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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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月”质量管理知识问答试题

“全国质量月”质量管理知识问答试题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全国质量月”质量管理知识问答试题导读:本文是关于“全国质量月”质量管理知识问答试题,希望能帮助到您!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起施行。

A.2011 年1 月1 日B.2010 年11 月1 日C.2010 年9 月30 日D.2011 年9 月30 日2.《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

()A.论证质量管理维修质量管理B.合同质量管理维修质量管理C.合同质量管理使用质量管理D.论证质量管理使用质量管理3.航天工业创业时期,航天人开始树立起的“三严”作风是指()。

A.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密的计划B.严格的纪律严格的标准严密的方法C.严格的纪律严格的要求严密的计划D.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C. 产品保证工程 A. 整理整顿清扫规范习惯安全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4. “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是中国航 天科技集团公司质量工作的() 。

A. 指导思想B. 质量理念C.质量方针D. 质量信条5.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的质量理念是() 。

A. 质量是生命质量是品牌质量是效益 B. 质量是政治质量是生命质量是效益 C. 质量是政治质量是生命质量是资产 D. 质量是生命质量是竞争力质量是效益6.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质量日是()7. 航天质量提升工程以瓶颈突破工程、精品塑造工程、用户 满意工程和()为抓手。

A. 现场管理工程B. 质量改进工程 D. 基础夯实工程8.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6S 管理的内容包括()。

A.3 22日 B.4 24日 C.91日D.9 21日A. 设计师系统指挥师系统B. 整理整顿清洁规范素质安全C. 整理整顿清扫规章素养安全D. 整理整顿清洁规范习惯安全9.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质量管理的“新 28 条”是指()。

10. ()是为了使人们确信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在产品 研制、生产全过程等进行的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技术和管理 活动。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 .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知识竞赛一、选择题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 B 起施行。

A、2011年1月1日B、2010年11月1日C、2010年9月30日2.《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 A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

A、论证质量管理维修质量管理B、合同质量管理维修质量管理C、合同质量管理使用质量管理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 B 和军事技术器材。

A、装备B、武器系统C、武器技术装备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 C 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A、研制、生产、试验B、使用和维修C、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5.武器装备论证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论证科学、合理、可行,论证结果满足 C 。

专业资料A、各军兵种需求B、承制单位的能力C、作战任务需求6. B 组织武器装备的论证,并对武器装备论证质量负责。

A、论证单位B、军队有关装备部门C、承研单位7. B 应当制定并执行论证工作程序和规范,实施论证过程的质量管理。

A、各军兵种武器装备管理部门B、武器装备论证单位C、承研承制单位8.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武器装备性能、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相互协调的武器装备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 C 和保障要求。

A、功能要求B、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要求C、质量保证要求9.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应当优先选用 B 。

A、新技术B、成熟技术C、关键技术10.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对论证结果进行 A ,提出降低或者控制风险的措施。

A、风险分析B、综合评价C、试验或验证11.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 C 对武器装备论证结果进行评审。

A、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B、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C、A和B12.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的任务是 C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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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发布日期】2010-09-30【生效日期】2010-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现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以及其他满足武器装备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武器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生产管理,提高装备生产效率和质量,保障国防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和外商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

第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当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进行生产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包括生产量、生产时间、生产流程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对不合格产品要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场所的清洁和卫生,杜绝生产环境污染。

第十条生产结束后,必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需求。

第十一条生产完毕后,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符合国家劳动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生产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激励,并严格追究工作失误和责任。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武器装备生产单位必须合理规划和配置生产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各项生产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对于重要设备和关键物资,必须建立台账和档案,加强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能源和原材料,必须加强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6•【字号】甘政发[1996]8号•【施行日期】1996.01.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1月26日甘政发〔199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

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是民兵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了使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储存的武器、弹药及通信、工兵、防化、观测、防暴等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达到“五个一”的目标。

即:有一套统一协调、高效的领导管理机制;有一套健全、规范、落实的管理制度;有一个符合安全要求,坚固可靠的库房;有一支思想稳定、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的看管队伍;有一套质量可靠、使用灵敏、畅通的安全设施和技术监控办法。

第二章仓库建设第五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必须达到:库区位置适当,符合战备要求,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技术要求。

