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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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解和分析及对该制度在当今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功能的定位,来论述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对其认识和深入分析来发现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改进措施;通过探讨其解决纠纷的独到优势并试图提出一些措施来有效保证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人民调解问题完善一、初探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是除诉讼外的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与司法审判、仲裁制度一道,成为化解群众矛盾和经济纠纷、营造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

它属于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是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

[1](一)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1.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独创,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经验”。

作为司法制度的延伸,人民调解制度在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了的“第一道防线”,深受人民群众的好评,被誉为消弭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然后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明清两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定。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

浅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正,法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处理各种纠纷的过程中,法院调解制度逐渐显现出其优越性。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制度的起源、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展开分析,探讨其完善之路。

法院调解制度的起源法院调解制度是近年来逐渐形成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当时,我国的社会和经济条件非常落后,纠纷的数量也相对较少。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各种纠纷的处理主要依靠审判的方式进行。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纠纷也越来越多且复杂。

随之而来的是,法院审判的速度和效率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为了顺应社会需要,加快纠纷解决速度,法院调解制度应运而生。

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经过多年的发展,法院调解制度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发起调解等方式解决诉讼纠纷。

在具体实践中,法院调解有如下特点:•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只是一种口头承诺。

•快速高效。

法院调解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缩短纠纷处理时间,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灵活多样。

法院调解不仅可以适用于简单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于商事、知识产权、劳动纠纷等各种情况。

•可持续性。

法院调解可以减少诉讼过程中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建立起合作关系,促进双方长期合作。

法院调解制度的未来发展虽然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还有待完善的方面。

以下是我认为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调解人素质。

法院调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需要有经验丰富的调解人来保证。

因此,我认为需要继续加强调解人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信息化建设。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应用于法院调解中也越来越普及。

我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调解流程的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社会认可度提升。

尽管法院调解的效率和尺度受到广泛认可,但在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误解和质疑。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目录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意义 (3)二、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目前存在问题 (3)(一)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专业性和中立性较差 (4)(二)人民调解工作欠缺制度保障 (4)(三)组织制度设置不够科学 (4)(四)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偏低 (4)三、人民调解制度目前存在的弊端原因分析 (5)(一) 调解的作用逐渐弱化 (5)(二)民间调解变化显著 (5)(三)调解协议效力薄弱 (5)(四)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 (5)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构想 (5)(一)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 (6)(二)尝试设立人民调解前置制度 (6)(三)设立人民调解庭进行疑难纠纷的调解 (6)(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6)(五)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6)(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纪律约束和工作监督 (7)五、小结 (7)参考文献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在缓解司法机关压力、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在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制度在法律地位、工作范围、调解效力、人员素质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亟待完善的地方。

虽然人民调解法的通过有助于一些问题的解决,但有更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

本文拟从人民调解制度的本源谈起,结合现实工作分析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以其为进一步探讨这一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组织调解程序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意义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优良历史传统,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明长河中,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已被实践了数千年。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息诉”、“和为贵”、“论则凶”等观念,至今在人民群众中仍深入人心。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般民间纠纷,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及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建立包括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作用的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

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

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内容摘要: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作保障。

要想让社会经济得到发展,让老百姓过上平和安祥的日子,切实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在社会建设方面的多种功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因此,客观的了解调解制度的内涵,了解新形势下调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实事求是的提出完善措施,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

一个和谐的社会,不讲法治不行,但光讲法治、没有伦理要求也不行。

调解就是将伦理的内容融于解纠机制中,用温和的手段去处理矛盾冲突,使对立的双方在相互理解与宽容中自愿妥协达成一致。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面对新形势的要求,如何运用好调解制度,真正发挥调解制度定纷止争、息诉止纷的功能,促进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客观的需要我们认清形势,树立正确的民事调解意识,从根本上掌握建设和谐社会与调解制度的辨证,并从制度构建、实务操作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调解制度。

一、和谐社会与调解制度的内涵及分析1、和谐社会的理念胡锦涛同志已经对和谐社会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描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对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和根本目标。

从内涵讲,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结构均衡、社会系统良性运行、互相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相互帮助,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要想达到社会的和谐一致,达到普遍有机的统一,要求各方面配合得当、协调一致、融洽和睦,社会的发展才能建立在和谐基础之上。

