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监督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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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新思考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新思考

代企 业 中 , 理 人故 意 损 害 企 业 所 有 者 和债 权 人 的 做 法 和 结 代 果 。在 我 国 , 由于 不 同 的 国 家特 点 . 使得 我 们 国有 企业 改 革 中 产 生 的 内部 人 控 制 问题 具 有 国 有 资产 缺 乏 人 格 化 代 表 . 理 代 成 本 相 对 比较 高 和代 理 人 缺 乏 真 正 的经 营能 力 等 特点 。
( ) 有 企 业 的委 托 代 理 链 中 . 息 反 馈 不 及 时 . 层 传 2国 信 层 递 。 容易 渗 人 大 量 的 个人 观 点 . 很 从而 造 成 信 息 双 方 的 不 对 称 . 会 随 着链 条 的拉 长 . 且 不对 称 程 度 会 随之 变 高 。
第 2 4卷 第 5期
国有企 业 委托 代理 问题 的新 思 考
阿 依 古 丽 ・阿 布 都 热 西提
( 什 师 范 学 院 法 政 系 ,新 疆 喀 什 喀 840 ) 4 0 6
摘 要 :首先 提 出委 托 代 理 问题 的产 生 网, 结 合 国 有企 业 的现 状 和 存 在 的 问题 , 出 了一 些 解 并 提
开 . 理 科学 ” 市 场 化道 路 , 管 的 建立 科 学 有 效 的委 托 代 理 关 系 . 才 能解 决 国有 企 业改 革 的根 本 问 题 。

此. 国有 企业 的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可 以统 括 为 两个 层 次 . 即全 国人
民与 政 府 权 力 机 构 之 间 的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以及 政 府 权力 机 构 与
( ) 国 国有 企 业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中 的 监 督 人 和被 监 督 人 3我 的合 谋偷 懒 问题 比较 复 杂 , 得 机 会 主 义 行 为 和 道 德 风 险 的 使 危 害 增 大 。这 种合 澡往 往 造 成 企业 外 部 的 不 经济 现 象 和 亏 损

委托代理理论及其在中国国企改革中的实践(精)

委托代理理论及其在中国国企改革中的实践(精)

《高等运输经济学》课程报告委托代理理论及其在中国国企改革中的实践任课教师:荣朝和教授博士生:陈宏伟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报告时间2003年9月1©copyrights by Chen Hong wei, China委托代理的一般理论及最新发展国有企业面临的真正问题是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中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分析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途径2©copyrights by Chen Hong wei, China©copyrights by Chen Hong wei , China 3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的一般模型代理风险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发展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命题与经验研究结果委托代理理论的三个新的发展方向利益相关者理论多层委托代理研究多任务委托代理分析委托代理理论实证研究出现的问题及几种解释委托代理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1976)。

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一契约中,能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被动地接受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是经济生活中一个普遍现象,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关系是最为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

4©copyrights by Chen Hong wei, China©copyrights by Chen Hong wei , China 5代理人效用最大化函数可记为:委托人的目标实现情况可以表示为:,S)max EU(Y,A ,S)A ),Q max EU(F(Q ',代理风险指代理人背离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

