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妇女在罗马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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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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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婚姻法作业1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5、22周岁,20周岁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8、一定范围,生活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它自身的特点10、废旧立新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成员14、忠实,尊重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选择题:1、C2、ABC3、ABD4、ABC5、ABCD四、简答题1、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2、(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条件:(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2)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从婚姻看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性别关系与妇女地位

从婚姻看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性别关系与妇女地位
2011 年第 4 期 第 35 卷
(总第 166 期)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4,2011 Vol.35
General,№166
从婚姻看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性别关系与妇女地位
不过,嫁妆的规模和多少通常代表着一个家庭的 富足程度和地位,同时,也是吸引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 财富的联姻家庭的重要资本。“新娘的陪嫁数是公众的 谈资,不但被公证人登记,而且为邻居津津乐道”。[15]100 由此,人们大多不是从关心女儿婚后生活的角度为女 陪嫁,而是为吸引有利的婚姻联盟、显示家庭财富和荣 耀增加资本。人们不惜重金为女陪嫁,这也促使该时期 嫁妆飞速增长。据统计,15 世纪初,佛罗伦萨上层社会 的嫁妆标准为 600—900 弗罗林,到 15 世纪 60 年代, 上升到 1200—1600 弗罗林,到 16 世纪初,则上升到 了 2000 弗罗林。[3]77 但嫁妆的飞速飙升对女性也产生 了不好的影响。很多家庭因支付不起多个女儿的嫁妆, 而把达到结婚年龄的女儿送到修道院。这也是修道院 人数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佛罗伦萨,修女人数占女
二 在整个地中海世界,为女儿陪送嫁妆的现象非常 普遍。在意大利,嫁妆体系尤为牢固。嫁妆所涉及的不
仅有家庭、个体的男女,而且还有政府以及政府所实行 的各种措施,这其中包括佛罗伦萨政府设立的嫁妆基 金③、威尼斯政府在不同时期颁布的嫁妆法令等。因此, 它是我们了解这个时期婚姻特征、性别关系和女性地 位一个重要侧面。
[收稿日期] 2011-03-08
[作者简介] 程新贤(1978-),女,山东菏泽人,常熟理工学院人文学院社科系讲师。 ①关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家长制的特征,西方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与以往时代相比,家长的权威呈现出

罗马帝国的婚姻习俗

罗马帝国的婚姻习俗

罗马帝国的婚姻习俗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并承载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意义。

罗马人对于婚姻有着严格的规定和仪式,婚姻习俗不仅反映了当时罗马社会的特点,也反映了妇女地位的变迁、家族关系的重要性以及政治权力的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一、婚姻的形式与披麻婚礼在罗马帝国时代,有两种主要形式的婚姻:一种是“usus”婚姻,另一种是“coemptio”婚姻。

在“usus”婚姻中,妻子成为丈夫的合法所有物,可以说是一种较为传统和普遍的婚姻形式。

而“coemptio”婚姻则类似于一种采购的过程,男方会“买下”女方,形式上更加正式和庄重。

婚姻的庆祝仪式通常称为“披麻婚礼”。

在这种仪式中,新郎穿着白色的婚服,而新娘则会像象征贞节的独角兽一样插上一支白色的花。

这场婚礼会有亲戚朋友和邻居们的祝福和庆贺,但没有特定的教堂仪式,婚姻是在新郎和新娘家庭中举行的。

二、婚姻的社会地位与政治联姻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与政治紧密相连。

罗马贵族家庭通常通过政治联姻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

因此,许多贵族的婚姻并不是出于爱情,而是为了达成政治目的。

通过与其他具有影响力的家族结合,他们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权势。

著名的例子是屋大维和克莉奥佩特拉的婚姻。

屋大维是罗马的一位重要政治家和军事统帅,而克莉奥佩特拉是埃及的女王。

他们的婚姻不仅将两个国家紧密连接在一起,还为屋大维带来了不可多得的政治支持和经济资源。

三、婚姻的法律地位与女性地位的变迁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法律地位的变化反映了妇女地位的变迁。