我们应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基础,因为社会和谐应该是:一是个人自身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三是社会居民之间的和谐;四是个人、社会、自然之间的和谐;五是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就形成社会和谐。

要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有必要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手段来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化冤家为朋友。

民事案件调解机制完善

民事案件调解机制完善

民事案件调解机制完善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民事案件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以灵活、高效、成本低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和平、理性解决争议的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事纠纷的日益复杂多样,当前的民事案件调解机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当前民事案件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一)调解主体的专业性和中立性有待加强在一些民事案件调解中,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可能导致对案件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影响调解效果。

此外,部分调解人员可能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况,丧失了中立性,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产生质疑和不满。

(二)调解程序的规范性不够调解程序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导致调解过程中存在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比如,调解的启动、进行和结束的时间节点不够清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不充分,影响了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不足尽管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协议的情况。

此时,缺乏有效的执行保障机制,使得调解成果难以落实,削弱了调解机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调解资源的分配不均在司法实践中,调解资源往往集中在部分地区或部分类型的案件中,导致一些地区或案件的当事人难以获得充分的调解服务,影响了调解机制的普及和推广。

二、完善民事案件调解机制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完善调解机制,能够更快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能够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同时也能够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的调解机制能够确保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从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四)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调解机制的完善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推动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文化,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以其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其成功经验和做法也为西方国家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所吸收。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调解逐渐显现出与现代社会的不相适应性,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出下降的态势。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

如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试图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做些探讨。

1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目前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仲裁等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以下显着优势:人民调解符合我国国情、民情。

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制度,符合我国“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文化理念,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容易被广大群众接受。

人民调解有利于“双赢”及维系当事人良好关系。

人民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纠纷当事人分歧逐渐靠近,找到兼顾纠纷当事人权益的方案,使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思自治,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感情上的对立,有利于当事人维系良好关系。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4-2017 年第 2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贺龙龙(830046 新疆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民调解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人民调解制度逐步衰弱。

本文通过分析人们调解制度的含义,现状,提出一些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含义;现状;完善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调解在我国由来已久,根源于传统社会人们“厌松”,“无讼”,“以和为贵”的理念。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争议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参加,依据法律法规,政策,道德,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对争议双方进行说服教育、斡旋,以化解纠纷的一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灵活、快捷的特点,符合我国人民“无讼”,“以和为贵”的思想理念,是化解纠纷和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

在诉讼大爆炸的今天,不仅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而且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作用,被西方国家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复杂的矛盾层出不穷,以及纯粹法治主义观念的盛行,导致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逐渐衰弱的趋势。

而这种现象的形成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

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当前的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年龄偏大,指导调解的观念陈旧,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

这就对解决纠纷的效果产生了不利影响。

而且传统的民间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邻里关系、遗产分配等纠纷,但伴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一些新型、复杂、专业的纠纷也开始出现,如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动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作者:李学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方式之一,被誉为“东方经验”。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推进,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迎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契机。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中庸”、“厌讼”,这与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儒家思想倡导和谐文化来调节人际关系,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调解制度鼓励和倡导通过协调人际关系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调解制度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的社会道德体系的作用。

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法制化,区别于民间调解活动,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律内涵和组织体系。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体系等。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以及执行等问题,对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

司法部2002年9月11日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等内容。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摘要: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发展目标,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它要求我们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利益、矛盾的变化,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分析法治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长效机制,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尤其必要。

关键词: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司法部门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勿庸置疑。

但是,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企业转制的背景下,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在法律层面上的表现较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突出,在传统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和社会治理方式趋于失效之际,诉讼成了人们解决纠纷的最主要途径,“诉讼爆炸”,案件数量剧增,司法机关有限的资源只能疲于应付,单纯依靠法律手段的社会效果不理想。

同时,诉讼成本过高,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平衡社会利益的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之间仍有差距。

大量的纠纷如果不能被合理、规范、系统、实效的机制所消融,一些非正常的渠道(如:请愿、群体性事件等)就会应运而生,从而危害社会稳定。

社会多元化和文化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诉讼只是最后的手段,在解决各类纠纷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非诉讼方式。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在我国的法制史上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是如此。

根据法律年鉴的资料统计,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调解与诉讼的比例为10:1(最高时达17:1)。