达到坚固安全,能防盗、防抢、防火、防尘、防潮、防洪,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

第六条库房必须是砖混结构,有密闭的铁门、铁窗和通气孔,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库区围墙应达到三米以上,并装有一米铁丝网,生活区与技术区分开。

第七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配有质量可靠、使用灵敏的报警、避雷装置和配套的消防器材,有简易的气象设施和2-3条良种犬。

第八条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牢固的库(室)、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5.11•【字号】•【施行日期】1989.05.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械装备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1989年5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防止发生事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行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发给民兵、人民武装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储存的武器、弹药及通信、工兵、防化等装备器材。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的民兵武器装备、预备役师团训练所需武器装备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负责执行。

第二章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第五条军分区、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设在地形隐蔽,自然防护条件好,避开城区,远离居民点和重要目标,交通方便,并符合防爆、防火要求,有水电源保障的位置。

被居民区包围或离居民区较近的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有计划地迁建。

新建仓库应报请军分区审定,按照省军区下发的图纸进行施工;迁建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

第六条军分区、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划定技术区和生活区,并用防护墙隔开,隔墙不低于一点二米,生活区警卫室(办公室)距库房不应少于四十米。

库区周围应建砖(石)围墙,围墙不低于二米,墙上架设电网、护网,总高度不低于二点五米。

技术区应在适当位设置警告标志,门口设危险物品存放箱。

第七条库房建筑应利于通风,间隔一般在四十米左右;库房周围五米内应保证无杂物、高草、积水、积雪,保证排水系统畅道。

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分设武器、弹药、器材库和危险品库、火工品库;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有八十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密闭库。

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还应有利用品库。

第八条库房门窗、墙壁、顶棚要坚固。

一般库房应设安全防护门、防盗防鼠门、安全防护窗、通风窗。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须知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须知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须知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须知一、实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依据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3. 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及要求1.申请GJB9001B-2009认证的组织是从事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的事业法人单位或企业法人单位。

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2.《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认证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初次认证申请组织需同时提供相关军方用户(军代表)出具《推荐意见书》,其内容见附后;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

如申请单位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意见;3.申请认证前须按GJB9001B-2009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现场审核时应有申请认证范围内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三、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性质1.认证注册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装备任务的能力;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批准权在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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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以及其他满足武器装备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武器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装备质量,并对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论证质量管理
第九条武器装备论证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论证科学、合理、可行,论证结果满足作战任务需求。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组织武器装备的论证,并对武器装备论证质量负责。

第十条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论证工作程序和规范,实施论证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武器装备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相互协调的武器装备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和保障要求。

第十二条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征求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的意见,确认各种需求和约束条件,并在论证结果中落实。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对论证结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降低或者控制风险的措施。

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应当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对采用的新技术和关键技术,应当经过试验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拟制多种备选的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并提出优选方案。

第十五条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对武器装备论证结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武器装备质量符合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对其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质量负责;武器装备试验单位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试验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央管理的企业对所属单位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订立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武器装备的性能指标、质量保证要求、依据的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涉及若干单位的,其质量保证工作由任务总体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和研制、生产程序制
定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项目质量计划,并将其纳入研制、生产和条件保障计划。

第二十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运用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工程技术方法,优化武器装备的设计方案和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条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在满足武器装备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和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产品。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对设计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试验和鉴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实施工程化管理,对影响武器装备性能和安全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过程严格实施技术状态管理。

更改技术状态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可能影响武器装备性能和合同要求的技术状态的更改,应当充分论证和验证,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评审、工艺评审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

对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产品,应当进行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以及计算机软件、元器件、原材料等专题评审。

第二十五条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研制程序,组织转阶段审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批准转入下一研制阶段。

第二十六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实行图样和技术资料的校对、审核、批准的审签制度,工艺和质量会签制度以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的关键件或者关键特性、重要件或者重要特性、关键工序、特种工艺编制质量控制文件,并对关键件、重要件进行首件鉴定。

第二十八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单位应当建立故障的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

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武器装备研制单位组织实施研制试验,应当编制试验大纲或者试验方案,明确试验质量保证要求,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承担武器装备定型试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武器装备定型有关规定,拟制试验大纲,明确试验项目质量要求以及保障条件,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和试验结论完整、正确。

试验单位所用的试验装备及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应当符合使用要求,并依法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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