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100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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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前言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各类企业。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加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资本市场信任度。

本文将介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制度内容1.信息披露标准:企业在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与条款说明等信息。

制度应指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披露时限:发行企业应在融资工具发行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披露内容,确保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利益方能够及时了解信息。

制度应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和周期。

3.责任分工:制度应明确披露信息的责任分工,包括公司高管层、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负责人等。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工作部门或专门的信息披露小组,并落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职责。

4.内部审核:企业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完全披露。

5.说明条款: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制定明确的说明条款以告知投资者风险信息。

制度应缔造风险提示和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标准与规范,明确风险和责任的分配,规范包含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折价、转让等具体条款。

三、实施步骤1.建立监管部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协同。

公司需要聘请专业顾问帮助制定制度,同时能够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组建专项小组:根据制度内容要求,企业应组建专项小组,包括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内部审核员等,分别负责信息的披露、审核、监督等工作。

3.制定披露方案:企业应当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披露方案,明确披露内容与标准、披露时限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应制定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方法及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

4.验收与监控:企业应按照制定的披露方案进行信息披露,并对披露后的信息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所提供的信息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核标准和投资者的需求。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披露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披露规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披露规程1. 引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国内首家金融资产交易所,致力于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和投资机会。

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作为交易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旨在为债权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

本文主要针对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以保障市场透明和交易公平。

2. 业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透明度原则债权融资计划的各项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2 公平原则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避免信息不对称给某一方造成不公平。

2.3 及时性原则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保障市场信息的有效传递和投资者的决策权。

3. 信息披露内容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

•债权人的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评估。

•债权人的信用评级和评估报告。

3.2 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债权融资计划的基本信息,包括计划名称、发行规模、计划期限等。

•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债权融资计划的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

3.3 交易规则和流程信息披露•债权融资计划的交易规则和流程,包括报价、竞价、成交和结算等环节。

•债权融资计划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4 业务运行和监管信息披露•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运行情况报告。

•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相关政策解读。

4. 信息披露方式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以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常见的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4.1 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交易所应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专门的页面,将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进行集中披露,包括计划基本信息、交易规则、风险提示等。

4.2 媒体信息披露交易所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专业期刊等方式披露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信息,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和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2.05.14•【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
通报
各市场成员: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2895家企业、116家信用增进机构按期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按期披露比率达到99.90%。

针对未按期披露的2家企业、1家信用增进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依规进行自律处理。

定期报告披露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各市场成员应当继续坚守合规底线,关注信息披露及时性,切实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注:企业统计范围包含CP、MTN、SCP、PPN发行人及承继方,不包含处于违约状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熊猫债发行人,以及处于破产状态的发行人。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标准第四条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五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说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哎哟,这可不是个简单的活儿啊。

要搞明白这一块儿,得把“披露”这两个字给琢磨透了。

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大家清楚知道公司怎么借钱、借了多少、利息怎么付、啥时候还。

就像借东西给别人,咱得说清楚借了啥、借多久、什么时候还。

不然人家一时半会找不到你,那可就麻烦了。

信息披露的事儿就是为了让投资者安心,毕竟要是你做了点什么“不清不楚”的事情,股东和债券持有人一听,心里不踏实,手里的股票就卖了,债券就丢了,损失可大了。

所以,披露这事儿是个有点儿“人情味”的事儿,它不仅仅是法律要求,更是让你对自己的投资者负责、让他们安心的办法。

你说,有谁不希望知道自己投的钱是怎么花的吗?拿着个钱袋子,把钱借给了别人,结果看不见底儿,心里能踏实吗?大家会觉得,哎,披露的信息是不是太多了点?比如那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风险提示,什么“未来不确定性”啥的,听得人一头雾水。

这些信息就是为了让投资者有个清晰的了解,不至于盲目跟风、盲目投资,真要是遇到个啥经济风浪,咱们手里握的是有把握的信息,而不是“眼花缭乱”的数据。

你想,大家都知道风大浪急,没人敢跟着蒙着头走,那可不行。

其实啊,披露的这些事儿不仅仅是对外公开,更是给公司内部人员一个提醒,尤其是那些财务和法律部的同事,得时时刻刻检查自己是不是按照规定走的,避免哪天忽然发现做错了,后果就大了。

因为债务融资这东西,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一不小心就摊上大事,搞不好公司就得“破产倒闭”了。

这不是危言耸听,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

再说了,这披露不仅仅是“嘴巴说说”那么简单。

信息披露的“真诚度”和“完整性”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对公司信任度。

你看,那些把信息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公司,基本上能赢得市场的好感,大家觉得它透明,放心把钱投进去。

反过来,如果你总是遮遮掩掩、东拼西凑的,那投资者心里就不舒坦,投资的钱自然也难以稳得住。

做得好的人也得认真做得好,做得不好的也得自觉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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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臵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七条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条本规则第九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企业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二条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企业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企业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六条企业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企业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明确企业应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五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托管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12时未足额收到兑付资金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登记托管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营业终了仍未足额收到兑付资金的,应向投资者公告企业未足额划付资金的事实。

第二十六条登记托管机构应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者持有债务融资工具的数量超过该支债务融资工具未偿付存量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时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予以公布。

对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九条要求披露的信息,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发送至登记托管机构,并由登记托管机构及时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商协会报告信息披露情况,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或暂停相关业务。

企业未按本规则规定向市场公开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

企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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