在美国,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有90%-95%都是通过调解等方法加以解决或在审判前撤回的。

面对着“诉讼爆炸”的挑战,1998年美国通过了《替代纠纷解决法》,鼓励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和“社区调解中心”。

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调解具有重构国家与社会,民间秩序与国家秩序关系,消减法治危机和增进纠纷解决的多样性等重大作用。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加强人民调解机构建设首先,我国应该加强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

虽然每个乡镇都有调解委员会,但是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参差不齐,需要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已经成功实践的案例。

比如,江苏省扬州市组建了民事调解员队伍,调解员都是该市的法律专业人才,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上岗。

这样一来,就可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保证调解质量。

二、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保障。

目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如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很多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还不愿意履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些成功案例。

比如,广东省湛江市实施了社会调解裁量化制度,将调解协议转化为法律文书,对当事人进行监督和追偿。

这样一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注重落实调解协议最后,我们应该注重调解协议的落实。

虽然调解协议已经达成,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另一方将会面临法律上的维权难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参考一些成功的案例,比如贵州省修文县的“一案三查”机制。

经过调解协议后,县人民法院会组织辖区内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派出人员进行三次跟踪检查,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全面、准确、及时的执行。

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过程中,以上三个案例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只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机构建设、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注重调解协议的落实,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提高调解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独立性,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人员应具有中立、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受利益干扰,从而保证调解结果公正、合法、客观。

同时,要加大对调解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文化的认知,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到人民调解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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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一)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以其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其成功经验和做法也为西方国家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RD)”所吸收。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调解逐渐显现出与现代社会的不相适应性,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出下降的态势。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

如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试图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做些探讨。

1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目前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仲裁等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2.1人民调解符合我国国情、民情。

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制度,符合我国“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文化理念,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容易被广大群众接受。

2.2人民调解有利于“双赢”及维系当事人良好关系。

人民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纠纷当事人分歧逐渐靠近,找到兼顾纠纷当事人权益的方案,使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思自治,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感情上的对立,有利于当事人维系良好关系。

而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法官、仲裁员作出一个双方当事人一致满意赞同的裁决几乎是不可能的,诉讼、仲裁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不满的情绪,破坏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容易造成案结事未了。

2.3人民调解制度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

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调解形式多样,调解免费,对当事人来讲,调解方便且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在心理上能够接受,协议基本能履行到位。

可以有效克服诉讼、仲裁周期长、程序烦琐、花费较大、执行难等弊端,使有限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很好缓解法院的压力。

3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人民调解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3.1调解机构庞杂,层次较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调解主要靠其威信和嘴皮子,调解员通常采用“情、理”以及“和稀泥”的折中调解,对于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已经很难适应。

3.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强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忽视了纠纷当事人个人的微观利益平衡。

部分矛盾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其诉求采取聚众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调解员会不惜运用权力等手段加以干预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做出让步妥协,从而达成协议。

这种协议背离“自愿公平”原则,甚至有的认为调解是一种“人治”手段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也使人们对调解所产生的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3.3人民调解协议存在效力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2年9月分别颁行了《关于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界定为民事合同,赋予调解协议一定法律效力,但在实践在仍存在问题:一是调解行为达到的调解协议等同于当事人一般民事行为之下所形成的民事合同,人民调解员和普通的中间人没有区别。

二是调解协议常常是以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为前提而达成的,协议本身可能不是一种公平的结果,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尊重。

如果把协议定性为合同,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主张显失公平而诉诸法院要求撤销,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尴尬。

所以把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合同,大大削弱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并影响人民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3.4人民调解缺乏激励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案件不但没有任何补贴,有时反而要倒贴一些交通费,调解过程经常加班加点,人民调解员仅凭责任感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成功与否与调解员切身利益关系不大,无法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4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4.1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尽管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乡镇、街道实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由司法所承担,村(居)主要为分管综治“两委”成员承担。

司法所除承担本职的九项工作以外,还要承担综治、信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挂点村(居)等工作,职能多、任务重、人员少的现状很难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

建议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增加人员编制,设立2-3名专职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采取每月给予一定岗位补贴或者根据调解的案件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办案补贴,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专职调解员建议实行准入制度,调解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方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者从妇联、工会、退休法官、律师里选取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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