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配套费也要交契税

市政配套费也要交契税
市政配套费也要交契税

市政配套费也要交契税

A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正在接受税务检查。该公司会计小马咨询,当初通过招拍挂拿地时缴纳出让金20000万元,缴纳契税800万元,为什么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公司少缴了契税呢?

经了解,A公司取得土地后,在办理规划证手续时,交纳了大配套费3000万元,而没有及时申报补缴契税。

大配套费又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和危房补偿费等。这里的大市政配套费即大配套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这里的市场建设配套费即大配套费。

建设单位是大配套费的缴纳主体,征收标准以各地方具体政策为准且一般不得因减免大配套费而少缴契税。若土地出让金与大配套费分次缴纳,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大配套费的性质不明晰,难免不知道要补缴契税或忘补缴契税。

属于红线外的配套就属于大配套,属于红线内的配套属于小配套。

哪些配套费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

先看相关规定:

1,基本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财法字[1997]52号》

2、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国税函2009 603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从上面文件可以看出以协议,竞价,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市政配套费应该是已经包含在成交总价中,不存在后期因交纳配套费而补交契税的情况。一般的大市政配套费都是政府摊派工程,事实上都是计入二级科目配套设施费,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2.03.25 【实施日期】1982.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河道、自来水等设施完好,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

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一整套管理、养护、维修的具体办法,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道路、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不准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不准在路边、边坡挖坑取土;不准在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包括在路面晒晾物品);不准在道路范围内试刹车及倒桩学车;不准擅自在路边及行人道上修筑车辆出入通道和私设摊档、车辆保管站;不准擅自在道路范围内修筑地下构筑物(如挖防空洞、化粪池等)。 第四条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和开挖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用地,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需临时占用和开挖内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占用渠箱、濠涌维护地带范围,必须报市政维修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开挖道路、公共用地,要按章缴交修复费用和材料。 经批准占用和开挖道路、公共用地时,占用和开挖的单位或个人要设危险牌或明显标志,余泥什物砂石按批准的范围堆放,不得散出指定范围和流入沟渠沙井。要按规定的时间将场地清理干净,管坑回填土要按道路施工标准分层夯实,否则不予验收。由此而影响市容卫生,造成交通事故,由占用、开挖单位负责。 因故暂停或延期占用、开挖的,要提前七天办理手续。停占、停挖和开挖期满后,均须立即做好清场工作,在三天内报请市政维修管理处或区城建局验收。验收单位接报后三天内不验收,责任由验收单位负责。停占期间,可免交占用费。电缆、自来水管道、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 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元) 收费依据备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 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1998]14号、省物价局粤 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 [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 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 部分取消。根据粤价〔2009〕151 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 内企业免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某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监理规划

GD220205 □口 XX改造工程 监理规划 编写: 审批: XXX公司 2014年9月20日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 (1) 二、监理工作范围 (1) 三、监理工作内容 (1) 四、监理工作目标 (2) 五、监理工作依据 (2) 六、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3) 七、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3) 八、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4) 九、监理工作程序 (6) 十、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4) 十^一、监理工作制度 (23) 十二、监理设施 (24)

十三、现场安全、环境及文明施工监理24

XXX改造工程监理规划 一、工程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范围:本工程为综合性市政工程,内容包括路面修缮、总体交通组织、市政管线改造 等,专业涉及:道路、交通、给排水、电气等。 1.4 参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5 本工程造价:13881895.02元要求工期:180 个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二、监理工作范围:本工程施工和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三、监理工作内容: 3.1根据施工图的设计和预算、协助业主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并整理会审 纪要。 3.2 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准备,审查开工报告,签发开工令,复核水准点及定位线等。 3.3 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 安全保证体系及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3.4 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3.5审核承建商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保单、出厂合格证,检查外观质量、数量, 审核无定额材料的单价。 3.6 组织施工图交底、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3.7 组织和参加定期召开的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的有关争议,协助业主处理索赔事项。 3.8 监督、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控制,组织检查并监督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依据合同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3.9 协助业主审核承包合同文件,审查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3.10 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档案,定期编制监理报告。 3.11 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12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质量标准3.13 按 国家及省市有关监理管理条例的其它内容。 四、监理工作目标: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相一致。整个工程必须本着“精

