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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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论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化。
二 、 国国 有企 业委 托代 理关 系现 状及 存在 的问题 我 1 委 托主体 不 明 确 , 托 代 理 链 条 拉 长 , 乏 内 在 的 连 接 . 委 缺 机 制 。我 国是一 个 社会 主义 国家 , 国家 利益 代表 的是 全体 人 民 通 过联 合创 建核 心 能力 会 受 以 下 三 个 因 素 的 影 响 : 业 内部 能 力 的 强 弱 ; 业 外 企 企 部 能 力 的 质 量 与 关 联 性 ; 业 与 外 部 环 企 境 的 关 系结 构 。 在 运 用 联 合 模 式 创 建 核 心 能力 时 , 须 充 分 考 虑 这 三 个 方 面 的 必
权威 地 位 , 成 在 该 领 域 的 核 心 能 力 。 形 英特 尔公 司 的 芯 片 集 约 化 经 营 , 得 新 使 产品推 出速 度 快 , 为 世 界 最 先 进 的 芯 成
片 制 造 企 业
为 了使 代理 人忠 实 地 服 务 于 委 托 人 , 托人 就必 须 积 极 控 制 , 委 降 低代理 风 险 。委托 人与 代理 人 之 问 的利 益 不一 致 , 息 不对 信 称是 可 以靠 完善 契约 , 全机 制来 解 决 的 。 健 2 委 托 代理关 系 及其 简单 模 型 。在 现 代 经 济学 中 , 托代 . 委 理关 系被 视 为一 种 契 约 。在 这 种 契 约 下 , 个 人 或 一 些 人 ( 一 委 托人 ) 权 另一 个 人 ( 理 人 )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从 事 某 项 活 动 , 授 代 为 不 同于一 般 雇 佣 关 系 , 托 人 授 予 代 理 人 相 当大 的 自主 决 策 委 权, 而且 委托 人 很难 监视 和控 制 代理 人 的活 动 。斯 蒂 格 利 茨认 为 , 托代 理关 系描 述 的是 “ 委 一个 个 人 —— 委 托人 , 可以 设 计一 个用 来激 发 另外 一 个 个 人— — 他 的 代 理 人 按 委 托 人 的利 益 而 行为 的报 酬体 系 ( 个契 约 ) ” 现代 市 场 经 济 中 , 托 代 理关 一 。在 委 系大 量地 表 现为股 份 公 司中 资本 所 有者 和 企业 最 高 决 策 者 ( 董 事会 或总 经理 ) 间 的 关 系 , 时它 也 普 遍 存 在 于所 有 的组 织 之 同 和合 作性 活 动 中 , 在 于每一 个 管理 层 级 上 。 现代 代 理 理论 主 存 要研 究现 代公 司 中所 有 者 与 董 事会 和 经理 人 员 之 间 的 委托 代 理关 系 , 对经 理 人员 的激 励 与 约 束 的研 究 , 代 理 理 论 或 激 励 是 理 论 研究 的 主体 。 在委 托代 理关 系 中 , 委托 人 和代 理人 都 是 为 了实 现各 自的 利益 目标 ( 用 最大 化 ) 效 。委托人 要 实 现 自己 的 目标 , 时也 必 同 须让 代理人 在 代 理 过 程 中实 现 自 己的 目标 。 因此 , 者认 为 , 笔 所 谓 委托 代理 关 系 , 以看 作 是 委 托 人 设 计 出一 个 契 约 , 们 可 他 提 供 报酬 吸引 、 励 代理 人 , 激 并对 代 理人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约 束 , 使 其 投 入 达 到 最 佳 水 平 , 而 使 委 托 人 的 效 用 目 标 达 到 最 大 从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蠲 商 现 化 26 上 刊 总 8j 场 代 "0 年l月c甸 ) 第4 1 0 2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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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管 理
关系复杂化 .加大了委托人监督代理人所支付 的信息成本。 6 委托人 与代理人台谋 .共同侵吞本应属于国家的剩余 。委 .

