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难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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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法保护难民权益与提供救助的法律保障

难民法保护难民权益与提供救助的法律保障

难民法保护难民权益与提供救助的法律保障难民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

难民法的出台旨在保护难民的权益,并提供救助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探讨难民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它们如何在保护难民权益和提供救助方面发挥作用。

一、难民法的基础难民法的基础是《联合国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以及《联合国1967年补充公约》。

这两个公约确立了难民的法律定义,并赋予难民一系列的权益和保护。

各国根据公约的要求制定国内的难民法,以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二、难民法的主要内容1. 难民界定和认证程序难民法明确定义了谁可以被认定为难民。

一般来说,根据联合国公约,“难民”是指因为出于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的迫害而无法在自己的国家寻求保护或者无法或不愿返国的个人。

难民法要求各国建立认证机构,确定难民身份,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助。

2. 难民权益保障难民法确保难民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和法律权益。

这包括但不限于生命安全、财产权、劳动权、教育权等。

各国应当提供有效的机制,确保难民能够行使这些权益,并保护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虐待。

3. 难民福利救助难民法也规定了各国应当提供的福利救助。

这包括医疗服务、住房安置、就业机会等。

各国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确保难民能够融入到社会中,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三、难民法的作用1. 保护难民权益难民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难民的权益。

法律的明确界定和认证程序能够确保真正的难民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

同时,法律条款的存在也对可能对难民发生的不当待遇和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2. 提供救助难民法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提供救助。

法律规定了国家应当提供的福利救助,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和公共服务。

这些救助措施可以帮助难民重新安置和融入新的社会环境,为他们提供获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

3.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难民法的作用,我们可以分析一些实际案例。

比如,在某国发生了一场内战,导致大量人民流离失所。

该国根据难民法的要求,成立了难民认证机构,对流离失所的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并提供临时住所和生活补助。

我国难民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难民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难民立法问题研究难民是因为迫害,战争,灾难等原因,被迫离开自己国家的人。

他们离开家乡,背井离乡,逃离那些让他们感到不安全的地方,而寻求在其他国家的庇护。

然而,对于难民的保护和援助,一直存在许多问题。

我国的难民立法问题也同样需要关注和研究。

一、难民法律框架我国目前还没有难民法或专门的难民保护机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避难和难民身份认定暂行规定》于1982年出台,但这只是一项行政规定,缺乏法律效力。

尽管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难民法规定,但是根据国际上的法律准则,我国有义务为难民提供庇护和保护。

二、现状问题1.难民身份认定过程我国难民身份认定过程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由于政治影响、法规不严谨、操作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难民身份认定率相对较低。

此外,国家对难民的保障程度也相对较低,难民在中国被困扼日渐加剧,面临种种困难。

2.难民社会融入难民在新的社会中,往往会遭受歧视和排斥。

他们面临着语言不通、文化差异、工作难找、住房问题等一系列困难。

他们的生活质量往往较低,难以融入这个社会。

三、解决难民问题的建议1.制定难民法难民法应当成为我国设立的重要立法领域。

难民法将为人们提供对难民保护的法律依据。

它可以为困境中的难民提供更好的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公正维护。

2.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难民身份认定工作亟需进一步完善。

相关规定应更为具体和严格,确保制度的科学和公平。

在这样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应共同努力,为难民提供更好的保障和资源。

为了帮助难民更好地适应生活环境,我们需要加强对难民的支持和关注。

这可以从多角度进行,例如开展文化交流活动、提供更多教育培训机会、加大就业支持力度等。

以上就是对我国难民立法问题的研究。

通过制定难民法,完善法律体系,支持难民社会融入,我们可以为现状较为困境的难民提供更多的关注和帮助,进而为社会发展提供支持与贡献。

中国方案难民

中国方案难民

中国方案难民引言难民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大挑战,难民的数量逐年增加,国际社会对解决难民问题提出了各种方案。

在中国,难民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政府一直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处理难民问题,并提出了中国方案。

中国难民问题的背景中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发展、冲突和自然灾害等,中国面临着一定数量的难民问题。

这些难民主要来自中国的邻国,包括朝鲜、缅甸、阿富汗等。

中国政府的立场和政策中国政府始终秉持着人道主义精神,致力于解决难民问题。

中国政府公开表示愿意接纳真正需要庇护的难民,并提供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中国政府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联合国难民署等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难民问题。

为了更好地处理难民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首先,中国加强了边境安全,严格控制非法出入境,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中国设立了难民申请庇护机构,负责接收和审理难民的申请。

