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务实、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和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二、问题分析1. 不平衡的代表性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导致代表性不够全面和公正。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相关官员借机利用职权干预调解等情况。
对策:需要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选聘机制,并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均能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
2. 专业能力不足目前,在许多地方,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兼职或志愿者,他们缺乏专业培训和背景知识,在处理复杂矛盾时往往无法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导致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应注重提升人民调解委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知识和技能。
3. 对调解结果的法律效果缺乏明确规定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审判等同的效力。
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忽视或不信任调解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义务。
对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培训机构,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任。
4.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并且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并不严格。
这会导致一些调解委员会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而得不到惩罚。
对策: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管理、推行外部评估、设立监察机构等方式。
同时建议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三、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人员选拔机制应当设立公正、透明而规范的选聘制度,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以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2.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须要确保人民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建立相应执行机制。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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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浅谈我国农村的人民调解制度摘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
农村社会是一个各种矛盾交叉的领域,也是一个最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领域。
相对于城镇地区,农村案件的法律需求不同,简单民事案件是广大农村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这种简单的纠纷不需要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就能妥善解决农村纠纷。
关键词:人民调解;纠纷解决;发展完善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诉讼具有的某些缺陷,如诉讼费用昂贵、诉讼程序繁琐,以及农村本身的特点,仅仅依靠诉讼并不能有效地、永久性地解决所有的农村纠纷。
因此,人们更倾向于选择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正是适应了农村人们的这些需求,在解决农村纠纷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对农民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引导,促使纠纷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消除相互间的矛盾,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纠纷。
人民调解是一种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在传统帝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国家法律和民间习惯的冲突,以及国家治理技术共同促成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化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调解制度成为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断发展壮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浅谈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浅谈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引言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浅谈,探讨其认识。
1.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背景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1 农村社会矛盾的突出性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差距的不断拉大,农村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对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1.2 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被纳入法律范畴,并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支持。
法律的完善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1.3 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在新时期,我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人力资源支持。
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2.1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解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2.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只有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农村经济才能发展,农民才能获得更多的收益。
2.3 促进公正和正义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协调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公正和正义。
这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村社会的公平正义程度。
3. 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挑战与问题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3.1 调解力量的不足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大量的调解力量,但是由于人力资源的有限和专业调解人员的不足,导致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的制约。
3.2 调解机构的建设不平衡农村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平衡现象。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目录一、人民调解概述 (3)(一)人民调解概念 (3)(二)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5)(三)人民调解的特征 (6)(四)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 (7)(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10)(六)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对比 (14)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弊端 (17)(一)、调解方法因循守旧,调解工作的适应能力差 (17)(二)、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18)(三)、人民调解欠缺规范的程序规定 (20)(四)、人民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不够 (21)(五)、偏重诉讼和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不足。
(22)(六)、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经费支持,基础设施欠缺 (23)三、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24)(一)要注意保护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质 (24)(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 (26)(三)加强对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 (28)(四)借鉴国外非诉讼争议(ADR)解决方式成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28)(五)完善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 (3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我国在充分结合古代与近代的民间调解的知识经验,通过实践一步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亦影响了其功能更大的发挥,故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一次革新。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对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范围内,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依据调解协议和遵循调解程序,通过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方式。
作为一项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概念、特点及其功能进行研究分析。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它以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机构为主体,在受理民间纠纷时通过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纠纷解决的办法。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依法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1. 非诉讼性: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机制,与传统的司法诉讼方式不同,它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非常注重保持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自愿原则。
2. 灵活性: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利益诉求,帮助当事人达成满意的协议。
调解过程可以因事而异,更能满足多样性的需求。
3. 近距离化:人民调解制度通过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让调解人员了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能更准确地判断纠纷的本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4. 快捷性:相对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制度处理纠纷的速度相对较快。
调解过程一般不需要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5. 强制力:人民调解制度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将纠纷提交诉讼程序。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1. 缓解社会矛盾:人民调解制度通过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能够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它通过调解的方式,提供了一种和平解决纠纷的途径,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冲突和紧张局势。
