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解决思路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机制的实质是委托——代理制。
因此研究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分析了国企代理问题的成因,给出了如何解决国企代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代理问题;激励约束机制委托——代理制是伴随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出现的一种资产经营方式,其本意是促成经营人才的人力资本与股东的实物资本的最佳结合,以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发展和获取利润最大化。
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责、权、利等方面的矛盾和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产生了“代理问题”。
一、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成因代理问题是“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共有的特征,对于转制中的我国国有企业来说,代理问题同样客观存在。
而且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诸多导致代理问题的体制性诱因,因此代理问题尤为严重和复杂。
国企效益欠佳、亏损面大,在很大程度上是代理问题的存在所致。
因此,分析和研究国企的代理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委托——代理关系链过长。
国企的委托——代理是沿着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经营者这样一个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链进行的。
过长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必然导致信息传递的迟缓和失真,尤其是在各层代理人具有虚报和隐藏信息的动机时,初始委托人要获得真实的信息就更加困难。
2.委托——代理关系不规范。
产权界定不明晰。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应以明确界定产权为前提,但国企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不是一个人格化的利益主体,国企所有权是虚置于委托——代理关系链的各个层次之中的,因此国有资产经常被经营者当作无主资产任意支配,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非市场化。
传统的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依靠行政管理机制形成的,企业经理人员都具有政府官员的身份,对其奖罚和评价都与行政绩效挂钩而非经营绩效,因此他们追求的都是行政目标而非资产收益最大化。
委托代理问题

浅析委托代理问题【摘要】:随着现代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有者无法有效率地经营企业,因而导致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本文主要研究两权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并提出对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解决方法的思考。
【关键词】:委托代理问题产生原因解决措施我国国情一、引言委托代理问题是指代理人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做出的、能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现象,它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其中,道德风险是指经营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行政责任的前提下仅在道德层次上做出的不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逆向选择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事前和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于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逐步分离而产生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这一契约,委托人授权给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
当资本完成了原始积累,企业从个体制发展成公司制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形成了。
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代理成本的产生。
二、产生原因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有宏观、微观两方面原因:(一)宏观原因这是从社会即企业外部的视角观察分析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它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
这是其产生的最根本原因;二、管理职能的高度专业化分工。
管理科学的发展使得具有管理才能和专业知识的经理人才大量涌现,为企业需要的实现奠定了供给保证。
(二)微观原因一是,两权分离和目标相异。
两权分离和目标相异是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函数不一致。
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古典假设,每个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动机总是趋向于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经营者的行为动机决定着经营者的行为目标、所有者目标函数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经营者目标函数是经营者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从长远看存在着共同点,经济收入目标与企业盈利直接相关,但短期内可能发生矛盾,经理人员更有可能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追求个人利益。
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及激励问题研究

国有 资 产 管 理 中 的 委 托 代 理 机 制 主 要 是 涉 及 到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与 下 属 各 个 国 有 企 业 之 间 的 经 营 管 理 关 系 。 这
目标的实施 , 以 , 国有资 产管理公 司对 下属 个公 司的委 托 所 对 代 理关 系涉 及到非经济性 目标考核 的问题 。
国有资产 管理 公司 与 国有 企业 之 间的 这种 关 系 主要 体
二 、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国
激励 约束 机制 在经济 生活 的许多 方面都 可 能体 现 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激 励约 束 问题 的 出现 主要 是 由于 资产 的所 有 权与 经 营权 的 分 离而产 生 的 , 同时 由于国有 资产 的管理采 用授 权 经营 的方 式 , 有权在 各关 系主 体之 间进 行权 能 的分 配 , 所 自然 就产 生 各 方责 、 、 的确认 、 比以及监督 考核 。在授 权 经营 和委 权 利 配
是, 既要保证 国家 对企业 的所有 权和领导权 , 又要保证 企业 拥
托 代 理 关 系 中 由 于 所 有 权 各 权 能 之 间 以及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现为公 司与公 司之 间 , 织 与 组 织之 间 的 经 济关 系 , 组 它们 之 间完全 可 以依 据《 司法 》《 公 、 企业法 》 等一 系列 的经济 法律 法 规来规 范与运 作 。然 而 , 过 国有 资产 的管 理 与运 作 , 政 通 将 府 关于经 济 目标 与社 会 目标 不 断 的深 入贯 彻 到 具 体 的经 济 活动 中, 最终 体现 到 国有企 业 的具 体 管 理 与经 营 中 , 是 市 这 场 体系 中一般企业 所不 具有 的职 能 , 而使 得 国有企业 的存 从 在形式 以及存在领域都 要受到政府具 体经济 目标 与社会 目标 的制 约和限制 。法 国处 理 国家 与企 业 之 间关 系的 基本 原 则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代理国库业务问题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代理国库业务问题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代理国库业务问题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代理国库业务问题研究摘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是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延伸,其在确保国家财政预算计划的顺利执行、宏观财政政策的实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着国库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本文根据基层国库工作的实际,尝试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行为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提出相应改进和完善策略。