产生委托代理风险的原因有三:一是利益的不对称;二是信息不对称;三是契约的不完备。

委托代理风险的表现形式有二:一是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

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监督实践探讨

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监督实践探讨

据 为私 人 所 有 ,他 就会 向 委托人 隐 瞒或
谎 报信 息 提 出 对 自己 有利 的代 理 条 件 ,
以谋 取私 人经济 利益 。委 托人 ( 有者非 付 出高 额成 本 。一般 无法 获取 或验 证 相应 的经 营信 息。这种信 息 的不对 称 , 代理 人即使违 使 背委 托 人的 利益 ,也很 难 为委 托人 所 发 现 ,从 而促 使代 理 人滥 用 权 力的动 机 行
为化 。
在两权 分离情况 下 . 所有 者与经营 者 的 目标 取向不 一致 。 有者作 为企 业的 出 所 资人也 是委托 人 ,高 度关心 自身的利 益 , 对利 润的追 求是其经济 行为 的根 本动机 , 其投 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也就是利润最大
根 据詹 姆土 ・ 里斯 (1 7 莫 1)的解 9 释 , 对称信 息大 致可 以分 为两类: 类 不 是 指 外生 的信 息 ,诸 如 交 易 当事 人 的能 力、偏好 、身体健 康状况 等 ,这类信 息不
会 有象 私人 公 司合伙 人 那样 的 觉悟 性去
管理企 业 …… 因此 ,在 这些 企 业里 的经
宾馆 , 用高 级轿车 , 使 免费享受带薪度假;
增加不必要的开 支用于个人享 用,倾 向于 高风险项 目搞投机和短期投资 ,不考虑 资 本的边际收益通过扩 大企业规模来扩大 自
己的权力基础 ,甚至通过对资产 的控制权
司与私有财产 》 书 中也提 出 “ 有权与 一 所 经 营权分离 ” 的观 点。 代意义 上 的委托 现 代理概念是 由罗斯 ( 9 3) 出的 :“ 17 提 如 果 当事 人双 方 ,其 中代 理人 一方 代 表委 托人 利 益行使 某 些决 策权 ,则代 理人 关

关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思考

第2卷第3期2000年9月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fWuhanUni.ofSei.&Tech.(SocialSeienceEdition)V01.2。

NO.3Sept.2000关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思考张焱林(湖jb大学后勤产业集团,湖北武汉430062)■要:目前目有盎王的委托代理i大问逼既不是缺少激励、监督、约束代理人机制,也不是缺乏评价、制约代理人的充分信息和市场制度环境,而是整个代理体隶中的各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存在动力不足的问是,因而通过一系列的斟度安排来降低整个代理未时代理费用和提高英代理垃丰就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竹关世.关t调:国有仝生l企生葭革;委托代理中囝分类号:F276.1文献标识玛:A文章垃号:1009—3699(2000)03--0009--04一、委托代理问题的提出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公有利为主体,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国家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有较大的差异,表现为一种双重代理体系,即第一重体系是从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到政府的自下而上的多级授权链,亦即公有产权由全民授权国家来代理,成为国有产权,国有产权又由国家授权政府来代理,政府再委托有关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I第二重体系是国家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到经营者(最终代理人)的自上而下的多级代理链。

政府是这两大体系中的特殊角色,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初始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最终代理人的委托人。

这种代理体系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是特殊的代理人。

一般代理人只有财产控制权而不拥有剩余财产索取权,而国家同时拥有公共财产的控制权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初始委托人(全体公民)则通过国家的再分配渠道获得剩余。

