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2022年五华区晋吉办事处吴家营村林家院范家营拆迁公告

2022年五华区晋吉办事处吴家营村林家院范家营拆迁公告一、拆迁范围凡确定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均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拆除,并把现场清运干净。
二、此次拆迁,具体由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三、拆迁期限及有关事项1、拆迁期限。
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xx年xx月止。
在上述期限内,被拆迁人须将所属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拆除清理完毕,验收合格后,领取验收单。
2、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持有异议的,有拆迁办公室复核或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积极配合进行拆迁。
凡是于x月x日前拒不拆迁或拆迁主管部门已作出裁决,拒不拆迁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仍不拆迁的,依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x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凡无理取闹、干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制裁。
四、拆迁补偿及有关事项1、前期已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了分类踏勘和测算,根据区位因素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及市场价格因素,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确定了对现有拆迁物的估价技术要素和技术参数,并据此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
所有拆迁物的补偿情况及安置意见,自本公告发布后由拆迁工作人员通知被拆迁人。
2、凡于x年xx月xx日前拆迁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按其房屋补偿(附属物除外)的%对被拆迁人给予奖励,逾期完不成的,不予奖励。
凡超过规定拆迁期限天的,按其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给予处罚,依次累加;超过天仍未实施拆迁或故意拖延的,均视为拒绝拆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拆迁。
3、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并通过验收的暂付给被拆迁人xx个月的赁房费(以实际过渡期为准)。
标准为按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xx元。
逾期完不成拆迁的,不付给凭房费,并按有关规定扣除有关费用。
关于五华区城中村改造的专题调研报告

关于五华区城中村改造的专题调研报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报告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城中村是在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下,城市快速发展、规模急剧扩张,由城市包围村庄后形成的村民无地从事农业生产,但其户籍、土地权属、经济组织形式和管理特征等仍然保留原有农村形态的现象。
2008年以来昆明市启动了城中村5年重建改造工程,五华区按全市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面临诸多困难和和问题。
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中村改造,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做到以人为本、真正使城中村改造成为民生工程、幸福工程,我们在认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此调研报告。
一、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基本情况(一)五华区城中村现状五华区建成区40.86平方公里范围共有城中村51个,总人口约9.1万人、城中村居住用地面积3.6km2,人口密度约为2.5万人/km2,总建筑面积约597万m2,城中村居住建筑平均容积率为1.56。
这些城中村普遍存在建筑安全和火险隐患,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等问题,也从社会形态上在将“城中村”拒之于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潮流之外,使“城中村”居民在社会保障、就业、就学等方面无法享受到“同城同等”的权益,严重制约了五华区产业空间布局的进一步优化和城市功能、形象的提升,与中心城区的功能、人居环境和土地利用价值极不相符,与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差距较大。
提同时,这些城中村主要分布于传统老城区范围内,与周边老旧小区相交织,基本无可整合闲置用地,现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较高,流动人口庞大,改造难度很大。
加快“城中村”改造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和谐五华建设的需要,是实现城市社会结构与社会管理和谐发展的需要,是提升完善城市功能的需要,是改善城市环境和社会治安的需要,也是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需要,更是“城中村”广大居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强烈愿望。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并政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以太原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项目捆绑、各区统筹、市场运作、扎实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
负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及整体方案;确定城中村的改造村名单;考核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为市领导组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出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城中村名录;审定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进行城中村改造宣传、培训、调研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昆政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昆明市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的安排部署,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昆明市委、市政府结合“城市双修”深入开展三旧改造连片区开发工作。
实施三旧改造连片开发,既是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也是城市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举措,对主城人口疏解,功能完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昆明市三旧改造连片开发工作思路2008年初,昆明市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决策,提出了“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村民自愿、依法依规,市区联动、以区为主,规划先行、突出特色,全面实施、改善民生”的工作思路,全面启动城中村改造工程。
2014年4月,昆明市成立了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统筹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目前,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包含了拆除重建、功能转变和综合整治(微改造)三种类型。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启动9年来,共有259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方案通过市规委会审议,215个村启动拆迁,涉及拆迁人口10万户。
通过实施改造,130个村安置房交付使用(交付安置房面积901万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6.4万户),37个村完成改造。
建成并移交中小学49所、幼儿园58所、社区用房7.38万平方米、医疗卫生设施9.98万平方米、生鲜超市19.49万平方米,新增公共绿地132万平方米。
城中村改造工程狭窄场地施工管理探讨

城中村改造工程狭窄场地施工管理探讨宣志福1彭必勇2李方杰3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摘要:五华区赵、李家堆村城中村改造程施工场地极其狭窄,给现场施工组织带来很大的困难。
项目采用措施克服了困难。
笔者根据施工实践,谈几点这方面的做法。
关键词:五华区赵、李家堆村;狭窄场地;施工管理一、工程概况五华区赵、李家堆村城中村改造工程本工程位于昆明市区中轴线西端,本次施工的A1、A2地块北临菱角塘路,其中A1地块由一栋4F的小学及其他配套教育设施组成;A2地块主要由10栋塔楼、4栋商业楼及1栋派出所等建筑组成(图1),基坑南侧为东西向主干道人民西路。
地下2层,地上最高43层,最大建筑高度127.15m。
占地6.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7.86万平方米。
工程工期紧张,场地狭小。
场地狭窄给土方开挖、材料堆场及加工房的布置等方面带来很大的困难。
图1二、工程特点及重难点分析1、功能齐全,城中村改造,社会意义重大该工程包含6栋回迁住宅,关系数千户原城中村回迁户的居住事宜,政府关注度高,对于昆明的城市升级改造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建成后将与项目其他地块一起构成集综合住宅小区、教育、商务商业、金融、娱乐休闲等特色的城市综合体。