些人( 委托人 Pi ia) r cp1委托一个人或一些人 c n 代理人Agn) et根据 全台同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 . 这就有可能使代理人做出有损于委 由于委托代理 关系存在上述几个内在矛盾.代理人可能不会 并设计一种机制或合同 . 给代理人 完全贯彻委托人意图 做出为追求个人目标利益而牺牲委托人的
2 政府 目标具有 多重性 .导致其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弱化。由 . 托人利用手中的廉价投票权进行寻租 与代理人共同截 留或侵 占 于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完 善之中 .各项保 障措施 还未完全 到位 . 本应归属国家的剩余。有效 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保证剩余索取 政府作为公 众事务代理人 与作 为国有资产代理 者 . 其一般 经济社 权和控制权尽可能相对应 .即拥有控制权 的人应 当承担风险 否 会管理 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 能很难 完全 区分。管理 国有资产 则控制权就会成 为 廉价投票权” 对结果不 负责任的投票权 ) 廉 ( . 追求利润只是职能的一个 方面 .同时还要兼顾众多的社会 目标 , 价投票权会使得不称职的经理更有可能控制企业 滋 生权钱交易
委托代理理论 认为 现代企业是由一系列委托代理 关系组成 称的程度 的。该理论 主要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 系—— 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问题 所谓委托代理关系
詹森和麦克林 cesn ad M c lg 17 ) Jne n eki .9 6 认为.它是 一个人或 不完全的社会 中. n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可能在事前签订一个完

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解决思路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机制的实质是委托——代理制。

因此研究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分析了国企代理问题的成因,给出了如何解决国企代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代理问题;激励约束机制委托——代理制是伴随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出现的一种资产经营方式,其本意是促成经营人才的人力资本与股东的实物资本的最佳结合,以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发展和获取利润最大化。

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责、权、利等方面的矛盾和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产生了“代理问题”。

一、我国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成因代理问题是“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共有的特征,对于转制中的我国国有企业来说,代理问题同样客观存在。

而且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诸多导致代理问题的体制性诱因,因此代理问题尤为严重和复杂。

国企效益欠佳、亏损面大,在很大程度上是代理问题的存在所致。

因此,分析和研究国企的代理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委托——代理关系链过长。

国企的委托——代理是沿着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经营者这样一个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链进行的。

过长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必然导致信息传递的迟缓和失真,尤其是在各层代理人具有虚报和隐藏信息的动机时,初始委托人要获得真实的信息就更加困难。

2.委托——代理关系不规范。

产权界定不明晰。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应以明确界定产权为前提,但国企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不是一个人格化的利益主体,国企所有权是虚置于委托——代理关系链的各个层次之中的,因此国有资产经常被经营者当作无主资产任意支配,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非市场化。