这些机构会根据联合国关于难民的定义和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审理和评估。

最后,中国政府还加强了难民的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帮助难民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

中国方案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的难民处理方案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人道主义精神中国方案始终秉持着人道主义精神,尊重难民的权益和尊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2. 高效和综合性中国方案包含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涵盖了难民的各个方面需求,包括庇护、教育、医疗、就业等,以确保难民能够得到全面的支持和帮助。

3. 国际合作与参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联合国难民署和其他机构合作,共同应对难民问题。

中国方案不仅关注本国难民问题,也关注全球的难民形势,为解决全球难民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方案的挑战与问题尽管中国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难民问题的复杂性不断增加,给中国政府的难民处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其次,难民的教育和就业问题仍然存在,需要更加有针对性和可持续的措施来解决。

中国确定难民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确定难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难民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涉及到人权、国际法、政治稳定等多个方面。

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难民是指因为迫于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等原因,无法或不愿回到其本国,并且在这种恐惧下寻求庇护的人。

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积极参与国际难民事务,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处理难民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确定难民的法律规定。

二、中国难民法律体系的构建1. 国内法律体系中国的难民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两部分构成。

国内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国际条约方面,中国加入了《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等国际公约。

2. 难民认定程序中国的难民认定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难民身份申请。

(2)审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调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其难民身份。

(4)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难民身份的决定。

三、中国难民认定标准1. 迫害原因申请人必须证明其遭受迫害的原因符合《联合国难民公约》中规定的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等原因。

2. 迫害严重性申请人必须证明其遭受的迫害具有严重性,足以使其无法或不愿回到其本国。

3. 迫害的紧迫性申请人必须证明其遭受的迫害具有紧迫性,迫使其寻求庇护。

4. 安全回国可能性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回到本国后,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继续遭受迫害。

四、中国难民政策及实践1. 难民安置中国政府对难民实行人道主义安置政策,为难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帮助。

安置方式包括:(1)集中安置:将难民安置在专门的难民收容所。

(2)分散安置:将难民安置在社区,与其他居民共同生活。

难民人道保障措施:难民治理法律法规

难民人道保障措施:难民治理法律法规

难民人道保障措施:难民治理法律法规难民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确保难民的人道保障,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难民治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这些安全措施。

一、难民定义与识别难民治理的首要任务是准确定义与识别难民身份。

根据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约定》,难民是指因为迫害、歧视、战争等原因无法留在祖国并寻找其他国家安身的人。

各国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遵循这一定义,并建立起严格的识别机制,以确保真正需要保护的人能够得到帮助。

二、难民申请程序为了确保难民能够合法地申请庇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难民申请程序。

这些程序通常包括填写申请表格、面试、身份审核等环节。

此外,一些国家还会为难民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三、难民庇护制度难民庇护制度是确保难民得到安全庇护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制定国内法律等方式来确立难民庇护制度。

该制度应明确难民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庇护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内容,并建立起庇护机构,确保难民能够得以收容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四、难民社会融入与保障难民的社会融入与保障是难民人道保障的重要方面。

为了帮助难民重新融入社会,各国可以提供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机会等支持措施。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国际社会合作机制,促进各国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以更好地解决难民问题。

五、难民关怀与心理援助由于战争和逃亡经历的创伤,难民往往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创伤后应激障碍。

为了保障难民身心健康,各国应提供相关的心理援助和医疗保障,同时也应加强对难民的关爱与关注。

六、难民就业与自立就业是难民自立、融入社会的关键一环。

为了帮助难民获得就业机会,各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支持等活动,并推动社会企业和雇主积极招聘难民,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

七、难民教育保障教育是每个人发展的基础。

为了确保难民儿童能够接受基本教育,各国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包括建立难民学校、提供免费教育等。

难民保护协议

难民保护协议

难民保护协议难民保护协议是国际社会为保护难民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难民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过签署难民保护协议,致力于共同应对难民问题,为难民提供合法、安全和有尊严的居留环境。

一、什么是难民保护协议难民保护协议是指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为保护和帮助难民而达成的协议。

这些协议旨在确保难民享有基本人权,并提供有关待遇和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难民保护协议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产物,反映了各国对于难民问题的共识和责任。

二、难民保护协议的重要性1. 确保难民的合法权益:难民保护协议规定了难民的权益,包括自由流动、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权益。

这些协议确保难民在新的居住国家得到合法的待遇,避免了他们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歧视。