一、委托代理理论概述(一)理论简介。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是制度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其基本内容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制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从当前国库体制运行情况看,代理国库业务行为一般是指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的经理部门,根据国库运行的实际需求,将部分国库业务委托给商业银行代为办理,并授予其一定的管理和决策权的;商业银行接受国库委托,利用自身系统和清算渠道等资源,完成国库资金划转和清算的一种委托代理行为。
据调查,当前代理国库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支库、代理乡镇国库业务、代理经收税收收入、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国债发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等。
基于我国当前国库体制和制度,这种代理关系本质上是国库(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代理人)之间以行政约束为纽带的非经济性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在一个国库区域内一个委托人(国库),多个代理人(多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代理国库业务格局。
(二)国库业务委托代理的目标利益分析。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两个独立的行为主体,会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各自追求目标利益最大化。
在国库业务委托代理过程中,作为委托方的人民银行国库将其部分业务委托给商业银行代理,是希望依托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分布广、结算渠道畅通快速的优势,实现预算资金的准确、及时运转,不断提高预算资金运行效率,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而作为业务代理方的商业银行追求的目标利益,则是以代理收益的最大化和代理成本的最小化实现总体利润的最大化。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3)要完善和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体系。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构建外部监督机制。发展和规范金融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自我利益驱动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形成持续的跟踪监督。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人才市场,通过经营者人才市场对在职经营者形成“经理替代”的压力。通过严格的淘汰和惩罚机制,对那些长期业绩欠佳的经营者或经营道德败坏、出卖国有资产利益的经营者,要及时通过市场标准予以淘汰。对有重大经营事故或违法经营的经营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严肃惩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把银行的监督作用引入企业的监督体系。
2.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1)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安排等方法让经营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增强激励,使其权责尽量一致。同时国家应改善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包括: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果;强化股东大会的职能;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健全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制度等。
为了有效地防范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从委托方、代理方和外部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规范代理人的行为而忽略了对委托人的治理。任何单方面的治理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应该建立的是充分考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向均衡制约机制。针对现存的国企代理问题,结合以上论述,要做好国有企业的治理,须做好以下几点:
1.培育负责任的资产所有者
要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层面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问题,必须尽量使股东权责一致,为自己的行为负足够的责任,缩短股东层面上的委托代理链条。考虑到国企情况千差万别,需要制定不同的方案。
(1)化国有资产股权为债权。国家以价格为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从社会上选择合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代理人来运营企业的资产。国家代表全民与代理人签定规范的契约,规定代理者代理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并以代理者的财产作为担保;一旦不能履行规定义务,将以代理者的担保财产来抵偿。这些代理人的身份类似股东,承担了契约规定的风险和责任,获取扣除支付给国家合同收益后的剩余收入,并拥有挑选经营者的权力。但是,由于其用于担保的财产比起企业的国有资产要少得多,不足以承担国有资产严重受损的责任。为了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国家应保留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否决权,防止出现明显危害国家利益的恶意行为;同时应当保持对企业成分的监督权,一旦发现企业亏损超过租赁人用于担保的财产时,立即制止这些代理人的所有权力与责任,并且没收其用来担保的财产。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摘要】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重要经济实体,在进行业务经营时往往需要委托代理他人进行一些具体的经济活动,这就构成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特点,如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风险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和监督机制来解决。
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确保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公平、规范运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改革。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特点,风险,解决途径,监督机制1. 引言1.1 引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国有企业可能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深入理解和研究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对于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作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执行者,必须履行其受托人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代表受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代理人的行为不符合受托人的利益,甚至损害受托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如何有效管理委托代理关系,减少风险,提高效益,成为了摆在国有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特点、风险、解决途径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为国有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管理委托代理关系,提升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2. 正文2.1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委托与代理的方式,授权代理人代表企业进行特定的业务活动或管理决策。
在这种关系中,国有企业是委托人,代理人则承担着代理国有企业利益的责任。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摘要】在我国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由于双方权利不同,信息不对称,目标也不一致,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
本文从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入手,提出了改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些措施,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关键词】“委托——代理” 激励机制约束机制MBO一、国有企业的现状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经过5年的努力,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