国家代理是以国家政权而非自由选择的舍约为基础,可以直接通过矮布法令获取代理权,而无需获得每~位初始委托人的授权,因此是一种建立在行政基础上的强制性代理关系。

(2)初始委托人缺乏监督积极性。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初始委托人为监督代理人必须付出监督成本,但他们并不直接拥有剩余财产索取权,无法通过监督活动直接获取收益,即这种监督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从而导致初始委托人缺乏监督动机。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3)要完善和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体系。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构建外部监督机制。发展和规范金融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自我利益驱动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形成持续的跟踪监督。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人才市场,通过经营者人才市场对在职经营者形成“经理替代”的压力。通过严格的淘汰和惩罚机制,对那些长期业绩欠佳的经营者或经营道德败坏、出卖国有资产利益的经营者,要及时通过市场标准予以淘汰。对有重大经营事故或违法经营的经营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严肃惩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把银行的监督作用引入企业的监督体系。
2.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1)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安排等方法让经营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增强激励,使其权责尽量一致。同时国家应改善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包括: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果;强化股东大会的职能;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健全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制度等。
为了有效地防范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从委托方、代理方和外部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规范代理人的行为而忽略了对委托人的治理。任何单方面的治理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应该建立的是充分考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向均衡制约机制。针对现存的国企代理问题,结合以上论述,要做好国有企业的治理,须做好以下几点:
1.培育负责任的资产所有者
要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层面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问题,必须尽量使股东权责一致,为自己的行为负足够的责任,缩短股东层面上的委托代理链条。考虑到国企情况千差万别,需要制定不同的方案。
(1)化国有资产股权为债权。国家以价格为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从社会上选择合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代理人来运营企业的资产。国家代表全民与代理人签定规范的契约,规定代理者代理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并以代理者的财产作为担保;一旦不能履行规定义务,将以代理者的担保财产来抵偿。这些代理人的身份类似股东,承担了契约规定的风险和责任,获取扣除支付给国家合同收益后的剩余收入,并拥有挑选经营者的权力。但是,由于其用于担保的财产比起企业的国有资产要少得多,不足以承担国有资产严重受损的责任。为了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国家应保留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否决权,防止出现明显危害国家利益的恶意行为;同时应当保持对企业成分的监督权,一旦发现企业亏损超过租赁人用于担保的财产时,立即制止这些代理人的所有权力与责任,并且没收其用来担保的财产。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式 出现 : 一种是“ 中层合谋 ” 即国有资产管 理部 门与企 业经 , 理之问的合谋 , 目的是在 总利 润的分割中尽量增加企业的 其 份额。可以说 “ 中层合谋 ” 中国的一个 “ 是 特例” 这使合谋问 ,
题 更 加 复杂 。 ( ) 租 问 题异 常严 重 三 寻 在中国的企业委托代理关 系中, 寻租活动表现为一是争
① 内部人控 制概念最初是 由 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提 出的 , 根据他 的定义 ,内部人控制是指 国有企业的经理或工人在
企业公司化 的过程 中获得相 当大一部 分控制权的现象。
收 稿 日期 :0 8 0 — 8 20 — 6 1
作者简介 : (95 )女 , 宁鞍 山人, 田耘 16一 , 辽 副教授 , 硕士研 究生, 事企业制度、 从 跨文化管理和产业结构研 究。
他们 的经营能力 。 ( ) 二 合谋 问题更加复杂 公 司制 企业产权制度 安排非 常注意防范协 作生产 中的 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危害 。西方具体的做法是设立专 门的监督人去监督协作生产中的其他人员。但监督人和被监 督 人仍有可能达成一种默契——“ 合谋偷懒 ”造成 外部不经 ,
理关 系中 内部人控制现 象、 合谋 以及寻租 问题 突出, 完善 国有企业委 托代 理关 系必须精 简委托代理链条 , 明确界定政
府 的 职权 范 围 , 立 有 效 的激 励 约 束 机制 。 建
关键词 : 国有企业 ; 委托代理关系; 激励与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 :2 61 F7.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l (0 8 1— 12 0 17 — 9 x 2 0 )7 0 3 - 2
20 年 第 l 08 7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S ARC GUI C RE E H DE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摘要】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重要经济实体,在进行业务经营时往往需要委托代理他人进行一些具体的经济活动,这就构成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特点,如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风险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和监督机制来解决。

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确保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公平、规范运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改革。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特点,风险,解决途径,监督机制1. 引言1.1 引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国有企业可能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深入理解和研究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对于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作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执行者,必须履行其受托人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代表受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代理人的行为不符合受托人的利益,甚至损害受托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如何有效管理委托代理关系,减少风险,提高效益,成为了摆在国有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特点、风险、解决途径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为国有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管理委托代理关系,提升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2. 正文2.1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委托与代理的方式,授权代理人代表企业进行特定的业务活动或管理决策。

在这种关系中,国有企业是委托人,代理人则承担着代理国有企业利益的责任。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摘要】在我国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由于双方权利不同,信息不对称,目标也不一致,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

本文从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入手,提出了改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些措施,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关键词】“委托——代理” 激励机制约束机制MBO一、国有企业的现状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经过5年的努力,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

十六大以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国有企业把深化改革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企业发展,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国有企业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改革之后,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所有者缺位”,所有者不到位,全民所有实际上是“全民所无”。

再比如由国家统筹盈亏,盈了上交,输了国家全包,没有预算的约束。

其中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因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

二、国企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根据杰森和迈克林的定义,“委托——代理”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政策权利,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中授权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代理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制是由国家(政府)到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过程,是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多级委托代理模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还容易引发腐败问题的产生,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工作。

首先,所有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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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监督实践探讨内容摘要:本文从托付代理关系的角度入手,结合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的现状,分析了国有企业专门的层层托付代理关系、托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取向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对加大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阻碍,进而提出如何有效地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及保值增值。

