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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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6章物权法

经济法  第6章物权法

6.2.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 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征

(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 (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
案例

原告庞永红的新楼房建在被告庞启林家与河流 之间,工程质量合格,符合防洪要求。但是后 来,被告不听劝阻,在原告新房后墙2.3米处挖 一眼深5米的饮水井,并正式使用。同年6月, 原、被告所在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水位高出被 告开挖的水井2.5米,致使水井泛水涌沙,河水 通过井口淘空原告楼房基础,致使原告楼房无 法居住,直接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原告起诉要 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1万元。
6.1.2 物权法

1.含义 广义的物权法是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6.2 所有权

6.2.1 所有权概述 1.概念: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2.所有权四项权能: (1有权 (2)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案例

某村农民姜某,刘某系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 龙马牌农用车,以姜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 手续。夫妻俩因琐事发生纠纷,姜某外出为朋 友开车。刘某气愤之余将农用车以1.2万元的价 格卖给王某,并为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 刘某携带款出走。姜某月余后返回,发现农用 车不知去向,其妻也下落不明。遂后,姜某将 其妻和购买方王某诉至法院,诉称妻子在未经 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 卖给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 该买卖关系无效,追回自己的农用车。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各章节分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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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背景简述——物权法【思考】假设没有物权法,也没有国家管制,社会资源如何配置?解答:可自行通过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优化。

目录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一)物权法中的物【思考题1】天上的星星是否有所有权?解答:没有。

【思考题2】掉落的陨石是否有所有权?解答:有。

1.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分类举例:动产——手机不动产——建筑物种类物——大米特定物——名画主物——汽车;从物——维修工具原物——母牛;孳息——小牛(1)孶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例外情形:①土地收益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②买卖交易中,标的物交付后,其产生的孶息归于买受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绝对性对抗所有人,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2.支配性具有直接支配力,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3.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三)物权种类(四)物权公示原则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2.转让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消灭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非交易方式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与管道2的接口: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经济法课件6—物权法

经济法课件6—物权法

(一)概念与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1.划拨 2.出让 ——协议; ——招标; ——拍卖。
3.流转: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
——互换;
——出资; ——赠与。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和特征 二)内容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2.收益和处分;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而消失使用权; 4.宅基地出让后,不再批地——限于本集体成员;
3、物权的分类
1)以物权的支配力范围为标准: 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商品房所有权与其宅基地使用权; 2)以物权所有权归属关系标准: 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商品房所有权与电梯的共同使用权; 3.以设立物权的目的为标准(他物权): 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担保; 4.以物权标的物性质为标准: 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5.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
1.概念
2.分类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D、生活用品; E、生产资料。 五、共有
1.概念
2.分类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三、集体所有权 1.概念 2.特征 A、主体多元性;
B、客体限定性;
C、权利行使的民主性;
四、私人所有权 1.概念
2.财产范围
A、合法收入; C、储蓄和投资收益; E、生产资料。 五、共有 B、房屋; D、生活用品;
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二.物权法:
1.
物权法含义:调整各种物权关系 的法律规范。 2007.3.16,十届五次
全国人代会通过; 2007.10.1起,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的原则; 2.公信公示的原则; 3.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不能多权; 多物不能一权。

物权法第六章

物权法第六章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效力与保护
一、占有的推定
1、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标准: 标准: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 意义: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 意义: 法律关系
概述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交易时应认清真正的 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的人数 意义:共同占有时, 意义: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物的使用不得互相请 求占有的保护
第六章 占有
概述 效力与保护 取得与消灭
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or+对处分的控制 对处分的控制
占有制度的独立性 占有是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与持有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标准: 标准: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立足于心态, 立足于心态,不考虑真正权属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要求自主占有
如无相反证明, 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为无瑕疵的占有
2、占有的权利推定 、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如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应负举证责任 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推定

《物权法》课件

《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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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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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物权法 9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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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 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 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物权法。 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长吴邦国宣布法律通过时, 会场响起长时间的掌声。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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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
物权和物权法 21
★认定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补充) (1)二者在物理上必须相互独立;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 不影响A物的独立用途,则A是主物;B脱离A物,则 丧失其本来用途,则B为从物。 (3)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
【案例】哪个是属于主物从物? (1)房屋与窗户 (2)鞋子与袜子 (3)茶杯和杯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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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意义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 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 体的所有权客体。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 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 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 3.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 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 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 院。
私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和物权法
1
德国国王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了一座皇宫,
一次巡视时,他发现一座磨坊挡住了他的视线,颇
为扫兴,他认为这座磨坊“有碍观瞻”,于是他派 人去与磨坊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 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国王大怒,派卫队强行将磨 坊拆除。不料磨坊主提起了诉讼,法官居然判国王
败诉,判决国王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
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国王顺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 决,重建了磨坊。
物权和物权法 2
数十年后,威廉国王与磨坊主都已相继去世,磨 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当时的 国王威廉二世,表示自愿将磨坊出卖。威廉二世认为 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 向人们昭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精神, 它是一座丰碑,应当永远保留,便回信给小磨坊主, 劝他保留这座磨坊,并赠给他几千马克,以偿还其所 欠债务。 至今,这座象征着德国司法公正的磨坊还巍然屹 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
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物权关系
做出了全面系统化的规定。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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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 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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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鞋子和袜子 B、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C、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D、汽车和备用轮胎 答案: BD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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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的分类
(3)特定物与种类物:是否能够被替代
特定物 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 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 解释一:种类物指的是可 替代物,可以同类物替代 履行;特定物一旦发生损 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体现的是不可替代性。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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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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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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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2007年3月30日发布公告,责 令吴苹夫妇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否则将依法对他 们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法院同时表示,在强制拆 迁前法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商。
“钉子户”吴苹夫妇与 开发商达成和解后, 4月4日19时左右,重 庆市九龙坡区对拆迁 “钉子户”的房屋实施 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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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 ★(2)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 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 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 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 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应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 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物权和物权法
-----一个德国“钉子户”的故事
3
桑苏西宫与磨坊
物权和物权法 4
物权和物权法
桑苏西宫与磨坊
5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曾说:“不许动 那你不该动的东西,不可拾不是你丢的东 西”,可惜,高高在上的威廉一世并没弄清 这个简单的道理,好在公平的法律为平民与 国王的PK主持了正义,这个故事在历史上留 下了长久的思考和感叹。“风可进、雨可进, 国王不能进”,形象的描述出物权在近代民 法中的崇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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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物权法
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 法
• 一 二 三 四 物权法概述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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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种需要的物质实体。
C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并且能满足人们某 2.物的特征
客观物质性 存在于人身之外
A 15 B
可支配性
通俗地说,你有一头牛,牛属于物,这 个物(牛)可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 他人使用,你对于物有支配权利。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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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例】下列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空气 b、智力成果 c、恒星 d、经济法教材 答案:d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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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列各项中,能够成为物的有( )。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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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 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 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 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如:校园里生长的树木、花坛里的花草在分离 以前都是属于不动产,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
种类物则是指以品种、质量 、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 具体指定的物。
比如:买卖旧车时,具体是 哪辆破车必须明确;在买新 车时,只要销售商按合同约 定的型号、颜色给您一辆即 可。 24
物的分类:
(4)原物与孳息: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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