2、质量标准高本工程承诺一次验收合格,确保市优工程,争取省优工程。
3、工期紧张,节点工期要求严格根据业主要求,1~6栋住宅2013年7月要施工至7层结构,7~10栋塔楼2013年8月施工至7层,商业裙楼2013年8月完成结构封顶。
项目自2013年3月1日开始地下室基础施工,施工工期紧张,尤其7~10栋含有钢结构施工,工作量大,施工部署困难。
4、总平面布置困难(1)本工程基坑三侧临路,一侧与项目A3地块基坑连接,基坑边与市政道路及用地红线很近,且之间有多处回灌井,四周可用作临建布置的场地极为有限,无法满足现场需要。
(2)场地内为整体地下室,且建筑密度较大。
塔吊及材料加工堆场布置困难。
三、施工措施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充分做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策划,一切为材料进出场提供绿色通道,由于施工现场极其狭窄,基坑南侧为东西向主干道人民西路,施工时不得占用,且基坑与围墙之间的距离不足1000mm,基坑边与市政道路及用地红线较近,四周可用作临建布置的场地极为有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c3a9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8.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93db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e3.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是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关系城中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活环境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的“民生工程”、“幸福工程”、“德政工程”。
为加大投资力度、拉动内需,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将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收费优惠(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三)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建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办理新建初始登记时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收权属登记费,对非住宅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改造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改造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改造办)是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改造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辖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政策的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改造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改造。
第六条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第七条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和辖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市、区国土、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市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改造,应当以上位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改造目标与责任。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二)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民用房及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旧物业用房等组成的老旧小区;(三)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四)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五)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厂区;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区;(六)其他需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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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昆通[2008]7号《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我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步伐,推进全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着力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城中村”重建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区“城中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各个改造项目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和标准,报“五华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规划建设第二条“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实施前首先根据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公共设施配套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组织编制拟改造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具体改造方案,报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改造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规划原则上以原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范围以“城中村”重建改造的范围为基础,结合其所在地块的特点及规划路网结构,充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保持街区规划的完整性合理划定,鼓励对相邻的“城中村”进行整合,实行更大范围的连片整体改造。
第四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保护好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应公开、择优选择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意向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规划应当具体研究各“城中村”(旧村)的主要特征、改造模式、改造策略及改造影响,确定各村改造的目标、功能定位,制定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规划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几下方面内容:已经规划部门反馈意见的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大多数被拆迁户认可的拆迁安置方案;已经国土部门反馈意见的供地方案。
规划成熟后由区政府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规划委员会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批)。
规划批准后,列入昆明市“城中村”重建改造计划目录;已生效的“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在区政府办公场所和受改造规划影响的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城中村”重建改造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供地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中村”重建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重建改造规划制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依照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组织“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建设。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重建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八条“城中村”重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九条“城中村”重建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涉及到的行政许可部门应为“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开设“直通车”或“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建成区内“城中村”的现有集体土地以及周边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重建改造无关的项目,全部用于“城中村”重建改造。
“城中村”重建改造区域不再配给集体自留用地和审批新增宅基地。
