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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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思考

完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思考

完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思考【摘要】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分析了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并就如何改进我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公司治理缺陷改进一、公司治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要求适当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并协调企业内部各利益团体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也称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架构之一。

狭义的公司治理通常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

广义的公司治理不仅涉及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还包括外部治理,及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1)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形成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

依据《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的规定,这就导致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

目前,一般性国有企业上市,国有股不低于51%。

因为国有股产权主体模糊,这样,就使得最大股东监管缺位。

通常只能以企业老总替代行使权利,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2)上市公司举债比例小且债券筹资比重低。

由于持股比较分散,所以配股比率很高也根本不能撼动国家的控股地位。

我国股东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筹资成本甚至小于债券筹资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当然会青睐于前者。

导致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层股市“圈钱”的热情高涨,但同时,则较少关心资本使用成本。

(3)董事会内部结构不合理,从而导致权力失衡和欠缺监督效力。

持股数对应着所持的选票数,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控股股东握有更多的选票,因此控股股东可以推举代表其利益的人员作为董事,通过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拥有着董事会的决策权。

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

浅析委托代理问题【摘要】:随着现代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有者无法有效率地经营企业,因而导致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本文主要研究两权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并提出对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解决方法的思考。

【关键词】:委托代理问题产生原因解决措施我国国情一、引言委托代理问题是指代理人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做出的、能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现象,它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其中,道德风险是指经营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行政责任的前提下仅在道德层次上做出的不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逆向选择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所造成的事前和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于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逐步分离而产生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这一契约,委托人授权给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

当资本完成了原始积累,企业从个体制发展成公司制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形成了。

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代理成本的产生。

二、产生原因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有宏观、微观两方面原因:(一)宏观原因这是从社会即企业外部的视角观察分析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它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

这是其产生的最根本原因;二、管理职能的高度专业化分工。

管理科学的发展使得具有管理才能和专业知识的经理人才大量涌现,为企业需要的实现奠定了供给保证。

(二)微观原因一是,两权分离和目标相异。

两权分离和目标相异是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函数不一致。

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古典假设,每个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动机总是趋向于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经营者的行为动机决定着经营者的行为目标、所有者目标函数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经营者目标函数是经营者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从长远看存在着共同点,经济收入目标与企业盈利直接相关,但短期内可能发生矛盾,经理人员更有可能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追求个人利益。

简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

简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

简述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式一、委托代理的出现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

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

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

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颂纯分析1.经济学假设(1)经济人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4)不确定性假设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事实上还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代理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人,并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度和成本,在企业的代理链条中必然出现非效率或低绩效现象,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代理成本。

委托代理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委托代理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委托代理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在现代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不亲自经营企业,而是将经营权交给支薪职业经理,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在国有企业中,经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但并不是剩余索取者和风险承担者,加之我国目前针对代理人的法律尚未完善和健全,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大可能对企业尽心负责。

本文通过对原轻工集团上海公司总经理挪用公款还赌债案例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及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透视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委托代理国有企业对策一、引言委托代理制度是英美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商法上的制度。

“倘若合同法可以比作商法的躯干,代理法便可以比作商法的四肢。

”(注:何美欢:《香港代理法》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代理制度在英美法中非常普遍,关于代理的定义也莫衷一是。

《美国代理法重述》第1 条对代理所下的定义是:“代理是这样产生的一种受托信义关系,即一个人表示同意另一个人在他的控制下,为了他的利益而行为,而那个人同意依此行为。

”根据《美国代理法重述》第12、13、14条代理人有三大特征:他拥有约束本人的权利;他处于受信人地位;他受本人的控制。

代理的三大基础是同意、权利和势力。

至于代理的核心,费里德曼说:“任何声称是代理关系的最终、真正及主要主题及目的,都是通过代理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是代理的核心。

”在我国,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相应的活动、处理有关事务而形成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能与收益分享关系。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将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利的一方称为委托方;而代理方(受托方)则是指不一定非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方。

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被委托给经营者经营,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

