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的程序

(一)人民调解案件受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受理民间纠纷,其受理的范围方式方法等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自愿原则。受理民间纠纷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受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3.便利性原则。受理纠纷要给当事人提供便利。

4.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原则。受理纠纷时不仅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被动受理调解纠纷,而且还应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发现纠纷并介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受理纠纷的步骤

1.接待当事人。主要是向申请调解纠纷的当事人了解有关调解的意向和纠纷的基本情况。

2.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事由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要求处理,但对于随时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3.制作接待笔录。接待笔录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纠纷事由、纠纷简要概况、当事人的要求、接待人签字等事项。

4.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

(三)、调解前的准备

1.选定调解主持人和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民间纠纷,在调解前应当确定一名调解主持人作为首席调解员,根据案情的复杂、难易程度和调解员的业务能力,确定若干调解员参与调解,也可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调解。如有下列情形的调解员应当回避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1)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是亲属关系;(2)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解的公正性;(3)调解人员与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4)有其它正当理由的,遇有回避情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调解员来主持。

(四)拟订调解方案。调解方案大致应当包括:1.纠纷概况;2.争执的焦点;3.调解要达到的目的;4.调解具体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条款;5.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6.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工作重点;7.对调解可能达成的协议的基本设想。

(五)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

1、确定调解的地点、规模与形式

(1)调解地点的选定。对案情比较复杂的纠纷应在人民调解室调解;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可在田间、地头、家里等地方进行调解。总之视情况而定。

(2)调解的规模。对于涉及隐私、不宜公开或者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纠纷应当仅限于纠纷当事人参加开调解会;对于家庭关系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可在纠纷当事人家庭范围内的人参加调解会;对于有教育意义和较大的纠纷,可以邀请村民旁听,以扩大教育。

(3)调解会的组织形式。纠纷当事人必须全部出席调解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调解会。

(六)调解的主要步骤

1.宣读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3.调解员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4.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5.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当事人教育,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各自权利义务达成

一致意见。

6.达成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认可达成调解协议。

7.调解不成立的。对于一次调解不成立的,可以中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延期另定时间继续调解;对于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稳定工作的基础上,终结调解,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或人民法院起诉。

8.调解委员会回访当事人。调解结案后应及时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和群众意见,巩固调解成果。

“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辖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乡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乡镇”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镇长、综治工作副镇长、司法所长担任,成员由镇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目标要求 四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

三提高: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 三确保: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1、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2、抓好村、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 3、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4、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1、镇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 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 五、建立、健全本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管人。 六、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完成街道、(乡、管委会)调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员职责 1、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2、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3、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4、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5 、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6、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人民调解工作好的方法与经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方法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灵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

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

大调解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团结乡人民政府矛盾纠纷 “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川司法发…2012?6号)和凉山州司法局相关文件、甘洛县司法局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为在全乡范围内切实搞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工作,深入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会议和四川省第十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营造 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目标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观重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多种手段,排查化解一大批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三、方法步骤 活动于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11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天(3月10日至3月31日)。 认真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使这项活动家喻户晓,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 1、排查摸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组织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既要做好普遍排查,也要排查出现的新隐患。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状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状况的调研报告 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们深入各县及部分乡镇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XX年1月,苏仙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XX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嘉禾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

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实施方案

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进一步搞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工作,尽快熟悉和掌握社区矫正业务知识。结合××镇基层司法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2009年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培训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代表”重要思想、×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人员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认真覆行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调解队伍更加专业,工作机制更加规范,调解能力更加强化,调解效果更加显著。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镇区域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建设“平安福清”、构筑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培训对象 巴彦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各村人民调解员 三、培训时间 自8月20日起到10月底为全面培训阶段,其中包括前期准备动员阶段。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培训方式分为集中学习、各村调委会观摩学习、实践等方式进行,根据各村实际而定。 四、培训内容 (一)思想素质方面: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理论、“××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意识。

