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特点研究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蠲 商 现 化 26 上 刊 总 8j 场 代 "0 年l月c甸 ) 第4 1 0 2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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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管 理
关系复杂化 .加大了委托人监督代理人所支付 的信息成本。 6 委托人 与代理人台谋 .共同侵吞本应属于国家的剩余 。委 .
一
些人( 委托人 Pi ia) r cp1委托一个人或一些人 c n 代理人Agn) et根据 全台同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 . 这就有可能使代理人做出有损于委 由于委托代理 关系存在上述几个内在矛盾.代理人可能不会 并设计一种机制或合同 . 给代理人 完全贯彻委托人意图 做出为追求个人目标利益而牺牲委托人的
2 政府 目标具有 多重性 .导致其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弱化。由 . 托人利用手中的廉价投票权进行寻租 与代理人共同截 留或侵 占 于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完 善之中 .各项保 障措施 还未完全 到位 . 本应归属国家的剩余。有效 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保证剩余索取 政府作为公 众事务代理人 与作 为国有资产代理 者 . 其一般 经济社 权和控制权尽可能相对应 .即拥有控制权 的人应 当承担风险 否 会管理 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 能很难 完全 区分。管理 国有资产 则控制权就会成 为 廉价投票权” 对结果不 负责任的投票权 ) 廉 ( . 追求利润只是职能的一个 方面 .同时还要兼顾众多的社会 目标 , 价投票权会使得不称职的经理更有可能控制企业 滋 生权钱交易
委托代理理论 认为 现代企业是由一系列委托代理 关系组成 称的程度 的。该理论 主要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 系—— 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问题 所谓委托代理关系
詹森和麦克林 cesn ad M c lg 17 ) Jne n eki .9 6 认为.它是 一个人或 不完全的社会 中. n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可能在事前签订一个完
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及激励问题研究

国有 资 产 管 理 中 的 委 托 代 理 机 制 主 要 是 涉 及 到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与 下 属 各 个 国 有 企 业 之 间 的 经 营 管 理 关 系 。 这
目标的实施 , 以 , 国有资 产管理公 司对 下属 个公 司的委 托 所 对 代 理关 系涉 及到非经济性 目标考核 的问题 。
国有资产 管理 公司 与 国有 企业 之 间的 这种 关 系 主要 体
二 、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国
激励 约束 机制 在经济 生活 的许多 方面都 可 能体 现 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激 励约 束 问题 的 出现 主要 是 由于 资产 的所 有 权与 经 营权 的 分 离而产 生 的 , 同时 由于国有 资产 的管理采 用授 权 经营 的方 式 , 有权在 各关 系主 体之 间进 行权 能 的分 配 , 所 自然 就产 生 各 方责 、 、 的确认 、 比以及监督 考核 。在授 权 经营 和委 权 利 配
是, 既要保证 国家 对企业 的所有 权和领导权 , 又要保证 企业 拥
托 代 理 关 系 中 由 于 所 有 权 各 权 能 之 间 以及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现为公 司与公 司之 间 , 织 与 组 织之 间 的 经 济关 系 , 组 它们 之 间完全 可 以依 据《 司法 》《 公 、 企业法 》 等一 系列 的经济 法律 法 规来规 范与运 作 。然 而 , 过 国有 资产 的管 理 与运 作 , 政 通 将 府 关于经 济 目标 与社 会 目标 不 断 的深 入贯 彻 到 具 体 的经 济 活动 中, 最终 体现 到 国有企 业 的具 体 管 理 与经 营 中 , 是 市 这 场 体系 中一般企业 所不 具有 的职 能 , 而使 得 国有企业 的存 从 在形式 以及存在领域都 要受到政府具 体经济 目标 与社会 目标 的制 约和限制 。法 国处 理 国家 与企 业 之 间关 系的 基本 原 则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中委托代理关系研究

之间形成 “ 信任托管” 关系 , 构成 了出资者对 租 ” 为普 遍盛 行 行 公司的一级控制权 的支配和行使 ;董事会和 2 . 出资者 即政府作为委托方是非人 企业
经理人之 间形成“ 委托代理” 系。 关 形成了对 格化的 ,国有企业 的委托权通过各层组织授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二级控制权的支配和 权给政府官员并 由其实施 ( 张维迎 ,95 。 19 ) 而 行使 。 这种“ 嵌套式 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充 政府的官员对企业 只拥有一定 的监 督权 、 控 分体现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 、 经理人三者之间 制权 、 却没有剩余索取权。 只要监管权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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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研 究 ●
高 杨
内容提要 : 国有企业是我 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 主导地位 。此阶段 ,国有企业问题的核心是
早在 8 0年代 。 国社 会 主义改 革 的重 点和难 “ 我 强约束 , 弱激励” 。具体说来 , 国有企业的所
点就放在国有经济改革的问题上。 但一方面, 有权 、 经营权完全控制在政府手 中, 政府对 国 国有企业长期处于政企不分 的状态下 ,使资 有企业经营者、工人的激励 主要是靠思想政
上交 的多 , 划 任务 加 计 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另一方面, 有限的国有 治教 育 。企业 搞得 好 ,
征的现代企业制度 。作为现代企业 的组织形 司改革 的进程 。
式 ,公司以其特有的产权形式及由此形成的
用的最佳手段。而现代企业公 司制实际上就 是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的集合。 一般来说 。 在
三、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中委托代
经营机制而成为现代社会中实现财产有效运 理关 系存在 的具体 问题
资本分散于数十万个企业中。限制了国有企 码也就越多 ,反之亏损多 ,政府的补贴就越 业的规模经营。 因此, 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 多 , 使工人没有积极性 , 企业效率普遍低下 。 比较复杂 , 从公 司制建立到发展的过程中, 暴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3)要完善和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体系。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构建外部监督机制。发展和规范金融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自我利益驱动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形成持续的跟踪监督。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人才市场,通过经营者人才市场对在职经营者形成“经理替代”的压力。通过严格的淘汰和惩罚机制,对那些长期业绩欠佳的经营者或经营道德败坏、出卖国有资产利益的经营者,要及时通过市场标准予以淘汰。对有重大经营事故或违法经营的经营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严肃惩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把银行的监督作用引入企业的监督体系。
2.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1)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安排等方法让经营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增强激励,使其权责尽量一致。同时国家应改善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包括: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果;强化股东大会的职能;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健全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制度等。