广州市现代市政设施养护服务新思考

广州市现代市政设施养护服务新思考 发表时间:2017-10-23T16:40:21.897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16期作者:李铭政[导读] 自1999年以来,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经历三个阶段的变迁。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广东广州 510000 摘要:自1999年以来,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经历三个阶段的变迁。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单位在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整体状况发展变化中的不断适应和改变,概述了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市场的现状,并由此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引发处新的思考。关键词:市政养护;市政设施管养模式;招投标;预结算;新思考自1999年以来,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经历三个阶段的变迁。由事权下放之前的市园林局管理,市政工程维修处实施养护,到除市管26条主干道及主要跨江桥梁和隧道外,其余市管设施均交由区建设局管理,再到2002年开始的市政设施维护市场化的试点工作,又到2009年 大部制改革后所有原市管26条主干道也一并交由各区管理。目前,我单位中标实施养护的主要范围有,广州市核心区交通大动脉内环路高架桥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一期,海珠区全区原市管主干道等。养护范围遍及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荔湾区等核心辖区,对广州市交通出行,民生保障,重要政商活动等方面或直接或间接地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广州市现行市政设施养护状况1.广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模式综述目前广州市市政设施养护按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1)占据交通枢纽地位的高架路,快速路,及跨江桥梁、隧道等大型枢纽市政设施;(2)原市管下放到各区的市内交通主干道及其附属设施;(3)各区下属街道所辖内街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大型枢纽市政设施,主要包括内环路高架及其放射线,人民路高架,东濠涌高架,广园快速路,鹤洞大桥,人民桥,解放桥,海珠桥,海印大桥,江湾大桥,猎德大桥,琶洲大桥,珠江隧道,洲头咀隧道,仑头生物岛隧道等。上述设施均由专业部门或企业管理,如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及其管辖企事业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等。原市管下放到各区的市内交通主干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各区下属街道所辖内街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的养护与运营,目前由各区相关管理部门管理。2.各区对下放的原市管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1)白云区管理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是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下属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根据该局2015年预算,主要项目费用两类,分别是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维护(区重点道路、桥梁隧道的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全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监理费用,2015年预算1909.72万元)和管坑开挖修复施工(2015年预算2939.25万元,其中2015年支出计划2000万元左右)。上述项目主要由该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承担,及部分由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承担部分以委托形式交由承包单位完成。排水养护部分归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2015年6月8日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成立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管理,市政排水设施养护工作推向市场公开招标,走交易中心服务类。(2)越秀区越秀区市管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养护均归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管理。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是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属下事业单位。根据其2015年度预算,市政道路、隧道、桥梁、排水、河涌等设施养护维修预算达12675.10万元。上述项目主要由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承担。(3)荔湾区荔湾区,由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区管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的行业管理,下属有广州市荔湾区市政设施维护处(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根据2015年度预算,归口广州市荔湾区市政设施维护处的经常性项目—市政设施维护经费达3,365.00万元。上述项目主要由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广州市荔湾区市政设施维护处承担。排水方面,由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管理,其中:重点积淤渠箱清淤工程100.00万元;原市管市政排水站闸养护经费108.00万元;排水设施养护工程专项经费1,440.00万元;水闸、泵站养护专项485.00万元;荔枝湾涌排涝泵站、提升泵站运维费用120.00万元;排水设施正常养护经费640.00万元。除水闸、泵站专项养护项目外,上述项目近年并无公开招标和进行政府采购。(4)黄埔区黄埔区(不含新合并萝岗区部分),由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管理(负责区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新建及大中修加固、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小型维修,并监督竣工验收)。建设维护及管理。根据其2014年度预算,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安排支出2036.08万元,主要用于区内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其中,1,743.00万元支出归建设局,上述项目近年并无公开招标和进行政府采购,一般委托黄埔区相关企业承担;293.08万元支出归广州市黄埔区市政设施维护所,采取直接委托的形式。广州市黄埔区市政设施维护所,为区建设局属下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受区建设局委托对市政设施、原地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和小型维修,对交通设施进行日常维护。(5)海珠区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目录 一、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二、《关于确定城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和建设管理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设施配套费包括前期开发费和基础设施费四、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 五、附表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 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建设局 常价房〔2005〕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特大城市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平均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或利用原已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常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平均标准仍为每平方米105元,具体征收按不同区域类别分档收取。分档收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 130 105 80 三、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东至青洋路(包括规划路段,下同)、南至常武区界、西至龙江路(不含戚区地域)。 二类区域:(一)天宁区范围内青洋路以东:(二)东沿新北区江阴区 界、沪宁高速公路、龙江路;南至钟楼武进区界、新北武进区界;西沿新北丹阳区界、沪宁高速、德胜河;北至新北区区界。三类区域:新北区范围内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委托有关部门)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戚墅堰区按每平方米105元标准执行。 六、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日后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之日后领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其中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城区(含湖塘镇、牛塘镇、高新区、农发区)每平方米105元,城区以外各镇每平方米50元。没有教育配套设施费 这个收费项目。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关于确定城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和建设管理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2]99号