关键词:托付代理国有企业监督托付代理关系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其矛盾分析托付代理关系作为现代企业的差不多特点之一,其产生的直截了当缘故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该观点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在其闻名的《国富论》一书中写道:“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象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觉悟性去治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里的经营治理中,或多或少地疏忽大意和奢侈白费的事总是会流行”。

伯利和米恩斯(1932)在其《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也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观点。

现代意义上的托付代理概念是由罗斯(1973)提出的:“假如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托付人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人关系就产生了。

”在现代公司中,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托付代理关系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主体,从两者的关系动身,能够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托付人和代理人目标取向不一致在两权分离情形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取向不一致。

所有者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也是托付人,高度关怀自身的利益,对利润的追求是其经济行为的全然动机,其投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也确实是利润最大化,最终目标是使资本增值。

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其效用函数目标分为两部分:一是追求货币收益最大化,如薪金、奖金、津贴等;二是追求更多的非货币收益,要紧是指那些不以货币计量,却能达到与货币价值一样的给代理人带来效用增加的消费目的。

由于托付双方的效用函数目标不一致,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假如对货币化收益不满足就会依靠于非货币收益给其带来的效用,利用自己手中的实际操纵权通过其他途径来谋求自己的利益。

如过分在职消费,不断改善办公条件,住豪华宾馆,使用高级轿车,免费享受带薪度假;增加不必要的开支用于个人享用,倾向于高风险项目搞投机和短期投资,不考虑资本的边际收益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扩大自己的权力基础,甚至通过对资产的操纵权转移将企业的资产给自己或亲属的关联企业;通过人事任命中的任人唯亲、压制和人为闲置人才造成人力资源白费。

正是由于托付人与代理人关系中天然地会产生这种不同的利益取向,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代理人利用手中操纵权侵害所有者(托付人)的可能性,而且这对矛盾只能够不同程度地缩小,永久不可调和。

托付人和代理人消息不对称在托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所有者信息不对称不可幸免。

经营者(代理人)或企业内部高级治理人员拥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他们负责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打算、组织、指挥和和谐,拥有企业经营的各种真实信息。

由于这些信息被经营者据为私人所有,他就会向托付人隐瞒或谎报信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代理条件,以谋取私人经济利益。

托付人(所有者)由于不参与实际经营,除非付出高额成本,一样无法猎取或验证相应的经营信息。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代理人即使违抗托付人的利益,也专门难为托付人所发觉,从而促使代理人滥用权力的动机行为化。

依照詹姆士?莫里斯(1971)的说明,不对称信息大致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外生的信息,诸如交易当事人的能力、偏好、躯体健康状况等,这类信息不是由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先天的、先定的、外生的。

当显现这种问题时,解决问题的途径确实是设计相应的机制,获得有用的信息,或诱使他披露真实的信息,然后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

第二类不对称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确实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一方则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监督、约束。

一样说来,固有的信息不对称能够通过设计较科学的监督鼓舞机制及信息披露机制最大化地减少不对称信息,而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缺失则监控难度较大。

托付人和代理人存在道德风险托付人面临来自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从托付代理关系明白得,道德风险确实是在代理人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的不利于托付人的行动。

托付人和代理人目标取向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为代理人道德风险提供了前提,一方面,代理人的某些行为具有隐藏性,专门难为托付人所察觉和提防,这是因为代理人明白自己的行为成效,而托付人并不知晓。

现在的托付代理关系容易导致缺乏效率的资源配置,产生不合理的“逆向选择”,因此也有主观条件不对等的缘故,如托付人不具备代理人那样的专业知识。

另一方面,代理人可能拥有独家的信息优势,包括使用“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等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背离托付人的利益。

“隐藏行为”要紧是指一些不能为他人所准确观看和推测到的行为,对这类行动无法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加以规范;“隐藏信息”则是指那些对代理人和托付人而言,对事态进展的阻碍不能够全面感知的信息。

对这些信息托付人不能完全观看到,但代理人却足以据此采取恰当的行动。

由于托付人与代理人目标取向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因素,进而会导致“内部人操纵”。

内部人操纵(青木彦昌,1994)是企业经理人员事实上或在法律上把握了企业的操纵权,他们的利益在企业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表达,经理人员常常通过与工人共谋而为的一种现象。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大量存在内部人操纵的现象(张春霖,1995)。

