装物纳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虽有委托处置合同,但实际长期没有转移;次生危险废物登记不清、去向不明。

(二)个别持证单位存在超范围超规模经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平顶山市润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有平顶山市环保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不含“油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豫环函〔2021〕105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李磊等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工作质量的建议》收悉,经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我们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指数大幅下降,环境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2020年,我省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PM2.5、PM10年均浓度同比下降均超过10%,全年优良天数同比增加52天,增幅全国第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部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污染物排放限值》等配套规定,指导各地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区域内污染源,摸清污染源排放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绩效分类管理,将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的减排措施全面覆盖,对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民生保障行业、小微涉气行业以及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地等,分类制定相应减排措施,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2020年,全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52457家,其中认定A级企业42家、B级企业310家、绩效引领性企业467家。

二是支持企业实施“三大改造”(即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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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202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实施分级管理
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协同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是负责审核企业的年度转移计划并抽查企业执行转移计划情况;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审核转移资料和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并检查企业转移情况,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核查接收企业接收处置能力,并监督检查企业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和处置利用情况。

二、规范工作程序
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实行网上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为:企业申报年度/半年转移计划〉〉省生态环境厅核准年度/半年转移计划并印发审核意见〉〉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意见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收意见审核企业跨省移入事项〉〉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意见,函复危废产生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产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后企业可以开始办理跨省转移业务。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规范
(一)年度计划审核时间
每年1月份,省生态环境厅将收到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企业报送的年度转移计划,核准并印发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转移计划仅可作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依据,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跨省转移业务的凭证。

6月上旬,企业可以根据跨省移入业务办理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半年调整计划,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经过核准的转移调整计划。

12月份,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可以向省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转移计划。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 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征询函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县(市、区)分局对企业接收处置能力进行核查。

2.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危险废物接收企业接收处置能力进行核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

接收意见交由企业和转移相关资料一并上传到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3. 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要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收到企业上传的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形成是否同意接收意见。

形成接收意见2个工作日内,要将接收意见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及时在河南
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确认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出的系统商榷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

要深刻领会“放管服”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完善工作流程。

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内危险废物移入办理具体工作流程,认真指导企业开展好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工作。

三是规范档案管理。

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跨省移入档案管理,及时归档。

四是确保信息公开。

要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五是加强廉政建设。

要围绕工作流程,梳理廉政风险点,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切实筑牢“不想腐”防线,扎实“不能腐”的笼子,营造“不敢腐”的氛围。

本规程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接收企业年度(半年)转移计划申请表
2. XXX生态环境局关于XXXXXX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
2020年5月29日
主办: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督办: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主办:省固化中心。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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