为了有效地防范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从委托方、代理方和外部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规范代理人的行为而忽略了对委托人的治理。任何单方面的治理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应该建立的是充分考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向均衡制约机制。针对现存的国企代理问题,结合以上论述,要做好国有企业的治理,须做好以下几点:
1.培育负责任的资产所有者
要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层面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问题,必须尽量使股东权责一致,为自己的行为负足够的责任,缩短股东层面上的委托代理链条。考虑到国企情况千差万别,需要制定不同的方案。
(1)化国有资产股权为债权。国家以价格为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从社会上选择合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代理人来运营企业的资产。国家代表全民与代理人签定规范的契约,规定代理者代理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并以代理者的财产作为担保;一旦不能履行规定义务,将以代理者的担保财产来抵偿。这些代理人的身份类似股东,承担了契约规定的风险和责任,获取扣除支付给国家合同收益后的剩余收入,并拥有挑选经营者的权力。但是,由于其用于担保的财产比起企业的国有资产要少得多,不足以承担国有资产严重受损的责任。为了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国家应保留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否决权,防止出现明显危害国家利益的恶意行为;同时应当保持对企业成分的监督权,一旦发现企业亏损超过租赁人用于担保的财产时,立即制止这些代理人的所有权力与责任,并且没收其用来担保的财产。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摘要】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重要经济实体,在进行业务经营时往往需要委托代理他人进行一些具体的经济活动,这就构成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特点,如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风险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和监督机制来解决。
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确保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公平、规范运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改革。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特点,风险,解决途径,监督机制1. 引言1.1 引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国有企业可能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深入理解和研究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对于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作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执行者,必须履行其受托人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代表受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代理人的行为不符合受托人的利益,甚至损害受托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如何有效管理委托代理关系,减少风险,提高效益,成为了摆在国有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特点、风险、解决途径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为国有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管理委托代理关系,提升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2. 正文2.1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委托与代理的方式,授权代理人代表企业进行特定的业务活动或管理决策。
在这种关系中,国有企业是委托人,代理人则承担着代理国有企业利益的责任。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摘要】在我国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由于双方权利不同,信息不对称,目标也不一致,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
本文从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入手,提出了改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些措施,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关键词】“委托——代理” 激励机制约束机制MBO一、国有企业的现状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经过5年的努力,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
十六大以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国有企业把深化改革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企业发展,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国有企业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改革之后,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所有者缺位”,所有者不到位,全民所有实际上是“全民所无”。
再比如由国家统筹盈亏,盈了上交,输了国家全包,没有预算的约束。
其中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因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
二、国企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根据杰森和迈克林的定义,“委托——代理”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政策权利,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中授权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代理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制是由国家(政府)到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过程,是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多级委托代理模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还容易引发腐败问题的产生,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工作。
首先,所有者缺失。
浅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

浅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这篇文章主要讲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构建委托代理双向制衡机制的思路等问题,对其上述问题具体阐述如下:一、委托代理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存在着众多的所有者(股东),通过选举将所有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形成所有权代理。
董事会通过契约将经营权交由经理人员,形成经营权代理。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或其代理者——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能作出违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一一代理问题”。
产生代理问题的原因:一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
对于所有者而言,其动机在于获取较大的资产收益,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股东的行为目标。
而对代理人而言,其行为动机是多元的,除了获取个人经济收入动机外,还包括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动机、扩大调动资源极力的动机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的动机。
代理人行为动机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行为目标多元化,他不仅有经济收入目标,还有名誉、地位、权势等目标。
