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及流程

人民调解制度及流程

人民调解制度及流程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以下称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通过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提纲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3)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4) (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 (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5) (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 (5) (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 (5) (五)经费欠缺较为严重 (6) 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6) (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 (6) (二)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 (7) (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 (7) (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 (8) (五)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8) 参考文献 (10)

内容提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并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人民调解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经费欠缺较为严重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要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诺制度 1、依法解决纠纷;做到公乎、公正、合理。 2、实行一站式到终点办事程序,小纠纷当日调结,一般纠纷3-5天调结,重点纠纷5-10天调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属民转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调处的纠纷实行回访制度;对重点纠纷实行专人包办,重点回访。 4、实行过错追究制。因调解出现的过错绘当事人和家庭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5、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备种调解渠造,准确适当地调解。对调处的各类纠纷要经得起考验。 二、监督制度 1、乡镇调解委员会实行乡镇人大代表监督制,对调解人员行为准则、作风纪律、道德规范、法律依据、调处结果实行全程监督。 2、实行定期汇报制。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并建立汇报制度。 3、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要接受捡查,视改过表现再决定是否继续上岗。 三、主持人规则 1、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中的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的按照预想的目的展开。

2、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双方当事人之前,要熟悉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考察,掌握事实真象,明察秋毫,取证记录,及时收取物证、书证,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过错或过失2 一方当事人以及应所负的责任。 3、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前要宣布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要求,防止调解中出现意外情况。当调解成功,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调解主持人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要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不徇私情,大公无私。 四、当事人规则 1、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主持人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准辱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向调解主持人发难,更不准当场打架和抵毁对方当事人的人格。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2、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将自己的诉讼或答辩公道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要求。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要心平气和,依理服人,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并承担自己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民事、经济责任。 3、当事人要在达成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协议书一旦生效就应当自觉履行。在经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再次组织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向当事人发出第二次调解通知重新调解。如发现新民转刑案件,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由调解委员会移交司法所办理。 五、记录人规则 1、调解过程中,记录人要高度对双方当事人负责,认真记录。调解当事人、双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产品经理如何管理产品团队

产品经理如何管理产品团队 2011年11月7-8日上海 2011年11月10-11日北京 2011年11月15-16日深圳 2011年12月5-6日北京 2011年12月8-9日深圳 2011年12月13-14日上海 2012年1月5-6日北京 2012年1月9-10日上海 【会务组织】:百乔罗管理咨询公司 【课程费用】:¥2200元/两天/人 3200元/两人两人以上1600元/人, 不再打折(含培训、指定培训教材、午餐、茶点费等) 【课程对象】:企业CEO/总经理、研发总经理/副总、公司总工/技术总监、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产品线总监、产品经理/项目经理、PMO(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市场总监、技术支持总监等。 【咨询电话】:朱老师 【温馨提示】:本课程可为企业提供上门内训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课程介绍 2008年一场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大量的工业企业倒闭关门,大批员工失业。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我们发现还是有很多企业不但没有倒下,反而更加高速成长,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企业构建了成功的产品管理体系,培养了优秀的产品经理,能够组织团队开发出具有竞争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公司在冬天更应该加强自己内功的修炼来应对危机,同时迎接春天的到来。 当一个企业从单一产品线向多产品线跨越的时候,必须突破的一个瓶颈就是公司产品经理的培养,因为产品经理是公司价值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直接面向客户、带领团队创造价值的领军人物,因此产品经理个人及其所率领的团队的能力往往决定了该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业界大量公司在构建产品管理体系和培养产品经理的过程中常见如下困惑的问题: 1. 产品经理该如何定位?究竟定位于研发还是定位于市场? 2. 产品经理和项目经理有什么区别?如何作好分工? 3. 产品经理究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素质模型?谁来承担比较合适? 4. 产品经理如何参与产品的市场管理流程?如何从源头来规划产品? 5. 如何推动产品开发全流程的工作? 6. 如何协调产品的市场管理、开发管理、财经管理之间的关系? 7. 产品经理如何管理产品团队? 8. 公司如何建立产品经理的培养体系以成批培养产品经理?…… 本课程在过去4年讲授的基础上作了大量的更新,结合业界成功公司在产品经理培养和管理上的一些教训和经验,针对以上难题进行深入的讲解,并总结出如何建立公司的产品经理资源池来批量培养成功的产品经理,实现公司规模化的扩张。

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 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 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 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提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遵守调解规则, ,三,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1、调解制度的概念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2)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

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其主要任务是: 1 、负责调解婚姻(约)、继承、赡(抚)养、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及劳资等方面的民间纠纷,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努力提高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3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使群众自觉地用法律和公共道德规范约束自己,促进我村精神文明建设。 4 、定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本辖区民间纠纷的调解情况,掌握发生规律,强化动态管理。 (二)、工作原则: 1 、合法合理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 、自愿平等原则:

必须遵守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愿的原则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3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应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纠纷“十八”字诀: “情况明”:重调查研究,轻当事人一面之辞; “政策熟”:以政策法律为武器,说服教育,不以职务权势压人; “方法对”:对双方当事人分头做工作,“哪壶先开提哪壶”,论危害,讲得失,勤开导; “决心大”:知难而上,不怕麻烦; “判断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不意气用事; “兑现快”:调解成功做到双方签字盖章,及时兑现。(四)、治保调解信息员工作任务: 1 、村民小组、厂(车间)应设调解联络员; 2 、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及时主动地调处一般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 作 制 度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纠纷登记制度 一、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应设立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三、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四、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转处情况登记清楚。 五、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六、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七、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八、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九、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十、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社区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会议由司法所长主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调委会主任参加,并做好记录,写出排查工作报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城镇要每栋楼设立一名信息员,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信息员名册。司法所要掌握信息员的总数,对信息员定期指导和培训。 3、要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4、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对于即将激化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再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街道司法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析疏理,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掌握社情民意。对重要情况的分析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6、坚持边排查边调解,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纠纷要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解。街道要将分类调解流程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7、对超出人民调解组织能力或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予以配合。 8、对排查不力或人为延误调解时机而使矛盾纠纷激化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级追究司法行政机关失职人员的责任。

二、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1、重大疑难纠纷是指:有可能出现的小规模冲突事件、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规模较大的械斗性冲突事件;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跨地域或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纠纷;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2、对经排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在本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调解组织、司法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司法所要掌握报告的层次和进度,坚决防止漏报、迟报。 3、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要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对重大疑难纠纷事先能知情,事头能控制,事中能妥善处理,事后能上报结果,增强重大疑难纠纷的控制力。 4、报告重大疑难纠纷应明确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内容。

人民调解制度牌

塔勒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民间纠纷 调解流程图

人民调解制度牌: 人民调解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5条的规定,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党政组织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矛盾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政权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1、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寓法制宣传和道德教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了解社区内矛盾纠纷的情况,做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 (二)以防止矛盾激化为工作重点,使民间纠纷调处率、调成率、防止激化率分别达到100%、96%以上和100%。刑满释教人员帮教率、安置率、改好率达100%。 (三)针对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开展预防工作,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觉遵法守法意识。 (四)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说服教育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五)要在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司法所领导下,主动与各部门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确保一方社区稳定。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五)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六)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八)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社会监督。 (九)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十)自学接受司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学习制度 (一)定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了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 (三)开展调解工作的各项法规,工作方法及经验介绍。 (四)要理论联系实际,把业务学习与具体工作联系起来,把业务学习与讨论分析疑难案例结合起来。以便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社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定期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内容以学习调解工作的下政为主。 (二)对突发的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召开调解委员会紧急会议,研究解决。 (三)会议参加人员为调解委员会成员及各居民组长的部分党员。 (四)对会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要有明确的记录。 (五)对立考勤制度,确保参加人数,保证会议质量。

南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南苑小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工作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合理原则;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二、调解工作制度 1、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三、调解工作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参与调解时,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人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对广东梅州市乡镇地区调查 【内容摘要】: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维护秩序和正义的特殊功能,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较,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时具有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但现实中人民调解存在的人员和经费微短缺的问题,极大地制约了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另外,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调解已涉及刑事调解,实际上导致通过民事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问题,因而使人民调解的运作存在碰触法律底线的风险,这亦是健全人民调解制度,促使其功能全面发挥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人民调解功能困境法治 引言 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基础。“休和”、“居间”、“劝解”、“ 排难解纷”等词均是“调解”的同义表达。因讲求协调、中庸,排斥差异、对立的价值取向,息讼便是中国古人所认为的理想社会状态。于是,在遇到纠纷甚或争端时,调和自然而然成为解决方式之首选。如今,调解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部分共同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其中,人民调解又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但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绝非传统调解制度之复活,而是对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一种创造性转化,乃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要求翻身解放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所首创,在经历了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发展建设时期,日臻完善。[1]民调解稳步发展,尤其是在我国许多乡镇地区,人民调解因其低成本高效率而受到当地村民的青睐。作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并在国际社会上享有“东方经验”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在我国农村基层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也成为了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媒体报道和相关的研究显示(媒体报道部分有,如福建厦门市开元区司法局的《现阶段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广东佛山市的《当前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甘肃兰州市榆中县司法局的《基层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相关研究部分有,如发表于《中国司法》的《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发表于《人民调解的》的《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表于《山东审判》的《关于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如工作基础薄弱、经费及队伍人员不足、运作不规范、领导不重视等问题。这些缺陷与障碍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其对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走进了梅州地区(五华县长布镇、转水镇)进行了实地调查,以求掌握真相,觅得解决之道。 1. 调研计划与实施 1.1调研过程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制度

平等互让消除隔阂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委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遵守社会公德。 二、调委会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解纠纷; 三、调委会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调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并遵守调解的基本程序; 五、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程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自觉履行约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 申请(书面或口头)——→受理——→调查——→调解——→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宣传法律

和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四、本村人民调解工作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五、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六、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七、本村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八、本村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导,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___________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照片照片照片 姓名: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职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下,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四、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五、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八、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如需延长时间,经所长同意,报县局基层科批准。 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整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人身 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承包经营型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其他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XX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XX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拘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内容包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

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号、号、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号、号、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精心整理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 诉。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 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 1 2 3 4 5 6 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7、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群众

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 ②、对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③、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必须当场调处;一般纠纷按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调处,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及时进行分流。 ③、集中排查活动中做好原始资料搜集,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季度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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