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湘价费〔2007〕51号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收悉。规范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批复规定的征收 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 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执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 代征。 三、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 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规划容积率小于 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 1.0的规划容积率核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附件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4

说明 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隧道工程不包括保安值班费用。 十五、桥梁和隧道维护工程均不包括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检测项目要求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估算。 十六、桥梁和隧道使用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养护项目,按本指标价格乘以系数1.1计算。 十七、各专业工程维修率: 道路设施小修维修率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

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广州市市政道路海绵城市建设中园林植物的调查与分析

广州市市政道路海绵城市建设中园林植物的调查与分析 发表时间:2019-08-01T10:39:57.40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作者:张月苗 [导读] 摘要:本文在查阅相关书籍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广州市6条市政道路绿化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绿地所应用的园林植物进行实地调查与统计分析,结果表明6条道路海绵城市建设中共应用植物87种,隶属于53科81属,多数植物适应性强,黄榕、肾蕨、鸢尾、美人蕉、红檵木、细叶紫薇、勒杜鹃、红背桂、银边山菅兰等是广州道路海绵绿地建设中常用的园林植物。 浅草堂园林工程与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摘要:本文在查阅相关书籍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广州市6条市政道路绿化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绿地所应用的园林植物进行实地调查与统计分析,结果表明6条道路海绵城市建设中共应用植物87种,隶属于53科81属,多数植物适应性强,黄榕、肾蕨、鸢尾、美人蕉、红檵木、细叶紫薇、勒杜鹃、红背桂、银边山菅兰等是广州道路海绵绿地建设中常用的园林植物。从整体上看,雨水花园和旱溪花镜应用的植物品种更为丰富,但这两类海绵绿地的时花种类占多数,各类型海绵绿地存在植物应用雷同性大、乡土植物应用不足的情况。通过调查分析提出,适量应用时花的同时更应加强乡土植物的开发利用,以减少后期养护管理。本研究能为广州地区市政道路海绵城市建设中园林植物的选择和应用提供基础。 关键词:广州;市政道路;海绵城市;绿地;园林植物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城市化的“双刃剑”效应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城市经济高速发展为人们带来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城市规模迅速扩张,城市绿地不可避免的遭受破坏,热岛效应效应越来越明显,多雨地区尤其像广州这样的城市,当夏季来临,暴雨侵袭全城,为避免道路积水,市政管道和雨水排放系统将雨水大量排空,不仅造成雨水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引起了水污染的问题[1],广州虽然伴随着水生长、伴随着水繁荣,但是也因水的问题而困扰,“落雨大,水浸街”这句童谣便是对广州城市雨洪问题的一个形象描述[2],因此如何有效的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国内水资源短缺现状以及利用植物的生态性能解决水污染则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海绵城市理论应运而生。“海绵城市”是以景观为载体的水生态基础设施[3]。目前,海绵城市的建设多以雨水花园、旱溪花镜、生态草沟、下凹绿地等形式为依托。园林植物是海绵城市的重要元素,不仅具有极高的美学价值更是以其耐旱耐水湿等生态特性在海绵城市建设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构建生态廊道、连接破碎绿地、净化水质,修复栖息地、补充地下水、防洪防涝、净化空气,降沉降噪[4]等方面,这也体现了园林植物的渗、滞、蓄、净等功能,除了生态性以外海绵绿地中的园林植物在选择上还应遵循观赏性、经济性、特色性以及良好的适应性等原则[5]。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在了解广州市道路绿化和海绵城市建设的基础上,选取广州市市政道路中已建成的且整体景观效果较好的海绵城市绿地进行实地调查,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旱溪花境、生态草沟,其中雨水花园三处,下凹绿地、生态草沟、旱溪花境各一处,共六处,具体见表1。