在共和国早期,妇女的地位相对较低,她们在婚姻中几乎没有法律地位和继承权。

然而,到了罗马帝国时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妇女的地位逐渐提高。

通过婚姻,妇女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权益,并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婚姻与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在罗马帝国时代,婚姻不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联合,更是家族间联系和互动的桥梁。

通过婚姻,家族之间可以建立起更为紧密的关系和政治联盟。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罗马帝国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罗马帝国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罗马帝国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在古罗马社会,婚姻与家庭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整个罗马帝国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发挥着深远的影响。

婚姻与家庭在罗马社会被视为基石,既是家族延续的工具,也是社会及政治秩序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罗马帝国时期的婚姻制度、家庭结构和婚姻法律,以及这些制度在罗马社会中的作用。

一、婚姻制度1.1 婚姻的形式在罗马社会,婚姻通常是基于男女双方的意愿和家族的利益进行安排。

婚姻分为两类形式:coemptio(虚构式婚姻)和usus(事实上的婚姻)。

coemptio是基于购买的虚构仪式,男方通过购买女方作为妻子的指定活动器物,并以此确认他们的婚姻关系。

usus则是基于事实的婚姻,当女性与男性居住满一年时,她就被视为与男方结婚。

虽然婚姻制度相对灵活,但女性在选择伴侣和决定婚姻对象方面仍然受到家族的制约。

1.2 婚姻的目的在罗马社会中,婚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爱情和情感需求,还包括家族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的提升。

贵族家庭通常通过联姻来扩大家族的势力范围,确保家族的延续和财富的积累。

而普通百姓则更多地考虑家庭组织、家庭劳动力和子女的抚养问题。

1.3 婚姻的制约在罗马社会中,婚姻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且婚姻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首先,出嫁女性必须年满14岁,男性必须年满16岁。

其次,双方必须自由结婚,没有受到前婚姻的约束。

此外,禁止近亲结婚是罗马帝国的法律规定之一。

这些婚姻规定旨在保护家族的尊严和延续,并为后代提供健康和良好的基因。

二、家庭结构在罗马帝国时期,家庭结构以父权制为基础,家族组织是罗马的核心社会单位。

父亲是家庭的主要负责人,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力量。

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子女,以及奴隶和家仆等。

2.1 儿女的地位在古罗马社会,孩子被视为父母的产权,父亲对子女的权威几乎毫无争议。

孩子的地位与父亲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他们通常继承父亲的地位和财产。

此外,罗马法律赋予了父亲对子女生命和死亡的决定权,即“patria potestas”。

“姘合制”-古罗马社会的特殊“婚姻”

“姘合制”-古罗马社会的特殊“婚姻”

“姘合制”:古罗马社会的特殊“婚姻”在罗马王政与共和早期,姘合是没有婚姻权的社会底层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同居方式。

到共和末期,随着婚姻类型从“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转变,姘居在上流社会开始盛行并成为他们逃避婚姻的主动选择。

帝制以后,统治者给予姘居合法的地位。

姘合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古罗马一种独特的婚姻现象。

奥古斯都谆谆告诫这些贵族青年应以婚姻和生育来报效国家和家庭,同时,在演说的过程中,他派人找来了日耳曼尼库斯和他的孩子们(他和妻子有9个孩子,其中有6个孩子存活下来了),以他作为年轻人的榜样,让大家去效仿。