这种委托代理制度必然会产生代理问题,具体原因如下。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3)要完善和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体系。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构建外部监督机制。发展和规范金融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自我利益驱动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形成持续的跟踪监督。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人才市场,通过经营者人才市场对在职经营者形成“经理替代”的压力。通过严格的淘汰和惩罚机制,对那些长期业绩欠佳的经营者或经营道德败坏、出卖国有资产利益的经营者,要及时通过市场标准予以淘汰。对有重大经营事故或违法经营的经营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使之受到严肃惩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把银行的监督作用引入企业的监督体系。
2.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1)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安排等方法让经营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增强激励,使其权责尽量一致。同时国家应改善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包括: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果;强化股东大会的职能;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健全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制度等。
为了有效地防范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从委托方、代理方和外部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以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规范代理人的行为而忽略了对委托人的治理。任何单方面的治理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应该建立的是充分考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向均衡制约机制。针对现存的国企代理问题,结合以上论述,要做好国有企业的治理,须做好以下几点:
1.培育负责任的资产所有者
要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层面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问题,必须尽量使股东权责一致,为自己的行为负足够的责任,缩短股东层面上的委托代理链条。考虑到国企情况千差万别,需要制定不同的方案。
(1)化国有资产股权为债权。国家以价格为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从社会上选择合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代理人来运营企业的资产。国家代表全民与代理人签定规范的契约,规定代理者代理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并以代理者的财产作为担保;一旦不能履行规定义务,将以代理者的担保财产来抵偿。这些代理人的身份类似股东,承担了契约规定的风险和责任,获取扣除支付给国家合同收益后的剩余收入,并拥有挑选经营者的权力。但是,由于其用于担保的财产比起企业的国有资产要少得多,不足以承担国有资产严重受损的责任。为了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国家应保留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否决权,防止出现明显危害国家利益的恶意行为;同时应当保持对企业成分的监督权,一旦发现企业亏损超过租赁人用于担保的财产时,立即制止这些代理人的所有权力与责任,并且没收其用来担保的财产。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式 出现 : 一种是“ 中层合谋 ” 即国有资产管 理部 门与企 业经 , 理之问的合谋 , 目的是在 总利 润的分割中尽量增加企业的 其 份额。可以说 “ 中层合谋 ” 中国的一个 “ 是 特例” 这使合谋问 ,
题 更 加 复杂 。 ( ) 租 问 题异 常严 重 三 寻 在中国的企业委托代理关 系中, 寻租活动表现为一是争
① 内部人控 制概念最初是 由 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提 出的 , 根据他 的定义 ,内部人控制是指 国有企业的经理或工人在
企业公司化 的过程 中获得相 当大一部 分控制权的现象。
收 稿 日期 :0 8 0 — 8 20 — 6 1
作者简介 : (95 )女 , 宁鞍 山人, 田耘 16一 , 辽 副教授 , 硕士研 究生, 事企业制度、 从 跨文化管理和产业结构研 究。
他们 的经营能力 。 ( ) 二 合谋 问题更加复杂 公 司制 企业产权制度 安排非 常注意防范协 作生产 中的 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危害 。西方具体的做法是设立专 门的监督人去监督协作生产中的其他人员。但监督人和被监 督 人仍有可能达成一种默契——“ 合谋偷懒 ”造成 外部不经 ,
理关 系中 内部人控制现 象、 合谋 以及寻租 问题 突出, 完善 国有企业委 托代 理关 系必须精 简委托代理链条 , 明确界定政
府 的 职权 范 围 , 立 有 效 的激 励 约 束 机制 。 建
关键词 : 国有企业 ; 委托代理关系; 激励与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 :2 61 F7.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l (0 8 1— 12 0 17 — 9 x 2 0 )7 0 3 - 2
20 年 第 l 08 7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S ARC GUI C RE E H DE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摘要】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重要经济实体,在进行业务经营时往往需要委托代理他人进行一些具体的经济活动,这就构成了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特点,如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风险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和监督机制来解决。

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确保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公平、规范运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改革。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特点,风险,解决途径,监督机制1. 引言1.1 引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国有企业可能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深入理解和研究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对于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作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执行者,必须履行其受托人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代表受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代理人的行为不符合受托人的利益,甚至损害受托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如何有效管理委托代理关系,减少风险,提高效益,成为了摆在国有企业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特点、风险、解决途径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和阐述,以期为国有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管理委托代理关系,提升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2. 正文2.1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定义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委托与代理的方式,授权代理人代表企业进行特定的业务活动或管理决策。