经济收入目标与企业盈利直接相关,从长远看存在着共同点,但短期内可能发生矛盾,合同期较短的经理人员更有可能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追求任期内的个人经济利益。
其他个人目标的实现,均难以保证企业的长远利益。
正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的不一致,因此,代理人完全可能用其个人目标代替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损害所有者利益。
二是由于信息非对称性引起的。
股东所掌握的经营信息远劣于经营者,因而委托人想完全监督代理人是不可能的,委托人难以准确判断代理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增进股东的利益。
代理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息非对称性采取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损害所有者利益。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政府)代表全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
全民财产的庞大性、复杂性和分散性,决定其最高的控制经营机构必然会进一步寻找下一级代理人,代理人最终进入企业董事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形成企业所有权代理。
中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及解决途径

在我国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治理结构设计不合理,委托——代理问题更严重。
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过程中存在的“代理问题”及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一)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委托一代理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链条的延长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信息优势去谋求自身的利益而放弃股东利益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委托一代理问题也就更加严重了。
(二)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
在国有企业中,没有相应建立起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其收人与企业利益相关度很小,而且几乎没有设立经理人员的责任机制,经理人员作出错误的决策可以不负担任何损失,其行为较少受到约束。
另一方面,经理人员尽力工作花费心血,搞好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去争取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得不到相应的剩余收人。
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很难有压力也缺乏动力去努力工作。
(三)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的。
国有企业经理人员作为国有资产最终代理人,一方面拥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权却不必承担多少经营风险,因而往往缺乏责任心;另一方面经理人员没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心理极易不平衡;再者,不少人集委托人代表和代理人于一身,权力过大却又因人事权在“上级”手中,地位不稳,心存危机。
国有企业经理人员处在这样一种激励和约束弱化、控制权和危机感又被强化的机制之下,一些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就成为必然。
此外,资本市场不发达,资本价格的高低不能真正反映企业及其经理人员的真实经营状况,这使得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缺乏市场压力和风险意识,不能完全为企业资产所有者尽力。
经理人员市场才刚刚起步,且处于分割状态,也难以充分发挥经理人员市场及其经理人员的作用。
要解决国有企业广泛存在的“代理问题”,首先要按照“抓大放小”的精神,尽可能使那些竞争行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实现民营,缩小国有战线。
通过“抓大放小”,收缩代理链条,收缩“代理问题”的影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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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特点的研究摘要:我国国有企业天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所以其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私有企业相比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本文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展开研究,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监督机制两权分离一、绪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多年,取得了很大的历史性转变,积极推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权责关系,逐步开拓国有企业稳步发展的新局面。
但在近些年的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众多不良问题,如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少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私欲泛滥、寻租投机行为屡禁不止等等,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其中委托代理问题是关键问题之一。
二、理论基础委托代理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普遍、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
所谓委托代理问题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均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并且两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
12.1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现状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 agent theory)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经过30余年的发展,委托代理理论由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单一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单一事务的委托代理),发展出多代理人理论(单一委托人、多个代理人、单一事务)、共同代理理论(多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单一事务的委托代理)和多任务代理理论(单一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多项事务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理论之一,国内外研究较多。
主要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委托代理关系及原因;委托代理的代理成本和激励问题。
哈里斯、拉维夫、霍姆斯特姆、罗斯、哈特等人开拓了委托代理理论,构建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考察代理问题和委托问题。
格罗斯曼和哈特构建完整的道德祸因模型;艾克洛夫构建逆向选择问题研究的分析范式;詹森和默克林创立了实证代理理论,考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企业内部对管理者的激励问题。
我国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张维迎(1994)研究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试图解释为什么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等;张维迎(1996)对代理理论的模型进行详细的介绍;张春霖(1995)探讨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并运用代理理论分析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和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