(二)加强政策理论知识学习。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结合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学习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处罚条例。 五、培训要求 培训的重点是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责任心、主动性和甘于奉献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和技巧。各村调委会要高度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抓经验总结和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人民调解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宣传人民调解的地位、优势和作用,宣传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社区人民调解实施方案

观湖社区人民调解实施方案 2012年观湖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社区司法调解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大力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维护和谐稳定。为此,为确保全年社区民事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巩固,完善和提高,全面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宣传栏等社区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和居民小组组长,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完善组织机构,及时调解和充实调解力量 根据社区人员的变动及工作需要,及时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成员,按时对文化程度,基本素质以及工作积极性等方面不能适应形式发展需要的人员进行更新,确保社区调解组织网络的生机和活力。 三、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社区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居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

提高调解效率,通过公考,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想调解,努力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 四、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 本年度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时间作为排查的工作中心,任然调防结合,充分利用社区组织和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以上。 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社区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五个方面入手: 1、组织社区调解信息员进行二至三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居民组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5、依据开发区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矛盾纠纷调解数据统计制度,准确按时上报。

教案--第三单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第三单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程序) (一)本单元学习目标和要求:通过理论讲授和个案分析,使学生掌握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实施、调解回访等内容;通过分析比较,使学生明确人民调解程序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显著区别,凸显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基本知识的讲解,着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和调解终止。 解决方法:以《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以调解程序不拘形式、灵活便民为突破口,着重理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几层含义;针对调解终止问题,重点讲透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调解终止的情形、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调解终止后的其他救济等。(三)教学方法:本单元的教学方法主要融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于一体,辅之于小组讨论与角色扮演方法。利用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料等形式进行。 (四)学习方法:任课教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认真讨论,鼓励学生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老师做点评。学习方法还是实行“任务驱动,自主学习”。 (五)教学内容:人民调解启动方式和调解员的确定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的实施(调解步骤) 调解回访 模拟调解(实训) (六)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在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上,不像司法程序那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那么严格的管辖程序,同时也摆脱了繁琐的申请、受理程序。既可以由当事人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又可以由调委会主动调解,这完全是由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决定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指定、选择调解员和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作出了规定,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节;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本环节除了讲授以上主要内容,还要让学生了解,不论是调委会指定的调解员,还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调解员以及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都不是无原则或盲目的,而是根据调解纠纷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并有针对性的做出的。 第二环节:重点讲授调解前的准备。结合实例,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模式,讲清调解前需做好的三项准备工作,即选定人民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拟定调解方案。首先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其次对具体纠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纠纷的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最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拟定具体详细的调解方案。 第三环节: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模式,结合具体纠纷,演示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步骤。根据调解法第22条的规定,实施调解的基本方法步骤就是一听、二讲、三劝、四帮。一听,即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概况,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二讲,就是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交通肇事、医患关

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事迹

。 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事迹 现为巴中市巴州区司法局西城街道司法所长的王国华,11年来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的行政职能作用,用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方法,用公平诚信的利剪,裁断一桩桩纠纷,使西城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西城办事处连年被授予“防邪、维稳”工作先进集体,“平安示范乡镇”,“平安街道”等荣誉称号;工作单位西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曾获司法部优秀所,省级文明所,巴州区“青年文明号”;西城草坝街社区调解组织获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西城辖区有3人被司法部、四川省评为标兵调解员、优秀调解员。 摸清实情找准思路 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地处巴中繁华市区,成立于XX年,辖4个社区居委会,13个居民小组,常驻人口6.9万人,暂住人口3.2万人,驻辖区行政企事业单位48家。王国华自那时起担任街道司法所长,面临辖区下岗再就业人员多、进城务工人员多、弱势群体多、民间纠纷矛盾多,“四多”现状给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针对这一现状,她不怕困难,走访社区和居民,很快摸清了辖区基本情况,她用心梳理出明晰的工作思路。积极建议并争取得到了西城街道党委、办事处一班人高度重视,首先从调解队伍建设、人员素质提高、灵通纠纷信息、落实责任和奖惩等方面入手,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可编辑修改-