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通过实地调查、记录、现场拍照、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每条路的海绵城市绿地进行实地调研,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统计海绵植物种类、观赏特性、植物配置类型等,并分析海绵绿地植物的应用频度和丰富度。 表1 研究对象基本概况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海绵绿地植物种类及观赏特性分析 本次调查共统计植物87种,隶属于53科81属。其中乔木18种,隶属于14科15属,约占所有植物种类的20.7%;灌木17种(含竹类植物),隶属于17科17属,约占19.5%;地被植物52种(含攀援和水生植物),隶属于34科49属,约占59.8%。从科属分布来看,菊科植物品种应用最多,占6种,均为地被植物,其次是禾本科植物,占5种,除了青皮竹外其余4种均为地被植物,此外大戟科、桑科和天南星科、百合科、桃金娘科分别占4种和3种,生活型涉及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其余各科仅占1~2种。 从植物的生活型来看,落叶植物占多数,常绿植物共35种,约占所有植物种类的40.2%,常绿乔木、灌木分别占13种,而常绿地被为9种,仅占地被植物总和的17.3%;从观赏特性来看,彩叶植物共计20种,约占所有植物种类的23%;其中彩叶地被植物占多数,共16种,色叶乔灌木共4种;观果植物共6种,观果乔木占5种,分别为红花玉蕊、日本冬青、杨梅、洋蒲桃和黄皮,其中红花玉蕊兼具观花、观叶、观果效果,在此次海绵绿地中未发现观果灌木,观果地被仅南天竹一种,但长势差;开花植物共44种,占植物总数的50.6%,开花乔灌木共15种(红纸扇、勒杜鹃定为观花植物),开花地被多达29种,约占地被植物总量的55.8%,这是由于雨水花园和旱溪花境在建设时大量使用了时花品种造成的,旱溪花镜使用时花12种,占旱溪花镜地被植物总数的37.54%,生物岛螺旋大道的雨水花园使用时花16种,占其地被植物总数的48.5%,其他三条道路的雨水花园均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时花,时花的应用不仅能增加海绵绿地植物多样性更能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力,这说明广州道路建设海绵城市造景时较为注重“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的原则,但时花需要频繁更换,在经济性以及后期养护管理方面不占优势。 2.2 海绵绿地植物适应性分析 从植物适应性上看,除了南天竹、海桐、桂花以外,其余植物均能很好的适应各类海绵绿地的环境,这说明广州市政道路在海绵城市建设中较为重视植物的适应性,所应用的植物多数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耐湿的南天竹适应性差的原因可能是受广州湿热天气的影响,由于海桐和桂花忌积水,这两类植适应性差的原因可能是种植在海绵绿地的蓄水区导致的,且广州的湿热天气亦会对海桐和桂花产生影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

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青岛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

广州市(市辖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广州市(市辖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 2019版

序言 广州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数据专题报告 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广州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趋势变化。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广州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及发展趋势。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本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广州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广州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 (1) 第二节广州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广州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现状统计 (3) 三、广州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 资比重统计 (3) 四、广州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州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州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同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 资(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州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广州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州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占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广州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住建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 办法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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