2. 促进国际合作与共享责任:通过签署难民保护协议,各国政府承担起保护难民的责任,展示了国际社会共同应对难民问题的决心。

这种合作可以促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援助,使难民问题得到更加全面和可持续的解决。

3. 维护国际法和人道原则:难民保护协议是基于国际法和人道主义原则制定的,它要求各国政府在处理难民问题时尊重和维护国际人权法律和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这些协议通过法律的约束力确保了难民的最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加强了国际秩序和稳定。

三、国际难民保护协议目前,国际难民保护协议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以下几个:1.《《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这是国际社会首个全面规定难民权益的法律文件,也是最重要的难民保护协议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谁被视为难民,以及难民在新居住国享有的权益和保护。

2.《1967年关于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士国籍状态的公约》:该公约补充了《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扩大了难民保护的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无国籍人士。

3.《《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虽然它并非专门针对难民的协议,但是它确保了难民儿童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权益和保护。

4.《《2018年《大约会转接协议》》》:该协议旨在解决难民分布不均的问题,通过转接安置计划,使难民可以在更安全和有条件的国家得到保护和安置。

保障难民权益保护措施

保障难民权益保护措施

保障难民权益保护措施难民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国际社会对此都一直关注并致力于为难民提供合适的保护。

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难民仍然面临许多安全风险。

为了更好地保障难民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措施。

一、提供安全的住所和基础设施难民通常是因为不安全的居住条件而逃离自己的国家。

因此,提供安全的住所和基础设施是保障难民权益的首要措施。

当接纳国或难民营提供这些基础设施时,应确保住所的安全性,例如加强安保力量、修建牢固的建筑和围栏等。

此外,还应确保公共设施的运作,如供水、供电、卫生设施等,以保障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建立有效的难民身份认证机制难民身份认证是保障难民权益的关键。

建立一个有效的难民身份认证机制可以帮助确认难民的身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此机制应包括详细的申请流程和审查程序,确保难民的身份得到充分的审查。

在进行身份确认时,政府应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评估难民的个人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保护。

三、保障难民的人身安全保障难民的人身安全是保护难民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难民往往身处于不稳定和危险的环境中,容易受到侵害和攻击。

为了确保难民的人身安全,需要加强安保措施,例如提供安全护送、增加警察巡逻等。

此外,还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执法机制,打击涉及难民的犯罪行为,并对侵害难民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四、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在面对战争、迫害和逃离家园等创伤性事件后,许多难民可能遭受心理创伤。

为了保障难民的权益,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接纳国应该建立心理咨询服务体系,为难民提供心理援助和治疗。

同时,也要加强对专门从事难民心理健康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

五、促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为难民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是保障难民权益的长期措施。

难民往往失去了自己国家的教育和职业发展机会,因此需要获得新的学习和就业机会。

接纳国应该积极开展难民教育项目,确保难民能够获得基本的教育权益。

此外,还应支持并促进难民参与当地的职业培训和就业计划,帮助他们重建生活。

浅论中国境内印支难民人权保障相关问题

浅论中国境内印支难民人权保障相关问题

浅论中国境内印支难民人权保障相关问题作者:毕晨周睿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难民问题是21世纪国际社会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难民问题不仅继续困扰着那些战乱国家和地区,也在困扰着整个世界。

妥善解决难民问题既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需要。

目前我国仍有30万印支难民,难民的人权是否得到了完全保障?本文将从难民的基本概念着手,参考了最新的我国境内难民数据,查阅了我国境内印支难民现状,从若干方面提出了我国难民法律体系构建的相关设想。

【关键词】中国难民;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一、难民的概念难民(refugee)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本国,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公约》以及1967年的《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是全世界范围内有关难民最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按照约定,难民是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遭受国家侵犯所造成的,仅限于政治迫害,而不包括对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侵犯或者国内武装冲突等事由,也不包括气候难民。

据联合国难民署2010年度统计,全球难民人数超过1055千万,其中包括了59.7万“处于难民地位”(in refugee-like situations)的人。

[1]“世上最大的悲痛莫过于失去祖国。

”难民这个悲惨无助的弱势群体正是因为遭受其来源国的侵害,导致人权无法得到保障而流离失所的人。

国际上出现大批难民,是一场持续性的人权灾难。

近年来,国际社会基于对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予保护的观念而建立了国际难民法律体系。

它与国际人权法的宗旨、原则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完全一致的,当属国际人权法的范畴。