[11]为了整饬日益堕落的社会风气,奥古斯都颁布了《优里乌斯法》,首次承认了姘合的合法性,该法严惩妇女偶合和通奸行为,但并不制裁具有永久性的姘合。

[1](P228)男人与女人的姘合并不视为通奸,在法律上姘合是被认可的,它不受法律的惩罚。

这实际上是承认没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同居是一种合法行为。

尽管姘合没有获得法律的效力,却开始得到法律的认可,至少它不在法律制裁的范围之内。

姘合制度在帝国早期表现出较为清晰的轮廓,禁止社会地位悬殊的人彼此通婚的法律竟然产生了这种意想不到的结果。

[12](P86)这一时期,无论是人们观念,还是法律条文,都逐渐认可了姘居行为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二、姘合与正式婚姻之比较姘合与婚姻类似,它通常持续的时间较长,我们可以从罗马城发现的墓碑上证实此类关系。

一个与男人共同生活、履行着妻子职责但没有结婚的女人,我们通常将其定义为“姘合的女人”,但男人则没有相应的称谓。

一般而言,姘合女人的社会地位要比她的男人更低,她们通常是被释奴,同时也不乏出身低下的女自由人。

在罗马习俗和传统中,地位低下的女人被视为更适合做“妾”而非“妻子”,如曾做过妓女的女性。

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女被释奴做她前主人的妾比成为他的妻子更符合社会规范,除非男子出身也低贱。

他甚至认为前庇主让自己的女被释奴为妾而非妻更值得让人尊重。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与保护

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与保护

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与保护妇女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过去的社会中妇女在这些关系中的权益和保护常常被忽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措施和政策被制定,旨在保护妇女的权益,并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和保护进行探讨。

1. 婚姻平等妇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姻是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助的。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妇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是否结婚以及婚姻的解除等。

同时,婚姻中的财产、房产和债务也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保障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2. 家暴和性别歧视的禁止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是对妇女权益的严重侵犯。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法律上禁止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打击。

法律对于受害妇女的保护措施包括庇护令、紧急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同时,对于加害者也实施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生活与尊严得到保护。

3. 婚姻财产和继承权的保护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是妇女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包括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和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或配偶去世时,共同财产应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公正的分割。

此外,妇女在继承权方面也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能因为性别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4. 婚姻关系解救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妇女的权益和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社会和法律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机制,以解救和维护婚姻关系。

这包括婚姻咨询、夫妻关系培训和家庭治疗等专业服务。

婚姻解救与维护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协助和指导,帮助夫妻解决问题,维持他们的婚姻关系,从而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和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通过平等、禁止家暴和性别歧视、保护婚姻共同财产和继承权,以及提供婚姻关系解救与维护等措施,可以确保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享受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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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妇女在罗马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变迁
——看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
陈茜 09法学 2009221102200024 【摘要】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但在就业和个人发展中,仍然出现性别歧视的现象,在某些领域,妇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不断困扰着当代女性,不仅限制了女性的独立意识,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而妇女的法律地位,则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纵观全球,妇女地位的长期低下,不仅仅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妇女至今仍在为自己的权利地位斗争。

这个历史的溯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从当时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迁就可以略见端倪。

本文通过从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看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妇女罗马婚姻家庭制度地位变迁特点
在早期的罗马,无论是在国家制度还是在家庭制度中,男性都处
于绝对的统治地位,这就决定了罗马的婚姻家庭事务必然会服从于男性统治的需要,而妇女只能处处依附于男性,她们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十分低下。

布匿战争后,罗马社会进入到了转型时期,政治、经济发生了大变革,男性在国家制度,家庭制度中的权力受到削弱。

这就有利地推动了政府在妇女问题立法上的思考和决策,妇女的
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在家庭关系中,妇女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并且取得了一定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本文将从妇女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的目的,方式,和四大时期的不同特点展开讨论。

婚姻的目的
婚姻:是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集团。

早期,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

共和国后期,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
结婚的方式
有夫权婚姻是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据此,家长对婚嫁的女子失去家长权,而使她处于夫权或夫家的家长权之下。