2. 促进社区和谐:人民调解制度将调解引入社区,通过社区居民参与纠纷解决,能够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相互信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参考范文)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推进社会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当前,随着加快实施“城镇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工业城开发建设迅猛推进,征地拆迁、利益调整、财产分割、土地权属、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性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镇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把握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法治余庆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一)组织网络较为健全。
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4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有调解人员75名。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
2018年以来,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起,调解成功106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机制较为规范。
近年来,镇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村;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镇综治办。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度较高。
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同时,缓解了司法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

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本文关键词: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本文简介:[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市场经济很大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基层司法;调解程序;司法确认作者:袁秋萍人民调解联合会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浅谈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本文内容:[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调处一个组成部分。
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大力推进社会有很大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基层司法;调解程序;司法确认作者:袁秋萍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邀出席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章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不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
一、调解制度暂不完善,在群众中欠威信人民调解制度还略嫌完善,没有形成无数个体系,组织松散,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对于有效发挥制约其作用有很大影响。
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明确没有都的法律有关规定,调解协议没有异议和执行力,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民主监督工作积极性,也动摇了委托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
二、各族人民调解员综合水平较低人民调解员主要就来自基层,一般是在当地有点威望、年长的群众,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不高,在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关键问题,往往没有能力去应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广泛开展这些都抑制着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缺乏基层政府提供支持现阶段,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普遍重视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认真执行指导和监督也没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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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关键字: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浅谈人民调解制度周禹艳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它创立那一天起,就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的一种自治制度。
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
现在该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法》现已经颁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分类人民调解的种类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调解主题不同,分为: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等。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
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
仲裁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
《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
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价值及基本原则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价值(一)解纷功能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功能很多,但可以对其进行类型化概括。
解决纠纷是人民调解制度当然具有的功能。
人民调解在预防纠纷升级、化解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具有特别的优势。
因此,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直被视为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解纷功能,与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是分不开的。
(二)政治功能人民调解制度是调解制度化的产物。
与传统调解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制度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一种融入了多种政治因素,承担了多种政治功能的复杂的社会事实上,人民调解通过解决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稳定,可以更好地进行社会控制,也就必然实现一定的政治功能。
但是,它所承担和实现的政治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政治背景下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人民调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加强民商事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职能和功能所在,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应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调解以法律地位。
人民调解取得了很大成绩。
主要做法和经验是,领导重视,做好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掌握特点,科学预测。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应当遵循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人民调解员应该组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制度应该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
调解活动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不得违反,在调解活动中,把社会公德作为调解依据之一,更容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
在调解活动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却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该主动告知当事人有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便于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一、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民间纠纷从内容、形式及数量上都有了很大变化,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不容乐观,面临很多问题。
(一)调解队伍素质的滞后约束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强,战斗力薄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队伍年龄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的调解工作。
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调解队伍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政策水平欠缺。
三是调解队伍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不适应。
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层调解经费问题没有落实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有的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有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二)民间矛盾纠纷复杂性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挑战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干群关系、经济利益及城建等方面的纠纷。
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民间利益型纠纷增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明显增多,如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车辆买卖纠纷、争水争地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等时有发生。
二是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新工业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加,各种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有所凸显。
三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
有些人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出现了不养老及离婚等现象。
(三)社会重视程度的差距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造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者责任心不强,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抱着拖延的态度。
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相互推诿,有的对人情关系复杂的纠纷碍于情面,久拖不决。
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致使问题陷入复杂化。
三是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
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找法律和政策帮助,而是凭感觉、凭习惯盲干,并且错误地认为问题闹得越大领导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
四是人民调解经费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着人民调解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只有稳定,才有可能集中精力搞改革、搞建设,才会有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生活。
当前,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服务水平。
要努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势预测预报机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任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任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提高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