已批准的宅基地土地指标,不再单独选址(市政府批准的除外),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
第十一条“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中,项目人必须无偿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给原村集体组织改制后的股份经济组织;预留不少于4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由区政府按建筑成本价收购。
第二章土地征收第十二条规划批准后,区政府将改造范围用地报市国土部门,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将村民转为居民,农村社区转为城市社区,农村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经济后,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城中村”重建改造用地供地方式主要采取“毛地公开交易”方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重建改造,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市场联动运作。
视项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净地公开交易”方式,由区政府主导完成土地一级市场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采用“毛地公开交易”方式的改造项目,在规划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政府进行土地储备,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交易条件,进行公开交易。
中标企业按照确定的拆迁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拆迁。
与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量达到100%,且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按注销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中标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采用“净地公开交易”方式供地的改造项目,由区政府主导完成拆迁工作,交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在规划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后,进行收储和公开交易,交易成功后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在实施“城中村”重建改造中,按照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实施整体拆建的“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并承担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八条拆迁资金监管,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指挥部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按项目拆迁总资金70%的比例进行资金监管,保证拆迁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在规划确定的征地拆迁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均为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按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在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必须是在区政府“征地拆迁通告”和区房管局“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
第二十条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征地拆迁通告”和“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安置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五、户口迁入;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土地征购一、依法办理过出让手续的,按批准用途进行评估,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二、经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三、集体建设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
二、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主要方式为原地回迁,异地安置可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两种方式,以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可任选其一。
(一)原地回迁原则采取先搬迁过渡,后还建安置的运作方式。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赔还。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通告》之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超过四层、300平方米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赔还。
在《通告》发布之后建盖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或《通告》发布之前的三级组织[即村民小组、村委会、原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批准建盖的房屋,按“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进行赔还。
(二)货币补偿原则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由市、区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在《通告》发布之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超过四层、300平方米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在《通告》发布之后建盖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或《通告》发布之前的三级组织批准建盖房屋,按“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为准。
(三)对于每一幢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达到300㎡的住房,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超出300㎡的按300㎡计算,不足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计算面积减去实际已有建筑面积的差给予适当补助,补差部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助。
(四)其他补偿:对超过“四层、300平方米”的无合法产权和三级组织批准的房屋,按批准的“一村一策”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特困补助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士家属。
二、城市低保户,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搬家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及发放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通告》规定的“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具有合法产权或《通告》发布之前的三级组织批准建盖的面积计算,搬家费按户计算。
残疾人家庭的过渡费按政策每户上浮20%。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每户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办公用房、仓库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经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30元,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二)选择回迁安置的,搬家费每户一次性发放600元;自行解决过渡房源,过渡期暂定为30个月,以实际交房日期为准,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协议回迁面积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办公用房、仓库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经营用房每月每平方米30元,每12个月发放一次。
如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交房,过渡费双倍计发,直至安置房交付为止。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补偿办法:补偿方式一律按照批准“一村一策”的建筑成本造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搬家费按每宗1000元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按三个月计,一次性发放。
租地建房的房屋补偿价格按照上述标准结合已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办理安置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文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二)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