在这种关系中,国有企业是委托人,代理人则承担着代理国有企业利益的责任。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摘要】在我国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由于双方权利不同,信息不对称,目标也不一致,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

本文从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入手,提出了改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些措施,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关键词】“委托——代理” 激励机制约束机制MBO一、国有企业的现状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经过5年的努力,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

十六大以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国有企业把深化改革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企业发展,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国有企业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改革之后,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所有者缺位”,所有者不到位,全民所有实际上是“全民所无”。

再比如由国家统筹盈亏,盈了上交,输了国家全包,没有预算的约束。

其中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因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

二、国企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根据杰森和迈克林的定义,“委托——代理”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政策权利,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中授权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代理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制是由国家(政府)到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过程,是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多级委托代理模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还容易引发腐败问题的产生,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工作。

首先,所有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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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产生(一)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委托一代理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般来说,代理人掌握的信息比委托人更多一些,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努力程度,更了解有关企业内部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外部环境,以及决策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

这些信息特别是一些专业信息、关于努力程度和决策的风险等信息,委托人是很难掌握的,或者即使能够取得也因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

这就使代理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欺骗成为可能,委托人被迫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对国有企业来说,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因为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作为所有者的全国人民虽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但因为国有企业的数量众多,要掌握关于某一个国有企业的信息是不可能的。

即使是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也管辖着许多的企业,也很难获得关于某个企业的详细信息。

再加上其官员本身既是委托人也是代理人,与企业没有直接的所有关系,不会像非国有企业的委托人那样,有足够的动力去努力获取各种关于企业的信息,所以其掌握的信息也是不够的。

委托代理链条的延长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信息优势去谋求自身的利益而放弃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委托一代理问题也就更加严重了。

(二)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可以适当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代理人的行为与委托人的目标尽可能地趋于一致。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假设,代理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既定的制度下,代理人的行为目标是借助于委托人提供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

就是说,代理人的行为取决于其生存的制度。

有效的制度,能够使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大体一致;相反,则使代理人的目标严重偏离委托人的目标。

但是在国有企业中,没有相应建立起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经理人员的责、权是不对称的。

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通常是一种干部任免,其收人与企业利益相关度很小,而且几乎没有设立经理人员的责任机制,经理人员作出错误的决策可以不负担任何损失,其行为较少受到约束。

一方面,经理人员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等各种剩余损失,可以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经理人员尽力工作花费心血,搞好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去争取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得不到相应的剩余收人。

相比较起来,少花费一些心血,少承担一些风险,自己的收益没有减少,或者即使收益减少了,但比起少承担的风险和多获得的闲暇来说,也是值得的。

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很难有压力也缺乏动力去努力工作。

有些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甚至通过国家赋予的特权来寻求租金,最大限度地获取各种个人利益。

(三)在企业内部发挥约束功能的主要是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很不完善的。

主要是多层委托一代理关系限制了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

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和行使独立监督权的监事会成员的任用,主要采取干部委派制,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相关性更小,加之责任机制缺乏,对各代理人努力程度和业绩的考察、监督更困难。

而且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也都会存在着“搭便车”心理:一个人监督的成果要由很多人来享受,成本却只由一个人承担,而没人监督也追查不出这个人的责任。

这样比较分析的结果是国有企业所有者严重缺位,没人承担国有企业股东的责任,没人监督经理层代理人。

董事会和监事会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再加上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本身运作不规范,各级代理人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经理人员越权,监事会成员地位不独立等情况时有发生,各级代理人之间缺乏制衡机制,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严重弱化。

约束机制的完善还突出表现在外部约束制度的建立,其中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对代理人施加外在压力,督促和鞭策代理人的行为。

所有者及其代理人通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企业利润、股票价格等指标可以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经营业绩。

一般来说,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股票价格稳定增长,就说明代理人的经营业绩较好,代理人在市场上的价值就高;反之,代理人的价值就低。