由于内部人把握着企业的实际操纵权,使用的又不是自己的资产,当他们感到自己对企业的奉献和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时,就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而谋求自身利益(刘长庚,2002)。

国有企业托付代理关系中的障碍性因素托付代理关系广泛地存在于各种经济组织,也同样存在于国有企业。

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其托付代理关系也有自身的特点。

假如用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来代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就能够明白得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被授予了全国人民,每个公民都享有相同份额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无法有偿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从这一角度动身来观看现实中的国有企业托付代理关系,出现出代理关系层次化、托付人虚拟化和政府的行政性等特点。

国有企业的托付代理关系中层次性问题突出在第一层托付代理关系中,初始托付人是全国人民,全国人民将宪法给予自己的资产权益托付给代理人(各级政府);第二层次代理关系中,各级政府作为托付人将其行使的资产权益托付给具有治理国有资产职责的政府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代理人);第三层托付代理关系中,政府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作为托付人将其行使的资产权益托付给最终代理人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由经营者具体对企业进行经营和治理。

在那个地点政府具有双重的托付代理身份,既是上一层的代理人,又是下一层的托付人。

事实上,在国有企业运营中,托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托付代理链条更为冗长。

比如我国国有企业的托付代理层次表达为:全国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企业,那个地点还没有考虑国有企业内部的层层操纵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差不多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和地点政府两级的直截了当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权力架构,减少从中央到地点的托付代理链,各省市也不断探究更加有效的托付代理形式,如深圳目前的二层架构:国资委-下属企业,取消了原先的中间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企业的监督效率与托付代理层次过多有直截了当关系,初始托付人与最终代理人之间的距离越遥远,监督效率也就越低(张维迎,1995)。

在国有企业里,托付代理链条过长,制造了过多的中间层,致使信息传递缓慢,加大了托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人为提高了代理成本,不但空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还导致国有企业监管效率低下。

全国人民和各级政府作为托付人难以真正实施权力在国有企业托付代理链中,全国人民和各级政府差不多上以托付人的身份显现。

然而,作为组成全国人民的单个公民,在市场经济中或许都能够表现为具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融入全体社会公众的角色,每个人都会“搭便车”。

宪法给予他们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仅仅是一个符号,他们不再是具有追求私利的理性经济人个体。

同时,政府作为托付人难以人格化,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经济人理性。

行使政府作为托付人资产所有权的政府官员,其行为目标与初始托付人之间不存在必定的一致性,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上也不是完全通过市场来进行,大多是由政府或党委从政治上考虑加以任命的。

这就导致如此一种结果,作为托付人的全国人民和各级政府,并不能真正实施自己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操纵权,具有虚拟性,而代表托付人的政府官员却具有专门高的权威,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图来任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

在这种情形下选出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难以保证具备经济人的理性,也难以保证真正代表托付人的利益。

政府在履行托付人职责时难以对自己准确定位通过多年的以政企分开为要紧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国务院专门成立了负责治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把国资委的职能定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而舍弃了以往的政府公共治理的职能。

依照条例,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来实现托付人的职能,然而国资委角色并不确定,除承担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能外,仍旧履行部分公共治理者职能,造成行政代理和经济代理的混淆。

在现行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依旧存在。

国有企业在专门多的情形下是作为一种政策工具而存在的,其经营目标除了追求经济上的利润目标,还包括社会和政治目标,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的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性常常是处于冲突状态的,使得国有企业无法完全按照效率目标来从事生产经营,也为托付人约束代理人增加了难度。

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的必要性在任何托付代理关系中,托付方都要对代理方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这是托付代理关系的必定要求。

通过层层托付代理的国有企业,由于托付人和代理人是不同的权益和利益主体,目标取向有偏差。

托付人为了爱护和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从治理学的角度动身,监督又是作为一个一般的制度因素而存在的,它也是实现和完善治理目标的一个必要手段,不管是哪一个社会领域、哪一个治理层次、哪一类组织体系,监督差不多上作为治理的一个内生要素而存在,从而使治理更加有效。

监督和权力也是辩证统一的,任何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滋生贪污腐败。

近年来,在国有资产运营和国有企业改制中接连显现国有资产流失事件。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由于出资人监管不到位致使企业经营者违规进行投机交易,给公司造成5.5亿美元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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