传统的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依靠行政管理机制形成的,企业经理人员都具有政府官员的身份,对其奖罚和评价都与行政绩效挂钩而非经营绩效,因此他们追求的都是行政目标而非资产收益最大化。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3)要完善和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体系。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构建外部监督机制。发展和规范金融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自我利益驱动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形成持续的跟踪监督。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人才市场,通过经营者人才市场对在职经营者形成“经理替代”的压力。通过严格的淘汰和惩罚机制,对那些长期业绩欠佳的经营者或经营道德败坏、出卖国有资产利益的经营者,要及时通过市场标准予以淘汰。对有重大经营事故或违法经营的经营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严肃惩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把银行的监督作用引入企业的监督体系。
2.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1)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安排等方法让经营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增强激励,使其权责尽量一致。同时国家应改善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包括: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果;强化股东大会的职能;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健全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制度等。
为了有效地防范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从委托方、代理方和外部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规范代理人的行为而忽略了对委托人的治理。任何单方面的治理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应该建立的是充分考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向均衡制约机制。针对现存的国企代理问题,结合以上论述,要做好国有企业的治理,须做好以下几点:
1.培育负责任的资产所有者
要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层面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问题,必须尽量使股东权责一致,为自己的行为负足够的责任,缩短股东层面上的委托代理链条。考虑到国企情况千差万别,需要制定不同的方案。
(1)化国有资产股权为债权。国家以价格为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从社会上选择合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代理人来运营企业的资产。国家代表全民与代理人签定规范的契约,规定代理者代理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并以代理者的财产作为担保;一旦不能履行规定义务,将以代理者的担保财产来抵偿。这些代理人的身份类似股东,承担了契约规定的风险和责任,获取扣除支付给国家合同收益后的剩余收入,并拥有挑选经营者的权力。但是,由于其用于担保的财产比起企业的国有资产要少得多,不足以承担国有资产严重受损的责任。为了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国家应保留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否决权,防止出现明显危害国家利益的恶意行为;同时应当保持对企业成分的监督权,一旦发现企业亏损超过租赁人用于担保的财产时,立即制止这些代理人的所有权力与责任,并且没收其用来担保的财产。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式 出现 : 一种是“ 中层合谋 ” 即国有资产管 理部 门与企 业经 , 理之问的合谋 , 目的是在 总利 润的分割中尽量增加企业的 其 份额。可以说 “ 中层合谋 ” 中国的一个 “ 是 特例” 这使合谋问 ,
题 更 加 复杂 。 ( ) 租 问 题异 常严 重 三 寻 在中国的企业委托代理关 系中, 寻租活动表现为一是争
① 内部人控 制概念最初是 由 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提 出的 , 根据他 的定义 ,内部人控制是指 国有企业的经理或工人在
企业公司化 的过程 中获得相 当大一部 分控制权的现象。
收 稿 日期 :0 8 0 — 8 20 — 6 1
作者简介 : (95 )女 , 宁鞍 山人, 田耘 16一 , 辽 副教授 , 硕士研 究生, 事企业制度、 从 跨文化管理和产业结构研 究。
他们 的经营能力 。 ( ) 二 合谋 问题更加复杂 公 司制 企业产权制度 安排非 常注意防范协 作生产 中的 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危害 。西方具体的做法是设立专 门的监督人去监督协作生产中的其他人员。但监督人和被监 督 人仍有可能达成一种默契——“ 合谋偷懒 ”造成 外部不经 ,
理关 系中 内部人控制现 象、 合谋 以及寻租 问题 突出, 完善 国有企业委 托代 理关 系必须精 简委托代理链条 , 明确界定政
府 的 职权 范 围 , 立 有 效 的激 励 约 束 机制 。 建
关键词 : 国有企业 ; 委托代理关系; 激励与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 :2 61 F7.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l (0 8 1— 12 0 17 — 9 x 2 0 )7 0 3 - 2
20 年 第 l 08 7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S ARC GUI C RE E H DE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摘要】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重要经济实体,在进行业务经营时往往需要委托代理他人进行一些具体的经济活动,这就构成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特点,如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风险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和监督机制来解决。

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确保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公平、规范运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改革。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特点,风险,解决途径,监督机制1. 引言1.1 引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国有企业可能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深入理解和研究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对于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作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执行者,必须履行其受托人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代表受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代理人的行为不符合受托人的利益,甚至损害受托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如何有效管理委托代理关系,减少风险,提高效益,成为了摆在国有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特点、风险、解决途径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为国有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管理委托代理关系,提升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2. 正文2.1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委托与代理的方式,授权代理人代表企业进行特定的业务活动或管理决策。

在这种关系中,国有企业是委托人,代理人则承担着代理国有企业利益的责任。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摘要】在我国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由于双方权利不同,信息不对称,目标也不一致,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

本文从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入手,提出了改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些措施,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关键词】“委托——代理” 激励机制约束机制MBO一、国有企业的现状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经过5年的努力,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

十六大以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国有企业把深化改革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企业发展,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国有企业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改革之后,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所有者缺位”,所有者不到位,全民所有实际上是“全民所无”。

再比如由国家统筹盈亏,盈了上交,输了国家全包,没有预算的约束。

其中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因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

二、国企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根据杰森和迈克林的定义,“委托——代理”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政策权利,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中授权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代理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制是由国家(政府)到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过程,是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多级委托代理模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还容易引发腐败问题的产生,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工作。

首先,所有者缺失。

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特点研究

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特点研究

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特点的研究摘要:我国国有企业天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所以其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私有企业相比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本文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展开研究,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监督机制两权分离一、绪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多年,取得了很大的历史性转变,积极推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权责关系,逐步开拓国有企业稳步发展的新局面。

但在近些年的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众多不良问题,如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少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私欲泛滥、寻租投机行为屡禁不止等等,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其中委托代理问题是关键问题之一。

二、理论基础委托代理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普遍、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

所谓委托代理问题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均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并且两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

12.1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现状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 agent theory)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经过30余年的发展,委托代理理论由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单一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单一事务的委托代理),发展出多代理人理论(单一委托人、多个代理人、单一事务)、共同代理理论(多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单一事务的委托代理)和多任务代理理论(单一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多项事务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理论之一,国内外研究较多。