这种由市场来判定代理人业绩的做法,将代理人的行为与其未来潜在的收益直接挂钩,对代理人具有更大的约束功能也具有更大的激励动力。

但由于我国市场机制还不成熟,非市场力量对企业经营行为还有一定的干预,因而产品市场还不能充分发挥其评价约束功能。

加之国有企业中占最大比重的国有股不能流通,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代理人员还不能迫切地感受到接管的危险,失业的风险意识不强,资本市场的约束功能也被削弱。

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也影响到代理人市场的发展,因为委托人难以获得关于代理人业绩的足够信息,对代理人的评价也就不客观,所以很难从代理人市场上挑选到合格的代理人。

二、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一代理问题的思路解决委托一代理问题要转变思路,不是代理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工作,而是现行的制度决定了其行为与委托人的目标偏离。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总是受自身利益最人化驱动的,作为国有企业最终委托人的政府,其任务不是去试图改变代理人的行为模式,而是要尽可能地建立和维护既有利于社会,又能保证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制度框架和竞争规则,使得代理人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能够达到其自身利益与委托人利益的最大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一代理问题的产生。

制度改变了,经济人的行为也将随之改变。

这项制度主要是指一套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激励约束制度,政府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建立激励机制。

要使委托一代理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建立具有促进性的激励机制是首要的。

这套机制的建立主要应该能够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趋于一致,其思路是使代理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委托人的利益也能够相应实现,也就是要追求两者利益的一致性。

代理人的目标具有短期性,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等办法使其拥有一部分剩余索取权,或者签订长期合同,把代理人的经济利益长期化。

信息机制也可以发挥激励功能,将对代理人的激励信息包含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使代理人在决策时,不仅需要参考原有已获得的信息,而且需要参考由信息激励机制所发生的新信息。

这些新信息能够使代理人不会因为隐瞒私人信息或显示虚假信息而获利,只会招致损失,从而保证代理人无论是隐瞒信息还是采用虚假的信息,都是徒劳无益的;反过来如果代理人根据信息激励机制的要求去做事,也一定有相应的收益,最终产生潜在的激励效果。

(二)建立约束机制。

1.从企业内部来讲主要是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

尽量减少通过干部任免制度来挑选国有企业的代理人,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通过代理人市场,根据市场对其的评价来进行选择。

国有企业的董事会。

监事会人员的工资应该与企业的效益直接挂钩,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其行为目标就将与企业的目标一致。

其次,还要严格《公司法》规定明确各级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代理人的责任意识。

在国家与代理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代理人的职责及完不成职责应承担的责任,还要加人代理人保证不损害委托人的条款并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

当代理人没有完成职责或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时,可以直接追究其责任或用其财产补偿。

这种措施主要是使代理人承担一定的代理成本,避免不必要的剩余损失。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委托一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获取充足的信息量也可以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纳入尽可能多的必要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委托人信息的不足。

进一步减持国有股份,分散股权,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也能促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

国有股减持,并不是说要动摇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只是适当削弱国有股权在企业治理中的发言权,改变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一家说了算”的局面,适当引入其他股东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其他董事与国有股代理人之间的行为制衡,强化对国有股代理人的约束,从而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功能的发挥。

2.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国有企业代理人的外部约束。

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有利于市场机制约束功能的发挥。

政府应尽量避免对产品市场的干预,鼓励企业之间自由竞争,允许国有产权的自由流动,在市场的导向下自发进行产权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如果企业经营不好,就由市场决定其兼并还是破产,以及由谁来兼并等问题,而不是由政府进行行政干预。

委托人从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上获得关于代理人的比较客观的信息,可以有效地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委托人还可以凭借从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获得的信息,到代理人市场去挑选合格的代理人,减少行政任免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经营良好的企业价值高,经理的价值也就高;反之,经理的业绩差(排除政府不当干预造成的经营不良),经理的价值就低。

不仅是委托人,代理人也可以通过市场清楚地知道自身的价值,这是与其未来的潜在收益直接联系的,其行为就不得不从仅仅追求自身利益转向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统一。

作者:傅小梅来源:《中国财经信息资料》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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