三个月不到各项工作全部到位,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局面。有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各调解网络协调运转,几年来多次受到省、市、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表扬和肯定。 用心调解任重道远 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剪不断,理还乱”费力不讨好,是调解员最大的忌讳。如何扬长避短因势利导搞好西城人民调解工作,她反复琢磨认真学习研究,总结出一套有目共睹的工作经验和方法,用她自己的话说必须做到“五要”: 一是认识要提高。三方面的认识,一个不能少。一方面多汇报多请示,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深刻认识。二方面提高人民调解员对自身工作的认识,调解是基层自律、至高无上。三方面是让群众认识调解处理问题,方便快捷、公平合理,从而普遍受欢迎。为了提高这三个方面的认识,王国华三年来写出工作请示、报告、调解案例、经验调查文章30余份;培训教育调解员9场次,宣传鼓励先进调解员3人获各级表彰;积极宣讲人民调解政策,在社区打出了“有纠纷,来调解”的便民承诺,公布的调委会电话成了民间的“110”。 二是队伍要无私。“心底无私天地宽,有事放心让你管”,纯洁的队伍才能办公道的事,是老百姓朴素的追求。所以她积极推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考察公示、社区聘任”的公推公选办法,把社区责任心强、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优秀楼院长、社区“五老”及社区有一定威信的人员选拔进来,确保了基层调解组织有机构、有人员。四个社

人民调解工作简介

人民调解工作简介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制度,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廉、方便高效的工作特色,具有在非诉讼领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独特优势。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人民调解制度以及方式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工作实施方 案 周田、西江人民法庭、各乡镇司法所: 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的衔接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开放的、生态的,和谐平安小康的会昌”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诉讼与调解的对接,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的信息渠道,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平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各自独特作用,减少诉累和对抗,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提高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具体措施 夯实调解衔接基础力量 1、明确“诉调对接”工作联系机构和工作主体。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共同成立由分管副院长、分管副局长、立案庭长、法庭庭长、基层股长组成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法院立案庭,具体负责诉讼与调解衔接的组织实施、信息联络、数字统计等日常工作。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为“诉调对接”的工作主体,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支持下,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的能力,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2、充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力量。挑选政治坚定、知晓法律、清楚政策、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以村人民调解为基础、乡镇司法所调解为轴心、法庭司法调解为后盾的调解网络体系。以乡镇为单位,将辖区

模拟人民调解流程

模拟人民调解流程 一、纠纷受理 (一)接待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的发生、发展全过程,确立明确的纠纷主题,了解具体的纠纷请求和纠纷事实。 (二)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下列纠纷不予受理:(1)构成犯罪的;(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理的;(4)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的;(5)不属于本调解委员会管辖的。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纠纷登记。对当事人提出的纠纷申请,经调解组织审查后,无论受理或不受理,都要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对于涉及面广,跨辖区的疑难纠纷,认真做好登记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一)程序方面的准备工作 (1)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的日期、地点和方式通知当事人; (2)确定调解主持人。简易纠纷,由一名调解人员主持;复杂重大纠纷,由两名以上调解人员共同主持; (3)将确定的调解人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进行分析 (1)分别向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审查有关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的要求,并制作笔录; (2)调解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部门进行损伤(害)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3)对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进而对纠纷进行分析判断。 三、进行调解 (一)调解开始: (1)调委会召集纠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召开纠纷调解会; (2)向纠纷当事人说明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达成协议: (1)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提出证据材料,说明各自对纠纷责任的看法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意见,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意见;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如一次调解不成,可以中止调解,延期继续进行; (4)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单位和主持调解员姓名;二是经调解认定的纠纷基本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协议具体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具体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四是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期限;五是由双方当事人和主持调解员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有协助调解人的也应签名盖章、注明制作日期。 (三)调解结束 (1)监督协议履行。调解达成协议后,要做好回访工作,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协助、检查、监督、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2)做好回访工作。达成协议后,对易激化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经常上门回访,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巩固协议效果; (3)调解协议书达成后,一方反悔的处理。一是告知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二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请仲裁。 评点:本案是一起因邻里排水而引起的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远亲不如近邻,大家在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本着协商处理的方法,避免因不动产相邻纠纷引起的冲突。