主要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委托代理关系及原因;委托代理的代理成本和激励问题。

哈里斯、拉维夫、霍姆斯特姆、罗斯、哈特等人开拓了委托代理理论,构建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考察代理问题和委托问题。

格罗斯曼和哈特构建完整的道德祸因模型;艾克洛夫构建逆向选择问题研究的分析范式;詹森和默克林创立了实证代理理论,考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企业内部对管理者的激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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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效率化运营制度构建探究李建军刘军亮(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系统分析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认为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以及内部人控制,侵害国有资产本质上都是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并认为只要设计一系列制度安排以规范代理人行为,降低代理成本,就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经营的效率化。

本文对建立国资委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安排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国有资产代理成本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之所以要改,其基本的、直接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低效率。

国有企业的低效一般来说主要是由于:其一,国有企业所有者事实上的缺位,造成内部人控制以及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国有资产流失;其二,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的过多干预,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多或过于依赖政府而效率低下。

从理论和逻辑上看,只要能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经营性国有企业真正实现经营化,降低其代理成本,国有企业的效率化是可以实现的。

本文试从代理的角度系统分析国有企业低效的原因,并探求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化的制度安排。

1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状况分析Michael Jenson和William Meckling把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名义决策权付给代理人”。

代理关系的产生随之产生了代理人成本,按Michael Jenson>和William Meckling的定义,代理成本指的是企业所有者由于缺乏关于代理人努力客观状态的充分信息所导致的权益损失。

这是一种以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所实现的利润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为基准,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次优契约所出现的预期利润的偏差的一种估算。

代理成本一般分为两类:管理人员(代理人)的监督成本和因对管理人员(代理人)监督不力而导致的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

代理人成本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其一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目标追求不一致;其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其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对代理人实施监控成本大三方面的原因造成。

除鲁滨逊·克鲁索简单经济中的一人企业(克鲁索公司)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外,几乎所有存在两个以上相关人的企业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当然本文讨论不涉及企业内部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只限于产权治理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国有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较一般产权理论所述的委托代理关系要复杂。

在未引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国资委)情况下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

1.1 第一级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在本质上是属于全体人民所共有,但全体人民不可能共同一致行使所有权,由于全体人民人数众多,集体行使资本所有者的相关权能其交易成本以及监督成本趋于无穷大,而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其自然而然成为资产的代理人代全民行使所有者的相关权能,也正是由此人们通常把全民所有等同于国家所有。

但国家作为一个国际法权概念难以人格化,不可能具体代行所有权,而政府作为行使国家职能的重要机构自然成为事实上的资产代理人,即国家代理在实践上表现为政府代理(参图中①)。

我们认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之区别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就在于其经营性,作为经营性资产其理所当然的具有一般资本具有的保值增值、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属性,因此应该认为作为最终所有人的全民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理所当然的要求其代理人在代理行使所有权时应以保值增值、利润最大为目标。

但作为代理人的国家或政府其自身的目标是多元的:一方面作为代理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利润最大(作为全民利益代表的国家与政府本身也有这种期望);另一方面政府具有社会管理、宏观调控等职能,这方面是政府的首要职能和目标。

国家(或政府)作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的目标追求并不完全一致,这样在全民集体监督约束成本极大,个人单独监督成本巨大同时缺乏监督制约实现的有效管道的情况下,个人的监督约束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个人作为理性人也乐意作为一个“搭便车者”(Free rider),而最终将是大家都“无车可搭”。

在事实上没有对代理人约束下,政府为实现社会目标就可能放弃或损害利润最大的目标,这其实是在与委托人目标不一致下作为代理人的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另一种可能是,政府为了实现利润最大目标可能会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利实行偏向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措施(如:市场准入限制、政府购买、贷款优惠以及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这样一方面损害公平竞争不利于其他部门的发展,也使国家承担额外负担;另一方面也由于保护和依赖国有企业缺乏压力和竞争意识,最终也会使国有企业效率低下。

1.2 第二级的委托代理关系近于一般产权理论讨论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所有企业制度都会遇到的一般性问题国有资产的庞大、复杂和分散,决定政府必然会进一步寻找下一级代理人,代理人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代表国家行使资产所有人的相关权能,形成企业所有权代理。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原则下,所有权代理人(董事)作为委托人又委托代理人(经营者)具体经营管理企业。