按有夫权婚姻产生的先后,共有“时效婚”、“买卖婚”和“共食婚”三种形式。

共食婚这是一种宗教上的结婚方式,产生在罗马建城后的农业社会,为贵族所采用。

买卖婚“买卖婚”是将女子视为物品,通过买卖成立婚姻关系。

在证人和司秤前买入妇女,和购买奴隶、牛马一样,从而取得对她的完全支配权(夫权)。

时效婚时效婚原是将女子视为动产,对其“占有使用”一定时间便取得“所有权”,也就是男子对女子取得夫权。

后来产生的无夫权婚姻,其主要方式是自由结婚。

从早期罗马婚姻特别是买卖婚和时效婚的缔结方式上,我们看到,妇女根本未视作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如同物品一样可自由买卖或转让,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罗马妇女卑微的社会地位。

有夫权婚姻
罗马早期的婚姻主要是采取"有夫权婚姻"形式,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

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

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

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自由婚姻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自由婚姻,也称无父权婚姻,与有夫权婚姻相比,无夫权婚姻在妇女的权益上有许多新的特点:
(1)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
(2)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
(3)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也归妻自己所有;
(4)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利能力,家父的亲权受到限制。

财产是人之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人格权的物质保障,若无财产作为基础,人的尊严、荣誉、地位等人格权也就无以实现。

在古代妇女尚处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大背景下,维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关乎到其人格权的有无及实现程度,因此法律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同时也意味
着对其人格权的重视程度,并且也是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一个标志。

随着罗马婚姻制度的进步和发展,罗马妇女对婚姻财产诸如嫁资和“婚姻赠与”的权利逐渐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

如果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过失而解除,则夫可取得妻的嫁资。

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过失而解除,则妻就没有相等的权利。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罗马民法大全》切实保障了妇女对嫁资的权利,从而保护了妇女财产上的权益,进而改善了其经济状况,最终为罗马妇女人权的发展和进步奠定了物质基础。

家长制家庭制度
当时,维系亲属关系的纽带是宗亲和血亲。

罗马法早期,家庭关系以宗亲为基础。

宗亲只包括男性后裔,不以血缘关系为必要条件:嫁入的女性和养子虽然无实际的血缘关系,也视为宗亲。

出嫁到他人家庭的女性,则不算宗亲。

家父作为家庭主宰
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收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

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抚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在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中,罗马妇女在婚姻中由最初的完全被动地位转变为后来的主动地位,反映了罗马婚姻制度逐渐进步的过程。

首先,就婚姻的缔结而言,妇女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

在早期罗马的“有夫权婚姻”中,妇女只是婚姻法律关系的客体,她们被
当作物品一样在家族中转让,其在婚姻中毫无发言权,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依自己的意愿缔结婚姻,换言之,在“有夫权婚姻”中,妻不过一种工具或客体,只能任人摆布,毫无主动性可言。

后来随着罗马“无夫权婚姻”的出现,此种情形得以根本改观。

特别是在查帝时代的《罗马民法大全》中,法律更突出了对妇女意愿的尊重,重视其对婚姻的选择权,使妇女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主动权,成了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次,在离婚方面妇女也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

在早期罗马法的“有夫权婚姻”制度中,离婚的主动权全在夫一方。

夫可以单方面决定离婚,任意离弃妻而无需任何条件;相反,妻则无此权利,只能忍受其夭的摆布,质言之,在“有夫权婚姻”中,离婚乃是夫的特权,实际上是夫可以任意抛弃其妻。

而在查帝时代,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权利,同时法律规定不管是夫离妻还是妻离夫都要有正当的理由,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约束夫任意离弃妻的行为,《罗马民法大全》更是以具体例举的形式规定了夫离妻的法定理由,夫若无法律的正当理由而擅离其妻的,法律要予以相应的制裁,如丧失对妻的嫁资和“婚姻赠与”财产的全部权利。

从罗马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地位的变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男女趋于平等;妇女逐渐从父权制家庭中解放出来,从而开始了从身份到契约,从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妇女有了独立的人格,这促进了罗马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分别主义的转变;妇女取得了一定的婚姻自主权。

【参考文献】曾尔恕主编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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