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给予其领土上的难民一定的待遇,其中包括,在初级教育、公共救济、劳动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给以国民待遇;在动产和不动产、自由职业、房屋等方面给以至少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并尽可能优惠的待遇;各国应尊重难民取得个人身份的权利,给予难民身份证件和保护他们不被驱逐出境,并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入籍和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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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难民权利的保护一、难民的基本概念(一)难民的定义当今社会普遍认同的难民概念,是由联合国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共同界定的。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有关难民的定义是联合国难民署和难民庇护国识别难民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取得难民地位,是难民能否享有难民权利的先决条件。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 1 条 1 款(乙)项将那难民定义为:“(乙)由于 1951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对于具有不止一国国籍的人,‘本国’一词是指他有国籍的每一个国家。

如果没有实在可以发生畏惧的正当理由而不受他国籍所属国家之一的保护时,不得认其缺乏本国的保护。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还规定了排除性内容。

有 3类人被排除适用公约和议定书取得难民身份,他们是:已经得到联合国保护和援助的人;被认为无需国际保护的人和被确认为不得保护的人。

被认为不得保护人有三种,即: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的人;进入该国之前,曾在该国之外犯过严重非政治罪的人;实施了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犯罪行为的人。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最初通过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战后来自苏联、东欧和其他欧洲国家的难民问题,而没有充分的设想未来的责任。

公约规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从法律上仍然影响着其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在难民概念的内涵和文字描述上完全采纳了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却对难民的界定上没有任何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针对非洲难民问题的特殊性,通过了《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特定方面的公约》。

该公约在“公约难民”定义的基础上,将难民一词进一步扩展适用于“由于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在他原籍国的部分或全部发生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被迫离开家园的人。

这是对以往难民定义的一项重要的补充。

它意味着逃离国内动乱、暴力和战争的人有权在公约缔约国内要求获得难民地位,而不管他们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畏惧遭受迫害。

1984年,一些美洲国家也在哥伦比亚的卡塔赫纳通过了《卡塔赫纳宣言》,以解决中美洲难民问题。

该宣言的难民定义包括了“由于普遍化的暴力、外国侵略、国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或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环境等原因,他们的生命、安全或自由受到威胁”,而逃离本国的人。

这一定义与非统组织公约的定义一样,也给1951年公约的难民定义增添了更为客观的原因。

该宣言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规定的难民定义却获得了一些拉美国家的认可,并被纳入其国内法。

同时,该定义也得到了联合国难民署难民执委会、美洲国家组织和联合国大会的认可。

难民的定义实际上是由四个要件构成的,即要成为“公约难民”,需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1、已离开他的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国;2、已遭到迫害或有正当理由担心遭到迫害;3、这种担心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产生的;4、由于担心受迫害,不能或不愿意接受该国保护,或返回该国。

(二)难民的分类根据造成难民的原因,国际社会通常将难民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政治难民政治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包括向东道主寻求庇护者。

2、战争难民战争难民是指由于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本国内战而导致其本国部分或全部领土上的公共秩序被严重扰乱无法生存,从而被迫离开其原住地前往他处或他国避难的人,包括因战争原因导致的流离失所者。

虽然战争难民历来是难民的主流,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纳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保护范围之内。

这样迫使部分战争难民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取得难民地位,而只能用其他的理由,向联合国难民署或居留国申请难民身份而取得难民地位,这不利于战争难民的权利保护。

3、经济难民经济难民主要是指为了经济原因而在原居住地无法生存而被迫迁移的人,包括逃往邻国边境和在本国流离失所的人。

世界各国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催生了经济难民。

4、环境难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环境难民定义为由于显著的环境破坏有碍其生存并严重影响生活品质,被迫暂时或永远的搬离其原居住地的人。

随着干旱平面上升、水土流水、沙漠化、海平面上升和其他与环境恶化有关的问题日益严峻,环境难民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二、保护难民权利的国际公约及机构难民作为全球性问题,理所当然成为国际社会的重点关注的对象。

目前,国际难民机制主要由基本人权保障公约、难民权利保障公约、难民救助组织以及各国难民救助政策等四个部分架构起来的。

(一)保障难民权利的国际公约1、基本人权公约难民法作为国际人权法的一个分支,理应适用国际人权法的一般规定。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1945 年《联合国宪章》、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了基本人权的内容。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人权领域最具有普遍性的人权公约,是对《联合国宪章》有关原则和《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基本人权的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

2、难民权利保障公约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 年扩大难民公约适用范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是目前保护难民权利最主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法上保护难民权利的基石。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对于保护难民权利作出的最大的贡献在于确立了难民不推回原则。