假设政府及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代行出资人职能,单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存在为实现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目标而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政府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之间也存在代理成本:一是政府代行出资人的利润最大目标与其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

其代理人作为理性人追求的目标是个人利益最大化,从长远来看,代理人个人利益最大目标与委托人利润最大目标具有相关性,代理人认真履行合约努力实现委托人利润最大目标,会获得高额薪酬(薪水、股票期权等),但由于合同期较短、追求眼前利益倾向、长期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代理人具有职位便利,代理人便可能会努力实现个人利益,如:追求舒适的办公条件、过度的在职消费、努力提高自己的公开和非公开的收入福利甚至把企业资产转化为己有,而损害委托人利益。

其二、契约不完全和代理人机会主义假定。

由于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就必然具有不完全性,这样作为赋予机会主义假设的代理人,便倾向作为风险规避者,就可能出现道德风险(Moral haz?鄄ard)和偷懒(Shirking)行为。

代理人可能只是消极的“信守契约”,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没有缺陷,但是对高风险以及需付出巨大努力的高收益项目不作为,消极履约,没有如所有人对利润追求的动机和激励,产生代理风险。

其三、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代理人拥有委托人难以获得的独家信息,而获取充分信息是委托人监督评价代理人,防止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前提。

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并且在代理人从利己出发极力保持其信息优势下,委托人获取价值信息成本很高,委托人很难获取代理人工作努力程度与质量的信息,或者只能部分的获得,这样代理人可能会利用自己在信息上的优势,从事利己活动,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却由于信息缺陷不能惩罚或及时惩罚代理人来维护自己利益。

2 引入国资委下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国资管理效率化制度构建按照十六大的精神,2003年3月十届人大确定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下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非银行企业国有资产。

中央、省、市(地)三级国资委的组建后,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将对解决原有体制的一些弊端,促进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弥补出资人缺位防止内部人控制有重大作用。

2.1 国家(或政府)和国资委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把其原来所负的代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有关职责委托于国资委,有国资委全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利润或剩余收益的索取权(Residual claim)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

国资委作为一个非行政性的特设机构专司出资人职责,不承担(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任何属于政府的有关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各级、各地的国资委都以各自所控制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利润最大为唯一目标。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再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有关职责,只履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政府在行使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时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实行无差异对待。

这一委托代理无疑有助于改变政府对企业的过多干预、对企业承担过多,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但要真正达到政企、政资分开,并使这一代理关系效率化, 使代理成本最小还要具备几个条件:(1)国资委具有依法行使出资人权能的独立性,政府没有借助其政治权利和名义委托人的身份干预国资委的正常活动,让国资委承担额外社会公共目标的可能(因为国资委作为政府下属的机构,政府尤其地方政府出于实现自身社会目标和利益,仍有“机会主义”的动机和可能)。

(2)国资委的主要责任人及工作人员都以市场化的方式在人力资本市场获得,其不处于行政序列,只是专门从事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3)硬化政府和国资委的预算约束,使国有资产收益资金只能以法定的方式(如以国有资产收益税)和比率流入公共财政部门,从而使全民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在公共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中享受收益。

(4)对国资委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和激励到位,保证其有足够的压力和动机,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利润最大,防止偷懒、与其代理人合谋等机会主义行为。

(5)国资委内部机构合理设置和运作的高效性。

国资委内部机构设置应按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三大权能(或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原则,进行制度安排。

2.2 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国有资产规模巨大,并存在与众多的企业之中,国资委不可能直接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因此国资委下面又成立各种类型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其下面是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委托其经营国有资产;对一些大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大企业,国资委可采取直接委托代理人经营管理。

国资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能,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履行代理人职责,实现委托人要求。

国资委的成立把原来由财政、经贸、企工委等多个部门分散行使出资人权利归并为由国资委统一行使,实现管资产、管人、管事的统一和结合,改变了原来多头负责而无人负责,互相扯皮,部门摩擦,交易成本过高,造成对经营者监督约束不力(原来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管理层多有行政级别,这样有关部门对其监督变动更具有复杂性),从而造成内部人控制,经营者(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的成立使出资人职责明确化、具体化,有利于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管,弥补出资人的缺位,防止内部人控制,减小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所有者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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