阎伟(1999)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间的激励不相融,从而根除企业经理的道德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强宏观政策环境的改革,消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刘以安等(2003)分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温海珍等(2003)提出委托代理风险的防范可以从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两个方面来考虑;李绪红(2004)基于管家理论对委托代理关系中经营者的“代理人”角色和委托管家关系中经营者的“管家”角色进行对比。
2三、对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分析3.1我国国有企业天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并不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只有在企业形态演变到公司制企业阶段,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才随之产生。
但是,国有企业中天然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企业的存在总有一定的目的,无论是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为了坚持公有制,还是在经济管理上为了消除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总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
但是,全体人民不可能集体去管理企业,首先委托给政府。
政府是一个公共法人,他需要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委托给具体的经营管理人员来运营。
因此,国有企业中天然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并且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不完全是出于分工效果和规模效果,而是主要由国有企业的属性决定的。
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委托者追求的是在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国有企业职能的实现。
企业的经营者既是具体的受托者(即代理人),又是一个经济人,不可避免地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包括货币收益、控制权收益等。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相一致。
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之间同样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因此,国有企业中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并且由于国有企业有着复杂的属性,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比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严重。
3.2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国家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有较大的差异,表现为一种双重代理体系,即第一重体系是从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到政府的自下而上的多级授权链,亦即公有产权由全民授权国家来代理,成为国有产权,国有产权又由国家授权政府来代理,政府再委托有关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第二重体系是国家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到经营者(最终代理人)的自上而下的多级代理链。
政府是这两大体系中的特殊角色,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初始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最终代理人的委托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私有制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以下不同点:(1)与私有制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相比,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是一种更为纯粹的委托代理。
国有企业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全体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是无法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只能实行委托经营。
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在监督代理人时,由于存在着监督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积极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并且,全体人民也无法直接去深入企业内部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管理状况,无法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等管理,是纯粹的外部人。
因此,国有企业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表现出一种非常纯粹的委托代理关系。
而私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往往也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对企业的内部信息有较多的了解,不仅仅纯粹地作为企业的外部人,是积极的内部所有者。
(2)国有企业中委托人目标多元化、复杂化。
由于政府的目标函数不仅是多重的,而且有的目标之间还存在着深刻的冲突,如一方面要求经济增长、效率提高,一方面又追求高就业、社会安定等。
委托人目标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对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影响。
政府官员作为委托人的行为人,其本身不是股东,并不能享受所有者的权益,在现实中往往干预而不是支持、配合代理人的行为人的工作,其行为存在着侵犯企业利益问题。
私有制企业不同的是,委托行为人一般为所有权的拥有者,其目标单一,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自己谨慎选出的企业代理人必定会密切关注、密切配合。
(3)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层次比私有企业多。
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中委托关系表现为间接性、多层性、复杂性且协调关系繁琐。
全体人民作为最终所有者,不可能对众多的国有企业直接行使监督权,只有借助多层代理关系间接加以管理。
这样导致信息的非对称性增大,委托人监督能力减弱,使得协调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的代理费用较高。
(4)国有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选择的非市场化。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通过市场自由选择形成的,委托人出于追求委托收益,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经理市场上选择有能力经营本企业的经理人员,并根据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决定对其进行奖惩。
但在国有企业中,政府官员作为委托人的行为人既不具备私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又无自主支配资产转让的实际权力,因而在选择经理和约束经理行为时,难以借助市场化自由契约特征,或多或少倾向于行政手段。
(5)国有产权代表缺乏风险责任能力。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司企业虽然也实行法人治理制度,但大股东仍能通过董事会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是风险决策。
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因缺乏承担企业决策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因素,在缺乏企业风险责任联带机制的情况下,国有产权代理人的决策行为难以与个人股东一样理性化。
四、结束语委托代理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以是无法根除的,并且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让大家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从而通过有效的举措进行预防,通过加强各方面监管着力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减少国有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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