十六大以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国有企业把深化改革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企业发展,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国有企业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改革之后,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所有者缺位”,所有者不到位,全民所有实际上是“全民所无”。
再比如由国家统筹盈亏,盈了上交,输了国家全包,没有预算的约束。
其中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因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
二、国企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根据杰森和迈克林的定义,“委托——代理”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政策权利,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中授权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代理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制是由国家(政府)到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过程,是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多级委托代理模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还容易引发腐败问题的产生,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工作。
首先,所有者缺失。
浅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

浅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这篇文章主要讲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构建委托代理双向制衡机制的思路等问题,对其上述问题具体阐述如下:一、委托代理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存在着众多的所有者(股东),通过选举将所有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形成所有权代理。
董事会通过契约将经营权交由经理人员,形成经营权代理。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或其代理者——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能作出违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一一代理问题”。
产生代理问题的原因:一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
对于所有者而言,其动机在于获取较大的资产收益,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股东的行为目标。
而对代理人而言,其行为动机是多元的,除了获取个人经济收入动机外,还包括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动机、扩大调动资源极力的动机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的动机。
代理人行为动机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行为目标多元化,他不仅有经济收入目标,还有名誉、地位、权势等目标。
经济收入目标与企业盈利直接相关,从长远看存在着共同点,但短期内可能发生矛盾,合同期较短的经理人员更有可能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追求任期内的个人经济利益。
其他个人目标的实现,均难以保证企业的长远利益。
正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的不一致,因此,代理人完全可能用其个人目标代替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损害所有者利益。
二是由于信息非对称性引起的。
股东所掌握的经营信息远劣于经营者,因而委托人想完全监督代理人是不可能的,委托人难以准确判断代理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增进股东的利益。
代理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息非对称性采取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损害所有者利益。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
全民财产的庞大性、复杂性和分散性,决定其最高的控制经营机构必然会进一步寻找下一级代理人,代理人最终进入企业董事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形成企业所有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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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研究徐传谌,闫俊伍(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注: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有经济功能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编号:2009JJD790018)的成果。
收稿日期:2010-10-25作者简介:徐传谌(1953-),男,山东东平人,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企业理论、产业经济学。
摘要:本文结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实际情况,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拆分成委托人问题和代理人问题。
在承认委托人和代理人是“经济人”的前提下,分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
解决委托人问题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前提下进行产权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赋予权利的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解决代理人问题,主张市场化,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国有企业自组织行为能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产权;市场竞争中图分类号:F27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11)01-0092-04一、相关文献综述委托代理问题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就已经对经理人的行为决策提出质疑,“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为自己打算。
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
……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
”[1]斯密所提到的这种现象,即现代的委托代理问题。
1945年,哈耶克在一篇后来成为信息经济学基石的论文中指出:“在实践中,每一个个人都对其他人有着信息上的优势,因为他掌握着某种独有的信息,要利用这种作息,就必须二者择一,或者将依据这种信息作出的决策留给掌握信息的人来做,或者得到他的积极合作。
”[2]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不满阿罗———德布鲁体系中的企业“黑匣子”理论,而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
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
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
[3]之后,米尔利斯和斯蒂格里茨进一步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
伯利和米恩斯则进一步揭示了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在激励与责任方面,与企业的—29—经济纵横·2011年第1期所有者之间的矛盾。
[4]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以激励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对国有企业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代表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
国有企业的生产、分配和经营是在国家的指令下完成,所有产品上缴国家,由国家来统一支配、调拨。
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缺少活力,企业资本难以流动。
同时,国家作为非人格化的出资人机构和经营机构,难以满足资本对利益的追求,严重束缚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化。
自1992年,中央提出了针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学者们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一直十分关注。
国内学者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探讨,大致形成了以张维迎为代表的产权化改革和以林毅夫等为代表的培育充分竞争市场环境、剥离政策性负担两种观点。
张维迎认为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从改革产权制度入手,不解决所有权问题,国有企业的病态现象是难以根除的。