金清镇镇委关于成立人和调解中心实施方案

桐屿街道关于成立调解中心开展实效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 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和谐桐屿”、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 的积极作用,立足于正在开展的“基层平安和谐工程”和实效大防范工作,结 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 关部门协作联动、村居调解力量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 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 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将调解作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主 要途径,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打造“平安金 清”,为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二不出、二确保”的工作目标,改善辖区内的 治安环境,努力打造“平安金清” ,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群体性信访事件呈下降 趋势。 三提高:人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二不出:一般纠纷不出村(居),疑难复杂纠纷不出镇。 二确保: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大案。 三、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 作联动,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实施方针指导下,经镇党委政府决定,成 立联合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叶开国任组长,沈仁何,梁茶林,冯富林,蔡新 立,吴光正任副组长,镇政法办,城建办,科教文卫办,工业办,司法所,金清 派出所,金清边防派出所,黄琅边防派出所,土管所,工商所,交警省道中队, 法庭以及各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金清镇人和调解中心”。办公 室设金清派出所,由政法办主任沈觉兼任该中心主任,镇司法所副所长蒋健兼任 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金清镇5个片相 应成立 5 个调解小组,由人和调解中心统一指导,协助人和调解中心工作。各村 各部门成立相应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和向 镇人和调解中心办公室反馈矛盾排查情况,并协助其日常调解工作的开展。 镇人和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由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和聘任调解员组成,专 职调解员即为司法所常驻调解人员,派出所公安干警;兼职调解员为各村居调解主任以及除派出所、司法所以外的其他成员单位人员;聘任调解员为在辖区内有一定威望并且热心于调解工作的积极分子 , 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 四、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各种矛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受理(2)对纠纷进行审查(3)进行调解(4)制作调解协议书(5)进行回访(6)结案报告 (一)纠纷的受理 1、受理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①有明确被申请人; ②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③有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2、受理的途径: 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纠纷的受理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我们应制做询问记录,由申请人签名。二是调委会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调解。这里有个问题需要强调一下:受理纠纷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二)纠纷的审查 1、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对于受理的纠纷要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同时由申请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3、调查分析纠纷 决定受理的纠纷,要深入进行调查,弄清纠纷情况判断清楚是非曲直,包括走访知情人、现场勘查及纠纷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4、如果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必要时也可以协助相

关部门处理。 (三)进行调解 1、宣布调解庭组成人员 调解纠纷应当组成调解庭,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决定调解员人数,一般由1—3人单数组成。 2、告知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3、当事人陈述 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顺序分别由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说明具体的要求和理由,以及调解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4、进行说服劝导并调解 调解员宣读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询问对证据是否有异议,有异议提出理由加以说明。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要结合情况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耐心细致的引导工作,消除对立情绪,拉进双方意见的距离,促使其达成协议。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 1、协议书的概念 人民调解协议:指纠纷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襄城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主管部门撤换。

1、受理和依法调解本辖区内: (1)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干群纠纷。 (2)企业改革中引起的下岗、待岗纠纷。 (3)城市因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引起的拆迁、安置、噪音扰民、物业管理纠纷。 (4)婚姻、继承、赡养、扶养、抚养纠纷。 (5)邻里因宅基、边界和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侵权纠纷。 2、因各种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静坐请愿、群体性械斗纠纷。 3、“148”协调指挥中心分流的突出重大纠纷案(事)件纠纷。 4、上级党政部门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下,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四、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五、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八、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如需延长时间,经所长同意,报县局基层科批准。 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整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人身 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承包经营型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其他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XX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XX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拘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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