3、其他广泛承认的地区公约及联合国宣言非洲、拉美各国分别于 1969 年通过《非洲统一组织难民公约》、1984 年通过《卡塔赫纳宣言》,对难民定义及救助范围扩展到逃离战争或国内冲突的民众,并得到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广泛承认。

在国际公约发挥长效作用同时,联合国决议也为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以及各公约缔约国应对突发难民问题如何履行职责,明确义务指明了方向。

联合国通过的难民救助决议也为全球难民问题的解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2000 年12 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从 2001 年起,将每年 6月 20 日定为“国际难民日”,并从此开始每年都确定一个针对当时难民问题亟待解决的主题活动。

(二)保护难民权利的国际机构——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难民署无疑在国际难民救助问题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2010 年12 月 14 日。

联合国难民署迎来 60 周年生日。

自成立以来,难民署于 1954 年和 1981 两次荣获诺贝尔和平奖;该机构在全球近 120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三、我国对难民权利的保护情况笔者在杂志上看到关于难民的一则关于在中国生活的难民的新闻,这则新闻从侧面映射出了中国对于难民保护的现状。

新闻的大概内容是这样的:在河北小城等待了三年多,来自巴基斯坦的IT工程师穆罕默德终于可以开始正常生活了——从2010年来到中国,直到离开这天,他的身份一直是受联合国保护的难民。

6月18日,国际难民日前两天,他带着妻子和女儿离开北京附近的河北省某市的一个住宅小区,来到首都国际机场,开始前往美国的旅途。

过去的三年多,虽然拥有在家乡找不到的安全感,种种的限制还是让他觉得“生活在这里停滞了”。

在中国居住的三年多里,穆罕默德都经历了什么,为什么最终又离开了给他“安全感”的中国呢?离开巴基斯坦前,穆罕默德是一家能源出口公司的财务主管和IT经理。

他所属的伊斯兰教艾哈迈迪耶教派与当地两大主流教派有分歧,经常受到袭击,每个月都有人被杀。

2010年,穆罕默德带着家人逃到了中国,他说选择逃到中国是因为中国的签证比较好办。

到北京后,穆罕默德按照之前在网上查到的地址,直奔位于亮马河的一座写字楼中的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

该代表处负责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难民事务。

任何非中国国籍的人都可以去代表处寻求难民资格,只要带上护照并登记姓名、国籍、出生日期、成为难民的原因等信息,就可以得到一张《寻求庇护者证明》,并预约甄别时间。

通过甄别面试的话即可以得到难民资格,受国际保护。

甄别面试一般由所在国政府负责,但中国政府并没有接管这项工作,所以工作由代表处负责。

面试内容主要围绕“你为什么离开你的国家”。

问答都十分具体,一般持续两个小时以上,有时需要四个小时或更久。

如果第一次甄别面试没有通过,申请人还有一次申诉机会,可以接受第二次面试,补充回答很多细节问题,证明自己的身份。

第二次还没有通过的话,难民署会把申请人材料提交给中国公安机关,中国公安机关会将此人按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处理。

讲述了自己的经历,穆罕默德和妻子顺利通过甄别面试,拿到了《难民证明》。

对于难民的永久解决方案,通常有三种:自愿遣返,一般是来源地局势好转可申请由难民署帮助返乡;就地融合,即在申请难民身份的地方定居,成为该地公民;第三国安置,可申请去愿意接受难民、给他们国籍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国、瑞典等。

对于穆罕默德来说,能回家的时间遥遥无期,而目前中国又没有相关法规,他也无法选择第二项,唯一的出路是被第三国接受。

得到难民资格后,需要多久才能有国家接受,没有人知道。

穆罕默德曾听说一个家庭等待了八年才被安置到法国。

2014年初,难民署终于接到通知,美国愿意接收穆罕默德一家。

难民署首先通知了他本人,然后联系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安排他们出境。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对于难民的保护遵循了“难民不推回原则”,让他们能够安全待在国内,但却缺乏相应的国内立法。

这会给难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带来不便,如:1、无法在申请难民身份的地方定居,取得该国国籍;2、难民无法取得劳动权,因为这种身份不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所列的范围内。

总的来说,近几年来,难民们在中国的权利有所增加,例如2012年底,外交部与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共同签订了协议,难民儿童从此可在中国上公立学校。

(一)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我国积极地参与了诸多保护人权、保护难民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1956年12月,我国分别加入《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82年9月24日,又分别加人了《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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