同时,要限制政府官员选择经理的自主权,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用法律的形式将用人标准人格化。
[5]林毅夫、李周等人则指出国有企业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不在于产权制度,而在于缺乏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
[6]因此,改革应从解除企业目前面临的各种政策性负担入手,以此硬化其预算约束,进入到竞争性的市场,使企业的利润率能够真正反映其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指标。
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通过掌握这种充分信息就足以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张屹山等认为单一的国有产权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化因素,表现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经济基础关系的弱化而代之以行政契约关系。
将一元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进行多元化改革后,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贯彻其社会目标不再有合法与充分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会遇到其他投资主体的抵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就有了良好的运行基础。
[7]二、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分析本文把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股份制企业的代理人问题应用在国有企业当中,分成委托人问题和代理人问题两方面分析。
(一)国有企业委托人问题1.委托人“经济人”假说。
经济人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更为普遍。
对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严格地说,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代表,然而国家又不可能像法人一样去经营国有资产,国家只有把国有企业委托给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又委托给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收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据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随后,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也相继成立,对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经过层层委托后,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已经不是国有企业真正的所有者了,显然他们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的代理人。
然而再由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将国有企业委托给最终代理人的过程中,俨然成了委托人,按照“经济人”的假说,这种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的双重地位的存在,使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既不用对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负无限连带责任,也不需要对国有企业的最终负债负责,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必然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不择手段追求个人利益,充分体现了“经济人”的特性。
2.所有者缺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39—经济纵横·2011年第1期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家把国有企业的管理委托给各级政府及政府授权机构,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在实际运行中,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接受所属本级政府的监督和管制。
从表面上看,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已经明确。
然而从“经济人”假说出发,履行出资人机构并非真正所有者,也不会像对待自己的企业那样关注企业的发展。
在没有硬约束下,履行出资人机构的效用函数不同于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效用,履行出资人机构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惜损害国有企业财产,从中赚取最大私人利益。
因此,在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履行出资人机构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非是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所有者缺位问题依然存在。
3.委托人中层合谋。
所有者缺位的现实存在,使履行出资人机构对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任免和建议任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条),即履行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具有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经济人”假设下的履行出资人机构,在不用对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和国有企业价值最终负责的情况下,拥有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权利,且履行出资人机构与国有企业最终所有者目标不一致时,为履行出资人机构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合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他们会从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共同合谋向政府要政策、要优惠、要补贴,共同争取有利于他们的项目工程;履行出资人机构拥有这些政策后,也会反过来向企业要各种好处和贿赂。
(二)国有企业代理人问题1.国有企业代理人是“道德人”、“政治人”而非企业家。
国有企业代理人不同于市场经济下股份制企业的代理人,正像前文所描述的那样,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及政府部门都拥有对国有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建议任免权,因而导致国有企业的经理并不像股份制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那样通过市场选拔、聘用,而是通过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或政府任免,经理人员大部分是按“道德人”或“政治人”或党性标准选拔的行政干部,并非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才能的企业家。
这种从政治目标出发选拔经营者,容易造成人力资源的配置错位。
企业家不能做到“能位相宜”,这必然导致国有企业经理忽视企业长期发展,谋取短期利益,把经营国有企业作为政治升迁的一个台阶,至于产生的包袱,则留给履行出资人机构或所属级别政府。
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必然采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而无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国有企业经理人员明显具有风险中性或风险规避的态度,企业经营风险会通过风险转嫁机制至少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履行出资人机构。
2.国有企业代理人道德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普遍存在,导致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必然会存在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事前道德风险”的根源,而不确定性则是“事后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代理人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私人信息,包括人力资本、风险态度等,而委托人则拥有更多的企业信息如现金流、赢利水平等。
在承认委托人和代理人“经济人”假说的前提下,双方都有激励隐藏个人信息,或是虚报信息以此来提高各自的身价的倾向。
因此,道德风险在委托代理双方签订契约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同时,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着社会性负担和政策性负担。
政策性负担是国有企业所面对的最主要矛盾。
任何企业在有政策性负担的状况下,就会出现政策性亏损,因此政府就必须给予政策性的优惠和补贴。
由于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企业经理人员会把经营性亏损也算—49—经济纵横·2011年第1期作政策性负担,政府又无法辨别亏损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